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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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三级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中心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公共利益和行为对象等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镇纪委或上级政府投诉和检举。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一)工作人员未请假擅自离开本工作岗位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三)承办人故意不告知办事者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 (四)办事者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五)对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故意未告知清楚的; (六)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七)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八)上班时间擅自离岗的,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的;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窗口工作岗位 : (一)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二)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不能胜任窗口业务的; (三)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四)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五)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六)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承诺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四)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其他费用的; (五)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六)搞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损害群众利益的; (八)失职、渎职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情形的。第十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或检举人。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中心工作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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