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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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书甲方: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乙方: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办事处新天村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在天心区新开铺办事处新天村 征用乙方农村集体土地185.73亩用于都市绿洲项目建设。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妥善顺利地安置好拆迁村民生活、生产,现根据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条例和市人民政府60号令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乙方安置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就政策之外安置补偿费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征地拆迁范围:该项目用地需征用乙方农村集体土地共计185.73亩(最终以国土部门测量为准)。二、补偿金额:政策之内补偿按市人民政府60号令有关规定执行;另外,考虑到新天村的农民生活安置的实际困难,甲方同意资助乙方用于农民安置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6万元/亩计,补偿总金额为1114.38万元整,最终以国土部门测量数为准,多退少补。(另外,拆迁户安置过渡费政策之外增加12个月)三、土地、房屋拆迁期限及安全:为满足开发建设施工的需要,乙方配合国土部门在2006年2月28日以前拆除甲方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及相关设施,并将拆除材料搬至红线外,交甲方验收。有关安全事项,必须按拆除工程安全规范执行,如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先期腾地范围及时限见本协议第五款。四、付款办法: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用于支持村民安置房建设基础资助费1000万元整,土地全部腾空,经交甲方验收合格后,余款全部付清。政策内补偿按政府60号令由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五、交地时间:为满足项目用地施工的需要,乙方应争取在2005年12月15日以前将部分项目用地腾交甲方开展前期工作(见图标示范围),确保12月底以前完成全部腾地工作。在2006年2月28日前将房屋拆迁完毕。若不能按期腾地及拆迁,每推迟一个月,甲方扣除乙方政策之外补偿金的10%。六、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须协助国土拆迁部门和甲方协调好村民小组、拆迁户、村民等关系,保障拆迁安置、建设施工的顺利进行。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单位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甲方: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代表:乙方: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办事处新天村代表:二00五年 月 日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书甲方: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乙方: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办事处新开管理委员会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在天心区新开铺办事处新开村 征用乙方农村集体土地26.82亩用于都市绿洲项目建设。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妥善顺利地安置好拆迁村民生活、生产,现根据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条例和市人民政府60号令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乙方安置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就政策之外安置补偿费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征地拆迁范围:该项目用地需征用乙方农村集体土地共计26.82亩(最终以国土部门测量为准)。二、补偿金额:政策之内补偿按市人民政府60号令有关规定执行;另外,考虑到新开管委会的农民生活安置的实际困难,甲方同意资助乙方用于农民安置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6万元/亩计,补偿总金额为160.92万元整,最终以国土部门测量数为准,多退少补。(另外,拆迁户安置过渡费政策之外增加12个月)三、土地、房屋拆迁期限及安全:为满足开发建设施工的需要,乙方配合国土部门在2006年2月28日以前拆除甲方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及相关设施,并将拆除材料搬至红线外,交甲方验收。有关安全事项,必须按拆除工程安全规范执行,如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先期腾地范围及时限见本协议第五款。四、付款办法: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用于支持村民安置房建设基础资助费150万元整,土地全部腾空,经交甲方验收合格后,余款全部付清。政策内补偿按政府60号令由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五、交地时间:为满足项目用地施工的需要,乙方应争取在2005年12月15日以前将部分项目用地腾交甲方开展前期工作(见图标示范围),确保12月底以前完成全部腾地工作。在2006年2月28日前将房屋拆迁完毕。若不能按期腾地及拆迁,每推迟一个月,甲方扣除乙方政策之外补偿金的10%。六、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须协助国土拆迁部门和甲方协调好村民小组、拆迁户、村民等关系,保障拆迁安置、建设施工的顺利进行。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单位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甲方: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代表:乙方: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办事处新开管理委员会代表:二00五年 月 日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书甲方: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乙方: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办事处石人村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在天心区新开铺办事处石人村村 征用乙方农村集体土地84.53亩用于都市绿洲项目建设。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妥善顺利地安置好拆迁村民生活、生产,现根据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条例和市人民政府60号令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乙方安置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就政策之外安置补偿费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征地拆迁范围:该项目用地需征用乙方农村集体土地共计84.53亩(最终以国土部门测量为准)。二、补偿金额:政策之内补偿按市人民政府60号令有关规定执行;另外,考虑到新开村的农民生活安置的实际困难,甲方同意资助乙方用于农民安置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6万元/亩计,补偿总金额为507.18万元整,最终以国土部门测量数为准,多退少补。(另外,拆迁户安置过渡费政策之外增加12个月)三、土地、房屋拆迁期限及安全:为满足开发建设施工的需要,乙方配合国土部门在2006年2月28日以前拆除甲方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及相关设施,并将拆除材料搬至红线外,交甲方验收。有关安全事项,必须按拆除工程安全规范执行,如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先期腾地范围及时限见本协议第五款。四、付款办法: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用于支持村民安置房建设基础资助费460万元整,土地全部腾空,经交甲方验收合格后,余款全部付清。政策内补偿按政府60号令由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五、交地时间:为满足项目用地施工的需要,乙方应争取在2005年12月15日以前将部分项目用地腾交甲方开展前期工作(见图标示范围),确保12月底以前完成全部腾地工作。在2006年2月28日前将房屋拆迁完毕。若不能按期腾地及拆迁,每推迟一个月,甲方扣除乙方政策之外补偿金的10%。六、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须协助国土拆迁部门和甲方协调好村民小组、拆迁户、村民等关系,保障拆迁安置、建设施工的顺利进行。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单位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甲方: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代表:乙方: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办事处石人村代表: 二00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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