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案例分析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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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案例分析题汇编(申请加精) 一、 1.受市工商局委托组成的质量监督执法小组在例行的检查中,发现甲厂生产的电器严重不符合标准、足以造成人身伤 害,该小组便以工商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 2 万元,并责令其停产停业。在处罚过程中,甲厂提起举行听证的要求,遭 到拒绝。甲厂不服该行政处罚,遂以质量监督执法小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问: (1)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如果不受理该如何处理? (2)如果法院受理本案后,该如何判决? 2.熊某年 65 岁,老伴已逝,有儿女各一,子熊甲与刘某结婚,生有一子熊丙;女熊乙与张某结婚,生有一子张甲, 熊甲 1998 年因车祸死亡。熊某因病也于两个月后死亡,没有留下遗嘱,留有房屋、有价证券等大量遗产,遗产分割 之前,熊乙也突然暴猝。 请问:熊某的遗产如何继承?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1.【要点】(1)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须有被告。由行政机 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甲厂不能以执法小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 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告知甲厂将被告更为市工商局再行起诉。 2.【要点】(1)熊丙可以继承其父熊甲应继承的份额。理由:代位继承。(2 )张某和张甲可以继承熊乙应继承份额 ,理由:转继承。 二、 1.张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 10 年。刑满释放后无业谋生,遂纠集李大、李二、李三组成“自由帮” 经常进行盗 窃、抢劫等犯罪活动。一日张强与李大、李二商量抢劫生意兴隆的千里马鞋店。李三知道后不想去,张强便骗他说, 大家只是挑两双鞋穿罢了,出了事由张强一人顶着。四人在抢劫时被片警和附近老百姓抓获。请问: (1) “自由帮 ”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 (2)李三是否具有法定减轻情节?为什么? (3)对张强应如何量刑? 2.某市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及调查,以出售变质食品为由,对某餐厅予以罚款 1500 元的处罚。该店店主王 某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 (1)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把卫生局列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3)如果原告起诉后,工商局和卫生局改为对餐馆罚款 800 元,并退还了 700 元罚款,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 诉,法院应如何处理?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要点】 (1)属于犯罪集团。其符合犯罪集团特征:三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 重的犯罪活动;重要的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都是有预谋的实施犯罪;不论作案次数多少, 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所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2)李三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李三不是胁从犯,因为他不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被欺骗参加犯罪的,新刑法规 定不属于胁从犯的情形。 (3)对张强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张强同时构成累犯,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要点】 (1)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因其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2 )法院只能以工商 局为被告进行审理。 (3)原告未申请撤诉的,法院应继续审理,此时被诉讼行为仍为改变前的行为。如原告申请撤诉, 法院应进行审查,确定被告的改变是合法的则裁定准许撤诉,若确认违法则裁定不许撤诉,继续审理,依法判决。三 1.被告人肖某,女,27 岁。曾于 1985 年 12 月到 1988 年 1 月先后拐骗少女三人分别卖给某县农民陈某等为妻,获 款共 4100 元。1988 年 12 月,肖某又在西安 旅社以骗术拐卖了一少女杨某到县卖给农民官 为妻。此案案发后, 某县公安局派出人员侦查,侦查终结于 1989 年 6 月 17 日,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 1989 年 7 月 10 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 9 月 7 日某县人民法院以拐卖人口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 5 年。人民检察院认 为县法院量刑过轻提起抗诉,经某地区二审改判肖某拐卖人口罪有期徒刑 7 年。请问:此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 人民法院是如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 2.某科研单位张研究员写了一篇论文在研究刊物上发表,作者吴某亦写了一篇学术论文,在另一杂志上发表,该文中 75%以上内容与张研究员所写论文相同,但却没有在文章中注明出处。张研究员发现后,向吴某提出,指出是侵权行 为。吴某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供张研究员选择:一是在作品上去掉自己的名字,将作者改为张研究员,稿酬也归张研究 员;二是保证在该杂志上发表声明,将张作为论文的第一作者。请问: (1)你认为以上两种解决方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此案办理过程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的刑事诉讼原则。 (1 )分工负责、互相配 合: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和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三机关在分工的基础上通力合作, 互相支持共同查清案件合理断案。 (2)互相制约:三机关的配合是有制约的配合。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要经检察机关批 准;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罪行给以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分的结论,实质上是对检察机关工作的制约;同时,检 察机关的抗诉也说明检察机关对法院工作的制约。正是在这样的彼此制约中,三机关达到配合查清案件的目的。 【要点】 (1)两种方法都不合法。第一种解决方法,因该作品的 20是吴某的智力成果,不是张研究员独立完成的 著作,所以不合法。第二种解决方法实际上是按合作作品处理,但该文在创作过程中,张研究员与吴某二人并无共同 创作目的,也未形成共同创作权,不构成合作作品。 (2)本案吴某的做法属剽窃他人的作品,构成侵权,应依法公开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 1.某部办公厅张副主任接到几份登载任免有关人员的人事信息 。其中,第一份是国务院任命五位同志为有关部副 部长,相应免去有关同志的职务;第二份是某直辖市人大党委会任命一位主管全市农业的副市长,并免去他原任职务, 第三份是某市电子办任命一批所辖电视机厂、广播器材厂等车间主任的信息;第四份是某市人民政府任命一名财政局 长,并且该局财政局长仍是该市人大大常委委员。 问:张副主任接到的人事信息中哪项任免合法?哪项任免不合法?并说明理由。 2. 2002 年 11 月,甲、乙兄弟俩到某县百货大楼购买衣服,在挑选衣服时,甲不小心将衣服掉在地上,并脱落了两个 衣扣,遭到售货员的责骂,并要求甲、乙赔偿 100 元,甲、乙兄弟俩气愤不过,与售货人员发生了争吵,这时大楼的 服装部经理金某出来,不由分说打了甲一记耳光。甲、乙二人推拉着金某要去找总经理评理,在推拉中将一节柜台挤 坏,金某的眼镜也被摔坏,并因此使商店停业一小时,后来县公安局的人员出面才平息了这场争吵。县公安局根据以 上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甲、乙二人处以拘留 7 天。甲、乙二人仍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 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县公安局处罚决定的裁决。甲、乙二人不服,在收到复议裁决的第二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裁决 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甲、乙二人的诉讼? (2)该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3)谁是本案的被告? (4)原告起诉是否有举证的义务? 参考答案:1.按照国家公务员任免权限的有关规定, 人事信息 第一份登载国务院任命五位同志为有关部副部长的 做法是合法的,因为国务院各工作部门非政府组成的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由国务院任免;人事信息第 二份登载的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一位主管全市农业副市长的决定也是合法的,因为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 会可以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人事信息第三份登载的做法不合法,市电子办无权直接任命企业内设机构车间主 任职务,应由厂长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任命;人事信息第四份登载的做法也不合法,因为市政府 无权任命政府工作部门首长,作为市政府组成人员的工作部门首长,只能由市长提请市人大党委会决定任命,且一旦 任职就不应再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2.(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甲、乙二人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对拘留、罚款 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乙二人的诉讼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县公安局的行 政行为,所以该案应由某县人民法院管辖。 (3)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 告;经复议的案件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本案应以某县公安 局为被告。 (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原告不负举证义务,但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 人不得拒绝。 五 1.潘某系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国有)特艺科、包装科业务员。某年某日,某印刷社找潘某,要求调拨纸张给该社。 潘提出白版纸、玻璃纸每令分别加收 15 元和 25 元“奖金 ”。印刷社领导研究认为,即便付“奖金”,也比买高价纸张便 宜,便同意潘的要求,印刷社先后 9 次向潘买纸,潘本人从中获款 1 万多元。另外,潘某还违反规定,先后 5 次向另 一印刷厂低价卖出 30 多吨白版纸,从中获取好处费 1 万多元。 问:潘某前后两次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2.陈某,妻子早逝,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参加工作,小儿子刚上小学。陈某因患有严重疾病,故立下录音遗嘱,将 财产平均分给两个儿子。1996 年 5 月陈某病发被送进医院,危急之时立下口头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小儿子。经抢救 陈某脱离危险回家,有感于大儿子病中照顾,又立下代书遗嘱将财产全部让大儿子继承。三个月后,陈某摔伤致死, 整理遗产时发现死前一天所立一份自书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小儿子。请问:陈某所立各份遗嘱效力如何?陈某的遗产 如何继承? 参考答案:1.潘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潘某的职责就是管理纸张的销售,他在销售过程中,订立名目,从中索取“奖金” 和接受不正 当利益,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再者新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潘某 正好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所以,被告人潘某构成了受贿罪。 2.【要点】:(1)录音遗嘱和自书遗嘱有效。口头遗嘱无效,因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其他形式 立遗嘱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代书遗嘱无效,因为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2) 按自书遗嘱继承遗产,因为后立遗嘱优先。 六、 1.某县集体企业文华木器厂原生产木制家具。该县人民政府为发展农业,命令该厂改革生产家具。该厂对县政府的命 令不服,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 (1)文化木器厂对县政府上述决定可否起诉 ?为什么? (2)该厂接到决定后 2 个月零 10 天才起诉,是否超过了起诉时效? (3)该地区中级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 ?为什么? 2.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 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 1000 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 20000 元,双方约定将古董押给李某,如 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倒 将可能危及钱某房屋。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 因遭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关系 ?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 ?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 参考答案:1.(1)能够起诉。因为县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根据行政诉讼法规 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起诉。 (2)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起诉期限应当从 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因此,未过起诉期。 (3)地区中级法院一般不应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行政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的基础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条件。 2.(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钱某只是古董的保管人,而不是所有人,因此,钱某处分古 董的行为属无权处分人的买卖行为,因此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2)孙某可以依善意取得而取得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而且其支付了对价而取得古董。 同时,钱某对古董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赵某的意思,而不属于非基于所有人意思的占有。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动产质押的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即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 孙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无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 (6)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为钱某与施工队签订合同,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施工队应 向钱某请求付款。 (7)赵某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因为赵某是古董的所有人,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所有权。 七、 1.赵某接到某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长达 四个月的时间内未对赵某的申请进行复议。 问:赵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2.D 市某汽车修配厂私自拼装一辆汽车,欲将其出售,但惧怕该行为被发现,便委托 D 市郊区农民张某代为推销,答 应事成后给一笔数目可观的好处费。张某隐瞒汽车真相,与 C 市郊区农民王某签订了买卖汽车合同,并收取人民币 35000 元。王某接到汽车后,发现该车是私自组装的,便向 D 市某汽车修配厂提出退货还款要求,即被汽车修配厂拒 绝。王某便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认为此汽车确为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两被告欺骗原告,属于违法行为。故 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无效。收缴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的汽车。被告退回原告货款 35000 元及 其利息。被告张某与被告某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 问:本案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1.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若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 再向法院起诉的外,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也可以直接起诉。另外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 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 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赵某先向劳动教 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而未直接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两个月,但在此期限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未 对赵某的复议申请进一步复议,那么,赵某就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现在赵某的起诉期限已过, 赵某也就丧失了起诉权,所以法院对此案将不予受理。如果赵某认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可 以向有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其上级机关申诉。 2.民法通则规定,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被 告某汽车修配厂未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和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鉴定、批准、检验合格、开具准予生产的证明,也未经交 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发经营汽车的营业执照,私自组装汽车并出售,违反了工 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告张某明知该汽车是私自组装,属违法商品,仍然代其出售,也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判令 代理人张某与被代理人某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八 1.某居民区共有居民 480 户,一年中共发生入室盗窃 40 余起,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 100 元,由居委 会代收。因绝大多数居民不服公安局的决定,居委会便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 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 1 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 350 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 为掏点钱买平安也值得,居委会考虑到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 在上述事例中,谁能够充当行政诉讼原告? 起诉时应以谁为被告? 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若 350 户居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有无第三人?若有,请指出;若无,请说明理由。 若 350 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解决人数众多给诉讼带来的困难? 2.安某,男,45 岁,河北省某市前进印刷厂厂长。安某为扭转企业亏损局面,先后两次安排本厂工人非法制作上海霞 飞日用化工厂已注册的“霞飞 ”化妆品商标印板,并为其他厂家印制假冒 “霞飞”商标标识等 10 万余套,非法经营额达 15 万元,非法获利 10 万余元。 问:什么是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应如何认定与处罚? 参考答案: 1.该居民区的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充当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提起诉讼,即可以充当原告。 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 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 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和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 起诉均可。 由于居委会和其他 130 户居民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可以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若 350 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 2.根据刑法第 30 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按单位的意志决定实 施的犯罪。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为本单位谋取利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牟取个人私利的,不是 单位犯罪,而只能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若不是单位决 策机构或负责人员决定的,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4)构成单位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刑法第 31 条规定: “单 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用 “双罚制”。本案中,安某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视国家法律,安排 工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并对其所在单位判处罚金。 九、 1.染秀早年丧夫,与独生女儿刘花、女婿谭共同生活。刘花于 1975 年生子谭云,翌年生女谭脂。谭于 1982 年与 其妻离婚。谭云由谭扶养,谭脂随其母生活,谭于再婚存续期间,经常带营养品看望岳母。离婚后,谭与岳母共 同生活,但染秀不承认谭云是其外孙,不许他登门。经协议,谭云由其母领回。1986 年二月染秀去世,当天,谭 在 车祸中死亡。谭有存款等财产价值 3000 元,染有房屋 3 间存款 5000 元。染有姐染芬和弟染柱。 请问:染秀、谭的遗产如何处理? 2.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厅、局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几年前开始实行“合署办公”、 “一套人事,两块 牌子”,而且主要领导互相兼职。 对此不少人想不通,认为这是党政不分、党的权力过度集中的表现,会影响行政监察的作用。 请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1.染秀先于谭死亡。染秀的遗产由谭继承,因为谭在丧偶后一直赡养染秀,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 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染秀的姐姐和弟弟属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此案中不能继承染秀的 遗产。对谭的遗产,包括他继承染的遗产,由谭云和谭脂继承。 2.监察部是政府系统内部的专门监察机构,对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全面性的监督。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 检察委员会是党组织中专门行使监督、检查的机构。两者有明确的分工,监督对象、性质也不同。因此案例中的论点 有一定道理。但同时应结合我国政治、行政现状看问题。 首先,我国当前党政职能尚未完全分开,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受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 因此党政不分在我国现在还很常见。但这种体制是过渡型的,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行政体制向成熟型过渡后,党政 职能分工会明确下来。 另外,比起行政处分,在我国,党纪处分更有威慑力,加之大多数公务员,特别是领导人员多数是党员,在我国当前 腐败、违纪现象大量出现的情况下将政党监督与行政监察结合在一起,可以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行政监督的威慑力。 1.某机关职员田某和胡某是夫妻关系。该机关主管张某因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与同事关系紧张。一日,因新职 员田某的一点小过错,张某即对其当众训斥,因以前张某曾追求过田某之妻胡某而没有结果,田某认为这是张某借机 报复。从此,田某对张某怀恨在心,并消极怠工,上班经常迟到。田某越是消极怠工,张某越是对其当众训斥,而田 某愈发认为张某是故意刁难自己,同自己故意过不去。某年某月,张某因经济问题被立案审查,田某以为时机已到, 为把张某彻底搞垮、搞臭,遂与妻子胡某商量,捏造张某犯罪事实:某年某月某日,张某把田某之妻胡某骗至宿舍中 强行奸淫。周密计划后,田某、胡某遂向有关机关告发了张某。 问: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2.李某是某中学的会计。某中学从中国农业银行购买了有奖定期储蓄存单 200 张以抵作工资。本校教师认购了 190 张。 余下 10 张交由李某存放在其办公室抽屉内,银行公布中奖号码后,李得知其保管的 10 张存单中有一张获奖,便将该 获奖存单取出,换入丈夫认购的一张存单,之后李某的丈夫从农行领奖金 8000 元,以李某的名义将 8000 元存入农 行。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捏造事实,向国家机 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有罪的行为。本罪的特点是:犯罪对象是特定他人,如果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 位作虚假告发,但没有指向任何具体的人,则不构成犯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借司法机关以达到诬陷之目的 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捏造犯罪事实;二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作虚假告发。二者缺一不可。行为 人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虽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之目的,也不构成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 特定的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但事实上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分,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并无使他人受 到刑事处罚的目的,只是意图损坏他人名誉或使其受纪律处分,不构成本罪。 认定本罪,须注意其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所谓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 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有: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可以是任何人,无 身份限制;后者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利用职 务、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行为,是否利用职权,对构成犯罪与否,没有影响。犯罪故意的内容不 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并非限于让被害人受到刑事处罚;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 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犯罪主体不同。 2.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的行为。案例中,那 10 张有奖定期储蓄存单是属于学校所有,其中奖所得的 8000 元也应为学校所有,李某利 用自己会计的便利,将存单对换,让其丈夫领走了这 8000 元奖金,这事实上侵害了学校财产 8000 元。数额较大, 已构成贪污罪。 十一、 1.小王毕业于某外语学院,3 年前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现在部作为公务员,正在工作,他的一位在异国定居的表 哥给他来信,说已为他联系好一所大学,并争取了奖学金,让他辞掉工作,速去学习深造。经过反复考虑,小王终于 下定决心辞掉工作出国留学。但他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时,有关部门的领导说小王工作时间不到可辞职的年限,不能 批准。小王对此很想不通,认为辞职是公务员的权利,不批准是不对的。而他的同事却笑他不明国家公务员辞职制度。 请谈谈你对此的看法 2.甲将其自有房屋 6 间租给乙使用,双方约定自 1986 年 10 月起,乙每年向甲交付租金 3000 元。但到 1987 年 10 月, 乙只向甲交付了租金 1800 元,甲因工作繁忙,一直未过问此事。1988 年 3 月,甲多次向乙催交租金,但乙始终拖付。 1988 年 9 月甲准备向法院起诉;但某丙告诉甲:民法通则规定延付拒付租金的诉讼时间为 1 年,从 1986 年 10 月至 1988 年 9 月已近两年,因此甲乙失去了起诉权,即使起诉也是徒劳。 问:丙的说法正确吗? 参考答案:1.国家公务员辞职制度,是指根据公务员本人意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终止同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 关系,而辞去现任职务的各种规定。小王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辞职,这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应当承认并给予保护。 但我国的国家公务员辞职制度还规定了辞职的条件。其中规定,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未满 5 年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 职。而小王是三年前进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工作时间还不到 5 年,所以他的辞职申请不能获得批准。在国家行政 机关工作满 5 年后,若不触及其他辞职条件,小王是可以辞职并获批准的。 2.丙的说法不正确。 (1)根据民法通则第 136 条的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但该法第 137 条还规定,诉讼时 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本案事实,出租人甲只有在债款届期后才可能知道自己的权利是 否被侵害。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 1987 年 10 月起算,而至 1988 年 10 月之前,该时效均未届满。 (2)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 140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还可因当事人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认定履行债 务而中断。从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只要甲某在时效期间主张请求权,时效也不会届满。 十二、 2003 年 3 月 5 日,贾某将预购的 100 张歌舞晚会票拿到位于西城区的市体育馆门口倒卖。当他出售戏票时,被便衣 警察当场抓获。3 月 10 日,西城区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贾某处以行政 拘留 10 天、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贾某不服,向位于中市区的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贾某倒戏票属 实,但处罚过重,遂裁定对贾某行政拘留 7 天,罚款 100 元。贾某仍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1)简述行政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 (2)选择:本案中,有管辖权的法院:a.东城区人民法院;b. 西城区人民法院;c.中市区人民法院。 (3)贾某同时向东城区、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此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 参考答案:(1)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是:a.一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由作出原具体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仍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行政 行为的,既可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谓“复议机关改变原告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下述三种情形:其一,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 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其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其三,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 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还规定某些特别案件的例外管辖规定:其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 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本案中,东城区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中市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本案是一起选择管辖的行政案件。法律所以规定选择管辖主要是为了保护原告的起诉权,防止人民法院互相推 诿受理案件。本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东城区、西城区和中市区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此案,贾某同时向东 城区、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是合法的。究竟到底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看哪个人民法院最先收到起诉书,若东城区人 民法院先收到起诉书,就由其受理并将受案情况通知西城区人民法院,否则相反,当然为了减轻人民法院工作负担, 原告最好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要同时向几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 程某,10 岁。出于好奇心,玩弄小口径步枪。当他见距离 100 米处有两个小孩在边走边玩时,便想起电影中枪弹打 泥土时,把泥土打飞起来的镜头,于是想吓唬他们一下,看他们有什么感觉和反应。程即用枪瞄准他们两人中间的空 隙击发,当场击中走在后面的小孩心脏,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本案中,程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并指出是哪种故意或过失? 参考答案:程某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理由是:程某同被害人素不相识,并不希望或放任 危害结果即死亡的发生,而且对于死亡结果是没有预见的。程某用枪瞄准距离 100 米处两个小孩中间击发,应该预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击中小孩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主观上具有过失。 十四 1.段某,男,46 岁,某单位人事科长。段某在当人事科长期间,于 1983 年 4 月 15 日,在上级主管部门批给的招工 指标中,利用职权私自安插其亲友 5 人。对此,本单位职工潘某向上级纪检部门写信揭发,使段某受到通报批评,其 私自安插的 5 人也被除名。之后,段某借调整工资之机,捏造、散布潘某有流氓行为,致使潘某未升级。潘某向纪律 检查机关提出控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段某撤职的行政处分。 问:处分段某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2.某甲单身居住二间旧房,其外出经商期间,正值雨季将至,其邻居某乙,见其房年久失修,岌岌可危,于是,主动 携子带料,加固某甲房屋,共开支料钱 400 元。事过一月,某甲归来,见其房已加固,内心高兴,经打听得知,乃某 乙所为,遂登门致谢。某乙说,修房的工钱不计算了,只给买料钱,便将三张发票交给某甲。某甲认为花费太多,便 以“我又没有请你,自己愿干” 为由拒付,遂发生纠纷。 该纠纷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1.我国宪法第 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 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 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 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申诉、控告、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段某打击报复控告人,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公 然侵犯,理当受到处分。 2.答案要点: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有权要求受益 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规定,该案属“无因管理” 发生的纠纷。 处理意见:某甲应如数偿付 400 元给某乙。 理由如下:某甲外出期间,某乙见其房年久失修,岌岌可危,主动携子带料,加固某甲房屋。显然,未受委托,属 于“无因” ;某乙加固某甲的危房的行为,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 管理”;某乙支付 400 元(有发票) ,是为管 理“支付的必要费用”;某甲是“受益人” ,有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某甲以“ 没有请你,自己愿干”为由拒付的理由不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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