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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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体新城A6地块17、18、19、20幢住宅桩基工程A标、B标施工招标文件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奥体新城A6地块17、18、19、20幢住宅桩基工程A标、B标施工招标文件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OO三年八月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2第二章 合同条件17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17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45第三章 合同格式及附件60 合同协议书格式60 履约保函格式63 预付款保函格式64 工程质量保修书65第四章 标准技术规范67第五章 施工现场要求与条件68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73第七章 投标书格式82 投标书格式82 资格证明及辅助资料表85第八章 招标用图纸及参考资料96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 容 规 定11.2.2合同名称: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奥体新城A6地块17、18、19、20幢住宅A标、B标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工程范围及特征:奥体新城是十运会主场馆南京河西奥体中心的配套项目。奥体新城总用地面积1449.71亩,四至范围:东起江东南路,西至上新河路,南起纬八路,北至石家庄路。规划总建筑面积115万平方米。分为A1-A6,B1-B6共12个地块。本次拟对A6地块中A6-17、A6-18、A 6-19、A 6-20四幢多层住宅的桩基工程施工进行招标。拟采用的桩型为预应力管桩。四幢多层住宅桩基分为两个标段,其中A6-19、A 6-20为A标段,A6-17、A6-18为B标段。以上标段的工程范围为暂定,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标段的具体工程范围。工期要求:开工时间 以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总 工 期 25天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报价方式:综合单价包干和综合合价包干质量要求:优良文明施工要求:达到标化现场要求 2 1.3.2资格标准:1、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桩基施工资质(含二级)和承包相应工程的能力;2、近五年成功地承担过类似桩基工程的施工任务;3、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是二级项目经理以上(含二级项目经理);4、经营状况、商业信誉和财务信用良好;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33.3投标有效期:开标日到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有效43.4投标保证金金额:每个标段人民币2万元银行:农行城南支行户名: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帐号:033151051040004376递交: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随投标文件正本密封。5招标日程安排:1、8月4日(星期一)发出投标通知函;2、8月4日(星期一)下午14:3016:00,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下午16:30踏勘现场;3、8月8日(星期五)上午9:0010:00,招标答疑,各投标单位将需要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交招标单位,地点:南京市应天西路198号河西大厦综合计划处222室;4、8月8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 投标人领取招标答疑资料,地点:南京市应天西路198号河西大厦综合计划处222室;5、8月26日(星期二)上午9:30 (投标截止期)前,投标单位将标书递交至:南京市广州路183号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楼会议室;6、8月26 日(星期二)上午9:30开标会,地点:南京市广州路183号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楼会议室。6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南京市应天西路198号河西大厦综合计划处222室价格:每个标段人民币400元(招标文件1套,3.5吋软盘一张,内有用“Microsoft Excel”制作的投标工程量清单(附单价分析表)和工程量清单附件表格,用“Microsoft Word”制作的投标格式等2个文件)73.6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8标书递交至:南京市广州路183号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楼会议室联 系 人:万俊、陆俊:025-6495521,025-649550195.9评标方法:综合因素评标 1 总则 1.1 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汇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业主”指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和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投标人”指向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 (3)“承包商”指其投标被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单位; (4)“招标文件”指由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修改文件、补充条款和附录; (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全部文件及进一步的补充文件;(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1.2 招标说明 1.2.1 本工程的建设资金由业主通过贷款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理支付。 1.2.2 本次招标项目为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奥体新城A6地块17、18、19、20幢住宅桩基工程A标、B标。对本招标工程的说明及工程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 )。 1.2.3 本次招标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阶段:资格预审、发售标书、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和标书送达、开标、澄清、评标、发出中标通知及签订合同。 1.2.4 评标阶段将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并由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单位。 1.2.5投标人与业主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3 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1.3.1 所有向业主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业主将根据有关程序和优中选精的原则评定入围单位,并向入围单位发出投标通知函,接到业主投标通知函的单位可以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 1.3.2 为了本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满足前附表第二条所列的资格标准。为了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具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有效地履行合同。应包括的资料见第七章。1.3.3 为了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具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有效地履行合同。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资料:(1)有关投标人的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影印件),说明投标人的注册地点和主要经营范围和地点;(2)投标人在过去5年施工的与本合同相似的工程经历和现在正在进行的合同履行情况;(3)投标人提供拟在现场进行管理和施工的主要人员的资格和经历;(4)有关投标人最近3年参与的诉讼案的资料。1.3.4业主不接受投标人以组成联营体的形式投标。 1.4现场考察及投标费用 1.4.1 投标人被邀请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获取那些应由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书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投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投标人若认为必要,也可经业主允许和事先安排下独自增加现场考察活动。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4.2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在现场考察过程中,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业主在投标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 1.4.3 在现场考察中由业主提供的关于现场及周围环境的资料和数据,仅供投标人做标时参考。业主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1.4.4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业主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内容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2.3款发出的补充资料: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合同条件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第三章合同格式及附件合同协议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银行预付款保函格式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章标准技术规范第五章施工现场要求与条件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第七章投标书及其附录格式投标书及其附录格式投标银行保函格式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资格证明及辅助资料表第八章招标用图纸及参考资料 2.1.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说明、合同条件、格式、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图纸及附录。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本须知第5.6款的规定,业主有权拒绝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2.1.3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人提供了一套参考文件(见第八章),业主并不保证所提供的参考文件准确地反映工地的实际状况,投标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性质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特点作出自己的判断和推测,并对此负责。 2.1.4 业主在现阶段提供的图纸包括在第八章中。它作为最终合同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旨在帮助投标人能结合规范与工程量清单,更好地理解合同中包含的工程的性质和范围。作为合同的补遗,业主可能会在授予合同前或授予合同后随着工程的进展颁发补充图纸。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前将被视为已对这些图纸进行了检查和审阅,并对其中可能的错误、矛盾或缺陷做了注明。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2.2.2 业主对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函件方式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业主的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期前15天之前,业主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3.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确认已经收到补充通知,同时对招标文件应作相应的修正。2.3.3 为了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能把补充通知考虑进去,业主可以按照本须知第4.2.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的编制 3.1 组成投标文件的内容3.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投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书及其附录 第二部分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等(限原件)第三部分资格证明及辅助资料表第四部分报价说明、工程量汇总表(附单价分析表)第五部分投标人对合同条件的保留意见或无条件同意的申明第六部分 按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第七部分技术方案优化与合理化建议 3.1.2 招标单位鼓励投标单位对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管理、招投标工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体现投标单位的业务水平和实际能力,为本工程提供有益的参考。3.1.3 投标文件应按上述顺序编成一册装订, 除资格证明材料外,其它文件须同时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文件(3.5英寸软盘或光盘),并且在电子文件上注明标段和投标单位名称。 3.1.4投标单位应按所投标段分别编制投标文件3.2 投标价格3.2.1投标人对项目的各项报价必须以设计图纸为依据;3.2.2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缺陷修补、利润、税金和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各项应有费用。施工现场人员、机械设备、材料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商投保并支付费用,投标人报价中应含此费用。 3.2.3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动而调整。3.2.4本招标文件项下的合同报价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及部分合价包干形式。投标人应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述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不管工程量是否表明,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除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报价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包括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需完成的工作),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维护、保养、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和物品。3.2.5承包商报价时应充分了解和理解政府对相关税费的规定,所有税费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商所报税率一旦确定,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再作调整。但如果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能获得政府减(免)税费的政策,则业主在计量支付中按照政府规定的税率扣减相应的税费。 3.2.6本次招标对投标报价指定的定额为江苏省2001土建综合定额、,并执行相应的现行文件,原则上不应超过取费范围和计费标准。投标人须认真阅读理解招标文件,特别是有关责任权利规定、计量计价规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将列出工程项目及其相应的设计图的设计工程量,要求投标人根据投标的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将工程子目补齐,并将投标人计算的得到的各工程数量按规定填入工程量清单中。3.3 投标有效期3.3.1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5.1款所规定的开标日至本须知6.2款所规定的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后30天(前附表第3款所列)内有效。3.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业主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函件的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3.4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3.4 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保证采用支票、汇票或保函方式,金额见前附表规定。3.4.2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递交。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投标保函原件应和投标文件正本封装在一个封袋中。采用投标保证金形式的,支票或汇票和投标文件正本封装在一个封袋中。3.4.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不合格投标而被拒绝。3.4.4招标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将招标文件全部返还,且未出现3.5.6款所描述的情况,招标单位将于投标有效期满30日后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3.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并按要求提交履约保函后予以退还。3.4.6 若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a)签署合同协议书; (b)提供符合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3)投标单位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4)投标单位有欺诈行为; (5)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的情况。3.5 投标答疑3.5.1 投标人应将需要解答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函件的形式送达业主。3.5.2 对投标人问题的答复,业主将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3.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3.6.1 投标人按本须知3.1款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3.6.2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投标人正式授权人签署,授权代表仅限一人。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文件中。委托书应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公司注册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3.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业主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确认。 3.6.4 每位投标人依所投标段分别编制投标文件。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 4 投标书的递交4.1 投标书的封装4.1.1投标文件正本和每份副本均应在标书封面、标书内要求的位置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印章,封面上正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公章不得由其它印章(如投标专用章等)代替。投标人将投标书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封装在两个文件袋内,文件袋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印章,文件袋上应注明:(1) (工程名称) ;(2)“正本”或“副本”(3)公开开标前不得开封。 4.1.2 上述文件袋上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人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在规定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书,将被迅速、原封地退还投标人,并注明收到投标书的详细日期和时间。4.1.3 如果上述文件袋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业主将不承担标书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书,业主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4.2 投标截止期4.2.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8、9款所述的地点和时间将投标书交给业主。4.2.2 业主可以通过发放本须知2.3款规定的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业主与投标人由本投标须知中规定的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4.2.3 业主将拒绝投标截止期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投标人可以在封装或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与撤回的通知,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前,以书面形式送达业主。4.3.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4.1款的规定编制、密封、印记和递交,并在封面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修改应同时附上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并和投标文件或修改函封装在一起。4.3.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与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不能修改投标文件。4.3.4在投标截止期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根据本须知3.4款的规定其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返还。 5 开标与评标5.1 开标5.1.1 开标会议由业主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进行,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参加,会同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对投标文件进行开封检查,确定其是否按时送达、密封、签字盖章等。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携个人身份证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5.1.2 除了对按照本须知4.3款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不予开封之外,业主将检查、启封投标文件,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5.1.3 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总额、补充函件和投标撤回书和业主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均将在开封时宣布。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细则。5.1.4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 (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的;(6)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1.5 对投标单位的进一步资格审查可能会导致投标单位被视为不合格5.1.6在开标过程中业主作开标记录,包括5.1.3款规定公开宣布的内容,投标人应对开标记录进行确认。5.2 开标、评标纪律5.2.1开标纪律(1)开标会场严禁吸烟。(2)保持会场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参加会议人员应将寻呼机或手机关闭或设置为振动。(3)会议过程中,投标单位如有疑问或需声明,应举手并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发言。(4)参加会议的投标单位有关人员应按要求签到,授权委托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证件以备查验。5.2.2评标纪律(1)参加评标的评委应严守职业道德,在评标期间不得接触投标单位人员,不得将评标有关的文件、材料带出评标场所,不得将评标有关的内容和信息透露给与评标无关的人员。(2)评标工作人员应维护评标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和公平,互相监督,严格履行保密义务。(3)参加评标的单位在评标过程中,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途径对评委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或探听消息,非请不得涉足与评标有关的工作场所。(4)对于违纪的评委将取消评委资格并进行通报,对于违纪的工作人员将对其行政处分,对于违纪的投标单位将取消今后所有投标资格并进行通报。(5)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5.3 评标过程保密5.3.1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5.3.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业主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5.4 投标人答辩为了证实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拟在本工程中投入的主要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业主有可能在定标前的适当时候组织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进行答辩。答辩采取口头形式,但不排除业主为了对某些特殊原因的考虑,对答辩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参加答辩的人员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中列出拟在本项目中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总经济师及主要的技术负责人等。对具体的答辩时间及需要参加答辩的人员,业主将在开标会上向投标人公布。5.5 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业主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函件的形式进行,并由澄清方签字确认,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按照本须知5.7款规定,业主评标时发现的错误,不在此列。5.6 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确定5.6.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5.6.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和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招标的范围、质量及使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业主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5.6.3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认为投标文件无效并不向投标人解释,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5.7 错误的修正5.7.1 业主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算术计算上或报价原则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但是如果业主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3)当报价中有明显重复计算部分,应减去重复计算的部分;(4)当报价中有明显违背有关现行政策和招标文件的部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正。 5.7.2 业主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修正投标的报价。在投标人同意后,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5.8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5.8.1 业主仅对按照本须知5.6款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5.8.2 在评价与比较时,业主将通过修正投标价格,确定每一份投标书的评标价格,修正时考虑:(1)按照5.7款的规定修改错误;(2)对投标价格或上述修正中没有反映的、而且可接受的其他数量变化或偏离进行适当调整。5.8.3 业主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化、偏离或选择性报价的权力。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使业主得到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偏离、选择性报价或其它因素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5.9 评标办法5.9.1 评标原则本工程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综合因素评标,对各项因素逐项打分,综合评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5.9.2 评标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4)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5)有效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投标文件问题澄清的补充文件。5.9.3 合格的标5.9.3.1 商务部分合格的标必须通过投标文件合格性、完整性和招标文件响应性的检查,清标时将逐项进行检查,必要时将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要求投标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投标文件中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澄清后有关问题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将被淘汰,被淘汰的投标人不再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打分。投标文件符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具体内容: (1)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打印或填写、装订和密封,字迹清晰可辩;(2) 投标文件(投标书)中投标人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或者签字齐全,如投标人存在授权的,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的印鉴或者签字齐全,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 投标文件内容齐全;(4)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投标保证金;(5) 投标质量标准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工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 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组成等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无重大技术偏差。(7) 经济部分的内容、组成等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8)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和基本完整的主要材料设备用量和采购计划;(9)投标文件中不含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10)提供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文件和资料。5.9.3.2经济部分合格的标必须通过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正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响应性检查,清标时将逐项进行检查,必要时将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要求投标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对于投标报价中错误的部分将根据本投标须知中5.7款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将作为确定投标人投标报价合格和评标打分的基础。经济部分的正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响应性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具体内容:(l)投标报价合理:投标价格和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均不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且符合有效标条件;(2)各项价格的构成和水平科学合理,恰当地反映了本工程实际、市场价格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和实力;(3)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相悖的要求和任何先决条件;(4)各项构成经济标组成部分的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5.9.4 评标细则(1)评委必须逐项进行打分,每项最后得分为各评委打分去掉最高、最低分后的平均值(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记取)。各分项累计分值为该投标单位施工技术与施工组织内容项的得分。 (2)评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及其分值范围独立打分,否则按废票处理。(3)评委采用记名方式打分,打分票一经递出,不得拿回。5.9.5 评标打分标准评标打分满分为100分,其中:(1) 技术部分(50分)序号评 审 项 目满分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28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22)场内外交通组织33)施工进度及施工顺序的合理性及可行性94)劳动力及机械设备安排的合理性及可行性45)桩基施工技术要点66)桩基施工监测42投标人在本项目上的人员及设备的投入61)项目负责人22)主要技术人员23)主要施工设备23公司信誉及相关工程业绩44技术方案优化与合理化建议25工期、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保证措施26投标人答辩8(2) 经济部分(50分)评标因素主要包括: -投标报价45分在对各投标单位报价进行澄清的基础上评审。基准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数各投标人报价的得分以该报价与基准报价的比值为基础来进行计算:(I)该报价低于基准报价4%时,为合理低标,得满分45分;(II)该报价高于基准报价的96%时,以满分45分为基准分,每增加1%扣1分;(III)该报价低于基准报价的96%时,以满分45分为基准分,每减少1%扣0.5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投标报价的合理性5分 I、齐全(2分)-报价说明、综合单价分析表;报价说明是否有保留等。 II、单价(2分)-单价分析表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工、料、机消耗量是否基本合理;相关费率是否超出政府有关造价管理规定;单价分析是否按清单计量单位或定额计量单位;材料调差是否列出材料名称、数量、单价;主要合价项目费用基本合理等。 III、数据(1分)-有无算术错误;单价分析表的单价是否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一致等。 6 授予合同 6.1 合同授予标准据本须知6.2款规定,业主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5.9款规定评为最适宜的投标人,该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业主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中标。6.2 中标通知书6.2.1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业主将以书面形式(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单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业主有权不作任何解释。6.2.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6.2.3 在中标人按本须知6.4款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业主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6.3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派出全权代表与业主签署合同协议书。6.4 履约保证金6.4.1 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中标的投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文件规定,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额度为不低于合同价款的5%。履约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6.4.2 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6.4款或6.6款的规定,业主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6.5 保险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中标的投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办理施工现场人员、材料、设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条款的规定,业主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6.5 合同生效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且业主已收到中标的投标者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合同正式生效。第二章 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1合同 (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文件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2)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3)专用条款:是业主与承包商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4)规范:指包括在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说明、技术规范以及任何修改和增加,或由承包商提供并经业主代表批准的规范。(5)图纸:指由业主提供或由承包商提供并经业主批准,满足承包商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6)工程量报价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7)投标书: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业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投标书及报价。(8)投标书附录: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9)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书的通知。 1.1.2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 (1)业主:指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和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业主代表:指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由业主任命并行使业主授予的职责和权力的代表。 (3)承包商:指在协议书中指明,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项目经理:指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承包商委托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5)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参加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6)监理工程师:指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由监理单位授权并委派的在本工程负责监理的代表。(7)设计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8)分包商:指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或经业主同意,分包了本合同中部分工程的单位。(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0)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1.1.3合同价款与日期 (1)合同价款:指业主和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业主用以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费用:指在现场内或现场外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3)工期:指业主和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4)开工日期:指业主和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商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5)竣工日期:指业主和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商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含节假日。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4 其它定义 (1)工程:指业主和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2)施工场地: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业主在规范或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6)不可抗力:是指暴雨、台风、大潮汐、洪水、地震、泥石流、战争、暴乱等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其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对其后果不能克服的事件。其具体解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业主和承包商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业主代表作出解释。若承包商对业主代表作出的解释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规范及标准 1.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1.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江苏省、南京市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适用规范、标准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规范、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规范、标准但有行业规范、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规范、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规范、标准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规范、标准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规范、标准的,由业主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商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商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业主批准后执行。业主要求使用国外规范、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1.4图纸 1.4.1业主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日期和套数,向承包商提供图纸。承包商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业主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业主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承包商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1.4.2未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本工程图纸用于或转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商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业主。 1.4.3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4.4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完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商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1.5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1.5.1 凡合同中明文规定应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业主代表批准:(1)完成该项工程所必需的规范、图纸、计算结果以及其他资料,这些资料应具有适用性和完备性并使业主代表满意;(2)使用该项工程所必需的使用和维修手册以及永久工程的竣工图,这些资料应足够地详实,以使业主能对采用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这些使用和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业主代表批准。1.5.2 业主代表根据第1.5.1条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2一般权利和义务2.1 业主和业主代表2.1.1 业主工作2.1.1.1业主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l)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商提供已了解的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资料; (5)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 (6)业主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1.1.2业主可以将2.1.1.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商办理,其费用的承担者、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1.1.3若业主未能履行2.1.1.1款各项义务除2.1.1.2款中约定的委托承包商的工作,业主应赔偿承包商由此引起的有关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2.1.2 业主代表业主有权任命业主代表,业主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中写明。业主代表在施工场地行使业主的权力,履行业主的职责,其授权范围由业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业主认为必要时,可以撤回对业主代表的任命。任命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2.2 监理工程师 2.2.1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2.2.2 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权由业主和承包商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若职权不明确时,由业主代表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2.2.3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若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可提交业主代表进行处理。若承包商对业主代表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2.4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出书面指令、通知。除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及授权代表外,业主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商发出任何指令。 2.2.5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应在该指令执行之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若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商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若监理工程师在承包商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该口头指令已被确认。2.2.6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向其发出的任何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或认为有错误或认为不合理,应在收到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请求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报告后48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和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对此做出解答。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商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商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业主代表有权进行任何纠正。2.2.7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承包商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业主应赔偿承包商有关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2.2.8 如需更换监理工程师,业主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后任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并履行前任的义务。 2.3 承包商和项目经理2.3.1承包商工作2.3.1.1承包商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l)根据业主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业主代表确认后使用; (2)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业主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对由此造成的有关损失负责;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业主之前,承包商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商自费予以修复;业主要求承包商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承包商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积极协助业主做好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8)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竣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并使业主满意。承包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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