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座》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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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居委会法律讲座 婚 姻 家 庭 法 结 婚 结婚的条件: n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n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 二十周岁; n无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n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无效婚姻 n 无效婚姻是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 登记,但因为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 而不发生婚姻效力。 导致无效婚姻的原因: n重婚的; n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n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n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无效婚姻而导致的后果: n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的。 n如在同居期间得到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协 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到法院起诉,法院 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n如果当事人生有子女,该子女适用婚姻 法中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案 例 一男有两个不同姓名和身 份证号码的公民身份证,其 分别与两女登记结婚,属不 属于重婚?是否导致婚姻无 效? 可撤销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因胁迫而产生的婚姻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可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撤销 婚姻 。 撤销行为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n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结婚登记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n如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 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离 婚 离婚的方式 : n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协议好、有适当 处理的,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 婚,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 n诉讼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向法院起 诉,通过诉讼程序而解除婚姻关系。 关于诉讼离婚的问题 法院判决离婚的判断标准: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已无和好可能。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 n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n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n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n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n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 义务且难以治愈的; n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 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n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又久治不愈的,或结婚 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 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n8.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 能的; n9.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 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n10.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的,经教育仍无悔改表 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起诉离婚, 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在法院判 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 能的; n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刑罚,或其违法犯罪行为 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n12.一方宣告失踪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另一方起 诉离婚的; n13.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如女方单方终 止妊娠的,可视为感情破裂。 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n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 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n在该期间,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 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案 例 男、女双方2013年底登记结婚 ,2014年9月生育一女儿,12月份 妻子再次怀孕(胎儿是丈夫的亲骨 肉),因妻子不想再生育,便瞒骗 丈夫,到医院进行人流手术,两天 后被丈夫知道,丈夫大怒,要求离 婚。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 错方有权在起诉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n重婚的; n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n实施家庭暴力的; n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 夫妻财产及债务问题 夫妻共有财产 n工资、奖金; n生产、经营的收益; n知识产权的收益; n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 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n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n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n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案 例 男、女二人于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 一商铺,并办理产权证,权属人登记为男 方。两年后,男方在女方不同意出卖该商 铺的情况下,欺瞒女方,独自将商铺卖给 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女方知道后, 以其不同意出卖且不知情为由,认为商铺 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向第三人退还购房款 、第三人返还商铺并将商铺过户至其名下 的手续,第三人不同意。该商铺买卖合同 是否有效?女方的理由是否成立? 夫妻个人财产 n一方的婚前财产; n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 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n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 产; n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n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 补助费等。 案 例 男、女二人于2010年7月10日登记 结婚,7月13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 登记。7月11日,男方取出其婚前的定 期存款2万元,税后利息200元。女方 要求分取10100元。女方的要求是否有 理? 关于婚房权属的问题 确定婚房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夫妻 一方财产的具体原则: n 结婚登记前,夫或妻一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 的房屋,属夫或妻个人财产; n 结婚登记后,夫妻无论个人出资还是共同出资购买, 无论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还是夫妻共同名下的房屋,均属 于夫妻共有财产; n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 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 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离婚,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 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 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n 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 当认定为对自已子女的个人赠与,即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属夫妻共有财产; n 结婚登记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 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财产,但父母明 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属该方的个人财产; n 结婚登记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 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只对自已子女一方的 赠与,属一方的个人财产; n 结婚登记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 权虽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但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 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n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 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案 例 2012年6月1日,男方与某房地产公司 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买了 一套商品房,该房在男方与女方办理结婚 登记手续后20日交付,交付后90天办理了 产权登记手续,房产证上的权属人登记为 男方,“共有人”一栏为空白,女方也没 有该房的共有证书。该房屋究竟属于男方 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n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 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n 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也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能够证明夫妻早已约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或妻各自所有,并且 债权人清楚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n 结婚登记前,一方为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 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n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 偿还。 n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 例 夫妻因感情不和,丈夫离家多年。某日,妻 子收到第三人起诉其夫妻二人,要求偿还十万元 借款的法院传票。妻子认为其已和丈夫分居多年 ,各自经济独立,丈夫离家后并无支付过生活费 ,家庭开支由其一力承担,而且其对丈夫向第三 人的借款并不知情,借据也只有丈夫一人签 字,不应与丈夫一起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妻子 的理由成立吗?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如协议不成 起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从有利于子女 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 ,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 件等具体情况考虑。 优先取得抚养权的参考因素: n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n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n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 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n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n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 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 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 共同生活的; n6.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 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 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n7.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还应考虑该子女的 意见。 讲 座 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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