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绿色文明施工处罚条例(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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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绿色文明施工处罚条例修订版XX住宅楼等14项项目部2011年9月5日第一条安全事故及检查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合同约定处罚。2、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的罚款;除赔偿相应损失外,造成人员伤亡的,按上述条款执行。3、责任单位虽未发生伤亡事故,但因安全管理存在问题而造成我单位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曝光或通报批评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罚标准如下: 被公司、局曝光或通报批评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 被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曝光或通报批评的,处以30000元的罚款; 被媒体或省(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曝光或通报批评的,处以50000元的罚款。4、责任单位虽未发生伤亡事故,但安全管理存在问题而造成本工程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造成损失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5、在住建部组织的大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6、在局或上级安全检查时,被评为不合格工地,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以30000元的罚款。7、对发生安全事故,或在检查时被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公司处罚的,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额的双倍处罚。8、安全检查每月对各分包单位进行总结、评比,处罚标准如下:(1)安全周检项目有:安全管理、生活区管理、现场、料具管理、环境保护、脚手架、安全防护、施工用电、塔吊、起重吊装、机械安全、保卫消防。(2)安全月检项目有: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施工机具。评比办法:采用评定打分办法,应得分为100分,依据评分标准打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实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良;8595分(含85分)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处罚办法:安全周检综合评分占70与安全月检综合评分占30%,作为月检最终排名。经最终评定分值8595分(含85分)达到合格标准,不予奖励。经最终评定分值85以下不合格的,给予罚款2000元。第二条安全管理1、各参建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健全安全保证体系的,对该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未按安全责任制执行的,对其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限期过后拒不整改的,加倍处罚。直至整改完毕。2、各参建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在安排班组生产任务前,未按单位工程分项、分部位、分工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针对性不强、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重点部位的施工安全交底未由技术人员进行的、工作内容或操作场地变化时未重新进行一次新的安全技术交底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交底每缺一人签字的,对该单位处以50元的罚款。3、各参建单位未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或日巡检无记录的,对其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对安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做到“三定”整改的、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视情节轻重,对整改责任单位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顿,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复工。4、新入场工人或变换工种职工未经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即上岗作业的,对该单位处以200元/人的罚款。罚款累计不封顶。5、作业时,特殊工种不按规定随身携带有效证件上岗的,对其个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无证或证件过期的人员从事特殊作业的,对该单位处以200元/人次的罚款。6、各参建单位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或班前安全活动无记录、记录不全或教育者、受教育者未履行签字的,每发现一次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7、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未按上述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对该单位扣200元/人/日作为代管费,并停止该单位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直至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到岗为止。8、各参建单位管理、施工人员应服从总包管理及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纠正、整改,不得与总包项目部管理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拒绝整改。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性质恶劣的,对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并将肇事者清除出本工地。9、对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检查等活动,各参建单位不按时参加者,对该单位处以100元/人次的罚款;不参加又未请假的,处以200元/人次的罚款;检查时,不得擅离检查组,否则按未参加检查处理,处以200元/人次的罚款。10、各参建单位应按时上报安全管理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协议、班前安全活动记录、新工人入场教育(班组教育),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实名制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上岗证、各工种岗位技能证书、食堂工作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证等。如不按时上报、上报不齐全或上报不合格的,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1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相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按规定执行,对该单位处以200元/人的罚款。12、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利用、损坏原有管线,对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13、禁止酒后上岗作业,如有违反,除清出本工地外,并对该单位处以200元/人罚款。14、各参建单位内部应互相团结、协调施工,严禁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对打架斗殴的双方,不论责任方属谁,一律对双方单位处以10000元的罚款,并对责任方单位再加罚200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出本工地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15、严禁在施工现场从事黄、赌、毒、偷等行为;如有违反, 一律送交派出所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16、施工现场的安全标语标牌、安全警示牌等,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破坏、挪用。如有违反,处以200元/处的罚款。17、严禁与施工无关的人员及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如有违反,对其所属单位处以100元/人的罚款。第三条绿色文明施工、环境保护1、各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将施工现场裸露泥土覆盖或道路未及时洒水降尘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次的罚款。2、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按规定倾倒垃圾废品;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严格做到每班工完场清。如有违反,发现一次处以100元的罚款。3、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如有违反,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次的罚款。4、运输车辆离场时,应对车轮100%清洗干净,严禁将泥沙等带到场外,污染道路。如有违反,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若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将按被罚金额对责任单位加倍处罚。5、运输车辆离场时,造成残留在场内、外道路的泥沙,由责任单位负责清理,如不及时清理,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若由项目部安排其他单位清理,清理费从责任单位工程款或安全保证金中扣除。6、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设置专用封闭式库房),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7、现场存放油料,储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油料泄漏,污染土壤水体。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8、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9、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如有违反,对其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10、严禁在施工现场大小便,大便者处以200元的罚款,小便者处以100元的罚款,并对该单位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对发现并举报者奖励100元。11、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0元/处的罚款。第四条脚手架1、脚手架不按规范、方案、交底搭设的,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安全网张挂不整齐、有漏洞或网内有杂物的,对该单位处以100元/处的罚款;作业层脚手板未按施工方案铺设的,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2、内、外脚手架上严禁堆放物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处的罚款,擅自拆除安全网或使其破损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张/次的罚款。3、搭设各种堆、卸料平台无方案、无限载牌或不按方案搭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4、严禁攀爬脚手架或在高空脚手架上休息,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人次的罚款。5、施工中严禁利用内、外脚手架作承重架、施工加固、支撑、拉接等,违者处以500元/处/次的罚款。6、各种设施使用的缆风绳、受力钢丝绳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每次处以200元的罚款。7、移动作业平台或人字梯等搭设无方案、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脚手板或安全绳的,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8、高度在6m以上的脚手架与墙体未按施工方案进行拉接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第五条“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人次的罚款。未按规定分色佩戴安全帽的(管理人员白帽子、专职安全员红帽子、特殊工种蓝帽子、工人黄帽子)。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50元/人次的罚款。安全帽不符合GB 2811-2008标准要求的(如超过使用期限、开裂、下凹、老化、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顶的罚款。2、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挂在固定处,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锐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人次的罚款。安全带不符合GB6095-2009标准要求的(如超过使用期限、绳带变质、卡环有裂纹等情况),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根的罚款。3、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光背裸身作业等不文明、不安全的行为。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人次的罚款。4、“四口”、“五临边”未按方案搭设防护、未防护或防护不严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处的罚款;未张挂安全网或安全网张挂不符合规范、方案及交底要求的,对该单位处以100元/处的罚款;安全网张挂不整齐、有漏洞或网内有杂物的,对该单位处以100元/处的罚款。5、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私自拆除、破坏、挪用安全防护设施,若影响正常施工,必须经项目部有关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方可,完工后立即将安全防护设施恢复原状,并做好记录。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处的罚款。6、在2m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施工作业面,并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物料必须堆放平稳,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建筑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处的罚款。第六条模板施工1、施工单位未施工方案进行大模板工程搭、拆、使用作业以及存放、吊运的,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2、大模板安装过程中无防止倾倒固定措施的,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3、大模板支撑必须牢固、稳定,支撑点应设在坚固可靠处,不得与脚手架拉结。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4、大模板就位后紧固好穿墙螺栓方可解除吊车吊环,对空间狭窄,无法安装支腿的模板和就位后的模板不能及时安装穿墙螺栓时,应用索具(安全链)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严禁使用铅丝临时固定。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5、大模板在存放时,必须用拉杆连接绑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严禁将模板放置在存放区域以外。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6、遇有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应对存放的模板采取临时连接的固定措施,同时暂停清理模板和涂刷脱模剂等作业;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7、吊运墙体大模板时应一板一吊,严禁同时吊运两块以上的大模板;大模板单位重量不得大于起重机的荷载;同时吊运两块柱模、角模时,吊点必须在同一水平面上。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8、大模板吊装时应加导引绳(就是在吊环或模板上加两条大绳,通过拉大绳调节模板位置),严禁施工人员直接推拉大模板。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9、吊运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和物料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穿墙螺栓等其他零星部件的垂直运输应采用有边框的吊盘进行,禁止用编织袋直接吊运。 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10、任何情况下,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模板上口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模板的方法拆除模板。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11、拆除的穿墙螺栓、连接件及拆模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和放置,不得随意散放在操作平台上,以免吊装时坠落伤人。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第七条施工用电1、必须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即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有一个专用的开关箱,每个开关箱内必须有一个电源隔离开关和一个漏电断路器(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严禁由同一个开关箱(同一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处的罚款。2、必须按“多级配电逐级保护”设置漏电保护,即指在总配电箱设置一级漏电保护,开关箱中设置一级漏电保护,分配电箱中也应设置漏电保护。如有违反,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处的罚款。3、配电箱接线,未按下出下进线并在配电箱上固定进出线施工的、随地乱拖乱拉的,对该单位处以100元/处的罚款。金属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多股软铜线做电气连接,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处的罚款。电线直接缠绕或采用铁丝绑扎在金属构件上或被金属构件挤压的;对该单位处以100元/处的罚款。4、电箱内开关装设与所用机械功率不匹配、漏电保护器失灵的、回路无编号、一闸多机、开关箱无盖或破损、不按规范接线的;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处的罚款。5、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处的罚款。6、电箱无门、无锁的,箱内有杂物的,箱门敞开的,每发现一处,对该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下班时电箱未锁的,对该单位处以100元/处/次的罚款。7、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记录。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8、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9、施工现场移动电线必须采用橡胶皮护套软电缆,严禁使用胶质线、单芯塑料线等,电源线出现老化、破皮、绝缘差或电线接头未包扎好等情况禁止使用。如有违反,每发现一处,对该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10、办公室、库房内禁止乱接电源线。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处的罚款并没收。 11、施工现场、办公室、库房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电炒锅、热得快、电水壶等)。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次的罚款并没收。施工现场禁止使用裸体灯或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照明设备,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处的罚款。12、现场照明设照明开关箱,每一单项回路上,使用的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得超过1个(1000W的草地灯);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伏。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处的罚款。13、保护接零和工作接零的端子应分开设置,并作明显标志,未分开设置的,处以200元/处的罚款;防雷接地点、保护接零的接地点及重复接地点应作明显标志,未设置标志的,对该单位处以100元/处的罚款。14、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空线路必须架设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处的罚款。第八条施工机械1、木工、钢筋加工等机械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无护手安全装置、不安装漏电保护器、无保护接零、电锯无分料器的,每发现一处,对该单位处以100元/次的罚款。2、手持电动工具不安装漏电保护器、无保护接零,每发现一处,对该单位处以100元/次的罚款。3、潜水泵无保护接零、不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不灵敏、不合理、吊泵索具未使用金属材料的,每发现一处,对该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4、电焊机无防护罩、无良好保护接零、无防水设施、配线乱拉乱搭、焊把线绝缘不好或其他导线代替、一次线、二次线过长等,每发现一处,对该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电焊机必须带有弧焊机节电防触电保护器的专用配电箱,否则,对该单位处以200元/处/次的罚款。5、搅拌机安装位置不平、不坚实、不稳定,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无保护接地或接零、无保险挂钩或不挂保险钩,每发现一处,对该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6、起重机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幅度、行走、回转限位器,小车断绳、断轴保护装置,吊钩、卷筒保险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钢丝绳断丝超过规范规定范围(10)禁止使用。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7、起重机械作业中执行“十不吊”原则,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信号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方有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牵物;散物捆绑不牢;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零散物无容器;吊装物重量不明等。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8、操作人员应遵守施工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施工机械的完好状态。严禁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9、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10、施工升降机上下行程限位开关、上下极限开关、防松绳开关应齐全有效。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应超过1年。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11、安装或拆卸起重机械时,严禁抛扔任何物料,所有小型工具应装在工具袋内,严禁任何人向架井内抛物料。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12、严禁乘坐物料提升机上下。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人次的罚款。13、严禁非起重机械司机私开起重机械,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对当班司机及机长各处以200元的罚款。14、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遮盖防雨布。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15、土方机械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作业时,应指派专人负责指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操作人员应随时监视机械各部位的运转及仪表指示值,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对当班司机处以200元的罚款。16、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时,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17、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超载使用;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人次的罚款。18、一台吊篮只能上两人及以下人员同时进行作业,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次的罚款。19、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他安全装置,安全绳应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处的罚款。第九条消防安全1、本工程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人次的罚款。若在相关参建单位施工区域内发现烟头,对该单位处以50元/个的罚款。主体结构施工时,处罚该施工区域所在的施工单位。主体结构结束之后,处罚在该施工区域作业的所有施工单位。严禁在禁烟区(如重点防火部位、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吸烟。如有违反,对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3、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防火措施,动火作业必须经总包单位统一开具动火证,并由安全员和看火人共同核查动火点周围环境后,配足有效的灭火器材,安排专人看火,10米范围内无可燃易燃物方可动火施工;保温材料施工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动火作业;禁止动火动焊与铺设保温材料交叉作业,防止引发火灾事故。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4、氧气瓶,乙炔瓶无明显标志,无防震胶圈,无防爆防晒设施或放置不合理的、不符合安全距离的,乙炔瓶无回火阀的,每发现一处,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5、氧气、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米,两瓶之间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在建建筑物、宿舍内禁止存放氧气、乙炔瓶;禁止液化石油气(钢瓶)代替乙炔气使用(工程内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如有违反,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6、不得将在施建筑物作为仓库使用,或长期存放大量易燃、可燃材料。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火或明露高热强光电源灯具,如有违反,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7、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存储,远离在施建筑物、生活区,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专人负责、专人管理,配足有效的灭火器材,确保安全。如有违反,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8、严禁在建筑物或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如有违反,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9、不得在建筑工程主体内(包括非燃品库房内)设置员工宿舍。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10、不得将住宿或办公区域、施工现场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堆放物品或者影响疏散通道畅通。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11、施工期间,各施工单位应加强保温材料的存放管理,随时清理遗留在施工现场废弃的保温材料。未按时清理或清理不干净的,对该单位处以200元/处的罚款。第十条现场、料具管理1、破坏施工现场的材料、设施、机具、成品、半成品等,一经发现,对其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同时将当事人开除出本工地并送交当地派出所处理,对举报者奖励200元。2、对于盗窃施工现场的材料、设施、机具、成品、半成品等,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对其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同时将当事人开除出本工地并送交当地派出所处理,对举报者奖励200元。3、严禁在现场内乱写、乱画或污染成品、半成品,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处的罚款。4、现场材料、料具堆放严格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放置,做到整齐有序,有标识牌,严禁乱堆乱放,材料、料具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5、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物品,凭项目管理人员及物品所有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的“出门证”方可出门,未经批准者,不准出门,违者以偷窃论处,并处以500元的罚款。第十一条生活区1、亲友来访必须登记,禁止留宿外来人员。如有违反,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人的罚款。2、宿舍内严禁卧床吸烟,烟头应丢进盛满水的水桶里,如有违反,对对该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3、生活区职工宿舍一律禁止男女混住。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间的罚款。4、生活区每栋宿舍内电源均36V安全电压,严禁私拉乱接220V电源,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炒锅、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设备。夏季禁止将小电风扇接进蚊帐内使用。冬季禁止使用碘钨灯或其他大功率照明灯具取暖、烘烤衣物。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处的罚款。5、手机等电器产品一律在充电柜充电,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改变充电柜的使用性质,禁止从手机充电柜私拉乱接220V电源。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6、生活区宿舍内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生活区擅自动用明火从事一切活动。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500元/处的罚款。7、剩菜剩饭不得随地乱倒,必须倒进泔水桶内。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处的罚款。8、进出厕所随手关好纱门,大便入坑、小便入槽,便后冲洗,共同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大小便。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9、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持健康证、卫生意识培训证方可上岗,非食堂工作人员禁止进入食堂操作间。炊事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帽,并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生产,不赤背、不光脚、不吸烟,禁止随地吐痰。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人次的罚款。10、变质腐烂的食品不得购买、食用,每次买菜回来后必须经各施工队长监督检查是否有变质的食品。剩菜必须冷冻储存,食用前必须高温消毒;不得购买、食用扁豆、四季豆(未煮熟的扁豆、四季豆有毒)、所有食品必须单独存放,每餐饭菜必须留样,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的事故。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11、食堂生菜、熟菜容器、切刀、砧板严格分开。食堂内不得做凉菜。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12、煤气罐必须立放使用,气压不足时禁止在地面滚动或敲击。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13、食堂使用的液化气,必须为正规供气站所供应,且同供气站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14、严禁在生活区从事黄、赌、毒、偷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有违反, 一律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15、严禁在生活区打架斗殴或借酒生事,情节严重者,开除出本工地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对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16、爱护公物人人有责,不做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事,损坏公物须赔偿,并对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17、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生活区宿舍、食堂使用性质。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18、为保证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满足生活区防火要求,消防通道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阻挡、占用(停放车辆)等,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处罚款。19、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生活区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200元/处的罚款。20、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生活区(如汽油、管制刀具等),一经发现,一律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本条例自即日起执行,原处罚条例同时废止!XX住宅楼等14项项目部201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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