ERP-oracle-ebs-应收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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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应收票据管理 创建日期:2007.10.23确认日期:控制编码:当前版本:1.0应收票据业务主要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类型,是收款2大类型之一, 具体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的区别参考“AR收款管理”应收票据管理流程:运用系统中的应收票据工作台进行应收票据的管理。运用应收票据工作台必须设定应收票据的事务处理来源和类型,建议在系统中进行如下设置:事务处理来源:事务处理来源来源类型应收票据人工事务处理类型:事务处理类型发票分类业务类型银行承兑汇票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收款商业承兑汇票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收款在收到票据时不能直接增加银行存款,只有票据到期收到付款后才能确认为银行存款。同时,也可以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向银行“贴现”获取现款并支付贴现利息;或将其“背书”供应商,用于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在Oracle系统中对应收票据收款方式的处理与其他不同,增加了“汇款”和“解除风险”的步骤。在应收票据事务处理工作台对应收票据处理的具体流程如下:应收票据流程详细解释:编号部门岗位流程说明01财务部应收会计应收会计在收到客户提供的应收票据以后,在应收票据工作台录入应收票据,编号采用实际的票据编号。录入应收票据签发日期、到期日、付款人等信息。票据状态为“未完成”。02财务部应收会计在应收票据工作台用应收票据核销客户发票。核销的依据是看销售是否提供核销清单。票据状态为“等待汇款”。03财务部应收会计如果有销售人员提供的发票核销清单,则手工挑选相应的发票进行核销;04财务部应收会计如果没有销售人员提供的发票核销清单,则按照发票的日期先后顺序进行核销。05财务部出纳由专门负责管理远期票据的出纳人员对应收票据进行跟踪维护和管理。包括对应收票据进行到期结清、贴现、背书等后续动作。0601财务部出纳对应收票据进行到期结清。0602财务部出纳将到期后的应付票据提交给银行,要求银行转账。在收到银行款项到账以后,在应收票据工作台做汇款动作。选择汇款方法为“标准”,并选择相应的收到款项的银行。票据状态为“标准汇款”。同时系统自动创建一笔收款,收款编号为应收票据编号,金额即为应收票据的金额。0603财务部出纳由于款项已经到账,远期票据风险解除,在应收票据工作台做到期风险解除。票据状态为“已关闭”。0701财务部出纳在应收票据在到期之前,到银行请求贴现。0702财务部出纳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交给银行,要求银行贴现。在收到银行贴现款项以后,在应收票据工作台做汇款动作。选择汇款方法为“贴现收款”,并选择相应的收到款项的银行。票据状态为“已贴现”。同时系统自动创建一笔收款,收款编号为应收票据编号,金额即为应收票据的金额。0703财务部出纳将贴现息录入系统。在收款工作台找到自动创建的收款,在银行手续费栏中录入贴现息的金额;净收款额的金额修改为减去贴现息后的金额。0704财务部出纳在应收票据到期以后,应收票据按期支付,解除远期票据风险。在应收票据工作台运行到期风险解除。票据状态为“已关闭”。0801财务部出纳在应收票据在到期之前,将应收票据背书给供应商,以支付应付账款。0802财务部出纳在应收票据工作台选择需要背书的应收票据,选择“票据背书”活动,指定调整活动类型、背书日期、GL日期,以及备注等信息。票据状态变为“已背书”。0803财务部应付会计在应付模块中用虚拟银行支付供应商货款,核销供应商发票。【注】应收款“票据背书”调整活动和虚拟银行的账户都设定为“应收票据中转”0804财务部出纳在应收票据到期以后,应收票据款项按期支付给供应商,解除远期票据风险。在应收票据工作台运行到期风险解除。票据状态为“已关闭”。09财务部出纳管理远期票据的出纳人员可以查看应收票据的状态,并可以出具报表进行有效的监控。各步骤操作中会计分录:票据到期获现、贴现将收到的票据,按金额和客户,在收款中以应收票据的形式输入,借:应收票据已确认贷:预收帐款未核销并将收款同客户的发票核销。借:预收帐款未核销贷:应收帐款货款将票据送到银行进行结算或贴现。在系统中进行处理,选择实际送交的银行,输入银行手续费。借:应收票据已汇款贷:应收票据已确认如果应收票据被银行退票,则在系统中冲销收款,系统自动产生冲销分录,借:预收帐款未核销贷: 应收票据已确认借:应收帐款货款贷:预收帐款未核销 借:应收票据已确认贷: 应收票据已汇款如果未被银行退票,收到银行结算的款项和扣除的手续费后,出纳在系统中做人工结清或自动结清处理,使应收票据变为银行存款,同时结算银行手续费。借:银行存款银行手续费贷:应收票据已汇款票据到期前背书转让应收票据到期前背书转让,用虚拟银行的方式进行。将收到的票据,按金额和客户,在收款中以应收票据的形式输入,借:应收票据已确认贷:预收帐款未核销并将收款同客户的发票核销。借:预收帐款未核销贷:应收帐款货款同时在应付模块中用“票据背书”虚拟银行帐户付款借:应付帐款货款贷:背书中转在应收系统做虚拟背书,在系统中进行标准汇款处理,将汇款银行选择虚拟银行。借:应收票据已背书贷:应收票据已确认在出纳对虚拟银行做人工结算或自动结算。借:背书中转贷:应收票据 已背书如果供应商退票,则在应付模块做付款冲销,在应收模块做收款冲销。付款冲销借:应付帐款贷:背书中转收款冲销借:背书中转贷:应收帐款1、票据不转让,不贴现(1)将收到的票据,按金额和客户,在收款中以远期票据的形式输入,借:应收票据已确认贷:应收账款已开票 (未核销)并将收款同客户的发票核销。借:应收账款已开票 (未核销)贷:应收账款已开票(2)在票据到期日时,将票据送到银行进行结算。在系统中进行汇款(Remittance)处理。借:应收票据已汇款贷:应收票据已确认(3)如果应收票据被银行退票,则在系统中冲销收款,系统自动产生冲销分录,借:应收账款已开票 (未核销)贷: 应收票据已确认借:应收账款已开票贷:应收账款已开票 (未核销)借:应收票据已确认贷: 应收票据已汇款(4)如果未被银行退票,收到银行结算的款项和扣除的手续费后,在系统中运行收款自动结算程序,使应收票据变为银行存款,同时结算银行手续费。借:银行存款借:银行手续费贷:应收票据已汇款2、票据不转让,到期前提前贴现(1)将收到的票据,按金额和客户,在收款中以远期票据的形式输入,借:应收票据已确认贷:应收账款已开票 (未核销)并将收款同客户的发票核销。借:应收账款已开票 (未核销)贷:应收账款已开票(2)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送到银行进行贴现。在系统中进行汇款(Remittance)处理。借:应收票据-已贴现贷:应收票据已确认(3)收到银行结算的款项和扣除的手续费后,在系统中运行收款自动结算程序,使应收票据变为银行存款,同时结算银行手续费。借:银行存款借:银行手续费贷:应收票据-短期负债(4)如果应收票据被银行退票,则在系统中冲销收款,系统自动产生冲销分录,借:应收账款已开票 (未核销)贷: 应收票据已确认借:应收账款已开票贷:应收账款已开票 (未核销) 借:应收票据已确认贷: 应收票据已贴现借:应收票据-短期负债贷: 银行存款(5)如果未被银行退票,在应收票据到期后,在系统中运行一次收款自动结算程序(请求参数选择“解除银行风险”),第二次结清程序的目的是解除风险,消除短期负债账户余额。借:应收票据短期负债贷:应收票据已贴现3、远期票据到期前背书转让远期票据到期前背书转让,用虚拟银行的方式进行,同时要将此业务记录在备忘录中,因为很可能发生退票。(1)将收到的票据,按金额和客户,在收款中以远期票据的形式输入,借:应收票据已确认贷:应收账款已开票 (未核销)并将收款同客户的发票核销。借:应收账款已开票 (未核销)贷:应收账款已开票(2)远期票据在背书转让时,在系统中进行汇款(Remittance)处理。但是此时不能选择原先的收款银行,而需要手工选择虚拟银行,选择银行账户为“票据背书”。借:应收票据-已贴现贷:应收票据已确认(3)然后在系统中运行收款自动结算程序。借:其他货币资金-票据背书中转账户借:银行手续费贷:应收票据短期负债(4)同时在应付模块中运行请求“更新到期远期付款状态”借:应付账款贷:应付票据背书转让(5)如果应收票据被银行退票,则在系统中冲销收款,系统自动产生冲销分录,借:应收账款已开票 (未核销)贷: 应收票据已确认借:应收账款已开票贷:应收账款已开票 (未核销)借:应收票据已确认贷: 应收票据已贴现借:应收票据-短期负债贷:其他货币资金-票据背书中转账户同时在应付模块中取销(4)所作的远期票据付款借:应付票据背书转让贷: 应付账款(6)如果未退票,等这张远期应收票据到期时,在应收模块中运行收款自动结算程序(请求参数选择“解除银行风险”),解除风险。借:应收票据短期负债贷:应收票据已贴现同时在应付模块中运行请求“更新到期远期付款状态”借:应付票据背书转让贷:其他货币资金-票据背书中转账户相关的概念解释:1:应收票据业务主要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类型:商业汇票及其分类: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一种。指由付款人开立,并由承兑银行承兑(即承认到期无条件兑付),到期由付款行无条件付款的一种商业票据。可以看出,银行承兑汇票的实际付款人是承兑银行,由于银行的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不到款的风险很小。2:贴现1贴现的概念。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申请贴现人的票据行为。 2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3再贴现和转贴现: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转让汇票,转贴现是指贴现银行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让汇票,二者都是贴现银行以未到期的贴现票据,经背书后的再次贴现,中央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按规定扣除再贴现或转贴现的利息后,给申请贴现行兑付票款。3、背书:1背书交付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4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5汇票担保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附录:汇票、本票、支票的联系和区别 (一)概念分析 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中按其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款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 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即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是确定的等等,本票与汇票最重要的区别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担任付款,也就是说,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个是收款人。 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与汇票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户,而且出票时帐户上有足额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不规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二)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不同点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目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入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亏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11)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更多概念参考学习“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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