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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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工程招标类(一) 36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 附 表项号条款号内 容11.1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性质: 工期要求:本工程拟定 年 月 日开工,#1机组 年 月 日投产,#2机组 年 月 日投产。 招标范围: 21.1.2合同名称: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3资金来源: 公司 %、 公司 %,项目资本金占工程总投资的 %。42.5投标前会议:不组织现场考察:自行安排。书面提问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提交到 公司通讯地址详见投标须知内容第1条。53.4投标货币:人民币64.4投标有效期:60天74.5投标保证金金额:壹拾万元82.4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发售单位: 发售地点: 94.7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印刷版正本1份 副本6份 电子文件2份(光盘)104.8.2投标文件递交至: 投标文件接收单位: 114.9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126.1.1本次招标开标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开技术标(含商务资信、业绩部分),在技术评标结束后进行第二阶段价格开标。第一阶段开标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第二阶段开标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地点:另行通知1 总则1.1 工程说明1.1.1 工程简况1.1.1.1 工程名称:1.1.1.2 建设地点:1.1.1.3 工程规模和性质:1.1.1.4 质量标准:施工全过程应遵守中国国家和原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颁发(对进口设备和材料而言则为国际认可)的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建筑、安装和环保规定及有关类似容量、范围及性质的发电厂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如果国内的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作了重大修改,或颁发新的国家规范标准及规定,则投标人应遵守新的规范和标准。本工程质量要求确保基建达标投产,实现省优、部优工程,争创国优工程,招标人鼓励投标人提出更高的质量标准,并在工程中实施。各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明确达到优质成品的目标、指标和措施。1.1.1.5 工期要求施工进度详见附件1:里程碑进度计划。1.1.1.6 招标范围及分界原则招标范围和分界原则详见附件3:招标范围及分界原则。1.1.2 招标人(以下亦称项目法人)法人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1.1.3 合同名称 工程施工合同1.1.4 本工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定施工单位。1.2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其余 。1.3 资格要求与合格条件1.3.1 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火电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等级,或是具有火电安装施工壹级资质与房屋建筑施工壹级资质的投标联合体(如果联合体投标则投标时必须将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单位的责任分工在投标文件中明确)。1.3.2 投标人必须曾经承担或正在建设单机容量 MW及以上机组主体工程建筑、安装施工工作。本标段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分包,需要分包的项目需经项目法人批准。1.3.3 投标单位拟选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壹级项目经理资格担任过 MW及以上机组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施工项目经理的经历。1.3.4 投标人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1.3.5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资料:(a)有关确立投标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及安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证书、检验及试验室资质证书、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b)投标人近5年完成的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施工业绩及合同履行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c)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简历及本工程其他管理人员情况。(d)投标人提供财务状况,包括近3年经过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今后2年的财务计划和本年度及下年度合同项目及施工产值。(e)投标人目前和近 2年涉及诉讼的资料。(f)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情况。(g)投标人近3年来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并经主管电力公司盖章证明。(h)近三年质量回访记录。(i)银行资信等级证明。1.3.5 本工程管理采用MIS系统、P3工程管理和合同管理软件,投标人必须承诺拥有并使用上述软件,在投标文件中应做出管理使用规划,并根据项目法人要求的数据、数据格式和规定的时间输入、更新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投标人提供的P3网络图须加载图纸及设备交付进度。1.4 投标费用1.4.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1.4.2 中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的招标服务费。招标服务费应包含在总报价中,不单独列出(本条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1.1 招标文件除下列文件外, 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2.2条和第2.3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和本须知第4.5条所述的标前澄清文件。第一卷:商务部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合同条件第三章:合同协议书格式第四章:投标文件及格式第五章:评标办法第二卷:技术部分第六章: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第七章: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第八章:附件附件 1. 建设工期里程碑计划2. 物资招标采购分工原则3. 标段划分原则及分界4. 设备到计划5工程量清单2.1.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投标人无权对招标文件作任何修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2.1.3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个别内容有异议时,需在投标文件商务或技术差异表中明确。凡未在差异表中明确的,一律视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招标文件是招、投标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2.1.4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2.2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购买标书后6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接到该请求澄清函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至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有权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这种修改可能是项目法人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2.3.2 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递交或传真形式通知项目法人,确认已收到补充通知书。2.3.3 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书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项目法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3 投标报价3.1 报价原则3.1.1 本标段的工程量是招标人在工程初步设计基础上提出的,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的经验和现场调查情况自行测算调整。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 ,按照本企业定额和自己所掌握的市场价格信息自主测算编制。3.1.2 投标报价中的每一项均需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的其他合价之中;对只填写单价,没有填写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的其他合价之中;对只填写合价,没有填写单价的项目,其单价按合价除以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确定。3.1.3 投标人编制的报价应包括本标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维护、竣工和保修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其中包括进行正常施工所需办理一切手续所发生的费用,施工机械(含大型机械转移、拆装和轨道铺设)、劳务、材料、设备单体调试或试运、参加分系统调试、参与联合试运转、热控系统的元部件校验及部分电气试验、管理、利润、税金、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施工措施费,以及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3.1.4 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有异议(包括工程项目及提供的工程量存在的遗漏或不足),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可根据各自的丰富经验,按招标文件已提供的资料(包括:图纸资料、工程范围资料、各类技术条件资料等)进行测算调整,并计入总报价。如果报价中未列出,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其它费用项目中已综合计算。3.1.5 各投标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地对工程量清单中每一项进行报价,对清单项目中有价格明显畸高(超过2001年电力概算定额或电力概算定额缺项的按地方定额相应价格的15%-含此值)的项目在评标时要扣分,并在合同签订和工程结算时对畸高项目的单价按 年市场价格(电力概算定额或电力概算定额中缺项的按 (地方名(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算)进行调整。3.1.6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合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3.1.7 若同时为两个或多个标段预中标人,愿意让利优惠者, 在投标报价中应有明确表示。(本条适用于多标段招标) 3.2 投标报价采用方式和内容方案一:3.2.1 本标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的承包方式,所报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和政策性调整因素而变动。3.2.2 本标工程的合同价格除下列情况外今后将不再调整。可以调整的部分仅限于:由设计单位出具并经招标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或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引起的工程洽商,采用以下处理方式:每单项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建安工程基本直接费(建安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增减总和在30万元以上的予以调整,调整基本直接费(建安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超出30万元之外的部分(例如:某设计变更单引起建安工程基本直接费增加或减少31万元,则最终合同价款因此一项可调增或调减1万元)。作价原则按以下顺序:(a)承包商在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或相近项目的,按其报价中的单价计算。(b)承包商在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相近项目的,按电力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预算总价经审核后作为变更的价格。建安工程基本直接费增减总和(建安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在30万元以内的单项设计变更,中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如果出现拒绝执行,招标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执行,其价款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值3倍的金额从合同中扣除。(c)价款调整的时间:价款调整将在合同执行完成后2个月内进行。3.2.3 根据实际情况,项目法人有权调整投标方承担的标内部分项目,并按照投标方报价相应调整价款。方案二:3.2.1 本标工程报价为固定总价承包,原则上今后不再调整。可以调整的部分仅限于(每项调整只能按其中一种方式,不能重复调整):3.2.1.1 由设计单位出具并经项目法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变更,采用以下处理方式:每单项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建安工程基本直接费增减总和在30万元以上的予以调整,调整基本直接费(建安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超出30万元之部分。作价原则按以下顺序:(a)承包商在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或相近项目的,按其报价中的单价计算。(b)承包商在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相近项目的,按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预算总价经审核后作为变更的价格。(c)建安工程基本直接费增减总和(建安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在30万元以内的单项设计变更,中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如果出现拒绝执行,招标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执行,其价款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值3倍的金额从合同中扣除。3.2.1.2 工程量差(即施工图某单项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对应项工程量之差且施工图工程量不为零)调整。以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数量和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2003年版(的规定做为计算工程量差的依据,施工图工程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增减8%以内(含8%)的部分,结算时不做调整。当施工图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提供工程量的量差在8%(不含8%)以外时,可以调整合价,调整方式如下(仅限于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调整):(a)当施工图的某项工程量变化超过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应项的+8%(不含8%)以上时。示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某分项工程施工图结算工程量在招标工程量的基础上增加了20%,则该项目合价招标工程量综合单价(投标报价)(20%-8%)招标工程量综合单价(投标报价)。(b)当施工图的某项工程量变化超过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应项的-8%(不含-8%)以外时,示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某分项工程施工图结算工程量在招标工程量的基础上减少了20%,则该项目合价招标工程量综合单价(投标报价)(20%-8%)招标工程量综合单价(投标报价)。3.2.1.3 当某项招标工程量待施工图明确为“零”,则该项结算费用为零。并按投标书中所报价格调整合同总价。3.2.1.4 价款调整的时间:价款调整将在合同执行完成后2个月内进行。3.2.3 根据实际情况,项目法人有权调整投标方承担的标内部分项目,并按照投标方报价相应调整价款。3.2.4 本标工程的投标总报价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3.2.4.1 建筑、安装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措施费以及投标人认为应计取的各项费用(含利润、税金及风险)。本标段需要的施工生产、生活临时工程费用。3.2.4.2 其 它(a)单体调试费;参加分系统调试及整套启动试运配合费。(b)每份设计变更引起建安工程基本直接费(建安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增减在30万元以内的费用;(c)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项目施工及其人员相应的保险;(d)不可预见的施工措施费,施工辅助材料、消耗性材料和建筑材料的价差及施工中一般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等发生的费用;(e)为确保工程正常施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施工方案发生的费用;(f)设备一般缺陷的消除;(g)施工机具拆装费及轨道铺设费;(h)施工降水、排水费、抽水,浅沟浅基的二次开挖、回填及其它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有桩基的建筑的施工降水的运行费用(打桩时已经采取降水措施,打桩后移交给后续施工单位),截桩的费用和基础施工前破桩头的施工费用。(i)在现场配合设备厂家发生的费用;(j)参与设备开箱验收、检验、保管,设备的卸车、现场设备材料的二次倒运;(k)本标段的施工区域清扫、文明施工、施工环保、水土保持及安全保卫要求发生的费用;(l)部分进口设备技术资料的翻译由本标段中标单位负责;(m)根据采购分工,由投标人采购供货物资所发生的费用;(n)锅炉清洗按除盐水清洗方案由投标人负责,酸洗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并由项目法人认可。其费用计入总报价。(o)报价中还应考虑的费用: 设备的安装费还应包括设备以散件形式提供时的二次组装费。 施工电源从项目法人提供的施工用变压器引接(施工用变压器由投标方自备),施工水源从项目法人提供的主干管上引接。水费按3.2.6项价格由项目法人从进度款中扣除。 本标段范围内各项工程由于工期要求需增加的各项费用。 本标段范围内由于交叉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建筑工程上下水费用中应包括一般消防工程费用; 四大管道的配管和坡口加工、烟风道的费用。 所有按国家有关规范应做的常规检验项目费。 其他不可预见费等。 四大管道的配管和坡口加工、烟风道、原煤斗的制作加工由承包商负责; 其他不可预见费等。3.2.5 以下项目需单独报价并提供报价组成明细:3.2.5.1 整个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及总协调工作将委托给一家投标单位,其费用单独报价,但不计入总报价。各标段的保安仍由各标段投标单位负责。(本条适用于多标段同时开标)3.2.5.2 整个工程由招标人供应物资的管理将委托给 标段投标单位,全面负责在工地的装车、卸车、组织(包括大件设备的卸车及有关物资的二次倒运等),主持开箱验收、倒运;负责储存(包括库房临建设施)、保管及发放工作;负责电厂现场交货卸车(周转性包装物按招标人指定地点送回);开箱时将开箱资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时移交项目单位,需用时须办理领用手续,以及设备的催交催运、与当地车站/码头的联络协调。该项费用单独报价,计入总报价。3.2.5.3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项目)3.2.6 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价格如下:施工用水为: 元/t(将来当总表和分表有差时按各自用水量分摊);施工用电为: 元/kW.h(将来当总表和分表有差时按各分表用电量分摊)。3.2.7 本工程锅炉清洗等分部试验及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所需材料,包括燃油、燃煤、除盐水、蒸汽及整套启动试运厂用电由招标人提供,该费用不计入投标报价。3.3 本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方式及结算规定3.3.1 设备、材料的采购分工详见附件2:物资的采购分工原则。3.3.2 设备、材料计划及结算规定3.3.2.1 由招标人采购的物资,由中标方提前三个月向招标人提出采购计划。3.3.2.2 由本标段中标人提供的材料参考 (地方) 年最新信息价及市场价格自行报价,并进入总报价,一次包死,今后不论何种情况都不得调整。3.3.2.3 由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见附件2),在上月由承包方提出使用计划并经监理和招标人审核后调拨,但总用量不得超过施工图预算工料分析的材料用量。3.3.2.4 由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负责签订采购合同、订货和运输,中标人负责现场的验收、卸货及接收和保管。3.3.2.5 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时应扣除超出部分的材料、设备款,如调拨的材料总量超过施工图的预算工料分析量,超出部分的材料款从承包方的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其单价的计算为材料采购价加上采购价的15%的管理费和运杂费。3.3.3 由招标方采购的材料费、设备不计入报价,投标方按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建筑工程(2001年修订本)采用的材料预算价及 地区 年度电力建设工程装材综合价格)省价)作为材料预算价计取相关费用。3.3.4 凡由本工程的投标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其所有材料的选厂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后方能订货。招标人对材料的质量有权进行监督和抽查,凡是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投标人应对采购的材料质量全面负责。3.4 本工程设备、材料的运输和保管3.4.1 由招标人供应的设备、材料的运输和大件设备的运输由招标人负责,不计入投标报价。现场的接收、保管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运输和保管均由投标人负责。3.4.2 招标方供应的设备、材料由中标方负责在工地的装车、卸车、组织(包括大件设备的卸车及有关物资的二次倒运等),主持开箱验收、倒运;负责储存(包括库房临建设施)、保管及发放工作;负责电厂现场交货卸车(周转性包装物按招标人指定地点送回);开箱时将开箱资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时移交招标单位,需用时须办理领用手续,以及设备的催交催运、与当地车站/码头的联络协调,本标段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要制定相应的设备、材料代保规划方案(包括仓库规划用地面积及建设方案、设备管理制度等)。3.4.3 投标人需编制使用KKS编码和MIS系统管理的规划和措施,编入投标文件,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提交。3.5 投标报价的有效范围本工程采用复合标底价作为评标的依据,高于招标人确定标底的5%或低于招标人确定标底的15%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报价评分为零分。本工程不保证有效标中的最低价中标。3.6 标底编制依据3.6.1 定额按照中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002年发布的:3.6.1.1 建筑部分: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建筑工程(2001年修订本)3.6.1.2 安装部分: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热力设备安装工程(2001年修订本)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电气设备安装工程(2001年修订本)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五册:加工配制品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六册:调试3.6.1.3 电力概算定额不足部分执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修订本)、工程所在地现行地方定额。3.6.2 材料价格3.6.2.1 建筑材料价格:按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建筑工程(2001年修订本)根据电定200215号文规定的材料预算价及参考 省工程造价信息 年 月工程所在地区的信息价格,信息价格与之比较的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3.6.2.2 参考 地区 年度电力建设工程装材综合价格(省价)3.6.3 项目划分及费用标准依据2002年版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进行项目划分并计取各项费用。3.6.4 标底的确定业主根据本标工程内容及上述标底编制原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综合确定。4 投标文件4.1 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4.2 投标文件的组成4.2.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卷 商务部分(a)投标书(b)投标书附录(c)投标保函的格式(d)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e)授权委托书(f)投标资格证明文件(g)投标报价(必须单独密封)(h)本文件第1.3条要求的其他资料(i)投标人认为商务部分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第二卷 技术部分(j)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措施(k)辅助资料表(l)施工进度、财务用款计划及材料供应计划(m)按本须知第1.3款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n)投标人认为技术部分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4.2.2 投标人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4.2.3 由投标人对拟派往该标段的项目经理在开标大会上须作一时间为1015分钟的陈述,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承诺条件、施工安全及质量目标、工程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关键工序施工措施、先进施工工艺等内容。4.3 投标有效期4.3.1 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书有效期180天。4.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上级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们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4.4 投标保证金4.4.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的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4.4.2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金额为 元(大写)的投标保证金。4.4.3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风险。4.4.4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支票、电汇或银行汇票,恕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投标保函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支票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交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电汇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将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账户,以电汇底单复印件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电汇和开具汇票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如下: 户 名:开户行:帐 号:在投标有效期满前,因票据即将到期,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暂时行使票据权力。4.4.5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4.4.6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且不晚于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天按原额退还给投标人。4.4.7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且提供了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履约保函后退还给投标人;如果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不满足此要求,中标人应延长有效期。4.4.8 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截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3)投标人不接受本须知第6.4条对计算错误的修正;(4)如果中标方未能做到:a按本须知第7.3条规定签订合同;b按本须知第7.4条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c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本条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4.5 澄清和勘察现场4.5.1 招标单位不召开标前会,投标单位自行安排现场踏勘。4.5.2 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统一向所有投标单位回答(但不说明来源)。4.5.3 勘察现场4.5.3.1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在踏勘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投标人自身负责。4.5.3.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项目法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结论概不负责。4.5.3.3 投标人应勘察、了解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道路等情况,仔细检查现有的建筑物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场地、空间,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资料。中标时,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日期等索赔的要求。对此类要求,招标人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否则投标人可能要自负风险,预中标资格被取消,投标保证金被没收。4.5.4 招标人对所有问题的答复将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对本须知第2.3.1款中所列的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2.3.2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书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4.6.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42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6份副本,2份电子版(优盘或光盘),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4.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封面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小签,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署授权书,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书中。4.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小签确认。4.7 投标文件的递交4.7.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4.7.1.1 投标人应将技术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价格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分别单独密封。且技术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中不得出现与报价有关的内容。技术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价格投标文件的电子版与相应的印刷版一起分别密封,且技术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的电子版中不得出现与报价有关的内容。4.7.1.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分别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再一起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4.7.1.3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a)写明投标邀请中所述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和地址;(b)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程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附表中11所述时间及日期)前不得开封。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并在封口上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以使在投标邀请中7所述时间后送达时,能原封退回。4.7.2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4.7.3 投标人应将完整的投标文件按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地址递交。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收悉标函。4.8 投标截止日期4.8.1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人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招标人。4.8.2 如果招标人的补充通知书在离投标截止日期7天内提出,则投标截止期将适当顺延。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4.8.3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人。4.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4.9.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4.9.2 投标人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4.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4.9.3 根据本须知第4.3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5 开标5.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本次开标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开技术标(含商务部分的资信、业绩),在技术评标结束后,进行第二阶段价格开标。5.2 开标会议在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投标人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能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开标见证权。5.3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将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要求顺序编制等,按第4.9 条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5.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2)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5.5 招标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优惠情况。6 评标6.1 评标过程的保密6.1.1 在进行第二阶段价格开标前,工程标底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6.1.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6.1.3 严禁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招投标纪律的其他行为,如经发现均取消其投标资格。6.2 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6.4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6.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6.3.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机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6.3.2 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法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6.3.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书。6.4 错误的修正6.4.1 评标机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为: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b)工程量清单中,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之和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c)报价汇总中,各项累计数字与投标总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总价为准。(d)投标人声明将总价变更时,将被无误理解为同比例下降综合包干单价。6.4.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6.5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6.5.1 评标机构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6.5.2 评标机构将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质量标准、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质保体系、商业信誉、优惠条件及以往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6.5.3 招标人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无解释义务。7 授予合同7.1 合同授予标准项目法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评标程序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财力。7.2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招标人保留在授予合同之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取消招标并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因此而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7.3 中标通知书7.3.1 确定出预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预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并在该通知中给定合同谈判的地点和期限日期。7.3.2 在双方就合同全部内容达成协议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7.3.3 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7.4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归还标保证金。7.4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预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7天内,按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招标人进行签定合同。7.5 履约担保7.5.1 中标的投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按规定向招标人递交履约保函。履约担保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金额为合同价的3%的银行保函,投标者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担保格式。7.5.2 如果中标人不按本须知7.2条和7.4.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第二章 合同条件1 定义1.1 定义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1.1 “项目法人(业主)”指 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1.1.2 “承包商”指 (名称),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项目法人同意外)。1.1.3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项目法人同意己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1.1.4 “监理工程师”指由项目法人确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或由项目法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1.1.5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1.1.6 “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项目法人确认,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1.1.7 “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项目报价表、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其他文件。1.1.8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1.1.9 “图纸”指由项目法人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项目法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1.1.10 “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1.1.11 “投标文件”指承包商向项目法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项目法人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1.1.12 “中标通知书”指项目法人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1.1.13 “合同协议”指在8条中提及的合同协议。1.1.14 “合同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1.1.15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的开工通知中的开工日期。1.1.16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1.1.17 “分部试运”指从高压厂用母线受电开始到整套启动试运开始为止,对单台辅机的试运及按系统对其动力、电气、热控等所有设备进行空载和带负荷的调整试运。1.1.18 “整套启动试运”指从炉、机、电等第一次整套启动时锅炉点火开始,到完整满负荷试运移交试生产为止所进行的“空负荷调试”、“带负荷调试”和“满负荷试运”三个阶段。1.1.19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1.1.20 “保留金”指由项目法人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1.1.21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1.1.22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1.1.23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1.1.24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1.1.25 “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1.1.26 “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1.1.27 “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项目法人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1.1.28 “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需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1.1.29 “日”指日历日。1.1.30 “元”和缩写“RMB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31 “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以及我国特别行政区的港币、澳元。1.1.32 “书面函件”指任何书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1.1.33 “工程质量监督”指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1.2 标题和旁注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1.3 注释各个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1.4 单数和复数仅标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提及的由任意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出相应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1.6 通讯地址1.6.1 项目法人的通讯地址: 1.6.2 监理工程师通讯地址: 1.6.3 监理工程师代表地址: (地址名称)1.6.4 承包商通讯地址: (地址名称)2 监理2.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2.1.1 监理工程师应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该职责简述为:四控(质量、进度、造价、安全)、两管(合同、信息)、一协调(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可行使的任何权利将是也等于是项目法人的权利。2.1.2 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项目法人明确的批准;承包商自觉接受监理和项目法人的指示、监督、管理。(a)审查承包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安全措施(重要临时设施和重要施工工序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过监理和项目法人审批)、施工质量控制计划、作业指导书、调试措施、启动试运措施,并跟踪监督其执行。(b)检查各承包商及分包商的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工程程序、制度的建立、改进及其实施情况。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检验证书、许可证书和人员的资格证书情况。(c)检查各承包商及分包商的组织机构、安全责任制、质量责任制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和充分有效。有权组织安全、质量、防汛、消防等一般性、阶段性、专业性和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d)参加三级以上质量验收并签字确认,复查承包商的质量自检报告,并提出意见。(e)审查施工材料出厂证明书及包括工地配制的各类材料、试件的试验报告;检查并控制施工安装单位试验、检验设备。参与或检查施工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f)对材料质量、预制件或安装进度和质量进行跟踪监督,监理工程师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有权下令暂停施工。(g)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后作研究处理,并补发停工指令。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参加对异常、未遂或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理工程师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有权下令暂停止施工。(h)参加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i)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字确认。(j)审查承包商安全、健康与环境及文明施工、消防的控制和监督管理体系,监督施工安全和防火、健康与环境协调、劳动职业卫生,经项目法人同意的监理工程师意见承包商必须执行。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k)审查复核工程开工条件,并在单位开工报告上签署意见。(l)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审查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监督事故处理实施情况。(m)审查承包商施工进度计划。(n)核查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审查、核签承包商的月、年统计报表。(o)审签里程碑付款证书,向项目法人提出工程付款建议。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或分包商,有权建议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议终止工程承包合同。(p)检查合同执行情况。(q)设计变更经监理工程师签署后,由项目法人批准后通知承包商执行。参加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r)协助项目法人处理各种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与经济纠纷。承包商除应遵照以上条款以外,还应依照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授权书、监理规划和国家有关监理的规定接受监理。2.1.3 监理工程师除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外,规定如果发生非常紧急的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项目法人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商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机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承包商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2.2 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2.3 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项目法人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a)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纠正指令。(b)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2.4 助理的任命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及(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条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商。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施工或工艺、作业安全健康、消防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有出于上述目地而发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2.5 书面指令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7天内,承包商书面要求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要求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条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2.6 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c)决定价值,或(d)采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法人或承包商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53条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2.7 对监理工程师决定及指示的质疑如果承包商对条款2.5下的决定或指示或条款2.6下的书面确认有问题或争议,他应在接受决定或指示后3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给出其理由,同时抄送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应在2天内给承包商及项目法人通知,说明保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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