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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是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第一节 电子商务立法范围,二、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 对电子商务立法范围的理解,应从“商务”和“电子商务所包含的通讯手段”两个方面考虑 三、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 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中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第二节 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一、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的义务: 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2、买方的义务: 应承担按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应承担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应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3、对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救济。 卖方: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或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补救。 减少支付价款。 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损失赔偿。 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买方: 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并为此可以规定一段合理额外的延长期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 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转售价之间的差额。 解除合同。,二、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中介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决定了交易中心既不是买方的卖方,也不是卖方的买方,而是交易的居间人。 网络交易中心设立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网络交易中心应当认真负责地执行买卖双方委托的任务,并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在进行介绍、联系活动时要诚实、公正、守信用。 网络交易中心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活动。所经营的业务范围、物品价格、收费标准都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 买卖双方各自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风险应由违约方承担,而不应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因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产生的对社会第三人(包括广大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经济、行政、刑事责任也概不应由网络交易中心负责。,三、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 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合同为基础的。 银行需承担责任的形式通常有3种: 返回资金,支付利息。 补足差额,偿还余额。 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四、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 认证中心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采用公开密钥的电子商务系统中,对文件进行传输过程的6个步骤: 买方从虚拟市场寻找欲购买商品,确定需联系的卖方,从认证机构获得卖方的公钥 买方生成一个自己的私钥并用从认证机构得到的卖方的公钥对自己的私钥进行加密,再通过网络传输给卖方。 卖方用自己的公钥进行解密后得到买方的私钥。,买方对需传输的文件用自己的私钥进行加密,后通过网络把加密后的文件传输给卖方。 卖方用买方的私钥对文件进行解密得到文件的明文形式。 卖方重复上述步骤向买方传输文件。 在上述过程中,只有卖方和认证中心才拥有卖方的公钥,或只有买方和认证中心才拥有买方的公钥。,认证过程同样可以运行在电子支付过程中: 持卡人要付款给商家,在无法确认商家身份和信誉时,请求CA认证中心对商家认证,CA对商家进行调查、验证和鉴别后,将包含商家公钥的证书传给持卡人。同样,商家也可对持卡人进行验证。证书一般包含拥有者的标识名称和公钥,并由CA进行过数字签名。,隶属于国家工商局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功能主要有:接收个人或法人的登记请求,审查、批准或拒绝请求,保存登记者登记档案信息和公开密钥,颁发电子证书等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登记者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登记者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监督登记者按照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从事经营活动; 制止和查处登记人的违法交易活动,保护交易人的合法权益。,登记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报告国家工商管理局、撤销登记的处罚: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登记后非法侵入机构的计算机系统,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不按照规定保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利用认证机构提供的电子证书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第三节 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问题,1、网上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2、电子合同问题。 3、电子商务中的物流问题。 4、网上支付问题。 5、网上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 6、电子签名问题。,第四节 典型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一、电子签名法律。 电子签名也称作“数字签名”。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盖章,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马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 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 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二、电子合同法律。 从我国当前电子商务开展的情况看,基本上有3种合同履行方式: 在线付款,在线交货。此类合同的标的物是信息产品。 在线付款,离线交货。此类合同的标的物是信息产品或非信息产品。 离线付款,离线交货。此类合同的标的物是信息产品或非信息产品。,采用在线付款和在线交货方式完成电子合同履行,与离线交货相比,其履行中的环节比较简单,风险较小,不易产生履行方面的争议。信息产品可以采用两种交货方式。,三、域名法律保护。 域名商业价值的发现,导致将他人商标、商号、服务标记等注册为域名的现象大量发生,为了扼制这种现象,美国通用顶级域名管理机构网络名称及编码分配公司于1999年8月26日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提起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应同时满足3个条件:,1、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且 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且 3、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包括: 有证据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得额外价值。 根据域名持有人的行为可以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上反映其商标。,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者的正常业务。 域名持有人目的是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并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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