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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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科 毕 业 论 文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与对策指 导 老 师 : 学 生 姓 名 : 学 号 : 院 系 :网络教育学院专 业 :行政管理写 作 批 次 : 目 录摘要 IAbstract 一、食品安全监管概述 1(一) 食品安全及其监管的概念 11.食品安全2.食品安全监管 (二)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1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2三、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2(一)监管方式存在漏洞 2(二) 监管机制结构问题 21.监管部门权责不明确2.基层监管队伍不够庞大(三) 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31.对行政监管主体的追责制度不健全2. 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力度不够(四) 食品检测技能和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4(五) 公众参与监管能力不强 41.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 2.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 (六) 食品安全标准不一 5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5(一) 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 51.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 2.合理归并现有监管机构 (二)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惩处力度 6(三) 完善管理模式,引进国外先进方法 71.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2.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3.完善我国食品监管体系(四) 提高公众参与监管能力 81.提高消费者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 2.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五) 提高检测水平 8结语 9参考文献 10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首先从理论上阐述了食品安全及安全监管的概念,然后从各个角度说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概括了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和趋势。紧接着指出了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监管方式、监管机制、责任追究机制、食品检测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公众参与监管能力、食品安全标准等几方面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从安全监管权力配置、责任追究机制、管理模式、公众参与监管能力、从业人员素质几方面来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体系 追究机制 管理模式Abstract10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与对策一、 食品安全监管概述(一) 食品安全及其监管的概念1.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世界粮农组织(WFO)对其的定义是:为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安全的和富有营养的食物,以维持一种健康、活跃的生活。国际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将其的定义为:消费者在摄入食品时,食品中不含有有害物质,不存在引起急性中毒、不良反应或潜在疾病的危险性;或者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世界卫生组织对其定义为:确保食品消费对人类健康没有直接或潜在的不良影响以及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学术界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概况起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食品来源可持续安全。狭义的食品安全仅指食品质量安全或食品卫生安全。朱晓飞.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D硕士学位论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5月2.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指国家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具体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众身体健康素质和国民生活的基本建设,也关系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相互信任。从消费者角度来说,食品卫生安全是生产商必须做到的最低底线,因为消费者付出了金钱购买了商品,而生产商有义务也有必要提供合格无害的商品给消费者,这样才称得上是公平购物;从生产商角度来说,生产出安全合格的商品,说明企业卫生质量及监督管理经得住考验,企业管理也有一定水平;从经销商角度来说,销售质量有保证的商品,能提高自身公信力,更有利于打造“放心购物”场所;从政府监管方面来说,食品作为人民的第一必需品,食品的监管应该是所有监管中的重中之重,也是最基本的,试想一下,如果连吃的东西都无法保证安全,那人们的工作从何谈起?学习从何谈起?生活从何谈起?俗话说:害人终害己。每个人的生存,都需要食物。如果你不重视食品安全,那么不管你是生产商,制造商,经销商,还是政府高官,平民百姓,当你制造出有毒食品的时候,当你售出过期食品的时候,当你对食品质量抽查不重视的时候,都有可能最终自己也吃到非安全的食品,违法商人不是只一个,有毒食品也不是只限于已曝光的,即使你避免了你所知的某种食品,也仍有可能碰到你未知的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是值得每个人引起重视的,但光有重视还远远不够,因为人或多或少都有劣根性,有部分人为了利益,罔顾人命,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也有部分人是素质不高,不知情的情况下犯错,所以必须想办法来保证这种安全,也就是食品监管。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等新兴宣传媒体的日益发展,众多食品安全问题也能够更加迅速的得到曝光,我们发现,食品问题日益严重,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1.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从粮油、米面、蔬菜等基本生活必须品逐渐扩大到蜂蜜、奶粉、干货、酒类等保健调养品,出现问题的食品种类数不胜数;2.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不单是食品的外部细菌的卫生问题,还有更深层次的各种有害化学品、有害添加剂、激素等致癌致病的问题;3.问题食品的制假手段越来越多样,从易识别的以次充好、缺斤短两转变到需相关人员仪器专业检测分析才能分辨的违禁物。当今社会,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已属常见事故,发生问题、治理、淡忘、再发生、再治理,对此大家开始见怪不怪,也并不能引起公众持久的关注,只有当某种新型食品危害出现时,才使人感叹:又多了一种不能吃的食品。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大部分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先由媒体曝光后,监管机关才开始有所行动,但正常的逻辑应是监管部门向媒体爆料,这难道不是一种本末倒置现象吗?为什么媒体能注意到的事情监管机关看不到?曝光非法的问题是媒体的权力,但这也同时也是监管机关的职责所在。三、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一)监管方式存在漏洞我国目前涉及食品安全的部门有13个: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其中,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5个部门是直接具有行政执法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组成部门只是涉及。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结构.EB/OL.2011.05.05. http:/ 监管部门权责不明确从监管体系不难看出,各职能部门是分段管理,各司其责的,监管部门和监管层次也会因此相应增加,监管效率反而越低。另一方面来说,各监管部门的行政级别都是处于平级的地位,在监管的过程中很难让一个平级的单位起到协调作用,同时又加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之间权责不明,这样就势必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大量职责重叠或是三不管的真空地带,于是争夺和推诿就成了部门之间的常态。最为明显的例子是小作坊,他们生产和销售同时进行,工商也能管辖、质检也可管辖。这样往往容易出现重复执法,浪费资源,难以实施综合监管,或者大家互相推诿责任造成漏管,给违法商贩可乘之机,真正受害的仍是消费者。再以违法使用添加剂生产出来的豆芽为例,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归农业部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归工商部门管;按照食品卫生法,归卫生部门管;按照食品安全法,归质监部门管。但现实中,农业部门认为是一般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问题,应该归质监部门管,流通环节出了问题,应该归工商部门;质监和工商部门认为豆芽是豆子发的,是农产品,应该归农业部门。每个部门各自为政造成食品安全监督力量和监督资源分散,没有形成合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怎么可能解决根本问题。虽然新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是该法并没对它的法律地位、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只是简单的规定它的工作职责有国务院规定。至于国务院如何规定,假设国务院对它的规定仅仅是一个国务院的直属机构,那么同样存在级别设置上的问题。所以从某种意义来说,食品安全委员会并不能如实的起到组织协调作用。2.基层监管队伍不够庞大打击力度薄弱是影响监管效果的因素之一,在各监管层次中,基层监管的监管意识、监管能力、监管制度各方面都存在不足,在农村市场制假窝点相对来说比较分散隐秘,执法部门管理难以到位,基层监管队伍的工作人员不足导致打击力度相对薄弱,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采取打“游击”方式,躲开执法部门后重操旧业。(三)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1.对行政监管主体的追责制度不健全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必须做到权责明确,如果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每当被发现违法行为,都会想方设法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监管人员能否做到秉公执法、依法行政,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部分立场不坚定的执法人员抵御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甚至将之变成执法部门要钱、要人、要权、要政策的扩张工具,还有部分监管机构不作为,而他们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监管不严行为,变相的为违法人员大开方便之门,成了安全事件的帮凶。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对于监管机关和人员的责任追究不重视,处罚过轻。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未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犯罪的情形,所以就算在安全事件中存在严重的监管责任问题,但最后的处罚都是行政处分。还有些处罚仅仅只是“走过场”,在问责后职位高升的官员大有人在。假鸭血事件中,黑作坊用牛血添加化学原料炮制鸭血,而这个黑作坊已经存在了几年时间,为什么在媒体曝光前政府没有作为,是不知情还是有意包庇,而在捣毁了这一黑作坊后,似乎对其监管人员甚至违法人员也没有更多惩处。这样简单的处理根本不能杜绝违法行为,这些黑作坊也极容易死灰复燃。2.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力度不够近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了对食醋、酱油、食糖、酱等食品的抽查结果,共有39种酱油、醋、酱、食糖不合格,其中,广州产“双禾牌”精制白米醋被检出总酸含量过低,且去年同样被质检总局检出不合格。同一厂家、同一产品、同样问题,连续两年荣登国家最高质检总局黑榜,在国家从上到下一阵阵猛喊猛打问题食品的大背景下,竟然连续两年“勇”登黑榜,可谓死不悔改,似乎他们根本不把曝光、处罚当回事。难道监管部门只是曝曝光了事,然后,任由企业继续胡来吗?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对于不法企业罚款上限是“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或“十万元以下罚款”。低廉的违法成本不但使很多本土企业敢于以身试法,一些原本在国外守规矩的企业,来了中国以后也开始走违法的钢丝。商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他们在行为之前势必会考虑此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得失,试想,如果法典严到不法企业不敢去违法,如果监管有力到违法成本很高,他还敢违法吗?生产者敢顶风作案,除了暴利驱动外,惩罚力度的弱化也是造成安全事故频发的关键。(四)食品检测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力量分散,资源不能有效整合共享,各种检测室、监测站分布在卫生、质检、农业、工商等多个部门,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消费市场逐渐活跃起来,也给一些利令智昏的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他们把这个庞大的市场视为“销假区”,将一些库存积压品及在城市无法销售的过期、变质或假冒伪劣商品销往农村,大赚昧心钱,而在这些偏远地区无论是食品检测条件、人力资源还是检验设备都比较落后,制约了食品安全检验工作有效的开展。从事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一线食品加工人员,如屠宰加工、水产品等,多数是当地的农民及外来民工,文化水平较低,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缺乏食品安全知识,大部分人不知道所生产的产品标准有何要求,是否达到合格标准,有关的法律法规也了解甚少,有的乱用食品添加剂,甚至存在故意制假、售假行为。为了牟取暴利,黑心老板想方设法钻法律漏洞打擦边球,肆无忌惮地游走在法律边沿,更是毫无顾忌地把自已的经济效益建立在百姓安危上。相信很多人都看过这个广告:扭一扭,舔一舔,泡一泡,奥利奥。对于不少孩子来说,“奥利奥”是美味的名牌食品。但奥利奥的生产过程让人望而却步:员工洗手消毒只是走过场,也不按规定戴口罩手套,而且工厂内部管理混乱,对卫生要求较高的裸露食品接触的生产区域,搬运工、装箱工可以自由出入,对清洁度要求高的生产区域与非清洁区也没有间隔,没有限制区域间人员的交叉流动。在重要的原辅料存放间或配料间出现随意走动的陌生员工,其他员工也不会上前询问或阻止。也有员工甚至将工服拿出来铺在地上,然后双脚踩在工服上换衣服,再将地上的工衣胡乱地与工鞋一块塞进储物柜里边,下次再接着穿(五)公众参与监管能力不强1.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安全意识仍不够,缺乏自我保护。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消费能力有限,也缺乏相关的常识,往往只顾着选择便宜商品,不注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另一方面部分消费者对不卫生食品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吃过后未出现什么健康问题就继续食用。有了这部分人的消费市场需求,无形中助长了不合格食品的面世。这点在农村消费者更加明显,农村地区教育水平不高,也存在着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一些辨别能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似懂非懂,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还茫然不知,购买商品时极少有人去注意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还有商品是否有厂名、厂址等标识。甚至有个别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往往都是自认倒霉,也不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是认为勉强可以食用或使用就行了,这无疑给不法分子创造了条件,给他们大开方便之门。2.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近几年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大部分都是群众举报、媒体调查后才发现的,而本应在媒体曝光之前有作为的监管机关反而落后一步,这充分说明在种类繁多、影响面广的食品安全领域,单靠少数专业机构和人员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公民监督广泛开展起来,才能弥补安全监管中可能出现的政府有意或无意的不作为。公众参与积极性受多方面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是公众的权力太小,公众参与监管渠道不多,只有少部分检验机构是对普通民众开放的,而且检验费用也并不亲民,参与成本过高。(六)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衡量某个食品是否合格有一定的标准,合理制定并实施标准是食品安全的前提。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因为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有多个,各主管部门也有权制定自身行业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出发点不同,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不同,导致监管时依据不统一,指标重叠、混乱,缺乏权威。另外我国质量标准和国际标准接轨不够,很多食品安全标准领域存在空白或不一致。2011年4月9日至11日,英国每日电讯连续报道了瑞典科研人员一篇研究报告,称包括雀巢在内的欧洲知名品牌婴儿食品中的砷、铅、镉等重金属含量高于母乳。随后被国内媒体转载,引发了雀巢米粉可能含“致癌重金属物”的恐慌。 根据我国卫生部发布的生乳等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物中,无机砷不得超过0.3毫克公斤,这意味着,在我国婴幼儿食品中每公斤含有200至300微克的无机砷已属于“安全”,而瑞典研究机构公布的相关产品含砷量为1.7微克,这个标准已经被视为“含致癌重金属”。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一)、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1.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首先应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独立于其他各监管部门,避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其次,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足够的权威性,以保障其在组织协调过程中做到令行禁止。再次,在制定相关制度方面,应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制定,以此将各种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统一化。2.合理归并现有监管机构将监管权集中起来,减少不必要的监管环节。由多头监管向集中监管过渡,从食物链重点环节监管转向食物链全过程监管,从以政府部门监管为主转向重视发挥社会力量。充实调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增强监管力量,从原材料到成品出售一条龙监管。管理构架走向兼并、垂直、高效,强化监督管理和科技投入,建议除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由农业部门监管外,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管全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原来拥有食品监管权部门的相关人员、设施、设备一次性划转。加强基层特别是农村市场的监管人力,在地方安排一定数量的食品卫生监视员和检察员,将监管网络铺开到每个角落,强化各部门及地域间的信息交流。(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惩处力度国外的商人同样也是逐利,为什么欧美的食品生产企业却鲜有如此以身试法者呢,这与他们有重典且用重典有关。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案中,消费者只要举证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往往就可以胜诉。比如美国老太被麦当劳咖啡烫伤一案,一杯售价四十九美分的咖啡,造成了麦当劳公司二百八十六万美元的巨额责任赔偿!其中应偿付原告270万美元的为“惩罚性赔偿”,这是一个极具美国特色的判决。欧美国家民事案中常见的“惩罚性赔偿”。这是一种赔偿数额大大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其目的是以铁腕严惩侵权和违法者,杀一儆百,以儆效尤!使那些恶意侵权、欺诈造假或负有产品责任的公司企业不寒而栗,永不敢犯。反观中国法律规范的惩罚力度犹如隔靴搔痒,根本不能触及到企业的痛处。“思念”品牌问题批次除紧急停售及召回外,仅被处以5万余元的经济处罚,某工商局称沃尔玛、家乐福几家长沙分店销售“改期”食品,除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涉案问题食品外,仅被罚款1万元。甚至还有很多企业并未受到处罚;曾经轰动一时的双汇瘦肉精事件,官方媒体公布的结果除了双汇下属工厂停产、瘦肉精生产人员被刑拘外,作为母公司的双汇集团本身并没有受到额外的处罚。对这些企业来说,罚款几万元是没有什么震慑作用的,一些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还是能赚取到利润,违法成本低,企业自然不会重视。强硬的手段才能避免出现更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很多政府部门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再加上政府与当地企业有关系衔接,更加不愿意主动执行。依照美国法律,只要被告存在“欺诈的”、“轻率的”、“恶意的”、“任意的”、“恶劣的”、“后果严重的”侵权或责任行为,即可适用此项法规。乍看之下,“惩罚性赔偿”违背了常理世情,其实这是高度法律智慧的体现。只有把违法企业和侵权造假者罚得死去活来,倾家荡产,追悔莫及,只有使受害者和“打假者”一夜暴富,扬眉吐气,才能真正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卓有成效地打击恶意侵权和商业欺诈,才能从严督促企业遵纪守法和诚实经营,才能最终形成井然有序和善待消费者的良好市场环境。在这种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超级跨国公司的实力越强大,越不敢恃强凌弱,蛮横霸道,更不敢肆无忌惮地把利润置于公众利益之上,反而如临深渊,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在产品质量和顾客服务方面,更不敢玩奸耍猾。正是在这种威慑之下,超级跨国公司不得不视普通消费者为上帝,成为遵奉商业规范、童叟无欺的道德楷模,成为乐善好施、肩负社会责任的慈善大家。只有以法律的方式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定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才能更好的让食品监管起到作用。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以及少数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围绕食品安全法加强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制订细则,将失职责任追究机制细化,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取消其从事食品行业的资格,并且提高赔偿额度。(三)完善管理模式,引进国外先进方法1.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一个独立部门统一管理的单一型监管模式,主要由管理委员会、咨询论坛、8个专门科学小组、科学委员会组成,其监管核心机构是欧洲食品安全局。 李南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江南大学2010年6月欧洲食品安全局是一个科技咨询机构,不需要受欧盟委员会或欧盟其他机构和成员国管理机构的管辖,因此能够独立的开展工作。虽然欧盟食品安全局没有制定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的权限,但它负责对整个食品链进行监督并根据科学的证据做出风险评估,从而为欧盟制定食品安全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信息依据。 同上如果发生食品安全危机,通常情况下欧盟理事会将迅速成立一个危机处置小组,而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则要负责为危机处置小组提供必要的科学、技术建议。危机处置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在食品安全管理局的协助下收集和鉴定所有相关信息,确定有效且能迅速防止、减缓,或者消除风险的意见,并且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同时,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作为欧盟理事会所管理的快速报警体系成员当中的一员,有权从欧盟理事会获得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按照要求,各成员国相关机构有义务将本国有关的食品或者饲料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风险以及为限制某种产品出售而采取相关措施的所有信息向给欧盟快速报警体系通报。在欧盟理事会收到成员国的通报之后,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转发给欧盟快速报警体系中其他成员,包括各成员国以及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2.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为集中分散型模式,这种模式使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受到严格的监管。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有四个:卫生和人类服务部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和动植物检疫局、国家环境保护署。另外还成立了四个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协助政府部门:卫生和人类服务部的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农业部的农业研究服务局、动植物健康检验局、商业部的国家海事渔业局。杨鹭花.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EB/OL http:/ 语任何事情都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同样如此,频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执法机关监管不到位,执法人员监管不利;食品产业发展方式落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违法成本过低;监督检测设施不完善;自然环境造成污染;消费者非正确的消费观念等等,但这些都只是客观原因,归根结底最重要的原因还是不法商人的诚信问题,他们丧失了起码的道德良心,为了自身获利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全,在现今这个金钱至上的现实社会,人们为了钱,罔顾一切。只有当我们的整体国民素质提高,贫富差距缩小,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一问题。但是这一目标达成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为了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只有不断的通过解决它产生的客观原因来缓解,也就是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一旦出现违法行为,予以责任人重罚,当违法企业面临倾家荡产的境地,才能减少顶风作案的几率,才能让他们不敢以身涉险。参考文献1李京艳.浅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电子商务.2010.6.2王菲.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J法制与社会.2011.6(下)3王琼雯.食品安全主体行政责任研究J理论与改革,2008(2)4朱晓飞.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D硕士学位论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5月5 李南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江南大学2010年6月6吴恒.易粪相食:中国食品安全状况调查(2004-2011) . EB/OL掷出窗外网http:/www.zccw.info/report7杨鹭花.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EB/OLhttp:/ 上海太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结构.EB/OL.2011.05.05.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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