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东警官学院 GUANGDONG POLICE COLLEGE本科毕业论文 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系 (部)治安保卫系专 业治安学学 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提交日期 年 月 日广 东 警 官 学 院本科毕业论文 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专 业: 治安学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摘 要治安调解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中国特色的治安调解制度实行二十多年来,在平息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其他社会治理手段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治安调解存在着对在何种条件下处理对象的认识不清、忽略取证的重要性、长期无法调解案件大量积压、普通基层民警缺乏相应的教育和学习、日益增长的工作量和警力之间存在矛盾等问题。这些问题对社会的稳定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了危害,这就需要更深层次的确定和细分治安调解的范畴和条件、增强治安协调的监督力度、给予治安协调协议法律上的有效性、创新治安协调工作的体制、提升地方民警治安协调能力的水平,确保公安机关的调解活动乃至执法活动向制度化、法制化、正规化的方向前进。关键词:公安机关 治安调解 问题 对策目 录摘 要I目 录II前言1一、公安人员调解时常见的问题1(一)对何种条件下,处理对象的认识不清1(二)忽略取证的重要性,法律意识不够1(三)长期无法调解案件大量积压2(四)普通基层民警缺乏相应的教育和学习2(五)治安调解迅速增加对公安机关破案职能的发挥产生影响3(六)在调解中看轻了教育的重要性3(七)日益增长的工作量和警力之间存在矛盾3二、治安案件调解无法解决的危害3(一)容易造成社会隐患3(二)削弱公安队伍公信力4(三)降低公安队伍深挖潜在犯罪活动的能力4三、问题原因的探析和分析4(一)公安人员落后陈旧的执法观念4(二)执法水平落后于社会的发展速度4(三)不完善的内部激励和监督机制5四、应对治安调解过程存有问题的对策5(一)更深层次的确定和细分治安调解的范畴和条件5(二)增强治安协调的监督力度5(三)给予治安协调协议法律上的有效性5(四)改善民事诉讼和治安协调在体制上连接方式6(五)创新治安协调工作的体制6(六)提升地方民警治安协调能力的水平6结语7参考文献7III广 东 警 官 学 院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1广 东 警 官 学 院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前 言 在国家颁布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以及其他法律的制定实施后,公安机关从各个部门大力的整治了执法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的提高了执法质量。在基础公安常常处理的调解工作也变得规范许多,其产生的社会效益也显著提高。虽然,取得的成果显赫,但是我们还是警惕执法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工作,落后的思维方式和执法方式还不可能彻底的改变。在当前的形势下,治安工作还很重,处理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公安人员处理问题的方式还不是很正确。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到公安警察在人们心中的法律代表形象。有鉴于此,通过对治安执法过程中碰到的许多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研究后,进行对症处理,选取核实的措施,在以改进,才能力保公安机关的调解过程更加法制化、合理化和正规化等。在这条道路上面,我们还会碰到很多问题,但是我们必须以一种昂扬的姿态去面对。1、 公安人员调解时常见的问题在治安调解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存在不少的问题和不足,要想找到问题的原因,以及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对策,那么首先我们要认识问题有哪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然后,我们才能对面对的问题进行分析,想出解决的方案。因此,下文笔者将在借鉴前人总结的经验的基础上,说明公安机关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1) 对何种条件下,处理对象的认识不清 民警常常处理到很多复杂的案件,其中很多的民事纠纷,他们无法准确的把握其中的内涵,主要还是对于民事纠纷概念模糊,不能准确的定义。在公安机关解决纠纷的时候,除非发生了打架斗殴事件,否则公安机关不需要解决。可是有的民警误以为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只要是治安方面的案件都必须进行调节,调解是唯一的办案必须选择的道路。还有的错误的把可以调节的案件模糊的认为必须调节。(2) 忽略取证的重要性,法律意识不够 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因为警力不足等等的原因,在执法过程中认为,可以调解的案件只要把双方当事人带回调解就行了。可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调解只是案件的第一步,很多案件因为当事人调解不成要求出示证据,可是公安机关在案件发生的当时并没有去现场勘查,也没有调查取证,事过境迁,应该有的证据没有取到,不仅很难认定责任方是哪一方,案件也被搁置无法处理。而且在群众看来,这是公安机关没有尽责的表现,大大减低了调解的效果。最后在需要作出调解结论和处罚的时候,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能处罚责任方,导致另一方的不满。(3) 长期无法调解案件大量积压长期没有调解的案件累积成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的最严重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形成原因是多因素的,主要如下:公安警察在进行调解的时候,并不注重工作进度,拖拖拉拉成为一种习惯,这还归因于没有明确时间期限的治安调解制度上。甚至还碰到了有些警察在处理的时候抱着希望长时间无法协调好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会最终达成和解想法,这就会加剧案件处理时间,有可能一个普通的案件经过一年多也不会有结果;还有的是,一些民警的确很热心,很有干劲,热切的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可是在进行调解的时候往往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在查清事情真实之前,要积极调查并取得证据。通过证据的获得,来调解双方的纠纷。因为没有证据来判定责任的归属,导致互相推诿,各不承认自己责任的情况发生,从而导致案件调解困难,成为积案;当事人知道治安管理调解协议的法律强制力和法律约束力不强,所以,常常不按调解达成的协议去办事,只要对协议的条款存在不满意就会不履行,甚至反悔,撕毁条约。这些情况都会导致案件的重新审理,案件被解决的时间就会大大加长;还有一种情况是:因对多次调解不成,该按照协议执行的案件不及时执行,担心处罚结果可能会使得当事人之间产生更多的纠纷和矛盾,从而使其办案时,更加困难重重。在处理民事损害赔偿的时候,公安人员常常告诉当事人去法院进行起诉,通过法院来审理案件。由于法院对案件审理的延迟或者有的人无力承担昂贵的起诉成本费用,只能继续在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沉积的案件对公安机关办事和公安机关正常运行是有很大危害的。在长期无法解决的案件中,有些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能调解,从而引发了暴力相向的事情。(4) 普通基层民警缺乏相应的教育和学习随着需要治理的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和案件种类的复杂程度上升,当前基层派出所的工作很多也很沉重。在过去简单的社会生活背景下,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多为邻里之间的小纠纷,或者同事之间的纠纷。公安人员在处理这种比较简单的问题时显得游刃有余。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各种问题变得越来越多,公安人员的工作量显著增加。处理问题的繁杂程度和总数的上升对于基层民警来说是很容易产生抵触和逃避心理的。而且,根据相关的统计,治安调解占据了基层警察一半以上的工作量,可是上级部门却对治安协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以为民警只要好好办事就可以解决问题,因而不重视提高民警办事的能力,不进行培训和学习的情况下,就去处理治安调解任务。(5) 治安调解迅速增加对公安机关破案职能的发挥产生影响实际上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并没有管辖权,大部分的民警都没有受到专业的调解训练,调解中又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双方僵持不下,很难达到良好的调解效果。110热线的开通是为了服务广大群众的,但是这也就同时增大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需要调解的案件逐年增加,但警力却明显不足,大部分的警力都用于调解,必然会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破案打击犯罪的效果,使得公安机关的职能不能很好的发挥。(6) 在调解中看轻了教育的重要性一些民警在调解过程中,因为当事人的不配合,初步了解事件过程后缺少深入的调查分析,并没有对当事人进行针对事件系统的批评教育和说服教育来促使双方当事人自省,就对当事人进行直接处罚,导致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对调解结果不服,降低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调解的目的不应该是处罚,调解是一个处理案件较为和缓的手段,教育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教育可以使调解更好的开展,因此不应该简单的以罚代教。(7) 日益增长的工作量和警力之间存在矛盾社会的繁杂加重了社会治安形势,工作量大大增加,然而警力却不能同时增加。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将会越来越大。在现如今的情况想,群众都抱着这样一种心态,那就是有事情找警察的观念,这使得公安人员的工作量显著增加。本着为人民负责,群众的事就是自己的事的原则,公安人员要处理大量的民事纠纷。但是纠纷如果不能合理处理就会导致矛盾的进一步加大,从而形成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加大群众的矛盾,甚至酿成暴力事件,危害社会的安全。2、 治安案件调解无法解决的危害在之前讨论治安调解问题的时候,也对其具有的危害稍微讲解、分析了一番,但是阐述并不系统和深入,只有深刻认识到危害的严重性才能够充分认识解决问题的及时和必要性。因此,笔者通过阅读大量文献,将问题的危害概括为以下几点。(1) 容易造成社会隐患治安调解过程中的各种环节情况不准确会使有关机关不能够准确地统计数据,进而难以真实了解到社会治安的现状,不能对社会治安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做出准确的判断,对犯罪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行有效预测。如果不能对此类情况有准确的了解就很难做出正确的决策部署,及时将治安案件发生的苗头扑灭,那么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预防就缺乏主动性,想要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公安机关的社会社会管理职能,就显得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容易造成社会隐患。(2) 削弱公安队伍公信力治安调解大都是同群众密切相关的案件,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这些案件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调解和解决,直接影响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与支持,在大量的治安案件得不到及时的调解而新的案件层出不穷的情况下,群众很难对公安机关给予足够的信任,失去了群众的支持,公安机关将失去其最坚实的群众基础,其今后的工作将会遇到极大的困扰,作为公安干警的自豪感和积极性也将逐步消失,此外由于调解方面工作不力很容易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受损,在当地无法有效解决问题的情形下,受害人会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使公安机关工作陷入被动之中。(3) 降低公安队伍深挖潜在犯罪活动的能力公安机关侦破大案要案的线索很大一部分都是来源于普通的治安案件之中,在简单普通的治安案件中可能会隐藏着更多更大的隐情,前期的调解工作没做好,没有经过系统的调解程序,草草了事,往往会导致调解双方产生更深一步的矛盾,这使得刑事案件发生的可能性显著地提高,也加大了社会的不安全。3、 问题原因的探析和分析(1) 公安人员落后陈旧的执法观念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其产生和发展都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首先,是封建思想的残留中的“人治思想”对公安人员的毒害。从历史上讲,封建社会占据着我国历史的较长一个阶段,封建社会下形成的政府管理职能 “人治”思想对我国社会影响深远,还由于公安民警大多数没有很高的文凭,没有进行很多学习,整体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够强,执法能力较弱,受传统思想侵害严重,以致在日常执法中不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法律意识淡薄。(2) 执法水平落后于社会的发展速度新形势下涌现出来新问题需要干警具有足够的知识和一定的执法水平才能够有效解决,但是由于民警变更的速度低于社会发展的速度,很多民警还是沉醉在过去的执法手段和思想上,对法律的知识理论认识不清,难以在现代的社会问题处理上有着够强够硬的理论知识,所以不能有效的处理各种案件。在日常生活中,也不注重日常的学习,执法水平不能提高,执法不严的问题时有发生。(3) 不完善的内部激励和监督机制 众所周知,在现有的公安监督方面的系统还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想要有效地管理好公安人员的执法是很不充足的。监督的情况大多是对公安人员的表现的形象进行监督,而不是深入的监察其执法工作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再从其监督的时效性来看,大多数也只是在事后对其解决的案件就行监督,而对于其执法过程缺乏有效地实时监控,不鞥有效地保证执法过程的合理性。与此同时,也不能透明的执法,执法案件的过程和结果不向公众透明,其公开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不能只是说说而已。这样社会才能有效地对公安人员进行监督,督促其办理好案件。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其他机关的监督无法形成有效合力共同作用于治安管理案件查处的过程之中。 4、 应对治安调解过程存有问题的对策 (1) 更深层次的确定和细分治安调解的范畴和条件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治安调解是非常必要的,要根据不同案件的类型而调整治安调解的相关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安机关在遇到适合其协调的、当事人比较容易形成一致意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时候,自觉主动的展开相关的协调工作;但是当遇到比较纯粹的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就不能去干预双方的纠纷,而是引导双方上诉法院,由法院判决。科学的规定治安调节的合适范围并且使之规范化、标准化,切忌随意拓宽自身调解的权限,对于可能是由民事纠纷导致的治安事件,公安机构要好好的教育事件的双方并且在时候观察事情的发展动态,防止由于对于设置治安协调的范畴而导致的可惜的浪费相关的人力、物力。(2) 增强治安协调的监督力度不断强化治安调解过程的监督,健全调解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应该把治安调解作为考核标准,纳入内部监督的内容里,整合内部监督力量逐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制约有效的监督整体合力。要将调节进程中发生的事件存入相关记录中,做好相关的控制坚决要惩治不合法的协调行为。(3) 给予治安协调协议法律上的有效性 很多情况下,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意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治安协调协议。在现有的体制中,这种形式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所以当事人可以随时不承认治安调解的结果并向法院起诉,只要一起诉调解协议就失去效用,造成警力和治安调解制度资源的浪费,也很难贯彻协议中的各项规定。也会使得公民任意的违反双方达成的协议,因此必须提升治安协调协议在法律方面的有效性。调解后也不会因为协议的失效而一调再调,也不易造成久调不结的后果。(4) 改善民事诉讼和治安协调在体制上连接方式因为民事诉讼和治安协调二者没有非常具体有形的体制连接,所以很多情况下,人民法院审判和违背治安管理活动相关的赔偿事件的时候,会受到公安机构办事低效以及程序标准化水平不高这两个因素带来的不便,更有甚者,公安机构和法院都不愿承担责任,认为责任在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合适的处理这些纠纷,浪费纠纷双方各方面的资源。认为应当模仿交警部门解决交通事件在步骤上的流程,限定在规定时间内达成双方一致意见,否则就要以做出处罚的形式来结束协调的过程,这也给当事双方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了凭据。(5) 创新治安协调工作的体制要想实现治安协调工作展开的规范、标准、合理就一定要有力度强大的制度作为支撑,力求将治安协调工作纳入“阳光执法”范畴之内的同时更要在有关案件的相关原则中强调协调工作也要公开透明。在各个地方的派出所设立专门的办公室、正式处理有关案件,要想使得协调时间的信息的最公开和透明,拒绝在协调过程中公安机关马虎、不认真而造成案件调节很长时间没有完结情况的发生,就必须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贯彻相关制度,例如案件问询解答制度、公安机构网上办公制度。;决不允许利用协调的行为而照顾自己认识的人,甚至有的执法人员的行为远远超过限定的范畴,姑息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另外,为了使得时间的双方能够更加的接收和信任治安机构的执法人员,会请和时间没有关联的村委会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社区内的人大委员等人到现场监督这次行为并为之作证,同时他们的存在也是协调的一种力量使得当事双方更加接收这次的协调行为,这种说服效果更好,基本上都会提升有关工作的效率。在长时间的协调行为的进程中各地方的公安机构和各种协调组织良好的相互配合,对于在公安机构权力范畴之外的民事、土地、社会保障方面的纠纷也可以积极的接入,为当地政府的工作服务,进而促进经济的平稳运行,民生状况也变得更好。(6) 提升地方民警治安协调能力的水平提升地方民警治安协调能力的水平,以严格的态度做好本职的工作,面对各种问题,能够冷静对待。对民警自身素质而言,要做到“能说”、“能忍”、“能熬”。“能说”体现在各地方民警要有很广泛的相关知识,对于地方的方针策略、规章制度、民俗习惯都要有深入的了解,在协调的过程中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的双方都能够找到问题的症结,以后更要理性对待问题。“能忍”体现在调解过程中,群众情绪波动较大,容易把情绪发泄在民警身上,要注意缓解当事人情绪;“能熬”体现在民警在调解过程中要有韧性,沉下心来耐心做工作。就公安机关而言,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经常性组织典型案例分析会议,促进民警调解水平的提高;在调解中严格要求民警按规矩办事,走程序化道路。要学会先调查后取证,多倾听,多劝导,合理调解。在取证的时候,要本着证据采取的及时性和充足性。在组织领导的构建上,要努力完善,以保障公安团队的高效的执行程序,保障治安纠纷的快速解决,进入群众生活中,得到群众的大力肯定。结 语现实中存在的调解机制还存在很多客观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忽视,部分公安人员不思进取,法律意识淡薄,业务不熟悉等主观原因严重的阻碍了事情的解决。努力提高基层派出所的公安人员调解能力对于保障社会治安和社会的平稳发展,有着不可置疑的重大意义。但是也应当看到在改进干警综合素质,提升干警执法能力方面还有许多路要走,必须坚持常抓不懈才能够最终收到好的效果。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治安调解过程中公安干警可能存在的对调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把握不当、证据意识不强、久调不结、忽视教育在调解中的作用等问题,分析其社会影响以及主要原因,而且从主要的原因出发,再次确定和细分治安协调的范畴和条件,增强监督治安协调的力度、使得民事诉讼和治安协调在体制的连接上更加的顺畅、提升各个地方民警协调能力水平的相应策略等,希望对后来研究者具有借鉴作用,也希望执政者对公安机关调解时存在的问题能够充分的高度重视,认认真真的将公安队伍建设的工作贯彻到实处。参 考 文 献1 王俊.论公安派出所的治安调解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2 夏公义. 对治安调解若干问题的思考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 姚伟章.公安执法中的公民权利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4 孟昭阳. 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 梁桂英. 构建治安调解执法标准体系的思考J.公安研究.2010(6)6 杨树茂. 论我国治安调解的适用及其完善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3).7 蒋为群. 完善我国治安调解的几点思考J.公安研究.2008(6).8 朱亚威. 我国公安派出所调解问题研究M.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1.9 刘小荣. 治安调解程序规则解析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5).10 申淑环. 对完善治安调解的几点思考J.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1).11 袁勇. 我国警察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5).12 李宝记、李永源治安调解的法律技巧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4(4).13 刘堂生,戴志纯关于区域性治安问题整治工作的思考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1).14 吴爱娟. 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有关问题的思考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6).15 杨玉海. 治安调解的性质研究J. 净月学刊,2014(6).16 魏淑、向镜烽、王颖. 我国社会矛盾调解治理模式创新研究基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实践的分析与思考J.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4(6).17 李德生.公安民警绩效考核问题研究J.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1).18 宫志刚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的背景、指导思想及公安机关应注意的问题J.公安教育.2005(11).表1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申请表学生姓名学号电话专业治安学班级 指导教师姓名论文题目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本人调研情况或已查阅过哪些文献资料:关于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中存在哪些问题的一些书籍、期刊和学报等,如孟昭阳的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等;关于完善治安调解的相关书籍及资料等,如申淑环著的对完善治安调解的几点思考等;关于公安派出所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相关书籍及资料等,如朱亚威的我国公安派出所调解问题研究等。课题的意义、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 国内外极少研究有关治安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仅在国内的公安网和中国知网上发现少量相关信息,因此此课题能够对公安机关的提高干警素质、规范调解程序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第二选题名称指导教师第三选题名称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教研室意见: 教研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系(部)意见: 系部主任签字: 年 月 日备注:表2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学生姓名学号所在系(部)、专业治安保卫系、治安学班级联系方式指导教师姓名论文题目治安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开题申请:(包括选题的意义与目的、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论文提纲、参考文献等)一、选题的意义与目的随着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各级公安机关狠抓规范调解执法,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作为基层派出所公安工作重头戏的治安调解工作也更趋规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规范调解执法,推进公安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旧的思维方式和执法方式不可能一下子改变,加之新形势下治安形势日益严峻,治安问题日益复杂,当前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工作仍存在有不少的问题,它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也损害人民警察的公信力。因此,对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认真总结治安调解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对症下药,采取有力措施,才能确保公安机关的调解活动乃至执法活动向制度化、法制化、正规化的方向前进。二、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治安调解是公安工作的重点之一,也是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的主要手段,这一工作受到各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阶层的重视,公安部门也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在调解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针对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国内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剖析研究:王俊教授在其所著的论公安派出所的治安调解中,根据治安调解的功能,探讨了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对治安调解现行法律规定和现实状况展开分析,归纳总结了治安调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治安调解机制、提高效能、规范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构想。夏公义在其发表在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上的一篇文章对治安调解若干问题的思考中从把握治安调解的条件出发,提出准确界定“民间纠纷”的内涵和外延,正确理解“因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及“情节轻微”的含义,正是公安机关正确执行治安调解这一法定措施的前提。孟昭阳发表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一篇文章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从立法角度对其进行探讨,他指出:治安调解的范围模糊不清,基本原则缺失,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实际需求,应当从立法进行完善,确立治安调解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和标准,设定简捷、高效的正当调解程序。李宝记、李永源发表在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上的一篇文章治安调解的法律技巧,从法律技巧探讨治安调解的对策,他们指出:治安调解的条件与范围是法定的,治安调解协议具有特殊性,合理运用法律技巧进行治安调解便于平息纠纷,化解矛盾。刘小荣从程序规则的角度对治安调解过程进行解析,他提出: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依法办理治安案件的职权行为,应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则。中国对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重视起步较晚,2007年12月8日修改并颁布施行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和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调解过程中的程序以及细节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问题却屡屡存在,这有其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不同学者对治安调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角度也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方向,就是在对存在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剖析,并从中寻求造成问题存在的原因,结合实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们的研究经验为我们的课题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们从前人的研究中,总结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形成自己的理论。三、论文提纲前言一、公安人员调解时常见的问题(一)对何种条件下,处理对象的认识不清(二)忽略取证的重要性,法律意识不够(三)长期无法调解案件大量积压(四)普通基层民警缺乏相应的教育和学习(五)治安调解迅速增加对公安机关破案职能的发挥产生影响(六)在调解中看轻了教育的重要性(七)日益增长的工作量和警力之间存在矛盾二、治安案件调解无法解决的危害(一)容易造成社会隐患(二)削弱公安队伍公信力(三)降低公安队伍深挖潜在犯罪活动的能力三、问题原因的探析和分析(一)公安人员落后陈旧的执法观念(二)执法水平落后于社会的发展速度(三)不完善的内部激励和监督机制四、应对治安调解过程存有问题的对策(一)更深层次的确定和细分治安调解的范畴和条件(二)增强治安协调的监督力度(三)给予治安协调协议法律上的有效性(四)改善民事诉讼和治安协调在体制上连接方式(五)创新治安协调工作的体制(六)提升地方民警治安协调能力的水平结语四、参考文献1王俊.论公安派出所的治安调解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2夏公义. 对治安调解若干问题的思考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姚伟章.公安执法中的公民权利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4孟昭阳. 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梁桂英. 构建治安调解执法标准体系的思考J.公安研究.2010(6)6杨树茂. 论我国治安调解的适用及其完善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3).7蒋为群. 完善我国治安调解的几点思考J.公安研究.2008(6).8朱亚威. 我国公安派出所调解问题研究M.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1.9刘小荣. 治安调解程序规则解析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5).10申淑环. 对完善治安调解的几点思考J.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1).11袁勇. 我国警察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5).12李宝记、李永源治安调解的法律技巧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4(4).13刘堂生,戴志纯关于区域性治安问题整治工作的思考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1).14吴爱娟. 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有关问题的思考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6).15杨玉海. 治安调解的性质研究J. 净月学刊,2014(6).16魏淑、向镜烽、王颖. 我国社会矛盾调解治理模式创新研究基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实践的分析与思考J.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4(6).17李德生.公安民警绩效考核问题研究J.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1).18宫志刚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的背景、指导思想及公安机关应注意的问题J.公安教育.2005(11).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表3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记录表学生姓名学号所在系(部)治安保卫系专业治安学班级(中队)指导教师姓名论文写作过程指导记录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论文定稿指导记录指导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表4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学生姓名学号所在系(部)治安保卫系专业治安学班级(中队)指导教师姓名论文题目治安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初评项目具 体 要 求分值评分选 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新颖、可行,难易程度与工作量符合实际。10观 点论点鲜明,见解独到、有创新性,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大的实用价值。25论 证方法科学,论据充分可靠,论述清晰缜密,熟练地运用基础理论、基本技术,深入地分析解决问题。25结构与表达结构完整、严谨,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语言流畅,表达准确。20文献资料认真阅读完了教师指定的文献资料,并通过查阅、调研等方法,独立获取了较多的资料;所使用的文献资料具有适合性、准确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原始文献使用比例高。10写作规范名词术语、数量单位、符号等使用准确,图表清楚,论文各构成部分齐全、书写规范。10初评成绩(百分制)答辩成绩(五级记分制)综合成绩(五级记分制)指导教师评语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系、部意见 系部主任签名: 年 月 日(系、部盖章)表5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表学生姓名学号所在系(部) 治安保卫系专业治安学班级(中队)指导教师姓名答辩时间答辩地点论文题目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提问及答辩:答辩小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答辩成绩(五级记分制)答辩小组意见: 答辩小组负责人签名_ 年 月 日 答辩委员会意见: 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名_ 年 月 日16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