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因公出访与请进专家手续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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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因公出访与请进专家手续等事项的管理规定(农科植保办201465号)为适应我所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发展的要求,便于全所职工进一步熟悉外事管理程序,规范业务办理流程,提高管理与服务效率,现就因公出访与请进专家手续等事项作如下管理规定。第一章 因公出国(境)第一条 因公出国(境)办理流程(一) 出访审批手续。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人员须按规定准备出访申请材料,在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办理报批手续,经主管所领导审准;由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将出访申请材料上报中国农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审批,获得出访任务批件;持任务批件到所人事处办政审手续;然后经院签证办公室提取护照,备齐签证材料经院签证办公室送交外交部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派出。(二) 出国人员提出访申请,包括如下几个材料:1. 出国请示2. 邀请函复印件与翻译稿3出国日程安排4个人简历(固定模板)5. 经费预算表(财务审核盖章)第二条 出访费用预算手续需要按照邀请信上详细写明各项费用的负担情况。如果出访费用由外单位支付,则须提供资助证明材料;如果使用国内项目及其他经费,则须由所财务处对经费预算表审核盖章。与出访任务有关的费用申请一次性审签,不受理事后事宜。第三条 办理出访手续及执行出访任务要求(一) 至少提前2个月办理申请出访的审批手续,并自行预留充足的办理签证的时间。(二)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出访任务执行,且出访总天数不超过批件批准的期限。(三) 因公出访任务批件签发后,不能更改。若确因特殊不可控制的原因提前或推迟出访、取消出国(境)或减少出访任务,请于原定出访日期之前通知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并办理相关变更事项。对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出访责任,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出访人承担并自理。(四) 长期出访人员(90天)须严格遵守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及国家相关管理规定。长期出访人员,请于批准出访截止期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送交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并及时办理回所手续;出访总天数(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 )不超过批准的期限。(五) 已经在国(境)外的因公出访人员,原则上不得临时新增任务。如确需增加新的临时短期访问任务,须经研究组长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所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新增的任务。新增临时任务指在出访所在国参加学术会议和新增临时访问单位。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新增临时任务,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征得留学单位外方导师和留学所在地驻外使领馆的同意。(六)出访回国后7天内,需向所国际合作处提交出访报告。第四条 受理出访人员资格。按照国家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我所只能受理并上报研究所在岗事业编制职工的因公出国(境)申请材料;原则上不受理博士后及研究生的因公出国(境)申请材料;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因公出国(境)公务。第五条 因公证件保管。按上级要求,使用因公证件(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因公港澳台地区通行证)的出访者,请于回国(境)后7天内将因公证件交还中国农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签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二章 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访第六条 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无论是否使用所内经费,均须经我所向院国际合作局办理邀请手续。第七条 请进专家办理流程(一) 邀请外国专家来访的申请材料经研究组长签字后,经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办理报批手续,由主管所领导审批; (二) 邀请专家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 邀请专家来华请示2. 来华日程安排3专家个人简历(三) 由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将所审批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农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审批,获得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第八条 请进专家费用报销手续。已办理过专家邀请手续,在访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需要报销时,须附上中国农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批复的国外专家来华邀请函复印件,按照财务报销手续办理核销;未办理邀请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相关费用。第九条 邀请专家类别及办理手续(一) 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持F签证,应邀来华访问、考察、讲学、进行科技交流及短期进修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请至少于专家来华前1个月,将申请材料交至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二) 邀请长期外国专家(持Z签证,与所签订聘请或者雇用合同,来所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请至少提前2个月将申请材料交至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由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报中国农科院外国专家局国际合作局审批。第三章 附则第十条 本条例在实施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规定有冲突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所务会讨论通过后公布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财务管理处和党办人事处协助,自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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