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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校园安全!,案例1: 三年级的学生李某和陆某下课后就在走廊里打闹,继而又跑到操场上,正跑得起劲,上课预备铃声响了,两人追至教室门口,李某跑在前面见地上有一短木棍,就顺手捡起向陆某掷去,谁知这木棍恰好击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里跑的同学左眼,造成该生左眼完全失明,花去治疗费用近万元。,案例2 2001年10月4日下午,某初中组织拔河比赛。比赛正在紧张进行的时候,忽然间,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胜利的一方在取胜后突然一起停止用力,手中的绳子一松开,对方组的众多队员在紧张的较劲中还没有反应过来,便当场陆续倒地,其中有多人踩、倒在本组队员杨某身上,致使杨某当场死亡。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赔偿杨某家属丧葬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案例3: 2003年4月27日下午4时许,课间时间,某初级中学初二学生16岁的崔某和同一班的郑某、侯某三人上厕所。当时年满16岁的已被学校开除的关某从厕所内向外推自行车,撞了崔某一下,崔某只在口中嘟囔了一句。关某却不依不饶随即又用自行车猛撞崔某,崔某差点被撞倒,他甩手打了关某的头部一下。谁知关某丢下车随手从腰中陶出一把折叠刀用力扎向崔某,崔某躲闪不及,被扎中胸部,顿时血流如注,关某见事不好,拔腿就跑了。突如其来的一幕惊呆了在场的几名同学。郑某、刘某几名同学赶紧搀着脸色发白的崔某向厕所外走,刚走到厕所门口,崔某突然瘫倒在地。刘急忙去找校长,其余3名同学将崔某抬到操场上。当时操场上正有七八名教师打篮球,郑某急忙呼救:“扎死人了。”打球的几名教师停下走过来,可当他们看到满身是血的崔某不是本班学生时,竟从现场离开若无其事地继续玩起球来。后崔某被送至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停止呼吸。事发后,市教育局迅速于4月28日晚拿出处理意见。,案例4 2003年4月25日,某市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学生们都非常高兴,大家排着队跟着老师到野外的小河边。学生们尽情热闹和欢喜。后老师安排学生分组自由活动,大家就三五成群地散开了。一学生李某发现一种好看的野果,就问其他学生。没有人知道,李某就说:“我先尝尝吧。”于是,李某小心地摘了一粒果吃起来,觉得味道还不错,就又吃了一粒。其他同学看到,也一边摘一边吃起来。后来其他小组的同学也好奇地吃起来,而老师并没有制止该种情况。等到下午要返回学校时,凡是吃了果子的学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头晕现象,尤其以李某的情况严重。老师意识到学生可能吃了野果中毒了,于是赶紧将学生送到医院救治。结果因为李某吃得过多而中毒死亡。最后,大家才知道这种野果就是叫水麻桑果的毒果。 案例重现,案例4 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学校或教师在出游的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发现学生吃野果的时候,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制止学生的吃野果的行为,结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学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发生。因此,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在外期间每一次下车时都应向学生宣布停留的时间和什么时候上车。上车前必须准确清点人数,务必全部到齐后才能发车。 校外教育活动结束返校后,须集合清点人数。要全体学生都返校后才能解散,不得中途下车自行回家,并要求学生尽快回到家里,向家长报告,不准在外游荡。学校老师和相关负责人员要及时清点行装,并适时进行总结,明确经验教训,成为今后开展校外教学活动的参考。,(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5: 中学升学考试有体育考试这一项目。为了让学生练习考试的体育项目,某中学给每个毕业班发了6个实心球,让学生们在课外练习。2002年4月5日下午,三(1)班的同学们吃过晚饭后来到学校操场,掷起了实心球。由于只有两个球,同学们争相投掷,实心球一个紧跟一个飞了出去。正在抛球的陈某不慎将球砸到了同学杨某的头部,送县医院急救后,被确诊为脑出血,并当即做了开颅手术。学校分3次垫付了相关的医疗费用。法庭在审理中,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庭判决: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文印费、两次手术费用等合计14572.55元,肇事学生赔偿50%,被告学校赔偿40%,其余10%费用由原告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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