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资料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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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第九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金融、工商、质监、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科技、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扶持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集体资产。第十一条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职责范围;(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七)章程修改程序;(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第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第三章 社 员第十七条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长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第二十五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社管会成员可以与其他村级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修改章程;(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四)听取、审查社管会和社监会工作报告;(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业承包方案;(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 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二)拟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五)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六)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社监会主任或者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第三十条 社员大会选举、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过半数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大会授权的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须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十一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社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经济合作社选举的,社员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三十二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应当书面向社管会、社监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社管会、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社管会、社监会不召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集。第三十三条 社员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社员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第三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社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员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第三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当纳入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第三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按章程规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认为村经济合作社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经济合作社收费、集资、罚款或者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及会计委托代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经济合作社财产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 其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 干 意 见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加大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力度,扎实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加快形成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现就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重要性2011年,是我市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全面启动并取得较大成效的一年。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与试验项目获得批准,全市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全面完成,“1650”大都市框架雏形基本形成,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迈开步伐,以要素市场化为取向的“三分三改”工作积极推进,基层组织“转、并、联”和农村新社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有所突破,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新进展,城乡社保实现可转换,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有了良好开端,农村改革与发展形势总体良好。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冲击不断显现。特别是目前我市正经受金融风波的考验,阻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因素复杂化、多变化。同时,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我市城乡二元体制远未消除,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依然存在,农村产权改革的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瓶颈制约尚未突破,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仍然很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与改革发展的形势要求还有差距,而且随着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进一步深入,解决这些矛盾问题的难度更大、要求更高。面对新情况、新挑战,能否把握新机遇、提出新举措,突破发展瓶颈,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对于提振全市上下信心,加速温州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全市上下一定要深化思想认识,把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作为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作为“学赶杭甬、比追青厦”,实现温州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重要举措;作为加速转型发展,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的重要载体,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大胆破解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发展成果,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格局。二、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2012年,是我市全面深化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关键一年。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平台,着眼变革不适应城乡融合发展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以要素市场化为导向,以“三分三改”为核心,以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为切入点,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全面深化城乡统筹综合改革,为推进温州转型发展、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奠定坚实基础。主要目标是:完成县域内农房改造集聚区布点规划,新增农房改造集聚率5%以上,完成80%的行政村股改任务,完成试点县的户籍改革任务,实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3%以上。三、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扎实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1、把握改革方向。把保障农民权益、增进农民利益作为根本目的,把集约节约配置资源和促进发展要素无障碍流动作为重要抓手,把同步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作为基本路径,按照“超前探索、先行先试、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试验原则,坚持面上改革创新与点上改革试验相结合,促进城乡资源合理配置、要素平等交换、经济互促共进、社会和谐共融。2、突出改革重点。根据国家批准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验方案”,按照突出重点、配套推进的要求,敢于突破现行政策和体制,巩固扩大“三分三改”、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成果,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按照“1650”大都市框架,不断完善功能区、中心镇、农村新社区治理结构,推进村级组织“转、并、联”工作,健全乡(镇)村基层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用益物权流转等制度,为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新格局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3、明确改革要求。建立试验区工作协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试验的重大问题。建立以试验区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各试验子课题牵头人、各试验子课题的执行单位“一把手”为责任人的项目责任制;实行试验项目县(市、区)委书记负责制。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试验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试验工作。市试验区办公室对试验项目工作进度、完成质量、试验效果统一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三年内全面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验课题的试验任务。(二)进一步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4、强化规划引领。在“1650”大都市框架下,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相衔接,加快编制各层次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组织编制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年内全面完成县域内农房改造集聚区布点规划。顺应城市化趋势,按照有利于农民进城入镇、安居乐业的要求,农房改造集聚项目主要布局在有二、三产业支撑的都市型功能区、大都市副中心、区域性中心镇。原则上,都市型功能区、大都市副中心农房改造集聚区规模要在150亩以上,区域性中心镇要在80亩以上。同步规划集聚区的水电气路、文教卫体、购娱玩乐等大配套设施。 5、强化用地保障。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确保每年大于10%的新增用地指标用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继续盘活转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通过功能置换、调剂使用、提高容积率等方式,优先满足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用地需求。千方百计运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做好建新拆旧项目区的报批工作,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治理力度,保障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用地可滚动、可持续利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房改造集聚的办法。6、强化资金保障。做大做强县级投融资公司,加强各投融资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接力度,提高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的融资能力。通过银行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信托、代建融资、BT模式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银行、社保、保险、大型国有企业、民间等资金,参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四证”齐全后,项目建设主体可通过利息补偿和奖励政策,引导农民自愿提前交付集聚建房款。7、改进集聚方式。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操作规范、节约用地、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就地就近安置和跨区域搬迁相结合的农房改造集聚办法,优先考虑就地就近安置需求,加大力度扶持跨区域和连片整村搬迁。引导下山脱贫、防灾避险、生态移民、工程拆迁安置群众迁入农房改造集聚区,各级财政予以重点扶持。加大困难群众参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住房救助力度。积极探索农民合作建房方式。各地要制订出台农户多余置换房与保障房的对接政策。(三)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8、规范村经济合作社职能。按照政经分开,进一步明确村经济合作社职责。原以村委会开设的账户、账套,更改到村经济合作社。有关农村集体的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集体土地征收、财务管理与分配等事务,由村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两年内完成清查核实工作。全面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9、加快推进股改工作。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确保全市农村股改平稳有序推进。原则上股权设置不设集体股,只设社员个人股。股权一般由人口福利股和劳动贡献股构成,并实行股权一次配置永久不变。股改中对于人员分类定策,宜简不宜繁。股改后组建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工商部门视同村经济合作社,参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予以登记,资产变更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建立和完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向现代企业发展。年内80%的行政村完成股改并建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13年全面完成。10、加快推进地改工作。提倡农用地(林用地)“定量不定位”的确权做法,加快组建土地合作社,其土地流转、开发利用、利益分享按照原规定执行。年内80%的行政村建立村土地合作社,2013年实现全覆盖。同步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提倡统一经营和均股均利分配方式,鼓励森林资源流转和抵押。加快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在县域范围内置换和流转。健全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加强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土地流转扶持政策。11、加快产权登记与交易平台建设。加快建立农村产权登记与交易平台,具体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村房屋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产权的登记和交易服务。年内完成农村产权登记与交易平台的组织构架、运行机制、软件招投标等基础性工作,并实现挂牌运作。(四)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12、积极发展农村金融组织和金融机构。做好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申报创建工作,充分利用试验区平台,扩大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拓宽农村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单位,参股农村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努力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地方性金融机构向区域性金融机构跨越、由传统型金融机构向创新型金融机构跨越。13、创新农村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涉农贷款方式,完善农房、承包地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农户联保等各类抵押担保制度,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金融支农服务水平。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贷款支持,争取优惠政策给予农民置换房办理按揭贷款。积极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房保险,大力发展农业合作保险等涉农保险。(五)进一步理顺功能区和中心镇管理体制。14、理顺功能区管理体制。功能区在其区域内行使统一战略决策、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开发建设、协调指导、对外招商等“六统一”职能,街(镇)主要负责各辖区内的社会管理和行政事务。鼓励实行“区街(镇)合一”的体制,作为过渡形式的“区(街、镇)统分”的功能区应通过深化行政区划调整,尽快向“区街(镇)合一”的体制转换。功能区管委会为县(市、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县(市、区)政府根据功能区建设任务向其授权,对于开发建设任务重的功能区,可赋予其项目开发建设的县级管理权限。整合功能区管委会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程建设指挥部等机构,其职能由功能区管委会承接。功能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高配。县级部门分局及其它派驻机构主要领导任免需书面征求功能区党委意见。功能区原则上实行浙委办2010115号文件确定的省级中心镇镇级财政体制。15、理顺中心镇管理体制。研究制定中心镇扩权事项目录,建立职责明确、权责对应的责任机制,确保扩权事项有效落实、规范运行。扩展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将中心镇及县级部门驻镇机构承接的扩权事项及承担的审批事项统一集中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进一步理顺县(市、区)与中心镇的财力分配关系,在县级财政保持一定统筹能力的前提下,实现财力适度向中心镇倾斜。切实保障中心镇建设用地需要,安排一定的用地计划指标,切块下达给中心镇。按照一镇一平台,每个中心镇根据需要建立1家以上国有独资的镇级投融资主体(公司)。落实中心镇干部高配政策。(六)进一步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16、加快农村新社区建设步伐。把村级组织“转、并、联”作为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快“并”和“转”的步伐。完成“三分三改”的农村新社区要依规定履行报批成立手续。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突出乡土风情、建设绿色城镇和美丽乡村的要求,加快编制农村新社区、特色文化村建设和古村落保护规划。在编制规划和开发建设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标准,落实农村新社区集聚规模、公共服务能力、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等要求。17、完善农村新社区管理服务体制。以推行社区化党建为契机,进一步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领导结构,合理划分议事监督委员会、管委会和“转、并、联”之后建立的居委会等机构职能和权责边界,不断探索完善社区内部治理结构,形成有效工作激励和权力制衡机制。推进农村新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强化政府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完善市场主体提供的商业服务,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的非营利性服务,鼓励志愿者提供的互助服务。加快社区负责人专职化配备,加快撤销镇属办事处。开展农村新社区规范化建设和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分级下派农村工作指导员,具体指导开展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三分三改”和社区服务等工作。(七)切实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18、积极稳妥推进户改试点。按照“一元化”户口管理制度要求,取消农业和非农业等各类不同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称为“温州市居住居民户口”。实行实有人口、实有居住、实有房屋“三实有管理”新模式,形成“见房知人、见人知房、查房知人、查人知住”的实有人口管理工作新格局。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履职、社区实施”的要求,由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抓紧制定落实户籍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试点县在积极推进股改、地改的同时,年内完成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任务。19、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转户农民原有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其原有的土地和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予以保留,其村组织社员身份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持不变,其本人可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对就学、参军等特殊户口回迁对象,应当界定其具备社员资格。今后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不得与户口性质挂钩。(八)进一步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20、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调整农村教育设施布局,加大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加快农村新社区基层教育事业发展。继续把新农村新校园改建工作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农村教育经费投入,提高农村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农村学生资助制度和农村教师特殊津补贴。加强农民教育服务和培训,深入开展“双证制”成人高中学历教育。建立健全农村新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教育工作机制。全面启动城乡教师流动机制,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力度。21、优化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按照“1650”大都市区规划布局,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理顺卫生管理体制,撤扩并后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机构设置、人员准入、药械购销、财务管理、业务管理、信息化管理“六统一”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改建提升村卫生室,加快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加大卫技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完善多形式、多途径的培养培训方式,建立健全各类基层卫技人员培养培训制度。22、加快农村文体事业发展。增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服务的能力,发挥文化惠民工程的社会效益。加快建设县级“三馆”、中心镇(城市街道)文化中心、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和公共图书馆乡镇分馆,形成“农村新社区30分钟文化圈”。加快县级体育中心建设,抓紧做好中心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逐步完善农村社区体育设施。(九)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23、完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以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机制建设和提高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水平为重点,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制度统一、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各类养老保障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通道,实行不同制度之间相互转换顺畅。加快建立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到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内。全面实行门诊统筹,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24、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市民卡。建立标准统一、全市联网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深入推进社会保障市民卡工程建设,进一步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资源和政府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公共事业、公共服务应用,逐步实现“一卡多用、一卡通用”。(十)进一步推进农民增收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25、创新农业经营制度。以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农业转型为动力,以都市型现代农业为方向,以农业“两区”为主载体,增加技术、资本等要素投入,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加快构建集约化家庭经营与产业化合作经营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制。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现代农业主体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政策。探索现代农业人才培养机制,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参与现代农业创业就业的鼓励政策。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机构参与农业技术推广。26、盘活增加农民资产。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县域内置换的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已取得的合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林权,以入股、联营、出租等方式参与开发经营。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专业合作社。优先支持经过股份改造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大力发展物业经济。农民农房改造集聚点的闲置住房纳入城市公租房体系,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27、鼓励农民创业就业。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重点抓好转移就业技能、岗位技能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积极拓宽农民就业渠道,扶持发展农村小微企业、来料加工业、乡村旅游业和社区服务业。鼓励农房改造集聚区内的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对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的企业在社保、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28、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大力扶持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地质灾害村、珊溪(赵山渡)库区村群众,搬迁到县城、中心镇农房改造集聚区。加大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力度,推进西部生态产业带和“山上温州”建设。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增加小额信贷扶持资金。鼓励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建立封闭式、互助性、非赢利的扶贫资金互助社。走社会化扶贫路子,研究新一轮扶贫标准,落实职能扶贫工作,深化“山海协作”工程,实行“组团帮扶”方式,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助推欠发达地区发展。年内实现低收入农户集中村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低收入农户年人均纯收入超过4000元的达到75%以上。四、进一步加强对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工作。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挂钩联系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的具体项目。市、县(市、区)农口单位合署办公的同时,要加强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办公室的人员力量。各级干部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大胆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新经验新路子。(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梳理涉及本部门职能的法律法规政策,针对那些不合时宜、过于笼统、相互矛盾和尚未涉及的内容,研究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和建议。要切实加强对统筹城乡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服务、跟踪评估、监督检查,对改革涉及的相关事项给予适当放权、相关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对改革需要突破的相关制度和政策,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三)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完善公共财政支农投入机制,市、县(市、区)财政支农资金同比增幅要高于上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落实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各项政策,集中财力办大事。强化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四)严格督查考核。以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三分三改”为重点,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月、季工作例会制度,实行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三分三改”工作和农村新社区建设进展情况月排名制度。(五)加强宣传引导。按照抓点带面、典型引路的做法,积极开展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示范镇、示范社区、示范项目创建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典型推广、教育培训和思想引导,增强广大基层干部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强化广大农民的主体意识,营造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月1日附2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优化农村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按照国家批准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验方案”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目标,按照政经分开、资地分开、户产分开和股改、地改、户改“三分三改”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村级社会管理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关系,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以下简称股改),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配套扶持政策和措施,促进农村资源要素市场化优化流转与配置,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二)目标任务。从今年开始,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到今年底,全市80%的行政村完成农村股改任务,并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土地合作社;到2013年底,全市所有村经济合作社基本完成股改任务,实现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作社全覆盖,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80万亩,使我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二、加强改革配套制度建设(一)全面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等法规政策要求,进一步理顺村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全面加强和完善以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经济运行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到政经分开。原以村委会名义开设的账户、账套要无条件更改为村经济合作社。今后有关农村集体的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集体土地征收、财务管理与分配等事务,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村经济合作社制度进行审议后,以村经济合作社盖章、社长签署为合法手续。(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监管机构、制度和网络平台,强化县(市、区)、镇(乡、街道)两级农经部门的“三资”管理职能;加快对镇(乡、街道)“撤、扩、并”后村级财务代理中心的整合改造,并提升为镇(乡、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两年内完成农村集体“三资”的清查核实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实行村级报账员持证上岗制度,切实解决好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会计人员和村报账员的待遇问题。到6月底,基本实现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组织网络化、产权明晰化、监督多元化、运行公开化、管理信息化等“五化”要求。(三)抓紧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于1月底前完善县(市、区)、镇(乡、街道)、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落实县(市、区)、镇(乡、街道)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编制和人员,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备案登记、信息收集发布、流转合同变更备案登记、流转档案管理、委托流转、权益保障等工作,规范服务行为,方便群众,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健康发展。强化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及时化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承包与流转方面的矛盾纠纷。三、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一)明确农村股改的基本原则。原则上股权设置不设集体股,只设社员个人股。股权一般由人口福利股(人口股)和劳动贡献股(农龄股)构成,并实行股权一次配置永久不变的静态管理。其中,人口股应占量化资产总量的60%以上。各地在推进股改进程中,要加强对股改的关键程序、环节进行精心细致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做到民主、公开和程序到位;尽快着手化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集体资产无合法产权手续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大力推进改革与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严格依法依规与特殊情况实行“一村一策”的关系、激发农民群众积极性与强化政府指导力的关系,确保全市农村股改平稳有序推进。(二)准确把握股改法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计划生育奖励保障政策,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股改资产量化范围仅限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严禁将非经营性、资源性资产列入。村经济合作社承接村民委员会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不征收契税;村民委员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村经济合作社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东(社员)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应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待遇和权益,不受户籍制度改革先后的影响。(三)完善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度。抓紧完善股份经济合作社运作机制、内部管理、投资决策、经营管理与考核激励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运作管理和发展轨道。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首届董事会任期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以后每届任期时间为3年,随同村级组织一并换届。贯彻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及上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公开,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审计和监督。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三者的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股东分红原则上不超过年度经营净收入的70%,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乡、街道)政府核准后执行。股东福利、医疗保险及救助、经营性支出均在收益分配前列支。(四)积极探索公司制改革试点。各地要根据“积极探索、深化改革,大胆创新、精心实施”的原则,积极探索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方向和要求,组织开展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司制改革试点工作。改制后的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其资产所有权归其所属的股东所有,并在改制后的5年过渡期内继续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待遇。特别是城中村等已失去社区管理职能、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形成共识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县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机构批准后,要尽快进行公司制改制试点。四、加强土地合作社建设(一)有序推进土地合作社建设。在组织实施股改的同时,全面推进以行政村为范围、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基础的土地合作社建设。大力提倡土地合作社作为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负责管理原辖行政村农用地。农村集体林权、林地应一并纳入土地合作社范畴。土地存量少的村可在股改后不再组建土地合作社,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行使土地所有者职责,也可依法流转给镇(乡、街道)土地合作总社。在单一村土地合作社内,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比例不得超过土地合作社土地总面积的10%。(二)规范土地合作社组建程序。镇(乡、街道)要成立领导小组,为村土地合作社的建立提供指导和服务;村要成立土地合作社筹备组,负责具体组建工作。组建土地合作社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村土地合作社筹备组制订组建方案、章程草案、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财务管理制度草案,提出社员代表、社委会、社监会人选推荐名单,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镇(乡、街道)提交成立村土地合作社的申请报告;(2)镇(乡、街道)批复核准后,召开土地合作社成立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章程、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制度,选举产生社委会、社监会成员;(3)召开社委会、社监会一届一次成员会议,分别选举产生土地合作社社长和社监会主任。土地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社员代表名额、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参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执行。(三)抓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土地合作社要在坚持农村土地“三不变”(集体所有权不变、家庭联产承包制不变、双层经营体制不变)、“三权分离”(所有权属集体、承包权属农户、经营权属使用者)的前提下,大力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对二轮土地承包以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核实、公示确认和登记造册;计算社员所享有土地股权,并做好申请、填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合作社股权证等后续工作。同时,要结合农业“两区”建设和做好农房改造集聚后闲置宅基地的复耕工作,主动做好与政府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努力开展农村土地图表化、数字化、信息化管理,以促进农村土地“定量不定位”管理和规模化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四)完善管理和利益分配制度。土地合作社要抓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人员职责、财务管理、利益分配和社员(代表)大会、社委会、社监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尽快发挥对农村土地的经营管理职能。土地合作社社员按入股土地面积所占股份比例享有土地流转、征收补偿和安置等权益,也可按村(社)原分配方案享受权益(土地流转收益除外)。五、加快农村产权登记与交易平台建设(一)建立管理机构。市里建立农村产权登记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与交易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管。各县(市、区)要统筹整合涉及农村产权登记与交易的机构,改造升级为农村产权登记与交易中心,拓展服务范围,扩大服务功能,增加登记与交易品种。在拓展服务范围时,先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开始,逐步扩大到农村集体林权和林地、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产权的登记与交易服务。(二)加强基础研究。市委农办(市农业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在年内完成农村产权登记与交易平台、机构服务功能、登记与交易管理、软件招投标等基础性工作,并实现挂牌运作,使之成为全市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培训机制、统一网络建设,及集物权、债权、股权、产权等农村生产要素交易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专业化农村产权登记与交易服务平台。六、加强组织领导(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区)要建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各县(市、区)、镇(乡、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做到亲自部署、亲自指导、亲自督查。农村社区作为全面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具体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县(市、区)、镇(乡、街道)两级农经机构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农经业务人员,确保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供经费保障。(二)完善配套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拓宽思路,采取措施,积极主动帮助解决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要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土地合作社的确权登记、规模化流转,以及长期流转(转让、置换)承包户的社保等方面改革的配套扶持政策,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工商部门要牵头解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和法人地位问题。公安部门要为股改中的人口调查摸底工作提供便利。质监部门要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作社的代码证申领提供便利。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止利用农村股改之机低价变卖、私分、转移财产以及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不法行为发生。(三)强化考核督查。各级农办、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业务指导,及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市委农办(市农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定期对各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本实施意见相关目标任务要求,由市委农办(市农业局)会同市考绩办细化分解,列入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考核指标体系,并对各县(市、区)改革进展情况按月进行排名公布。(四)强化典型示范。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农办、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作社的规范化创建工作,强化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市委农办(市农业局)要制定规范化创建的有关办法,对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运作规范、成效显著、验收达标的规范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五)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和新闻媒体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对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作用,广泛宣传我市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努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操作能力;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引导,强化广大农民的主体意识,引导他们自觉、自愿和积极参与改革。关于印发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操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温试办201110号各县(市、区)统筹城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局:为顺利推进农房集聚建设和“三分三改”工作,加快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政府关于推进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111号)和关于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温委20111号文件附件5)等文件精神,结合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操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参考应用。附: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操作程序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操作程序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县(市、区)在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做到认真细致、程序到位、操作规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我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一、建立领导机构和专门办公室各县(市、区)应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乡镇(街道)应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改制办),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负责具体指导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应确定农经人员挂钩联系给予具体政策业务指导。二、开展宣传动员乡镇改制办应广泛宣传统筹城乡综合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具体政策,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为全面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三、改制村表决实施改制决定根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宣传动员情况,乡镇改制办拟定领导班子团结、战斗力强、农民群众改革意愿强烈的村,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改制村),改制村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牵头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宣传统筹城乡综合改革和农村产权制度政策,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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