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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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项目消防系统工程 招 标 文 件招 标 人:上海y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上海z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 l上海分公司2015 年 月总 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31.前附表32.总则53.招标文件64.投标文件的编制65.投标文件的递交86.开标97.评标108.授予合同11第二章 合同主要条款131.工程概况132.施工条件133.资金来源134.承包方式135.承包范围及质量要求136.工期要求147.工作内容148.工程质量及文明施工要求149.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1510.计价方式 1611.工程结算依据、资料有效的约定 1712.工程验收 1813.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1814.工程履约保证金 1915.保修责任期及保证金1916.违约及处罚1917.安全责任2018.其它事项2019.争议的解决2120.合同的生效2121.本合同附件22第三章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格式23第一章 投标须知1.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 容规定11.1工程名称:x项目消防系统工程建设地点o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约18万平米的多层、高层住宅区、公建、地下车库合同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 层 数详见施工图各具体楼栋22.1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国家相关验收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并能保证通过相关部门的综合验收2.2资金来源自有资金2.3工期要求室内部分工期约 120 个日历天;室外部分工期约 60 天 计划开工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计划竣工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如中标单位承诺工期更短,正式合同工期即按中标单位承诺工期时间调整);2.4招标范围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火灾报警及联动系统、消防环网等(详见附件1)2.5投标报价1. 投标方提供设备品牌一览表(见附件4)2. 采用根据施工图自报工程量清单,并制作成EXCEL表格形式3. 本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包干的合同形式2.6承包方式包工、包料33.1招标方式邀请招标3.2现场踏勘自行现场踏勘 甲方现场联系人:3.3质疑书的递交及答疑时间递交书面质疑的截止时间:年 5月11日 12:00以前答疑:招标人将于 年5月 日14 前以书面/电子邮件的方式予以解答,投标人收到解答应书面确认随投标文件一起送达。4资格预审资格预审5投标有效期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日起算)6投标人资格应具备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7投标文件组成技术标、商务标分别装订、密封;正本1份,副本3份(附与投标文件书面相一致的电子光盘,技术、经济各一张光盘分别装入密封袋内)8投标文件递交地址递交投标文件: 年5月17日10:00前递交地点: 99.1接标人接标人: 电子邮箱: 电话:9.2投标截止日期2015 年 月 日 时9.3开标会招标人自行开标10中标原则合理低价中标1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整。(现金或支票)递交时间: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前12 履约保证金合同中标价的5%2、总则2.1、工程综合说明2.1.1工程综合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及邀标函内容(以下简称“前附表”)。2.1.2业主通过资格预选后确定各投标候选人,并择优选定投标人。2.2、资金来源上海z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已充分准备好资金作为该工程的建设投资费用。该投资费用的一部分将用于本合同项目下的合同支付。2.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2.3.1投标邀请书只发给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2.3.2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各自的最新实际情况更改或补充一些资料,以证实其仍能继续满足资审合格的最低标准。至少应补充以下资料:(1)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的证明(如有必要),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2)新承包的工程名称、规模、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3)最近的仲裁或诉讼情况;(4)本工程所需关键施工设备的变动情况。2.3.3不允许本项目的投标人之间形成联合围标。2.3.4投标人如果有幸中标,不影响同时投本项目工程其他标段的投标。2.3.5本工程严禁转包、挂靠。2.4、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踏勘现场、投标文件准备、编制与递交、合同洽谈等全过程所涉及的一切安全风险和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2.5、踏勘现场2.5.1投标人自行组织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无论其是否踏勘施工现场,招标人均视为投标人已经掌握了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上、地下障碍物等所有现状情况,并对踏勘现场获得的理解、推论、结论自行负责。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因现场施工条件、招标人提供的地勘成果等所有的资料与实际情况有差异而对招标人提出任何工程索赔。2.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投标人对应用以上资料作出的理解、推论、结论自行负责。2.6、标前答疑2.6.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于 年 月 日 时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提出疑问。2.6.2标前答疑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于 年 月 日 时前统一发放答疑书给投标人。3、招标文件3.1、招标文件的组成3.1.1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澄清修改、补遗书以及按本须知第6条所述标前答疑会纪录。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第三章 投标函及相关附表3.1.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如果有残缺等问题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文件须按本须知第7.4.4条规定办理,责任由投标人自负。3.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由招标人负责。3.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发出后,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4、投标文件的编制4.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4.1.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语言。4.1.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2、投标文件的组成4.2.1投标文件由经济标及技术标组成(参见前附表第7条)。4.2.2经济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编制说明 (3)工程总价及开标一览表 (分系统报价) (4)各单位各系统工程费汇总表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表(含主材、辅材、机械) (6)如投标单位有增项报价要求,请注明后自行补充附后;投标函报价为本工程总报价。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投标人应自行仔细核对,如有异议请加注说明附后,但此次报价的工程量依据暂以招标人提供的为准。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附表中的全部内容;(见附表3)4.2.3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包括电子版);4.2.3.1 资格审查文件1) 投标人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表)2) 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 税务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复印件);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5)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6) 其它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等(近两年内的复印件);7) 本企业主要工程业绩和主要用户名单;4.2.3.2 施工组织机构;1) 项目经理的详细情况介绍;2) 相关人员的名单、资质、职称、职责、简历、业绩、拟在本项目的职务等4.2.3.3施工进度计划;1) 工程进度计划表,2) 工期保证措施;,3) 劳动力资源计划及保证措施。4) 材料用量及进场计划,5) 机械设备的配置计划及主要设备清单;4.2.3.4 质量控制及保证措施;1) 质量保证体系。2) 质量保证措施,4.2.3.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1) 安全、文明生产措施2) 环境保护措施,3) 消防安全保证措施。4) 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4.2.3.6主要施工方法1) 主要施工工艺做法2) 成品保护措施。4.2.3.7施工总平面布置;1) 总平面布置应达到方便施工、易于管理、节省成本的目的2) 现场布置图应考虑各阶段施工的需要,避免经常拆迁;3) 施工机械的布置必须满足施工机械技术的要求;4.2.3.8其他1) 与土建等相关施工单位的配合措施;2) 在安装方案、管线路径、设施具体定位等确保建筑使用功能、舒适性及美观性方面的措施和管理办法;3) 施工的难点、重点相应措施,施工通病的预防措施;4.3、投标文件格式4.3.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4.2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4.4、投标报价4.4.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2条所规定的方式。4.4.2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1条所述;4.4.3投标人可自行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4.4.4投标报价应包含为实施本工程而发生的所有直接或间接费用,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所有报价均视为已包括诸如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及税金等一切工程相关费用。4.4.5招标人不接受恶意报价,恶意报价将不参加评审。4.4.6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随时对材料设备的采购权利进行调整。4.5、投标有效期4.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条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4.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4.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7条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4.6.2投标文件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需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4.6.3本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或附表,应盖章或签字之处,均应盖鲜章或签字,否则投标文件无效,不进入评标。4.6.4本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中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均应是全称准确无误,否则投标文件无效,不进入评标。4.6.5本工程投标书须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书规定格式编写,文字资料采用5号宋体字(标题和表格内字体除外),并要求打印,装订成册。外形尺寸统一为A4纸。要求商务标书在下列张页上必须加盖公章。4.7、投标保证金4.7.1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1栏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提交证明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4.7.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证明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视其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4.7.3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予以退回投标保证金(无息)。4.7.4中标人按本须知第8.4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业主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4.7.5若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不予退还投标投标保证金;4.7.5.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7.5条规定修正标价;4.7.5.2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以后放弃投标;4.7.5.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4.7.5.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4.7.5.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响应招标文件;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5.1.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经济标、技术标分别装订,并在封面清楚地注明;5.1.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经济标、技术标,分别将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密封,封条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5.1.3在投标文件内、外层密封袋上均应写上:(1)工程名称;(2)投标单位名称;(3)业主开标之前不得开封。5.1.4除了按本须知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文件名称(经济标或技术标)、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5.1.5款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相应的任何责任。5.1.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规定装订和加写标志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招标人将拒绝接受投标文件。5.1.6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内、外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否则作废标处理。5.2、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8条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5.3、投标截止期5.3.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9条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凡超过规定时间未提交标书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受投标文件。5.3.2投标截止时间按前附表第8条规定的日期和时间执行。5.3.3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规定以补遗书的方式,延迟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时间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迟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对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应在24小时内予以书面响应,投标人也可不予响应放弃投标。5.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5.4.1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投标截止期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5.4.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5.1条、5.2条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5.4.3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6、开标6.1、开标;6.1.1招标人自行组织开标;6.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6.2.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评标:6.2.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5.1条的要求予以装订、密封和标志的;6.2.3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6.2.4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6.2.5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一致;6.2.6介绍信中的联系人、委托书中的委托人不一致;6.2.7投标单位参加开标的代表与委托书中的受托人不一致;7、评标7.1、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招标小组成员与招标人的上级高管、专家组建,负责评标活动。7.2、评标过程7.2.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7.2.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确定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7.2.3招标人不对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或未能中标的原因向各投标人作出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7.3、投标文件的澄清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根据本须知第7.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了核实修改的不在此列。7.4、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7.4.1经招标人审查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7.4.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7.4.3如果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中的条款与规定有重大偏离,特别是在对本工程招标范围,工程质量标准等方面有重大改变,或者投标人条件比通过资格预审时下降,已下降到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对出现上述情况的投标文件不予评审。7.4.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的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的投标。7.5、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7.5.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7.5.2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7.5.3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书面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不予退还,并不得影响评标工作。7.6、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比较、否决和定标7.6.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仅对经初步评审合格,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和比较。7.6.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7.6.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重新招标。7.6.4投标人应根据企业自身的实力自由确定报价,经济标的评审以不低于成本价的最低投标报价为最优报价。7.6.5定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分别对经济标、技术标进行打分评定后,选择得分高的前二家投标单位为预中标单位进行下一步洽谈,条件是必须完全响应招标人的合同范本的条款;招标人将以最终报价作为中标价。8、授予合同8.1、授予条件8.1.1在不违背本须知规定的前提下,本合同将授予报价最低但不得低于成本、能保证预期工程质量、工期和信誉较高的投标人。8.1.2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内,招标人可能会分别与投标单位针对评标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商务洽谈,然后根据洽谈情况选择其中一家为中标人。8.2、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8.2.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拒绝任何出现较严重问题的投标,或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某个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做解释,但投标保证金将退还给投标人。8.2.2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8.3、中标通知书8.3.1招标人与投标单位的洽谈结束后,招标人综合确定中标人。8.4、履约保证金8.4.1在合同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合同总价的5%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以转帐支票的形式交纳。8.5、中标单位不得拖欠其施工过程中各往来单位的材料费用、职工工资、特别是民工工资、各种保险等费用;8.6、合同协议书的签署8.6.1中标单位应按招标人要求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招标人代表签订合同。8.6.2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以此类推。8.7、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8.7.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任何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8.7.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8.7.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第二章 合同主要条款项目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甲 方:z置业有限公司(发包方)乙 方: (承包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同意就“上海泥城镇四期动迁安置房”项目消防系统工程施工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双方共同遵守执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项目消防系统工程。1.2工程地址:1.3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18万平米的地下车库、公建、多层、高层住宅区,本工程包括该区内所有的消防系统工程。2、施工条件:已具备进场条件。3、资金来源:自有资金。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承包范围 5.1承包范围: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为依据,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5.1.1管道部分:1) 地下车库消火栓、喷淋系统、号楼内消火栓系统(各系统含管道、阀门、设备及末端设备等相关设备材料)的安装调试;2) 泵房消防设备,及至车库、各单元楼的消防系统管道、设备的安装调试;设备槽钢底座由消防单位施工完成,(所有设备土建基础由总包完成,消防单位应提供设备基础土建部分深化图;)3) 室外管网从红线内市政水表、防污隔断阀后开始整个小区给水管网、室外消火栓由消防负责,其中生活水系统室外管网进建筑1米并留有接口,1米后建筑内给水统由市政负责;商铺部分消防管网含室内外整个系统(含管道、设备、各类阀门),室外管网包括挖土、回填等;5.1.2电气部分: 1) 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系统设备材料安装及调试;2) 整个小区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施工;3) 整个小区消防电气系统范围内的防雷接地、等电位系统施工;4) 由消防控制室至各单元楼联动系统材料设备的安装调试(含桥架的安装);5) 由消防控制室至各单元楼火灾报警系统材料设备的安装调试;6) 室内外消防电气管线(建筑体内预埋电气管部分总包负责)的安装,非消防电源强切系统的安装(负责接入并调试);所有消防水系统、防排烟、防火卷帘等消防系统范围内动力设备自控配电箱(含自控配电箱进出线材料及安装);5.1.3防排烟系统1) 地库、各号楼防排烟及通风系统(含风机、风管、风阀、风口等设备材料)的安装调试;2) 地库防火卷帘系统(含卷帘门、控制设备等)调试安装;3) 车库平时排风排烟系统(含风机、风管、风阀、风口等设备材料),相关设备材料须满足人防和消防资质许可,安装及验收须同时满足消防和人防等职能部门的验收要求,并一次性通过职能部门的验收。4.施工图纸的深化 承包方负责以上各系统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的报审及备案,至竣工验收通过;负有第三方检测责任和义务。5.验收要求能够按照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要求一次性通过。6、工期要求:本工程总工期根据各单元楼土建进度暂定如下(以甲方书面进场通知时间为准):B1:计划开工日期 年 6 月 10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12 月 10 日,工期 180 天;室外消防环网:根据小区景观平场提供工作面,工期 60 天;预计整个小区消防系统调试 年12 月 30 日完成,达到竣工验收条件。7、工作内容7.1施工过程中对场地内及周边地下管网、地面建筑物、构筑物、过往行人、现有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护。7.2工程施工期间根据甲方书面通知另行增加的其他工程内容。7.3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施工图(经甲方确认)。7.4 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8、工程质量及文明施工要求8.1 工程质量施工要求:8.1.1质量要求:合格(具体标准详见以下内容)。8.1.2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消防规范要求,乙方在本工程实施前,须充分了解与本工程相关的其它主体或配套工程的实施状况,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有针对性施工组织计划,同时须考虑本工程的实施在技术及场地上与相关工程的配合及适应性。8.1.3管沟及设备基础开挖后封闭前须经甲方代表、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步施工;8.1.4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管沟的防护及排水措施的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8.1.5管线施工定位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要求进行,遇与其他建筑、构筑物相冲突时,须及时提出处理方案请监理、甲方确认后方能处理。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施工图及相关规范执行;因管线施工定位差错所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包干工程总价中;8.1.6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及时、准确、完整、有效,且应符合上海市现行竣工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8.2工程安全文明施工8.2.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如需办理夜间施工、噪声防护等许可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8.2.2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民及民扰,防止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如发生以上不利影响,造成的损失和处理及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8.2.3施工中乙方应对场地内电力、通讯等市政设施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8.2.4乙方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的内容,若施工期间乙方违反上海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被市、区有关部门执法查处,其责任及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9、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9.1委派现场的工程师9.1.1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甲方委托的职权:控制并监督工程造价、施工安全、文明施工。代表甲方对工程质量进度行使监督的职权,以及其他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详见甲方与监理单位所签订的关于本工程的监理合同);9.1.2甲方派驻的现场代表姓名: 职务: 9.2乙方现场代表姓名: 职务: 9.3甲方应完成的工作 9.3.1甲方协助解决施工用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9.3.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甲方提供的资料是现有的和客观的,但甲方将不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绝对准确性负责。乙方应根据自身丰富的施工经验,对现场周边工程施工经历的调查以及必要的补充勘探,对本工程的现场水文条件等和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进行充分的估计,制定切实可靠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并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困难和紧急情况制订预防和应急措施。甲方对因水文地质情况等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和工期拖延概不负责。9.3.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截止时间:进场前 3 日9.4乙方应完成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9.4.1乙方完成的相关文件提交时间:工程开工前 30 日内提交深化后的施工组织方案及进度计划的方案,报监理及甲方审批;9.4.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 3 天内提供整个工程的进度计划;每月25日提供本月的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报表和下月的月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报监理及甲方审批;9.4.3乙方应对已完工程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9.4.4乙方如损坏施工场地用地红线外的一切青苗、构筑物、管线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9.4.5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乙方负责办理消防验收及其他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9.4.6乙方必须购买安全保险,否则,一旦发生施工现场有关财产、人身及其他一切损害,无论保险已保或未保,均由受托人自行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9.4.7乙方必须按时支付工人工资(该行为与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支付条件无关),因工人欠薪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每发生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五万元违约金,如对甲方造成经济、声誉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9.4.8乙方及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对甲方及监理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执行的,每次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10、计价方式: 10.1本工程合同采用暂定总价 元,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如室外管网工程的具体实施根据小区环境景观工程及其他综合管网工程的总体协调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实际施工图较作为合同附件的施工图产生变化,该部分工程的结算办法原则上参照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清单执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工程子项以工程量清单的约定价格执行;有相似的工程子项参照执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10.2室内消防系统工程所涉及的未计价材料及设备,由甲方认质认品牌,不再核价;室外管网工程所涉及的未计价材料及设备,由甲方认质认价,在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未计价材料及设备价格的,以工程量清单报价为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未计价材料及设备价格的,以甲方根据市场核价为准;未计价材料及设备采购前应提前报送甲方及监理进行确认,同时应标明未计价材料及设备规格型号、产地、品牌,然后报监理及甲方核价;10.3相同名称但是合同中没有规格的子母按合同的安装费和新审核的主材价格计入的办法执行;10.4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在施工图不作调整的情况下,图示工程量所产生的本合同包干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施工全过程的以下费用和内容:10.4.1应缴纳给相关管理部门的所有费用以及工程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其他相关费用;10.4.2施工中如出现管沟塌方等情况清除所发生的费用;10.4.3施工过程中对场地内地下管网、现状电力设施等须按国家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10.4.4完工后,在场地移交前所需的场地临时围护、安全防护和场地积水的抽排等所产生的费用;10.4.5施工前办理环保、现场出入口及周边施工占道等手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施工所用水、电费;10.4.6施工中所采取的施工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等费用;10.4.7因周边环境因素制约,造成白天不能施工而增加的工程费用;10.4.8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协调与本工程的各种相关关系产生的费用;10.4.9除以上费用以外,因实施本工程产生的其他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中。10.5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由于甲方原因提出减少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内容的造价计取以及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外的甲方需要乙方进行实施的工程内容的造价计取,原则上参照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清单执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工程子项以工程量清单的约定价格执行;有相似的工程子项参照执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11、工程结算依据、资料有效的约定:11.1工程结算依据包括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施工图会审纪要”和“施工图”、“竣工图”、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等,如甲方有固定格式的依据均以甲方提供的格式为准。11.2 工程变更后双方未按本条约定时间及方式办理签证的,视为该项工程变更不涉及工期和工程造价的变更(涉及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变更除外)。11.3 由甲乙双方及监理相关人员及时签字的、合法的、无涂改的原件方为有效;不符合约定均属无效,双方不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涉及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变更,其工程变更资料(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由甲方做出,交乙方签收后有效。11.4 有效变更签证、现场收方签证等签字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 11.4.1 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需办理变更签证;不属于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需办理现场签证。变更签证由乙方派驻工程师及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甲方现场代表、甲方合同预算部工程师、甲方工程部经理、甲方合同预算部经理共同签字确认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对因工程签证产生的造价核定,原则上参照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清单执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工程子项(材料价格、人工单价及辅料价格),以工程量清单的约定价格执行;有相似的工程子项(材料价格、人工单价及辅料价格),参照执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11.4.2 现场收方签证完成后或者阶段性工程完成(含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等)后或者承包工程内容完成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现场收方签证由乙方派驻工程师及负责人和甲方现场代表、甲方合同预算部工程师及现场监理共同到现场测量、计量、核定并对现场形成的实际工程量依据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结算; 如签字人员不全的,均不作为结算依据;甲方、乙方及监理方签字人员变更必须以交对方的书面变更通知书为准,否则变更无效,因此而形成的签证不作为合同价款结算依据。有其它依据而无现场形成的实际工程量依据或者形成的现场实际工程量依据未按上述约定签字确认的,视为乙方未进行此项工作,不论乙方是否已实际完成此项工作,双方对此部分工程内容不进行结算,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通知甲方现场核定工程量甲方应在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到场核定)。11.4.3 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时效性条件:变更签证双方必须在变更发生后三日内按本条的约定完成签证并按要求签字、盖章;现场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必须在发生的当时按本条约定要求进行签证并完成签字、盖章,若在此时间内各方未及时签字或签字不完全或不符合本条其他要求的,乙方虽然已做此工作,则甲方不对此办理结算,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需加盖公章的,盖章时间延长三日办理完毕。甲方未及时签字或签字不完全的责任不应由乙方承担。11.4.4 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的合法性条件:内容真实、无涂改、无虚假。其中变更签证必须附有设计部门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资料和到现场核定的符合条件的工程量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必须有明确的工程内容、范围、工程款项和工程量以及小计和合计必须大小写齐全且无错误、无涂改;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必须有明确的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及大小写齐全且无错误、无涂改;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不合法,不作为结算依据。11.4.5 工程竣工办理结算时,如乙方提供的有效结算依据原件和甲方保存的原件不一致,双方同意以甲方保存的原件为准。11.4.6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提出的各种书面要求、报告等(包括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变更、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均以甲方的书面回复为准,未书面回复的视为甲方不同意乙方的要求。11.4.7工程变更所涉及的造价调整在工程结算时一并纳入总价,在结算后支付。12、工程验收12.1 工程验收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2.1.1合同范围约定的工程内容已施工完毕;12.1.2施工质量已满足设计、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要求;12.1.3工程相关的竣工资料完整齐全;12.2 工程验收办法12.2.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须经甲方、监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的阶段验收,提前两天向参加验收的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工程完工后由甲方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与乙方共同参加验收;12.2.2工程施工必须符合设计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及要求,未达到以上要求必须整改合格后才予以验收,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12.2.3合同范围内的各系统经甲方、丙方、监理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及时准备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提交甲方进行结算,具体时间另定。13、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13.1本工程无预付款13.2本工程进度款按月进度款方式支付。13.3工程款的支付方式:13.3.1进度款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 乙方提交当月已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进度款申请书,监理工程师于7个工作日内签署关于进度工期、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确认意见后,再交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已完成工程量及核定工程造价后,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当期甲方确认金额的70%,在工程竣工并经甲方、监理以及相关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总造价的80%;13.3.2乙方取得备案证书,将竣工资料交予甲方归档,并提交合格结算文件后 2 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结算书经 双方签字确认后 1 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同时乙方须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发票,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13.3.3质保期满后,期间无质量问题并且乙方认真履行了售后服务承诺,甲方将在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乙方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13.3.4甲方应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否则对于应支付的任何款额被延误支付,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支付未付款额和违约损失。甲方因非自身原因,可以推迟付款进度,乙方不得因甲方推迟付款而延误工期或降低质量、停工待料。13.3.5支付方式:银行转帐支票、网银、电汇或承兑汇票。13.3.6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开具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4、工程履约保证金14.1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在合同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合同总价的5%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以转帐支票的形式交纳。14.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消防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竣工资料移交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无违约行为时,甲方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15、保修责任期及保证金15.1保修期按安装工程规定的二年执行,从竣工验收合格次日算起。15.2保修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甲方将在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乙方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16、违约及处罚16.1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6.1.1工程进行中乙方终止或中止施工,拒不执行合同及甲方要求;16.1.2在工程进行中,乙方提出调整工程款支付条件或方式以及提出超出合同以外的付款要求;16.1.3非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按节点计划完成工作,工期延误;16.1.4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验收规范的要求,甲方要求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期超过甲方要求期限;16.1.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移交相关合格的施工技术资料;16.1.6乙方未按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进行施工;16.1.7因乙方任何原因导致的周边居民或民工滋事、围攻、威胁甲方工作人员或甲方工作场所;16.1.8乙方采用任何不正当方式贿赂甲方及监理、设计单位相关工作人员;16.1.9乙方提供虚假民工工资支付证明以及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民工工资;16.1.10乙方必须承担本工程的总包责任,不得转包;乙方必须自行完成本工程的主要部分,对确实需要分包的专业性很强的工程项目,其工程分包项目和拟选择的分包单位和企业资质等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甲方认可;16.1.11在工程实施中,甲方要求乙方完成与本工程相关的,但在施工图中未表达的其它工作内容,乙方拒不执行;16.1.12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16.2违约处理16.2.1若乙方发生16.1条款所述违约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且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不予支付已完部分工程款,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应由乙方全部赔偿、承担;16.2.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内容,违约金根据迟延天数按5000元/天标准执行。17、安全责任17.1严格按照经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执行。17.2乙方自行办理本单位人员及财产的保险业务,并承担相应投保费用。17.3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施工损坏管网设施或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高压线、地下管网等的损坏及对人员造成安全伤亡事故等因素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7.4 在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18、其它事项18.1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指定接口,临设由乙方自行解决,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8.2乙方的临时设施/设备,必须在工程竣工后一周内全部拆除完毕(如甲方另有要求,现场的临时设施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其退场时予以完好的保留,甲方适当计费),如延期,甲方有权按延期的十倍时间延后支付工程尾款,延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强行拆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与全部费用等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8.3如果乙方所承包工程未按计划或甲方的要求进行实施,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指定的总承包单位对本合同约定工程的施工组织的统筹安排,如不服从总承包施工单位及甲方的统筹安排,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在一年后按已完工程量的70%结算;同时,乙方必须在甲方下达退场书面通知书后三天内退场,乙方不退场的,甲方有权强制乙方退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18.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妥善解决,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18.5乙方必须每月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并提供已付民工工资的证明,并承诺提供的证明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负;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与未付民工工资等额的违约金。18.6如发生因施工噪音、粉尘等造成扰民纠纷引发投诉、围堵现场等情况,乙方应在24小时内妥善解决,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18.7若发生17.1-17.4条款所述情况,乙方未及时按甲方限定的时间有效处理,属乙方违约,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动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及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垫付解决。若不够偿付时,甲方有权进一步采取追偿及索赔。18.8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出现任何质量缺陷,乙方应立即赶到现场(最迟4小时内到达现场)无条件进行抢修。抢修完成后,进行责任分析,追查责任人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按本合同进行抢修时甲方有权另请人员进行抢修,由此而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19、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向项目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20、合同的生效20.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保修期限届满结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20.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定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4合同的组成和解释顺序:20.4.1本合同及投标报价函; 20.4.2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的施工图纸;20.4.3本协议签定后双方约定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0.4.4甲方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会议纪要;20.4.5经双方协商认可的投标书及其投标确认书或承诺书;20.4.6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 20.4.7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以上文件视为本合同的有效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以上文件中条款有相互矛盾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21、本合同附件:附件1.项目消防系统工程承包范围及界面划分说明附件2. 甲方提供的消防工程施工图附件3. 本工程保修协议书附件4. 本工程消防设备品牌一览表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附件1: 项目消防系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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