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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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全监察:孙 祖 河 手机: 15990977716 Email:,煤矿安全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age 2,主要内容,第一部分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部分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第三部分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部分 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 第五部分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部分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第七部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八部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九部分 山东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细则,Page 3,第一部分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及意义 1 内容 2005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用十二个字表述了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意义 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Page 4,3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从实践中看,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2. 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 3. 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是要强化安全法律观念 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Page 5,四是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五是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 六是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七是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八是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九是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Page 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有四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第二部分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Page 7,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1. 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 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 3. 地方性法规有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等 ; 4.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Page 8,安全生产法,第三部分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Page 9,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与意义 立法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Page 10,立法的意义(四个需要): 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 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Page 11,2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历程 1981年3月,由当时的劳动总局提出并负责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 1987年,劳动部将 劳动保护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并改名为职业安全卫生法; 1996年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商定将 职业安全卫生法改名为 劳动安全卫生法; 1998年,国家经贸委负责起草,改名为职业安全法;,Page 12,2000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将职业安全法改为安全生产法; 2001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承办安全生产法起草工作;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历经21年,凝聚几个部门、几届领导、众多专家、广大企业和起草工作人员的心血;是长期安全生产战线集体劳动和智慧的结晶。,Page 13,3 主要框架内容,Page 14,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一章 总则(共15条),Page 15,调整对象 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关系的法律,即仅限于生产经营领域。 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和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Page 1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即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成员: 1、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 2、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Page 17,“主要负责人”首先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也包括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总经理、总裁、首席执行官和党委书记等。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及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Page 18,工会的职责,1、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Page 19,政府的职责,1、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5、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6、国家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Page 2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1、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Page 2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Page 22,由总则内容可见:生产经营单位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从业人员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力军;工会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维权组织。,与1996年,吴邦国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实施至今的“五结合”相符合。即: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Page 23,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共28条),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Page 24,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Page 25,三、安全生产必须的资金保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Page 26,四、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A、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B、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Page 27,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Page 28,五、安全培训与资格认证 1、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Page 29,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确保安全的规定: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Page 30,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规定: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详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Page 31,六、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Page 32,七、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1、矿山建设项目; 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Page 33,八、安全设施与设备 1、安全设施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设计-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竣工验收-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Page 34,2、安全警示标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生产-由专业资质生产单位生产; 检测、检验-由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Page 35,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5、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Page 36,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管。 在上述六个环节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 A: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 B: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C: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D: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Page 37,2、重大危险源管理 A: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 B: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C:制定应急预案; D: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E: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须报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Page 3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3、员工宿舍安全,Page 39,4、危险作业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对从业人员教育和告知 A: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Page 40,十、劳动保护用品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Page 41,十一、安全检查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3、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Page 42,十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抢救的责任,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2、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Page 43,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共9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拒绝违章权) 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权(紧急避险权) 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索赔权)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遵章守纪的义务 不安全情况报告义务,六种权利、三项义务,Page 44,严格安全检查 处理事故隐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Page 45,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1、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依法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2、不符合依法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3、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4、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Page 46,三、不得收费和推销指定产品的规定,1、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2、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Page 47,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Page 48,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标或行标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安检人员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Page 49,五、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为其保密。 4、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Page 50,六、相关部门的配合,1、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2、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Page 51,七、对安监部门及人员的监察 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 八、对中介机构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Page 52,九、举 报,1、安监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Page 53,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Page 54,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事故的报告与救援 政府的责任: 1、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按规定上报事故 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安监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Page 55,3、组织事故抢救 地方政府和安监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Page 56,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A、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B、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C、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Page 57,2、报告事故、组织抢救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Page 58,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一)、事故调查 1、遵循的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2、查清事故原因; 3、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5、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Page 59,(二)、事故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A、应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B、还应查明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3、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定期统计分析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Page 60,第六章 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Page 61,(二)处罚 1、行政处分: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2、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Page 62,(一)违法行为 1、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 2、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二)处罚 1、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法律责任,Page 63,(一)违法行为:出具虚假证明 (二)处罚 1、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三、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的法律责任,Page 64,(一)违法行为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安全资金投入所负的法律责任,Page 65,(一)违法行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二)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所负的法律责任,Page 66,(一)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六、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机构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Page 67,(二)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机构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Page 68,(一)违法行为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七、生产经营单位对“三同时”、安全设施、设备及劳保用品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Page 69,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七、生产经营单位对“三同时”、安全设施、设备及劳保用品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Page 70,(二)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Page 71,(一)违法行为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二)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所负的法律责任,Page 72,(一)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九、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物品、危险源、危险作业所负的法律责任,Page 73,(二)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Page 74,(一)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二)、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对员工宿舍安全所负的法律责任,Page 75,(一)、违法行为 1、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处罚 1、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抢救所负的法律责任,Page 76,(一)违法行为 1、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处罚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二、政府及安监部门对事故报告所负的法律责任,Page 77,(一)违法行为 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处罚 1、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2、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负的法律责任,Page 78,1、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2、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3、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十四、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Page 79,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十五、有关事故赔偿的规定,Page 80,矿山安全法,Page 81,1. 立法目的 矿山安全法于l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 其立法目的是: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Page 82,2. 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Page 83,3. 主要内容(共八章50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Page 84,其主要内容包括: 1.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 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3.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Page 85,4.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5.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6.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7.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Page 86,8. 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9. 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Page 87,煤炭法,Page 88,1. 立法目的 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Page 89,2. 主要内容(共八章81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Page 90,其主要内容包括: 1. 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2.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Page 91,3. 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 4. 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 5. 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Page 9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Page 93,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命令颁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条例有三个背景: 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l999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对20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71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行中央垂直管理。这种体制需要用法规加以规范。,Page 94,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由于执法主体从劳动部门到煤矿监察机构的转换,实行的是垂直管理,因此过去有关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煤矿安全监察。为了明确责任权利,解决修改法律法规费时较长问题,由国务院制定一个行政法规,解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的现实问题比较适宜。 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全国煤矿每年均有较多重大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美国、俄罗斯、南非、波兰、印度等国家煤矿的死亡人数都在明显下降,我国与世界产煤国家安全状况的差距太大,其中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不适应、安全监察不到位,也是原因之一。,Page 95,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Page 96,2. 主要内容(共五章50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煤矿安全检查内容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Page 97,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力、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Page 98,煤矿安全规程,Page 99,1.制定目的及意义 规程于2004年10月18日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月3日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6号令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的目的是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Page 100,规程的意义就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规程的依据是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我国原有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安全规程等。 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Page 101,2. 主要内容(共有四篇751条) 第一篇 总则 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篇 井工部分 规定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Page 102,第三篇 露天部分 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 第四篇 职业危害 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9号令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21日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Page 10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Page 104,1.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11月30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Page 105,立法目的: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适用范围: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Page 106,2. 主要内容(共6章68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六章 附则,Page 107,3.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中规定的行政处罚共有9种: (1)警告;(2)罚款;(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7)关闭;(8)拘留;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Page 108,4.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中,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其他违法处罚规定也明确、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Page 10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Page 1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39号令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 制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Page 111,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Page 112,2. 主要内容(共6章46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Page 11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以下4个等级 :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Page 114,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Page 115,事故上报规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Page 11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Page 117,事故调查组: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Page 118,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ge 119,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均要对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Page 120,第四部分 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一、违法与法律制裁 违法是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的法律禁止的行为。 违法的构成要件: 必须是一种行为,只有违法的思想动机而未见之于行为不构成违法; 必须侵犯了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 违法的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立的法人; 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方面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就不能构成违法。,Page 121,违法可分为: 刑事违法,构成犯罪; 民事违法,包括违反民法、婚姻法等,给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造成某种利益损失的行为; 行政违法,即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对社会和受害者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国家的相应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且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Page 122,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根据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实施的惩罚性制裁措施。按照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触犯法规不同,法律制裁可分为: 1. 刑事制裁,是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国家对刑事违法者给予刑事制裁。这是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主、附加刑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Page 123,2.民事制裁,是指国家对民事违法者,根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的强制性制裁。民事制裁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行政制裁,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违法者给予的制裁。行政制裁有: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但又构不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违法、违纪和违章行为所进行的处分。,Page 124,二、犯罪及其特征 凡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称为犯罪。 根据犯罪的主观心态,可分为两种: 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只有法律有规定的过失犯罪才负刑事责任。,Page 125,犯罪有三个特征: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一切犯罪的客观属性;刑事违法性,即违反刑事法律的禁令;应受惩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只有少数犯罪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Page 126,第五部分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煤矿职工在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一、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1. 知情权和建议权 2. 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拒绝权 3. 遇险停、撤权 4.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 5. 工伤保险和索赔权,Page 127,二、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2.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4.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报告和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Page 128,第六部分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煤安监人字2003 78号 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Page 129,1. 煤矿主要负责人培训大纲 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煤矿主要负责人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Page 130,培训要求 (1)安全培训工作应按照本大纲规定培训内容、学时实施。 (2)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综合培养。 (4)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5)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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