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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例讲解,厅政策法规处 黄辉 Tel:0791-* Email:*,案例1:2015年1月7日,济南市交通运输局所属 的客管中心执法人员在西客站送客平台例行检查 时,发现一辆东风标致508轿车驶入平台。经查, 车内有驾驶员和乘客共3人,无营运手续。 执法人员询问乘客,得知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 召的专车,从八一银座到西客站,谈好运费30 元,但还没有支付。 执法人员询问司机,他承认是通过滴滴打车软 件揽客,但他是专车服务,不是出租车服务,也 不承认运费事宜。,执法人员认为该案涉嫌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活动,当日对车辆进行了暂扣。 2月12日,市客管中心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 议,决定对司机罚款2万元。 为了不影响过年用车,司机当日主动缴纳了罚 款2万元,并取回车辆。 春节过后,司机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客管中心的处罚决定。,3月18日,市中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4月15日,该案在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 审过程全程微博直播,被媒体称为全国“专车第 一案”。 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对 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不适合当 庭宣判,法院将择期宣判。,庭审焦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到位? (三)调查取证是否充分?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五)处罚裁量是否合理?,(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1.执法主体要素 权 法院、检察院? 联合执法办? 名 行政主体 交管站、治超站? 公安派出所? 责 水电气、银行、高校?,2.谁是运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交通运输局 运管局(处、所) 盖章问题 稽查支队(科、大队),3.知识延伸: 2004年,道路运输条例出台,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成为法规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 2011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公路管理 机构成为法规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 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出台,水路 运输管理机构成为法规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 2014年,航道法出台,航道管理机构成为法 律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二)执法程序是否到位,1.案例问题: (1)在同一案件中,制作文书的执法人员必须 是同样的两个人,不能换人? (2)文书不得有涂改,否则文书无效? (3)文书必须要由当事人签名方可? (4)文书只需一名执法人员签名即可?,2.案件启示: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那些? 两人执法出示证件调查取证 违法通知 处罚决定文书送达处 罚执行案件结案。,案件审核,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制度特点 查处分离: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 罚缴分离:决定、收缴、归属三分离。,交警为什么可以现场开罚单,现场罚款?,制度特点: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罚个人50元以下; 罚单位1000元以下; 处以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制度特点: 罚款20元以下;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 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提出当场收缴罚款 的申请的。,简易程序时,行政处罚当场收缴,道路交通安全法-简易程序 罚个人200元以下; 处以警告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当场收缴 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三)调查取证是否充分,1.案例问题: (1)没有现场收钱的证据,就不能认定非法营 运? (2)只要司机死不承认收了运费,仅凭乘车人 的证据不能处罚?,2.案件启示: 非法营运的认定标准包括那些? (1)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特定人,如校车、厂车等; (2)以客车作为载运工具,而非两轮摩的、电的或三轮车; (3)服务方式是承运运输,而非汽车租赁、劳务派遣等; (4)具有营利的商业性质,而非拼车、免费搭乘等; (5)没有不予处罚的情节,如车未启动等,未付运费(NO),(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1.案例问题: 专车不是出租车,能否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出租汽车经营处理?,2.模式区别: 专车运营模式是无承运人模式,按照四方协 议来进行,主要包括乘客、软件公司、汽车租赁 公司、劳务公司(司机),这构成了四方协议的 关系,专车运营是实际是汽车租赁和劳务服务的 结合,其本质是物的租赁行为,而不是运输行 为,目前存在立法空白(私家车接入属于变种)。 出租车运营模式是承运人模式,按照双方协 议来进行,主要包括乘客、运输公司(司机), 其本质是运输行为,按照运输法规管理。,(五)处罚裁量是否合理,1.被告认为: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5000-3万元),罚款 2万元,属于适中的处罚,比较合理。 2.原告异议: 涉案司机属第一次被查处,应就低不就高,罚款 2万元偏重,明显不合理。,3.裁量标准: 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 则和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 行标准(试行)(赣交法字201349号 ),案例2:2006年12月16日,仲崇江驾驶昆山市海 联仓储运输公司的货车,满载货物途径107国道岳 阳收费站时,被岳阳市云溪区交通运输管理所的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实际长度为9.6米,而营 运证上记载的车辆长度为10.4米,明显涉嫌改装。 2006年12月18日,区运管所作出处罚决定,以 仲崇江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危货道路运输为 由,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 的规定,对仲崇江处以罚款6000元。,2007年3月26日,仲崇江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仲崇江诉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 定第67条规定,处罚对象是企业或单位,区运 管所处罚仲崇江个人是错误的。 被告区运管所认为:仲某挂靠在昆山市海联仓 储运输公司名下,既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是 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处罚对象认定无误。 法院判决:原告仲崇江胜诉。,案例分析:,该案中的处罚对象为什么是公司?,法条链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 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职务行为,个人行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行为与职务有内在联系,案例3:2007年4月17日,在京杭大运河某 航段,某市地方海事处对某船舶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船舶的签证涉嫌造假,随即开展调 查取证,确认印章系伪造。某市地方海事处 认定该船舶未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对船舶 处以1万元的罚款。 2007年7月2日,船舶所有人靲某不服,向 法院提起诉讼。,靲某认为,船舶只是一个运输工具,无法 承担行政责任,将船舶作为处罚对象的做法 违法。 市地方海事处认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第68条明确规定了处罚对象是船舶, 船舶既是一个特定的场所,也是一个拟人化 的其他组织,将船舶作为处罚对象是海事管 理的一贯做法。 一审裁决,调解结案。,案例分析:,船舶能成为处罚对象吗?,法条链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船舶在 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 出港签证手续的。,法条延伸:,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4条:在公路上 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 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 。,案例4:2000年3月6日,驾驶员戴某驾驶 从顾某处借用的夏利轿车,从火车站广场载 客1人至某公路路口,收取乘客车费6元。因 该车无证运营,被运管所当场查获,并对车 主顾某作出处罚决定。顾某不服,向法院提 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 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为人,即违法行为人。运管所查明驾驶员戴某违 法从事非法客运活动,所以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 戴某。顾某是车主,但顾某不论从客观上还是主 观上都没有从事非法客运的行为和故意。 因此,运管所对处罚对象的认定是错误的。,案例分析:,1.该案中的处罚对象是驾驶员还是车主?,法条链接:,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2.如果驾驶员戴某是顾某雇佣,或者是顾 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呢?,问题延伸:,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94条第2项: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罚款: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或者未 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以及不按照里程计 价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的。,人的行为,职务行为,法定例外,案例5:某路段宽13米,未划分车道。2002年9 月底,该路段散落一堆石头,影响公路通行。 10月1日,路政大队巡路时发现这堆石头,随即 将石头往马路中间收拢,分出两条车道,并通知 排障公司清障,但排障公司一直没有出动。 10月3日凌晨,胥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 不小心撞向石堆,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后,排障 公司才立即将石堆清除。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全部 责任由死者胥某承担。 2003年4月9日,死者家属以路政大队不履行路 政管理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路政大队的观点: 1.路政大队职责是保护路产路权不受损失,而维护 路面安全畅通的职责,应由交警部门承担。 2.路政大队积极履行了巡路职责,发现路面石堆 后,及时进行了处理,并通知排障公司清除,而石 堆没有被及时清除,责任主要在排障公司。 3.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全部责任由死者胥某承担,与 路政大队无关。,一审结果是,确认路政大队行政不作为违法。 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案例分析:,路政大队为什么会败诉?,法条链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3条:发现公路上 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 飘散等违法行为。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 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记住:排障是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立即代履行),而排障企业是按双方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只对内承担违约责任,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更不承担行政责任。,案例6:2012年10月20日上午,甲驾驶摩托车从 石门县城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为躲避路上的 一堆砂石,撞倒了正在赶路的丙,该路段的砂石 是乙开车在半小时前遗撒的。经鉴定,丙的损伤 为一级伤残,所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 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72万元。 丙诉至石门县人民法院要求处理。,石门县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甲驾驶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 遇前方砂堆时采取措施不力,对在道路上正常行 走的原告丙未进行有效避让以致引发事故,是本 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责任。 乙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遗撒的砂堆与本案 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其在本案中应当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来看,应承担10% 的责任。,公路管理机构,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者, 对公路负有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对乙在公共通 行的道路上遗撒的砂堆并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巡 查、清理等义务,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 果关系,应承担10%的责任。,案例分析:,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什么责任?,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 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 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 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巡查、清理、 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 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补充责任,过错推定,民事赔偿,案例7:2007年3月4日,甲驾驶超限车辆在公 路上行驶,县交警大队发现后,将车辆扣押至大 队停车场,并通知县路政大队前来处理。 3月13日,县路政大队接手案件后,将车从停 车场提出,扣押至治超站停车场,并开具责令 车辆停驶通书。 甲不服,于3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月15日,县路政大队将扣押车辆退回给甲。,案例分析:,“责令车辆停驶”的性质?,法条链接:,公路法第85条第2款: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 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路政管理规定第38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 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 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 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案例分析:,治超中的合法扣车的措施有哪些?,法条链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7条: 1.故意堵塞治超站检测通道的; 2.强行通过治超站的; 3.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 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案例8:李某驾驶货车涉嫌超限运输,过磅称重 后,检测数据显示:车型四轴,车货总重48.8t, 核定车货载重40t,总重超限8.8t,超限比例22%。 经过一些列调查取证,路政大队决定罚款1000 元,理由是每车一千,一视同仁。,四轴及以上货车超限处罚 执 行 标 准,1.超限1吨,不予处罚; 2.超限1吨,且超限比例10%,处罚1000元 3.超限1吨,且超限比例10%,处罚公示为: 1000+(超限比例-10%)1%100 4.超限1吨,且超限比例100%,处罚1万元,案例9:2007年4月9日上午6时,刘某驾驶货车 在运输途中,因超载行驶,被江苏省沭阳县交警 大队罚款200元。 当日上午10时,因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机动 车,又被江苏省宝应县交警大队罚款200元。 当日下午14时,因超载行驶,再次被江苏省镇 江市交警支队罚款2000元。 刘某不服,认为镇江市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违 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请求撤销镇江市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因违法超载被沭阳县交 警大队处罚后,继续超载行驶,直至被镇江市交 警支队查处,属于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行为地 实施的违法超载行为,视为其又实施了新的违法 行为。 镇江市交警支队对其上述新的违法超载行为进 行处罚,不属于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再次罚款的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1.该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 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案例分析:,2.某货车涉嫌超载运输和超限运输,交警和路 政部门查处后,能否同时进行罚款?,案例分析:,3.某货车涉嫌非法改装和超限运输,运管和路 政部门查处后,能否同时进行罚款?,案例分析:,3.“黑车”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运管、工商、税务 部门能否同时进行罚款?,案例10:2010年3月14日,广东省某交通综合 执法支队当场查获刘某涉嫌非法营运,对涉案 车辆进行了暂扣,刘某弃车而去,未签收相关 法律文书,也未到该支队接受处理,该支队依 法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公告。期间,桂林市 某汽车租赁公司认为该支队的车辆暂扣行为剥 夺了其车辆所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解除 强制措施。,租赁公司认为,车辆系公司所有,刘某与 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是该车的承租 人,公司未参与刘某的违法活动,相关责任 由刘某个人承担,支队不应暂扣该车辆。 支队认为,支队的车辆暂扣行为符合道路 运输管理的规定,并无不妥。 复议机关维持了支队扣车的强制决定。,案例分析:,1.暂扣车辆的强制措施是否剥夺所有权? 2.该案的处理对汽车租赁公司是否公平?,案例11:在神州大地上,有一个很“神奇”的部门,它的名字叫做“相关部门”。在这个部门之下,存在着一个更“神奇”的工种“临时工”。相对于相关部门的正式工而言,临时工经常扮演“背黑锅”的角色。,2012年8月,淄博市交通协管员拍摄了郑 某违章停车的照片,经当地交管部门审核后 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市中 区交警大队依据上述照片作出了处罚。郑某 起诉称,对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是交管 部门的行政职权,交管部门让渡给交通协管 员行使,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013年8月,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3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生效判决认为,交通协管员拍摄违法停车照 片,并将照片提供给交管部门审核,属于向交管 部门报告交通情况的行为,相应照片经交管部门 审核后,才能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 台”,交通协管员并未行使交管部门的行政职权。,案例分析:,1.协管员能否拦车检查? 2.协管员能否维持执法现场秩序? 3.协管员能否拍照、摄像取证? 4.协管员是否能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取证? 5.协管员能否代写笔录、开具文书等?,案例12:2008年5月10日,广东省某市交通局执 法人员在辖区内实施巡查时,发现某金属厂门口 有一台小轿车的司机正向乘客收取车费,执法人 员立即上前调查取证。司机姚某现场向执法人员 交代了违法经过,承认非法载客的事实,并表示 愿意缴纳罚款。执法人员现场向姚某送达了违法 行为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姚某当日到银行缴纳 了3万元罚款后,姚某提起行政复议。,姚某认为,市交通局同时向其送达违法行 为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属于处罚程序不 当,剥夺了其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市交通局认为,姚某当天曾口头明确表示 尽快接受处理,并愿意放弃陈述、申辩及申 请听证的权利。,复议机关认为,市交通局没有证据证明姚 某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 利,剥夺了姚某的合法权益,程序违法,撤 销了市交通局的处罚决定。,案例分析:,1.为何要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41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拒绝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案例分析:,2.如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法条链接:,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0条: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 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法条链接:,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2条: 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 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 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 以上的罚款。,法条延伸:,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0251号) 规定,在发生下列情况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 构应成立集体讨论组织,在案件调查报告基础上 讨论应实施的行政处罚。 (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交通行政执法部 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 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延伸:,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 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案例分析:,3.当事人能否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法条链接:,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0条: 当事人 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 放弃上述权利。,一定要等上3日?,案例13:2002年4月,某电子公司与某质监局 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电子公司 为质监局办公大楼安装局域网,工程造价8万元。 合同签订后,电子公司立即投入工程施工。期 间,质监局以行业管理的名义,对工程的用材质 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工程所用材料造假,决定 对电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没收了假冒材料,没 收违法所得1.7万元,并处罚款9.3万元。,案例分析:,该案中某质监局是否应该回避?,法条链接:,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7条:案件调查 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 权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 公正处理的。,案例14:2008年8月20日,某市B区运管所稽查大 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微型货车正在运送液 化气。经了解,当天下午驾驶员唐某从建达液化 气公司装运66瓶液化气,该车未办理运输许可。 运管所认定违法事实后,对唐某拟处2万元罚 款。唐某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但提出经济困难, 无力承受重罚,请求减轻处罚。运管所经集体讨 论,决定减免罚款至6000元,相关人员均在减免 申请表上签署了意见。,案例分析:,1.什么是减轻处罚?,正常处罚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分期延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两人执法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案件审核 违法通知陈述申辩 文书送达 案件结案。,处罚决定,处罚执行,案例分析:,2.该案能否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减 轻行政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52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 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把握免于处罚的法定标准: (1)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条延伸:,Thank You!,祝愿大家 身体健康 家庭幸福 工作顺利 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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