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水利局保密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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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水利局保密工作制度汇编 目录 第一章 守则第一条 保密守则第二条 国家公务人员保密守则第二章 职责第三条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职责第四条 保密干部工作职责第五条 专(兼)职保密干部岗位职责第六条 保密制度第三章 制度第七条 保密工作制度第八条 保密工作的领导和保密专(兼)职干部工作制度第九条 学习制度第十条 保密检查制度第十一条 调查研究制度第十二条 领导及涉密人员工作制度第十三条 密件、密品管理制定第十四条 涉密会议保密制度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位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人事、劳资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第十七条、计划、统计和财务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第十八条、工程技术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第十九条、文秘人员保密责任制度第二十条、档案、资料管理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第二十一条、复印、打字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第二十二条、收发、通信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第二十三条、小车司机保密岗位责任制度第二十四条 打字复印、对外提供资料保密制度第二十五条 泄密事件报告制度第二十六条 水利局机关使用计算机保密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条 档案保密制度第四章 计算机与网络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 信息上网保密审核审查制度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 电子政务内网保密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维修和销毁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 通信办公自动化保密制度第五章 其他第三十八条 定密工作程序第三十九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涉密电子、通信、办公自动化设施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第四十二条 保密人员应享受的权利 第一章 守则第一条 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二条 国家公务人员保密守则一、不询问、阅听、记录不该知晓的国家秘密事项;不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密电明传、明密混用。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国家秘密。九、非经批准,不得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十、不在出国、出境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到保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职责一、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坚定不稳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决定;二、从自身优越,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保密工作讲话,认真学习各项保密法规,熟悉本部门、单位的保密范围和规章制度,明确自己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中的重要责任;三、以身作则,自觉地遵守保密法律和各项保密规章,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带领部属落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四、从全局出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紧密结合业务工作,认真抓本部门、单位的保密工作,了解和掌握分管领域的保密范围,做到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保密工作就开展到哪里;五、经常研究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六、大力支持查处失泄密事件,严格执法执纪;七、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切实把保密工作列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支持和参与保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努力开创保密工作新局面。 第四条 保密干部工作职责一、直接对本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协助分管领导抓本部门、单位保密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二、协助本部门、单位领导抓好保密法的贯彻实施和配套法规、文件的落实、宣传教育及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建立;三、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保密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保密业务知识,顺利有效地开展工作;四协助本部门、单位领导督促、检查本单位各项保密工作,对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协助本部门、单位领导加强对本单位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施的保密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六、做好本部门、单位的依法确定密级;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专(兼)职保密干部岗位职责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二、负责起草部门年度保密工作总结,拟办一些主要的情况汇报等综合性文件材料。三、负责单位文件的收发、呈办、平时立卷、年终归挡、销毁工作。四、遵守各项保密文档制度,严格手续,做到及时、准确妥善保管,便于查找。五、负责各种保密书刊资料的征订,收款及分发工作。六、负责保密宣传、教育、编写保密信息和保密日志黑板报及其它宣传资料。七、负责录像带的播放、借用(只对组织不对个人),严格保管借用登记制度。八、深入涉密单位,调查研究。履行保密工作汇报制度。九、检查和审定,单位和个人携带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具的管理工作。十、负责节假日和专项保密工作检查。十一、负责保密工作的信息收集和反馈工作。十二、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制度 第六条 保密制度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二、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非经原确定密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性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三、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护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四、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五、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六、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它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七、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八、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九、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十、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十一、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十二、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十三、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十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它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七条 保密工作制度一、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面正确地履行办公室的各项职责,及时将工作情况向有关领导请求汇报。二、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全面掌握、深刻领会保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对各项工作任务、标准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三、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外出须向领导说明去向,值班期间,坚守岗位,有事及时请求汇报。四、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五、年底对保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第八条 保密工作的领导和保密专(兼)职干部工作制度一、保密工作领导及保密专(兼)职干部要充分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保密学习,增强保密观念。二、单位的领导和保密人员要了解本单位工作中,那些属于秘密范畴,并且在工作中要加强保密意识,防患于未然。三、保密工作年初要有计划,按要求记好月志,并经常检查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年底要有总结。四、单位一经产生密级文件,保密人员一定要按要求进行划密确定密级和期限,如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及县保密局请示、汇报。五、秘密文件不能放在桌子上,一定要存放在柜子里加锁,人离开办公室一定要把门和窗关好。六、秘密文件的收发、传递、传阅要有签发手续,不能善自扩大阅读范围。七、本单位的涉密文件要有专职保密人员拟稿,并报领导签发,起草时要用钢笔,格式要规范,按规定划密,确定秘密。八、领导阅读完秘密文件后,要及时交给保密人员,不能放在桌子上,或随意带家积存。九、涉密人员调动时,必须将涉密文件、资料交清,不能私自带走。十、秘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阅读,不能在公共场所,私人交谈中谈论文件。十一、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向县保密局反映,并协助有关单位部门查处。十二、认真做好秘密文件的清退和烧毁工作,做到清退和烧毁有清单,烧毁文件时,须经领导审查批发,两人监烧,个人不得烧毁秘密以上的文件。十三、秘密文件及内部刊物,资料不得向废品收购人员出售。 第九条 学习制度一、集中学习随同办公室一并进行,时间一般安排在星期五下午进行。二、学习内容:1.政治学习: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主,结合形势和各项工作任务,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和调兵山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文件,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修养;2.法制学习:以“法制进机关”工作为契机,学习宪法、保密法、公务员法、水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实施意见和办法,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法律素养;3.业务学习:以理论为指导,结合工作实际加大水政执法、行政审批、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等业务环节的学习力度,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三、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自学刻苦的良好学风,遵守学习制度,按期完成各阶段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任务。四、学习形式以集体组织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讨论与交流学习体会相结合。 第十条 保密检查制度一、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项保密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也组织自查、互查和抽查。三、检查内容:保密工作组织领导;领导干部执行保密领导责任制情况;保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保密宣传教育情况;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涉密载体管理情况;重大活动和项目保密管理开发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调查研究制度一、调研活动要紧紧围绕部门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调查研究的针对性。二、经常深入到各涉密单位了解动态性、苗头性的情况。三、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或体会文章。 第十二条 领导及涉密人员工作制度一、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的业务中,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齐抓共管,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对保密工作实行层层抓,一抓到底。二、经常听取保密工作汇报,检查保密工作情况,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领导干部按规定阅办文件,下班时检查清理办公室留存的秘密文件,并及时清退给文件管理人员,不得带入家中或公共场所。四、领导干部在阅完秘密文件或参加的一些重要会议中知悉的秘密事项,应注意口头保密,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五、涉密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高度警惕,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带入工作室或谈论秘密事项。六、涉密人员对本部门、单位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及时确定和标明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七、涉密人员应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各种保密法规,并积极参加保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保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密件、密品管理制定一、密件的草稿、修改稿、清样和制作中的密品,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十日),严格控制印制数量,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绝密级密件、密品制作应当采取封闭方式。二、绝密级密件、密品,非经原确定密级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擅自扩大知密范围。密码电报不得原文转发。密件、密品须经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在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单位复制,复制的密件、密品视同原件管理。三、密件、密品应严格控制发放范围,收发应逐件清点,并严格履行编号、登记、签收、清退等手续。四、密件、密品传递应由机要通信或机要交通部门传送,绝密件(品)应由两人护送或派专人专车传送,不得参加公文交换站交换;确因工作需要,发往国外的密件(品)应通过我国外交信使传递。无法通过外交信使传递的,必须经保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后,方可携带出境。绝密级密件、密品严禁出境或向外提供。五、汇编密件或者摘录、引用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经制发机关或其授权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六、使用、保存密件、密品应当有可靠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严禁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密件、密品。七、机构撤并的单位,应将密件、密品移交承担其职能的机构或上级主管机构;涉密人员调离或者退休前应办理完保密密件、密品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八、上级机关、要求清退的密件应按规定时限清退,超过时限清退不出的,由收件单位的保密组织作出处理并向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九、对于应当归档的密件、密品,应当整理立卷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移交档案部门保管。十、严禁将密件、密品作为废纸、废品出售;销毁密件、密品必须由经管人员登记造册,报主管领导批准,由两人以上押送指定地点监督销毁。 第十四条 涉密会议保密制度一、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并进行登记;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二、会议场所应当设置警戒区域和警卫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特别是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三、文件、资料的分发应当验明收件人身份,并严格编号、登记、签收,同时发给密件、密品通知单,与会人中会后应当如数交单位登记保管,必要时会后立即收回。四、涉密会场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禁止使用无线通信(如手机)。五、不得通过无加密措施的线路举行涉密电视、电话会议。六、会议主持者要确定会议的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对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申明,并提出具体保密要求。七、会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进行清场检查,确保不遗漏密件、密品。八、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涉密会议具体内容提供新闻、出版单位公开发表。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位保密制度一、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在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或涉及国家秘密的部位。本局的保密要害部位主要是指办公室、打字室、档案室、保密室、财务室、会议室等部位。二、保密要害部位必须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和设施,提高保密技术防范能力。三、保密要害部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度。保密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作好保密工作。四、加强秘密文件、网络管理1.收文中对标注密级的文件,应单独进行登记,坚持公文登记制度,在签收、分发、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的各个环节,均应履行公文登记手续。并按领导签发的阅读级限分送,阅后及时收回,进行单独保管。公文的归档、立卷、保管,按有关规定执行。2.本单位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凡涉及国家秘密的,要标明秘密等级,列明发放范围,经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印发。上报或下发秘密以上级别文件的,要单独装封,不得同其它文件混装,办理全过程要指定专人负责。3.秘密以上级别文件的印制一律在机关内部打字室进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打字室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局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严守国家秘密。所有对外发送的公文,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审批和编制文号后,由打字室按相关文件格式和规定份数印制。中央、国务院,市政府制发的机密、绝密文件,不准复印或转发。其它标注密级的文件,经批准复印的,要严格履行登记、接交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标注密级的文件不准用明码电报外发,不准用计算机、传真、普通电话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传递秘密文件的内容。打印后的清样、版纸、废页要立即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存。4.凡是因公出差或参加会议,需要携带标注密级文件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要有相应保密安全措施。5.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局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确保档案工作秘密安全。严格档案库房管理,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接待查档时,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制度,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查阅档案资料,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不该提供的资料坚决不能提供。6.任何个人不得私抄、私藏、私借、私送标注密级的文件。7.销毁废止文件和资料(含内部刊物),要进行登记,经领导审批后,派专人到县保密委员会指定的地点销毁,严禁擅自出售,自行销毁各种文件资料。8.网络管理人员,各股、室、站、队、局属单位应加强本系统(单位)计算机网络的监视和管理,杜绝涉秘内容上网或传送。五、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如有失泄密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保密部门做好失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第十六条、人事、劳资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一、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资料,要按规定范围报送,不得任意提供。确因需要提供的,要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对人事变动、干部任免、工资晋升,奖惩等事项,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任意泄露。三、在涉密人员时,要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机关批准或备案。四、人事档案,要健全保密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内,更不得把档案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 五、传递人事档案,必须通过保密渠道,不得用平信或挂号信邮寄。六、人事部门考核干部要把保密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计划、统计和财务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一、起草文件和上行下达计划、统计报表资料时,要按保密范围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要标明密级,期限,并作出标志,严格履行登记编号和签收手续。二、有关国家秘密的数据、报表,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和提供。外单位要求提供有关数据时,必须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并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按批准的范围提供。三、股室自存的秘密载体、计划、统计报表等,应按保密规定,注册登记,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工程技术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一、设计图纸,属国家秘密的要标明密级期限,做出标志,并编上号码。二、涉密的草稿、计算机用纸等,必须指定专人按规定及时销毁,不得作废纸出售。三、借用的秘密图纸、资料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他人,要放在安全地点,妥善保管,用完后尽快清退。四、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介绍或提供有关国家秘密技术数据、图纸和资料等。五、凡外出开会带回的秘密图纸、资料等必须及时交单位或部门登记、编号、集中保管,不得由个人存放。六、开展技术咨询工作,必须遵守保密规定的技术专利规定。 第十九条、文秘人员保密责任制度一、严格执行保密文件管理制度,凡收到密级文件,要认真清点份数、页数,及时登记、分送,并做好催办、检查、清退工作。二、本单位制发的密级文件,在制发过程中要保守秘密,同时要标明密级、期限,做出标志,并编号、登记,按规定分发履行签收手续。 三、凡属国家秘密载体等不得随意向无关人员提供。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提供时,须持相关部门介绍信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按批准范围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档案、资料管理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一、负责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室的保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人事档案暂不标明),要标明密级、期限,并做出标志,严格按保密规定和制度办事,同时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利用。三、查、借、阅秘密载体,要严格审批手续,执行保密制度。查阅档案、资料必须在档案室内查阅。借、调档案、资料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并办理借、调手续,外单位须持相关单位介绍信。 四、借出的档案、资料,要定期收回,不得长期存放在外。 五、利用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本室的管理人员提取,不得让借阅者进入室内库房内自取自放档案材料。六、对秘密载体要保管好,不用时应存放在安全设施里,人离开办公室,要注意关好门窗,以防意外。 第二十一条、复印、打字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一、复印、打字室,要根据保密法规,健全保密制度。二、凡复印、打印密级文件、资料,要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严格控制份数,不得多印私自留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泄露密件内容。三、注意检查审批手续,没有经过批准的密级文件、资料等,应拒绝复印和打印。四、收到的密级文件、资料等底稿及磁盘,要妥善保管,存放在加锁的抽屉内。文件印好后,要及时通知主办人员提取。蜡纸、复写纸和废纸要及时销毁,不得乱扔。五、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文印室。第二十二条、收发、通信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一、收、送密件要认真履行登记、签收手续,绝密件要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二、密件要随身携带,但不得携带密件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外游览,以防丢失、被窃。三、收密件要放入柜内,不能堆放在桌面上。急件密件要及时通知或送给有关部门 。四、不得让无关人员随便进入收发室内。 第二十三条、小车司机保密岗位责任制度一、接送上级领导人时,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时间、地点和行车路线。二、不得随意泄露领导外出开会时间、地点和内容。三、领导谈论密级事项,严禁外传。四、发现领导遗忘在车上的文件、资料,要原封并及时亲自交还给本人,不得私自翻阅。五、未经乘车领导同意,不得擅自让人搭车。第二十四条 打字复印、对外提供资料保密制度一、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二、复制的废品应注意保管并及时销毁;三、履行登记手续后,再由有关部门、人员签字领取使用,还要在备考表中注明复制日期、份数、批准人;四、对已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五、提供国家秘密资料,须经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批准,并且只能提供副本或复印件;六、经批准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七、涉密资料的发送要通过机要交通等保密渠道传递,特殊情况需要携带时,要按照保密规定的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防范措施。八、在局打字室打印秘密文件的,印刷完成后磁盘内的内容要监督印刷人员删除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五条 泄密事件报告制度一、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局面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二、报告的具体内容如下:(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二)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发现经过;(三)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四)泄密造成或可能千百万的危害;(五)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六)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水利局机关使用计算机保密工作制度一、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二、已经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存有人事处有关涉密的信息。三、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要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四、存有涉密信息的磁盘不得随意带在身上或带到非工作地点。五、利用光盘和软盘备份涉密信息,应作明显密级标记,按密级严格管理。六、使用电子文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文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和学校秘密信息。七、需要查调已存入计算机的人员信息库时,必须经过主管人员信息库的领导同意,方可查调。八、对我处的每台计算机由档案信息办专人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查杀病毒。九、我局工作网页,由专人进行发布消息,专人维护,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修改网页内容。 第二十七条 档案保密制度一、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均应树立保密观念,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共同保守档案机密。二、对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借阅,并严格履行手续。查、借阅机密档案要经主管领导批准。三、对机密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机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机密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四、凡涉及档案机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五、利用者对所借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公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六、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以废纸出售。七、发生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保密或保卫部门,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和被盗密者,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计算机与网络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一、计算机由专人负责,一般为微机操作人员。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熟练掌握规定中的各项保密规定,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三、计算机操作人员负责计算机的安全、维护工作,定清理过期文件、保持计算机整洁,保证计算机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负责建立设备档案和运行记录。四、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便使用电脑设备。五、禁止个人随意在计算机上删除、拷贝系统文件和应用软件,及改变计算机的系统设置,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便更换电脑硬件和软件,拒绝来源不明的软件和移动存储介质。六、涉密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其相关物品概不外借,确系工作需要,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七、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顺序依次开关机;如遇到不懂的操作指令,应及时向专管人员和主管领导汇报,禁止随意拆机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并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用的保密措施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相一致。三、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审计跟踪、防电磁辐射等技术措施。四、设置进入电脑的密码。五、专门设置存入电脑中的涉密的文件的文件夹,并设置文件夹的密码或口令。六、计算机上使用的密码或口令需经常更换,严格保密,不得告诉无关人员,自己的工作口令由个人保管,如有泄密,应及时更改,否则如发生纠纷和损失,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七、软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前必须确保无病毒。八、机房不得携带易然、易爆物品。九、机房严禁乱拉接电源,防止短路或失火。十、安装坚固门锁系统,防止计算机设备被盗。十一、使用人在离开前应退出系统并关机、关闭电源。 第三十条 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一、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使用和销毁。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方分离。三、涉密信息应当加密传输。四、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复制、输出的涉密文件,应按相应的密级进行管理。五、涉密信息系统处理多种密级的信息时,应当按信息最高的信息最高的密级标明,联网并按相应的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六、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信息应当进行备份,备份的信息应当按照原件的密级进行管理。七、存储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含服务器等)以及介质(如:软盘、硬盘、优盘、光盘)等秘密载体,必须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八、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种程序应当在检索、打印等环节设置程序逻辑保密措施,并与所保护的信息密级一致。九、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不得在与社会公用网络和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三十一条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一、秘密载体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二、制作秘密载体,应依照保密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三、收发秘密载体,应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名等手续。四、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并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必须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五、传递秘密载体,应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并通过特快专递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涉密网络传递。六、复制秘密载体,需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的印章,并视同原件管理;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形式的秘密载体,应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七、保存秘密载体,应选择安全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定期对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按规定应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八、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确需携带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一、用于制作涉密信息的优盘、硬盘、软盘、笔记本电脑等载体,在制作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格式化,确保相关涉密信息被彻底删除。二、对所有磁盘、优盘、硬盘、软盘和笔记本电脑等存储介质存储的文件资料进行登记。三、对所有磁盘、优盘、硬盘、软盘和笔记本电脑等存储介质存储的文件资料一年进行一次清理,需归档的归档,不需归档的进行清除,并建立销毁登记清册。四、因工作需要携带载有涉密信息的磁盘、优盘、硬盘、软盘和笔记本电脑等存储介质外出时,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要采取保密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五、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非办公场所继续完成含有涉密工作任务时,要保证操作场所为安全的独立场所。同时,所用笔记本电脑或其他电脑不能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第三十三条 信息上网保密审核审查制度一、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上网信息经过信息撰写人自审,网络管理员把关,本单位领导严格审查和批准。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载、交流计算机存储的涉密信息,确需复制、转载、交流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三、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做好上网信息资料的审查把关工作,杜绝国家秘密信息上网。四、建立网页的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督促网管员做好上网信息的审查工作。保密组织(工作部门)要做好上网信息的监控工作,确保网络安全。 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制度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信息的局域网络应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访问权限控制、数据加密、审计跟踪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确保涉密信息的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与公用网、国际互联网联网,必须采取物理隔离的措施。进行或不进行联网,都要采取保密防范措施。三、对接入社会公用网络和进行国际联网,要建立严格的网络保密管理制度,做好上网信息的保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保密检查。四、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一律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五、网络运行中,发现有泄露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时,使用者应立刻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十五条 电子政务内网保密管理制度一、电子政务内网为涉密网,电子政务外网为非涉密网;电子政务内网必须与电子政务外网以及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不得直接或间接互联。拉入电子政务内网的计算机为涉密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二、禁止电子政务内网上的计算机通过拔号方式上网;笔记本电脑不能接入电子政务内网。三、机密级、秘密级以及不宜对外公开的重要内部工作信息可以在政务内网上采集、运行、处理、储存。禁止在政务外网上处理涉密信息和不宜对外公开的重要内部工作信息,不得通过政务外网发送含涉密信息的电子邮件。四、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处理。绝密级文件(包括密码发电)应在保密屏蔽室内或装有微波干扰器的单机上的软盘上制作,制作完毕后再将软盘格式化,以确保计算机软盘上的绝密件内容永久删除。五、电子政务内网中的涉密信息,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信息承办人员确定并标明密级,密级标识不得与正文分离。处理多种密级信息时应按最高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六、秘密载体不能在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之间交替使用。 第三十六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维修和销毁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制度一、办公自动化设备所使用的保密技术防范设备(设施),必须是有关部门质量认证或鉴定,经省级(含)以上保密部门批准的产品。二、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财政部门采购中心负责办理,维修时,应遵循下列规定:1.维修前,应当将涉密信息和软件备份后,彻底清除涉密信息或卸除所有涉密存储介质。不能彻底清除或卸除的,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的情况下,派专人监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运回。2.存储涉密信息的介质(如:硬盘、优盘等)如出现故障,需外出恢复存储的数据时,应填写涉密计算机及介质外出维修登记单报部门、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数据恢复。三、涉密载体的销毁范围:1.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2.淘汰、报废或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3.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4.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清退的秘密文件、资料。5.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6.经批准可复制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制品。7.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四、不能继续使用,拟对涉密载体作报废处理的,必须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后,自行对涉密载体中的秘密信息进行彻底清除,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方可申请报废;报废前需填写涉密计算机报废登记单,报部门、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备案。销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派2人以上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以外的单位销毁。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报市保密局处理。六、相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涉密载体流失、失控,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通信办公自动化保密制度一、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电话中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二、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普通电话线路或微波电路召开涉及党和国家的电话会议。三、严格在涉及秘密内容的会议上使用无线话简。四、在电报往来中,严禁用明码电报传递国家秘密,必须坚持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五、严禁用文件转发密电。同一件事发了密电又必须发文件的,在方案要做技术处理。六、涉密较多的重要机关在选址和建设通信设施前,须经有关部门进行通信安全保密审查。七、不准在私人交往中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八、使用进口的办公室自动化设备,事前应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设备安装、调试、检修时,我国技术人员能够解决的,不准境外技术人员介入;确需境外技术人员解决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我方懂行人员监督下进行;完成后须经保密技术检查方可使用。九、对涉密的电子计算机房应建立在安全地带,采取相应的保卫、保密措施装备必要的保密技术设施;规划涉密办公自动化系统和通信系统,要同步规划保密措施,同步预算。十、对秘密信息载体应视同秘密文件、资料进行管理,建立使用、传阅、复制、转送、携带转交、保管、销毁等制度。十一、制定有关计算机使用的保密制度对有关人员应加强管理,明确保密责任,严格保密纪律。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定密工作程序一、市水利局定密工作在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组长为定密工作责任人。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定密工作的组织单位,办公室主任负责定密审核工作。二、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应当严格执行下列基本程序:1.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从拟稿起,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保密范围、期限规定和标志规定提出密级、保密期限、接触范围的拟定意见及定密依据,并标明密级、期限标志。2.定密审核。对承办人员提出的定密意见,应由办公室主任定密审核,审核无误后,提交局主要领导签发。3.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应当在载体上按规定作出正确标志,并根据需要限定接触范围内的人员。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按照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在拟定密级10日内报至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工作部门或上级机关确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管理规定一、秘密文件或资料的草稿、修改稿、清单翻印或复印的秘密文件、资料、秘密物品,应当采取与正式件同样的保密措施。二、印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只能在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印刷厂或机关、单位内部的机要文印室印制。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清退等手续。四、传递秘密文件和物品应当由机要通信部门或指派专人传递;绝密级和密码电报至少应当由两人护送。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五、传阅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建立传阅登记手续,并在办公室或指定场所进行阅办。阅办完毕及时退还,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六、使用或保存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应当有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范措施。七、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必须由经管人员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在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八、严禁将国家秘密、资料和物品出售缎带废品收购站或个体废品收购人员。九、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应当经上级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复制份数,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复制绝密件或制发机关明确规定不准复制的密件,须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制密码电报必须经机要部门批准。十、汇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制发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同意,密级、保密期限和履行范围应当按照其中最高密级的原件所规定的标明和管理。十一、经管使用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当向接替替人员或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私自留存或处理。十二、机关单位撤销或合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移交给制发机关、档案部门或合并后的新单位。移交时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先经过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审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邮寄手续。 第四十条 涉密电子、通信、办公自动化设施管理规定一、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主管涉密电子、通信、办公自动化设施,并经常对操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其认识,增强其观念。二、涉密的办公自动化设施指定一名安全人员负责,此人既要懂保密技术,又要懂保密业务知识。三、存储的秘密信息及资料等要按规定在所附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严格按保密规定管理。四、任何无关人员不能随便进入工作间或接触涉密电子设施,涉密的电子设施必须按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十一条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是指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法规中有关的保密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内容:一、涉密人员在制作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产品(以下简称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二、涉密人员在收发、传递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三、涉密人员在使用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四、涉密人员在复制、摘抄、汇编密件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五、涉密人员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六、涉密人员在保存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七、涉密人中在销毁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八、涉密人员在组织、参加涉密会议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九、涉密人员在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是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十、涉密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十一、涉密人员在出境和境外活动期间,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十二、涉密人员离职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十三、涉密人员发生泄密事故或发现他人泄露国家秘密时应当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十四、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保密人员应享受的权利根据宪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涉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二、参加业务培训的权利。三、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四、享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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