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信贷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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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信 贷 管 理 制 度为加强公司信贷管理,严格规范信贷行为,防范贷款风险,合理设置制衡机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总 则第一条 公司经营贷款,必须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应当实行审贷分离的审批制度。第二条 小额贷款是指我公司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与经营以及项目建设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小额贷款的发放,应自主选择贷款对象,自主确定贷款准入条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村专业户。1、中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企业。2、微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生产经营规模微小的生产经营性企业。3、个体工商户: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4、城镇居民:符合法定年龄,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巴中市城镇居民。5、农村专业户:指以商品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以家庭生产、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能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专业户情况证明材料的经营者。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和用途第五条 小额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借款人年龄在20周岁至60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巴中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巴中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具备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4、法人需提供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除外)、特种经营行为还需提供经年检的特种经营许可证;自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等。5、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原则上应有固定场所,经营盈利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7、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资产负债率等应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要求; 8、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六条 申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标准:1、借款人在贷款人托管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账户,用于贷款本息结算;2、贷款用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4、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并与负债规模匹配;5、具有稳定的上下游客户和市场网络;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七条 贷款用途1、用于借款人合法生产经营以及项目建设活动中正常资金需求;2、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经济组织的合法资金需求,用于批发业、零售商贸业、物流运输及其它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主业清晰的中小企业;3、小额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等)、期货交易市场;不得用于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4、禁止向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以及为其配套的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5、禁止向环境污染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产品质量差、市场销路不畅的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第八条 贷款币种:本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第九条 小额贷款按照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小额贷款。短期小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以内,中期小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长期小额贷款期限为3年以上。法人借款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个人借款人贷款期限+借款人年龄(共同借款人年龄,以最小年龄计算)之和不得超过65岁。第十条 贷款支用方式为直接支用,直接支用是按照借贷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完成公司贷款审批流程,签署完成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方式。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小额货款额度是在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结合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已有融资、经营收入、还款能力、信用等级等综合确定。同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利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第四章 客户信用评级第十三条 法人客户评级的基本概念和规定1、法人客户评级是对法人客户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评价,评级结果反映其一年期违约概率。2、客户评级范围,在我司办理融资业务和为我司融资提供保证的小企业客户均需评定信用等级。其中,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客户或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方式办理业务的微型企业客户,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抵押物价值,按照审慎性评价原则,在系统中直接确定信用等级为A级,可不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其他小企业客户均须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借款人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评级我公司可直接认可)。第十四条 对需要进行信用评级的公司客户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定义、评分办法,按照公司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对未达到信用评级条件的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主要依照对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的分析判断以及提供的担保条件,确定其贷款准入资格和授信额度。第五章 统一授信第十六条 统一授信的基本概念1、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我司系统对客户办理的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2、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我司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最高风险限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属我司商业秘密。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核定专项授信额度,专项用于办理受信审批时制定的融资业务。3、融资风险总量:是根据客户在我司的融资余额结合期限、担保、品种等风险系数折算的加权风险值。4、客户授信额度:是我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可向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后,一般应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收取承诺费。第十七条 授信管理的原则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四统一的原则授信主体的统一是指我司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授信形式的统一是指我司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授信币种的统一是指我司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本外币融资都必须纳入授信范围之内。授信对象的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司建立融资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第十八条 对公司客户授信额度的确定,按照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 贷款的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一、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企业的基本资料、贷款需要的资料、担保的资料等。借款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本次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提供担保情况等。二、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身份、资质、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环保是否达标、综合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主要内容:1、借款人基本情况,如借款人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情况、企业性质、组织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素质等。2、国家或地区所属行业政策对借款人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调查企业经营现状,分析发展前景;3、借款人及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借款人的主业变迁情况和主要关联关系;4、经过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章程)、特种经营许可证等。5、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主要资产构成、负债结构、付息负债情况、资金运营情况、主营产品结构、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偿债能力及还款来源等,环保是否达标;6、贷款期限内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7、借款人的综合收益能力、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信用状况;8、对采用担保方式的,要重点调查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有争议、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资格和能力等情况;9、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意见并撰写贷款调查报告,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长短、贷款利率水平、担保方式等明确意见,送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初审。三、对小额贷款应坚持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在业务操作时应分别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和相关企业在各家银行间的贷款情况,防范借款人融资过渡的风险。四、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对借款人主体资格及借款意愿的真实性、合理性、业务交易背景、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的状况,贷款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客户经理调查情况意见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送风险控制部门审查。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风险控制部门应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客观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信息、贷款信息录入是否准确;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借款申请人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贷款担保是否足额、合法、有效;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贷款人有关规定;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融资金额是否适度,贷款期限是否匹配,利率、还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否条符合相关规定;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调查人是否履行了调查职责,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并负责撰写详细的审查报告,提出审查结论。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对符合审议标准的贷款实行董事会会议和贷审会会议审批制度(小额贷款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不符合标准的贷款按照贷款审批权限执行,但必须完成审批前的全部审查、审核程序。第七章 信用贷款第二十二条 信用贷款的基本概念和要求一、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保障贷款债权实现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确定信用贷款的基本依据。二、不得对我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禁止向根据银监会规则界定的我司关联自然人和我司在职员工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三、发放信用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 信用贷款的条件一、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我司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有下列条件:1、基期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2、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值(含);3、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4、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5、无不良信用记录;6、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借款人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不适用第3条的规定,但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且在实际经营期内未发生经营亏损。二、对借款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但有政府(含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作为贷款保障措施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但必须严格管理;同一笔贷款既采用信用方式又设定了担保的,和借款人要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贷款金额。四、借款人为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在25(含)到55(含)周岁之间。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巴中市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且在巴中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拟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家庭月贷款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均可支配收入)控制在50%(含)以下,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贷款本息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存款、债券、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任何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第八章 贷款担保管理第二十四条 贷款担保的基本概念和规定一、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二、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三、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和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四、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五、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司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我司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司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我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我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七、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 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八、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司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第二十五条 贷款保证担保一、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司贷款的保证人。1、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2、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5)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6)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7)无重大经济纠纷。3、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的住所;4)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5)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4、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1)担保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2)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4)我司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二、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为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5)章程;6)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7)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8)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9)预留印鉴卡;10)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11)我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3、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我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5)我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 贷款抵押担保一、抵押物的范围1、我司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2)建设用地使用权;3)抵押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3、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并在核实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因素。如果已经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价值不足,还应就建设过程中逐渐直至最终形成的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以上所列房地产抵押,原则上应当将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天台、走廊、停车场、空余地或者其他设施同时抵押,但属于业主共有的除外。本条前述各款规定的抵押物范围均须在抵押物清单中载明。4、我司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1)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本条第一大点中的第1小点第三款和本条第一大点中的第3小点第四款规定的除外;3)国家机关的财产;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的除外;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7)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8)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9)已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动产;10)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11)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的机器、设备以及专用机器、设备;其中,专用机器、设备是指专用性强、流通性差,难以通过市场交易及时变现的机器、设备。12)依法不得抵押或依法行使抵押权受到限制的其他财产。5、抵押物的价值应覆盖抵押物所担保的贷款债权。我司不得接受已经设置抵押的抵押物重复抵押。6、我司不得接受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二、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1、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司贷款的抵押人。2、抵押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资料同保证人提供资料一致;2)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3)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4)抵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权属证明、所在地、状况、数量、质量、评估价值,同一抵押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证明等;抵押人为自然人时,不需提供本条第一款材料,但需另行提供下列材料;1)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3)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3、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4、以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做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5、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6、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人,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7、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和承租人承诺放弃对租赁财产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8、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以预售房屋设定个人贷款预抵押担保的,还应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办妥了销售登记备案手续,且预售房屋主体结构已封顶。我司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交抵押物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的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9、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共有的房屋还应有房屋共有权证。10、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11、以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三、抵押物的抵押率应当综合考虑抵押物种类、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可能发生的价格变动、变现费税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1、房产(含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率不得超过30%(如以划拨方式取得,抵押物价值应扣除土地出让金);3、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矿业权的抵押率不得超过60%;4、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抵押率不得超过50%。5、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中以汽车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6、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且应从严掌握。按以上抵押率计算,抵押物的担保额度不足以覆盖贷款额的,应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其他担保。第二十七条 贷款质押担保一、质物的范围1、我司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1)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2)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2、我司可以接受下列权利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国债、金融债券;3)银行存款单;4)应收账款。二、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1、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司贷款的出质人。1、出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资料同保证人资料;2)出质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3)出质人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4)质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质物的名称、权属证明、状况、数量、质量、价值或评估价值等;出质人为自然人时,需另行提供下列材料:1)出质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2)出质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3)出质人及配偶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2、以商业汇票出质的,还应有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增值税发票的,可提交其他发票)。3、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1)凭证式国债,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凭证式国债的书面文件;2)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4、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1)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书面文件;2)存款人委托我司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3)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4)存款行与我司签订的质押止付协议。三、出质权利的质押率应当综合考虑质押权利的种类、易变现性、发行单位的信用等级以及市场价格、商业风险、相关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1、人民币存款单的质押率一般不超过80%,也可根据业务需要和风险情况适当提高,但存单金额至少应能够覆盖贷款本息;2、外汇存单、外汇现汇(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可兑换的币种)的质押率不得超过80%,其中个人外汇存单质押率可适当提高,但存单金额至少能覆盖贷款本息,并应充分考虑汇率风险;3、国家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90%;4、金融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60%;5、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80%;6、普通应收账款质押率不得超过50%。按以上质押率计算,质物的价值不足以承担贷款担保的,应另行提供其他担保。质押率=(本金+贷款利息)/质物价值。第九章 贷款发放、使用与偿还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一经批准,信贷业务部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协议等。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妥抵(质)押登记或背书等手续;采用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作为担保的,应签订合法有效的保证担保合同,方可发放贷款。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必须经公证处进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第三十条 应与借款人协商尽量由借款人缴付办理公证、保险、抵(质)押登记手续等有关费用。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未按约定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发放、按照执行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可按合同约定授权委托银行主动从借款人开立的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第三十三条 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还可采用本利不同期还款法(按月付息,按季、半年、年还本)及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提前还款一、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向贷款人书面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二、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后,还款方式不变;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应一次性结清全部贷款本息,贷款利息算至贷款结清日期止。三、贷款人可根据提前还款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违约金,收取比例按提前归还与原约定到期日应付利息的20%的罚息。第三十五条 贷款如发生逾期,贷款人应加强催收,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收取执行利率上浮50%的罚息。第十章 贷款期限管理第三十六条 贷款展期的基本概念及规定一、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借贷双方经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二、本规定适用于向我司申请各类贷款展期。三、办理过展期的贷款按新增贷款进行管理。四、展期贷款的五级分类最高列为关注类。第三十七条 贷款展期的条件一、基本条件1、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按规定进行年检。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3、还贷意愿好,积极配合我司收贷收息,无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4、能配合我司的调查、审查和检查,法人客户还能及时向我司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5、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6、能提供符合我司要求的足值、有效的贷款担保。7、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8、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办理信用贷款展期时,须提供经我司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后方可办理。借款人能够提供符合我司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方式的,不适用上述第5款的规定。二、其他条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可以办理展期:1、原定贷款期限短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2、因归还贷款计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贷困难;3、因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暂时有困难;4、经我司确认已落实还贷资金来源,但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第三十八条 展期的办理程序一、借款人申请办理展期,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由我司受理并初审。二、对经初审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我司应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贷能力进行综合测算,落实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三、办理保证贷款展期时,由原保证人继续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必须出具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原保证人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愿继续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人须另行提供我司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担保。办理抵(质)押贷款展期时,须同时按照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质)物登记和保险手续。四、贷款展期不得直接改动原借款合同和借据。经审批同意后,我司应根据批准的贷款展期条件,在原期限到期前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五、我司在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前,应对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存在可能危及我司利益和贷款安全的疏漏,应与借款人、保证人在借款展期协议或同意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中订立相关补充条款予以补正。六、为促进借款人按调整后的期限归还贷款,我司应在借款展期协议中提出与偿付贷款本息相关的附加条件。贷款展期期限超过半年的,原则上须按月或季还款。七、借款展期协议和保证人同意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均须经我司审查认可。第三十九条 展期期限及利率一、贷款展期期限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贷款收益、借款人还贷能力和其他还贷资金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因素。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贷款展期后的利率浮动水平原则上须高于原贷款利率浮动水平,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的4倍。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根据新的期限档次利率确定,且利率浮动水平原则上不得低度于原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第四十条 展期后的管理一、贷款办理展期后,信贷业务部要将办理贷款展期的客户申请、批准文件和借款展期协议等资料移交到档案管理室与原借款合同、借据及有关资料、文件等一并归档保存,以确保贷款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二、办理贷款展期后,信贷业务部要加强管理,严格监控,风险控制部要对贷后管理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展期贷款到期后按时收回。三、展期期限达到规定上限的,展期贷款到期后必须收回,不能收回的,从到期日次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四、对贷款展期后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我司要运用法律及其他手段催收贷款本息,同时停止受理新增融资申请,并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四十一条 借款合同变更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贷款人按照原有贷款审查、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根据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本息,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前,原借款合同约定继续有效。第四十二条 借款合同依法需要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成一致意见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履行。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自然死亡、经相关管理部门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如果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抵(质)押物,或向保证担保人追偿债务,用以归还未清偿的债务。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约同当事人办理注销抵(质)押登记(或备案、背书)的手续,返还质押物、抵押权利凭证等。第十二章 债权保护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担保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构成违约行为: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它费用;二、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三、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四、抵(质)押物受损造成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质)押价值,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而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抵(质)押,而借款人不予配合的;五、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予、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六、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中未履行完的义务;七、借款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致影响债务清偿的;八、借款人拒绝贷款人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九、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贷款期间拒绝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的;十、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的其它违约行为。第四十六 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要求增加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和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担保;三、在原贷款利率上上浮利率或加收罚息;四、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五、向担保人追偿债务;六、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置抵(质)押物;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措施。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置抵(质)押物收回贷款本息;一、借款人自然死亡,经有权部门宣告死亡或失踪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虽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但其不履行偿还债务义务的;二、借款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致影响债务清偿的;三、贷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监护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四、借款人对其它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它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的。第十三章 贷款管理及奖惩措施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管理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对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全过程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贷款检查、贷款风险预警、不良贷款管理、贷款利息管理、贷后管理等。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必须加强对小额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本息收回。第五十条 贷款使用过程中,贷款人要按照规定的检查间隔期和检查内容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并撰写检查报告。贷款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对借款人进行检查。第五十一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加强对小额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控,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检查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贷款抵(质)押物等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第五十二条 风险预警是通过贷后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贷款风险的早期预警信号,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尽早识别风险的类别、程度、原因及发展变化趋势,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问题贷款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以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第五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定期监控抵(质)押物状态,对借款人进行跟踪检查,可采用多种方式(如电话回访、市场调查、客户交谈、信函服务、实地调查等)了解客户经营情况,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第五十四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过期,特别要检查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其它权属证明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第五十五条 在贷款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送达“贷款本息到期通知书”,若借款人贷款逾期或欠息(包括分期偿还贷款的本息,或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利息),贷款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送达“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采取相应的日常催收、特别催收和保全催收措施,催收方式和催收频率应与逾期贷款的风险状况相匹配。第五十六条 贷款人要按照贷款通则和有关文件规定,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等级分类。通过等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应贷款质量。二、发现信贷资产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改善贷款管理,逐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三、为提取呆帐准备金提供依据,全面履盖贷款风险。第五十七条 贷款人评估信贷资产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即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第五十八条 不良贷款处理后三类不良贷款及突发风险贷款应纳入贷款人法律保全工作管理,由风险控制部和信贷业务部根据贷款人资产保全业务制度进行专业清收管理。符合资产损失核销条件的,应由贷款人按照规定逐笔、逐级上报核销。对已核销的资产,应进行帐销案存管理。第五十九条 贷后管理实行“分工负责,部门合作”制度,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在贷后管理中按下列规定分工1、信贷业务部信贷人员负责对分管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和本息催收;搜集借款人各种经营管理信息,分析企业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变化情况;按要求写出贷后检查报告,并报送信贷业务部经理认定;落实对企业的监管措施。2、信贷业务部总监负责督促、组织本部门贷后管理工作,对贷后检查结果审核认定;逐户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以及服务优质客户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年初提交借款人上一年情况的检查分析报送公司分管副总和总经理。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以及对借款大户的贷后检查报告须向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报告,对涉及资产保全的问题,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3、风险控制部负责全公司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不良贷款压缩目标的制定与考核,以及按照规定权限如实上报审批有关呆帐核销及利息的停、减、缓、免工作,督促信贷部做好贷后管理工作。4、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法律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问题,及时答复并提供法律支持,负责不良贷款追债过程中公司债权的保全工作。5、分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分管部门的贷后管理工作,处理突发事件,针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实施,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6、总经理对公司贷后管理工作的效果全面负责,并重点掌握公司前十个借款大户的贷后管理工作;对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财务部、办公室等部门反映的问题负责协调并提出解决措施;主持或委派分管业务副总经理主持召开贷款风险状况及资产质量分析会,每季至少一次。对贷款风险程度较高、不良贷款和欠息增加、亏损加大以及挤占挪用流动资金的借款人,逐户进行分析,并提出加强监管的措施。二、信贷业务部、财务部、风险控制部、办公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一)财务部进行柜台监督:1、财务部与信贷业务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做好对企业帐户存款的监督和贷款本息的扣划。财务部应在结息日的次日和每月初向信贷业务部提供欠息客户明细帐。2、信贷业务部向财务部提供需要重点监测的欠息欠贷客户的名单,并提出扣款要求,财务部按照客户经理的要求,从贷款入帐时就协助客户经理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执行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等提出的帐户管理要求。(二)办公室要协调相关法律部门积极配合信贷业务部在贷后管理中及时研究处理有关法律问题。信贷业务部对在公司债权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和答复。办公室协调相关法律部门处理有关问题需要信贷业务部提供相关资料或信息的要全力配合。第六十条 贷后管理的奖惩措施一、对下列问题要查明原因,严肃处理。1、贷后管理责任制未落实到位;2、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3、对不良贷款原始资料保管不善,清收转化不力,造成信贷资产质量恶化;4、不积极催收贷款本息;5、遗失贷款原始资料,对公司利益造成危害;6、隐瞒问题或不及时汇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下级报告的问题,造成贷款风险增大;7、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抵(质)押物被转移、丢失、损坏等,造成贷款风险增大;8、索贿行为对公司造成荣誉损失;9、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贷后管理。对出现上述情况的管理人员和管理部门,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调离岗位、撤职停职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开除、经济赔偿、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下列情况要核准事实,给予奖励。1、严格执行贷款管理制度,并按期收回贷款本息,成绩突出的;2、清收不良贷款成绩突出的;3、工作有创新,成效显著的;对取得以上成绩的部门和有关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并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提拔任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十四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XXX公司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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