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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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管理细则(参考格式)参考制度是否适用自己的公司,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有些问题需根据公司实际针对性的制定规章制度。第一章管理大纲1.1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1.2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纪律。1.3公司的财产属股东所有。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1.4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和股价稳定。1.5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1.6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1.7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1.8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1.9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1.10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1.11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1.12公司尊重科研人员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1.13公司为员工提供收入、住房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1.14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1.15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1.16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1.17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第二章员工守则2.1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2.2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2.3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2.4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2.5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2.6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总则3.1.1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3.1.2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3.1.3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3.1.4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3.2.1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3.2.2公司设总会计师。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3.2.3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3.2.4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3.2.5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3.2.6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3.2.7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3)参与投资、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3.2.8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3.2.9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3.2.10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3.2.11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3.2.12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3.2.13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3.3.1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3.3.2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3.3.3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3.3.4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3.3.5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3.3.6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3.3.7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3.3.8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3.3.9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3.3.10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3.3.11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3.3.12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3.3.13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2)机器设备;(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4)运输工具;(5)其他设备。3.3.14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房屋及建筑物35年;(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4)其他设备5年。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3.3.15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3.3.16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3.3.17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3.3.18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2)损益表(年、季、月);(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第四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3.4.1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3.4.2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3.4.3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3.4.4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3.4.5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3.4.6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1)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2)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3)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4)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3.4.7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3.4.8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3.4.9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3.4.10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3.4.11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3.4.12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3.4.13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3.4.14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3.4.15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3.4.16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3.4.17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 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3.4.18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3.4.19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3.4.20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3.4.21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3.4.22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3.4.23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八十二条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3.4.24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3.4.25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3.4.26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第五节工资及奖金3.5.1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3.5.2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3.5.3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3.5.4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3.5.5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3.5.6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第六节税收及利润分配3.6.1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3.6.2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七节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3.7.1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3.7.2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3.7.3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3.7.4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第八节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3.8.1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3.8.2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3.8.3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3.8.4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第四章人事管理第一节总则4.1.1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4.1.2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4.1.3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4.1.4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第二节编制及定编4.2.1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4.2.2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4.2.3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4.2.4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4.1.24.1.3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4.2.5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4.2.6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第三节员工的聘用4.3.1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4.3.2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4.3.3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4.3.3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4.3.4新聘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聘用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用条件者,签定劳动合同。4.3.5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4.3.6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第四节工资、待遇4.4.1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4.4.2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4.4.3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4.4.4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4.4.5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4.4.6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4.4.7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4.4.8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第五节假期及待遇4.5.1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300%、假日按日工资200%计增发给 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4.5.2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4.5.3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4.5.4产育假:(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有福利待遇。4.5.5节育手术假:(1)取环休息1天;(2)放环休息3天;(3)男结扎休息7天;(4)女结扎休息21天;(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4.5.6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4.5.7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200%日工资。第六节辞职、辞退、开除4.6.1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4.6.2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4.6.3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4.6.4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办理辞职手续。4.6.5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4.6.6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4.6.7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4.6.8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4.6.9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4.6.10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4.6.11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4.6.12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4.6.13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紧。不满1年的按1年计。第七节附则4.7.1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4.7.2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劳动人事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五章行政管理第一节总则5.1.1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制度。第二节文件收发规定5.2.1公司文件由指定的拟稿人拟稿,属董事会秘书核稿,属公司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拟稿。文件形成后,属董事会的由董事长签发,属公司的由总经理签发,属党内的由党委书记签发。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5.2.3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企、董、党、工、团、妇”等内容编号后,送文印室打印。5.2.4文件由文印室负责校对,并送拟稿人核稿人审查合格后,方能复印、盖章。5.2.5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5.2.6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保密(档案)室存档。5.2.7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报送给有关部门,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后即时报送。第三节文印室管理规定5.3.1文印室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文印室人员进入文印室,不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5.3.2打印文件,应按文件收发规定由主管领导签署,电报、传真、复印由部门主任(部长)签署。打印文件,发电报、传真、电传,复印文件资料,均需分类逐项登记,以备查验。文印室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项打字、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迟误。工作任务紧张时,应加班完成。工作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5.3.3电报、电传、传真、文件、复印件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迟误而致工作失误、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5.3.4复印机由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准乱开机复印。5.3.5原则上不接受外单位、个人的资料打印、复印,如确定需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办理登记收费手续。收费标准按市场价格由计划财务部确定。收据由计划财务部出具。所收取的费用按旬上交计划财务部。5.3.6文印室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5.3.7文印室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节约用纸,降低消耗、费用。对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5.3.8严禁私事使用传真电话。违犯者除补交电话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第四节计算机中心管理规定5.4.1计算机中心人员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计算机中心人员进入电脑室。输入电脑的信息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人提供、泄露。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5.4.2计算机中心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和规定采集、输入、输出信息,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资料。采集、输入信息以及时、准确、全面为原则。5.4.3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任何人得将信息载体带出电脑室。5.4.4计算机中心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5.4.5计算机中心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5.4.6严禁将电脑用开私人学习或玩游戏。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或行政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5.4.7计算机中心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否则,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第五节办公用品领用规定5.5.1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5.5.2各部门专用的表格,由各部门制度格式,由办公室统一订制。5.5.3办公室用品用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5.5.4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品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污,努力降低消耗、费用。5.5.5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购置大宗、高级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始得购置。第六节电话使用规定5.6.1电话为办公配备、使用。私事打市内电话不得妨碍联系公务。5.6.2禁止员工为私事挂发长途电话。违者除补交长途电话费外,给予罚款处理。确有急事者,应先请示部门领导同意,并按邮电部门规定交长途电话费。5.6.3联系业务时应尽量减少挂发长途电话,降低费用。第七节车辆使用管理规定5.7.1公司车辆必须为公司业务服务,赂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领导先向办公室(车队)报告,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车队)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5.7.2职员因公务需要经车队安排可以派车。5.7.3下班后或节假日需用车的,必须事先报送用车计划给办公室(车队),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5.7.4公司领导出差外地时,其车辆归车队统一保管(使用)。5.7.5外单位借车,需经办公室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车队长安排。5.7.6车辆驾驶专人专车,专车专管。5.7.7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5.7.8车辆如需送厂修理,须事前报主管领导批准。5.7.9司机必须凭主管部门的派车通知出车,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5.7.10使用车辆应办的各项手续由司机本人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本人负责。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一节总则6.1.1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6.1.2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6.1.3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第二节合同的签订6.2.1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6.2.2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6.2.3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6.2.4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6.2.5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6.2.6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6.2.7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6.2.8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6.2.9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3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6.2.10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 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第三节合同的审查批准6.3.1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6.3.2合同审批权限如下:(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标的超过100万元的;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500万元的;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5)法律事务部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6.3.3合同审查的要点是:(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6.3.4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6.3.5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2)审核。对送审的合同,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第四节合同的履行6.4.1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6.4.2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6.4.3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解除6.5.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6.5.2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6.5.3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6.5.4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6.5.5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6.5.6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6.5.7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第六节合同纠份的处理6.6.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6.6.2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6.6.3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 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6.6.4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6.6.5法律事务部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3)其他应由法律事务部处理的。6.6.6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1)承办人填写“对外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规定报批。(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3)法律事务部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6.6.7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6.6.8凡由法律事务部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2)发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6.6.9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6.6.10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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