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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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借款合同贷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乙方向甲方借款,并且以甲方、乙方与股东一、股东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书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为进一步明确当票(主合同)以外其他事项,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借款货币及金额(当金)借款货币为人民币,金额为(大写) 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当期)1、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日期为准)。2、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 日内,经甲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时乙方须结清前期利息和综合费用。3、乙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给付。4、双方在上述股权质押合同期限内签订借款合同,期限超过股权质押合同的,股权质押有效期限延长至乙方所有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借款月利率为 ,月综合费率为 。第四条 放 款乙方满足下列条件后可向甲方申请办理提款1、甲方与乙方及出质人已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登记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出质人公司股东会关于本次质押的决议、乙方公司股东关于本次借款的决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2、乙方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3、双方已签署本合同及当票。第五条 违约责任1、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每日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逾期达到5日时,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根据股权质押合同实现质权。2、合同期满后未结清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按借款余额每日1.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 3、乙方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质押股权存在共有、托管、已设定质押、诉讼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在偿付本息及综合费用之外,另向甲方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第六条 绝 当本合同期满后5日内,乙方未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乙方又未展期的,即为绝当。绝当时按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执行。第七条 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产生的评估、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股权质押登记机关一份,存档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股权质押合同贷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出质人:股东一 (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以其在乙方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为进一步明确当票(主合同)、股权质押借款合同以外其他事项,三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质押标的1、质押标的为丙方在乙方持有的股权及其派生权(指股息或红利)。 2、质押股权数额:人民币 万元(¥ ),质押股权数额占乙方全部出资额比例的 %。第二条 担保范围和期限1、担保范围: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中所述借款额范围内的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公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和质权的全部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由甲方代垫的其他费用。本合同已约定具体数额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给甲方的收款凭证记载的金额确定。2、担保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为止。3、借款的金额、期限、息费率以当票和借款合同为准。第三条 承诺和保证乙方、丙方在此承诺和保证:1、出质的股权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和权属争议,同时与该股权对应的出资已全部缴付。2、本股权质押所产生的派生权益(该股权所产生的红利及其它收益)须记入甲方指定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3、该股权质押给甲方后,若乙方、丙方处置价值为伍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或负担等值债务及涉及标的额为伍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诉讼或仲裁,将在前述情形发生当日书面通知甲方。4、乙方、丙方出现经营困难或面临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将在前述情形发生当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质押股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对乙方、丙方享有剩余财产的优先受偿权。5、在更改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7、乙方、丙方在前款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乙方、丙方重复作出。第四条 质押权的行使和实现 1、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行使质押股权:(1)乙方违反借款合同规定,未如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2)乙方违反借款合同的其他约定,导致该借款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3)丙方死亡、被监禁或出现精神失常、失踪等不正常情况。(4)乙方被宣告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死亡、被监禁或出现精神失常、失踪等不正常情况。2、依据前述规定行使质押权所得款项除支付所有处分费用外,将优先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如有剩余将退还丙方,如有不足将继续向乙方、丙方追偿。第五条 违约责任乙方、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应当按实际发生债权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赠与、重复质押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处置资产,造成质押股权贬值的;3、向甲方提供虚假的公司股东/董事同意借款、质押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第六条 争议解决1、如因与本合同有关事项而引发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则视为乙方、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现质押权),乙方、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直接强制执行的抗辩权。第七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股权质押登记机关一份。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八条 合同终止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到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第九条 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经三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修改的继续有效。第十条 提示条款乙方、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 (签章)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理人: 乙方: (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丙方:(签印):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股权质押合同贷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出质人:股东二 (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以其在乙方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为进一步明确当票(主合同)、股权质押借款合同以外其他事项,三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质押标的1、质押标的为丙方在乙方持有的股权及其派生权(指股息或红利)。2、质押股权数额:人民币 万元(¥ ),质押股权数额占乙方全部出资额比例的 %。第二条 担保范围和期限1、担保范围: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中所述借款额范围内的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公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和质权的全部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由甲方代垫的其他费用。本合同已约定具体数额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给甲方的收款凭证记载的金额确定。2、担保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为止。3、借款的金额、期限、息费率以当票和借款合同为准。第三条 承诺和保证乙方、丙方在此承诺和保证:1、出质的股权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和权属争议,同时与该股权对应的出资已全部缴付。2、本股权质押所产生的派生权益(该股权所产生的红利及其它收益)须记入甲方指定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3、该股权质押给甲方后,若乙方、丙方处置价值为伍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或负担等值债务及涉及标的额为伍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诉讼或仲裁,将在前述情形发生当日书面通知甲方。4、乙方、丙方出现经营困难或面临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将在前述情形发生当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质押股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对乙方、丙方享有剩余财产的优先受偿权。5、在更改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7、乙方、丙方在前款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乙方、丙方重复作出。第四条 质押权的行使和实现 1、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行使质押股权:(1)乙方违反借款合同规定,未如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2)乙方违反借款合同的其他约定,导致该借款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3)丙方死亡、被监禁或出现精神失常、失踪等不正常情况。(4)乙方被宣告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死亡、被监禁或出现精神失常、失踪等不正常情况。2、依据前述规定行使质押权所得款项除支付所有处分费用外,将优先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如有剩余将退还丙方,如有不足将继续向乙方、丙方追偿。第五条 违约责任乙方、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应当按实际发生债权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赠与、重复质押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处置资产,造成质押股权贬值的;3、向甲方提供虚假的公司股东/董事同意借款、质押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第六条 争议解决1、如因与本合同有关事项而引发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则视为乙方、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现质押权),乙方、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直接强制执行的抗辩权。第七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股权质押登记机关一份。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八条 合同终止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到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第九条 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经三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修改的继续有效。第十条 提示条款乙方、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 (签章)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理人: 乙方: (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丙方:(签印):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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