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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培训 2017年3月 2014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总计九章 六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 共四条 第二章 职责与制度 共五条 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 共六条 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 共十六条 第五章 采购、收货与验收 共九条 第六章 入库、贮存与检查 共六条 第七章 销售、出库与运输 共九条 第八章 售后服务 共九条 第九章 附则 共二条 一、总则 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 、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 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 二、职责与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 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 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 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二、职责与制度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 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 改进; (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 规章及本规范;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 审核; (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 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二、职责与制度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 理及报告; (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 能力的审核; (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 履行的职责。 二、职责与制度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 货同行单等); (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 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 、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 案、销售记录等);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 (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 (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 记录等); 二、职责与制度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 记录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 (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 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 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 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三、人员与培训 从业人员资格: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 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 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 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 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 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 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人员与培训 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 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 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设施与设备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 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 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2016年11月16日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该细则对经营场所和库房面积作了如下要求: 一、从事第三类、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经营的,经营场所建筑面 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冷库容积 不得少于20立方米。 四、设施与设备 二、从事其他类别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 得少于100平方米,并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库房面积: 1.经营类代号为6815注射穿刺器械、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 6863口腔科材料、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 粘合剂、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 方米。 2.经营类代号为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 内窥镜设备、6846植入材料人工器官、6877介入器材产品的,库房 建筑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3.经营除上述类代号以外的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库房建筑面积不 得少于60平方米。 四、设施与设备 库房分区: 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理 ,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 如可采用色标管理,设置待验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 不合格品区为红色),退货产品应当单独存放。 四、设施与设备 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 (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 响的措施; (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 控管理。 四、设施与设备 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 (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 ;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的相应设施设备。如对有特 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 备或者仪器。 四、设施与设备 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如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 回路供电系统); (四)企业应当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 、保温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 (五)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要求 的设施设备。 四、设施与设备 设施设备的养护管理 企业应当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并建立 记录和档案。 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 者检定记录。 对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 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和预防措施等,相 关设施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应当进行验证。 四、设施与设备 计算机系统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 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鼓励经营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 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五、采购、收货与验收 业务流程: 收集首营企 业或首营品 种资料 相关部 门审批 下达采 购计划 通知供方 发货 收货到货 合格 拒收 不 合 格 停止业 务开展 签订合 同或质 量协议 不 合 格 质量验 收 合格 拒收 不 合 格 合格入库 填报 五、采购、收货与验收 供货方需提供的资料 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 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 (一)营业执照; (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四)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 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必要时,企业可以派员对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 进行评价。 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 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 等。并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 使用。 五、采购、收货与验收 采购 企业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 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单位、数量、 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也就是采 购计划 五、采购、收货与验收 收货 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并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 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 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 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 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 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 域,或者设置状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 器械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五、采购、收货与验收 验收 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 、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 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 )、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 内容。 验收记录上应当标记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 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对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 温度记录、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 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指的是检验报 告或合格证 六、入库、贮存与检查 入库 企业应当建立入库记录,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 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 销毁等处置措施。 六、入库、贮存与检查 贮存 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进行合理贮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说明书或者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二)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 、防火等措施; (三)搬运和堆垛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垛高度 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医疗器械包装; (四)按照医疗器械的贮存要求分库(区)、分类存放,医疗器械与非 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存放; (五)医疗器械应当按规格、批号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库房地面、内 墙、顶、灯、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保留有足够空隙; (六)贮存医疗器械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 (七)非作业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贮存作业区,贮存作业区内 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行为; (八)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贮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六、入库、贮存与检查 养护 企业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医疗器械有效期要求等对医疗器械进行 定期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内容包括: (一)检查并改善贮存与作业流程; (二)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 (四)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 (五)对冷库温度自动报警装置进行检查、保养。 (六)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 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禁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品区,然后按规 定进行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七)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七、销售、出库与运输 销售行为要求: 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 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对购货单位的要求: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医疗器械批发销售给合法的购货者, 销售前应当对购货者的证明文件、经营范围进行核实,建立购货者档案,保 证医疗器械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注:购货者的证明文件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复印件、开票信息、盖该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印章签字的法人采购委托授 权书原件,委托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及授权时限、采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提( 收)货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属医疗机构的证照应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 印件。上述资料均要求加盖公章原印章。 七、销售、出库与运输 出库 医疗器械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应当对照出库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发现以 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一)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不符; (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器械。 七、销售、出库与运输 出库复核内容 医疗器械出库应当复核并建立记录,复核内容包括购货者、医疗器械的名称、规 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 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数量、出库日期等内容。 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发货内容标示。 七、销售、出库与运输 冷藏产品装箱(车)要求 需要进行冷藏、冷冻运输的医疗器械装箱、装车作业时,应当由专人负责并 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是否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是否在冷藏环境下完成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是否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 车。 七、销售、出库与运输 委托运输 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运输医疗器械,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 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 八、售后服务 企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 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约定,由供货者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或者 由约定的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按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不设从 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人员, 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企业自行为客 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或经过厂家培训的 人员。 八、售后服务 质量查询与投诉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安全问题 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 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不良事件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 报告工作,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 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八、售后服务 问题产品召回 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 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货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立即 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企业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 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并 建立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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