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工作精准识别的十大问题(上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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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工作精准识别的十大问题(上中下)李雪龙精准识别的十大问题(上)扶真贫,首先要识真贫。今年以来,各级对精准识别重点考核的指标为漏评率和错评率,指标要求非常严格。具体到一个村,稍有不慎,就会出问题,弄得基层反复作解释、写说明,也使得部分基层干部无所适从、缩手缩脚,生怕因此被追责问责。客观分析,精准识别,看似简单,实则不易。原因有三:一是上级规定的识贫标准、识贫程序比较原则。需要基层在落实中细化研判,造成识别千差万别。二是农村情况纷繁复杂。农户家庭的真实情况和基层了解的情况,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群众难免会有反映。三是社会对识别的理解差异。在评估考核调查时,面对同一农户是否应当识别的个案时,有时意见很难统一。“贫困户究竟要怎么识别才能精准?才不会被问责?”基层干部问得最多的就是这句话。最近,笔者有幸参加动态调整交叉检查,查阅了相关文件,接触了许多案例,听取了意见建议,并结合自己的思考,系统谈谈关于精准识别的十大问题。一、关于识别原则问题(一)根本原则2014年建档立卡时,各地对识别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在多次动态调整和数据清洗过程中,有的逐步细化,更多地是根据新情况新要求,增加了一些新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在识别上的反复无常、无所适从、甚至混乱。说到底,还是没坚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灵魂。精准识别的根本原则,就是实事求是,具体要求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出公心、讲实情、说真话,把真正群众公认的贫困家庭纳入建档立卡。(二)工作原则时至今日,动态调整的要求越来越明确,基层的实践越来越丰富,笔者将工作原则归纳为以下6条:1.公开公正,群众公认。识别标准和识别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让群众参与识别、决定识别、监督识别,防止出现优亲厚友、权力照顾,真正得到群众公认,经得起检验。2.坚持标准,综合研判。坚持识别标准,对家庭状况从多角度、多维度进行综合研判,不搞规模控制,防止“一刀切”。3.逐户甄别,整户纳入。以户为单位,核实情况,数据比对,逐户甄别,整户识别,不搞拆户、分户,禁止空挂户。4.户籍为准,共同生活。整户纳入时,以户籍登记人口为准,同时考虑共同生活,不在一起生活,原则上不纳入,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则上应纳入。5.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格识别程序,既防止不申请不评议、拉票评议、简单以票识别,又要防止抄近道、走过场、搞暗箱操作,以规范操作保证过程公正,最终确保结果公正。6.备案审查,手续完备。所有识别资料必须详实,识别过程必须真实,手续完备,以备审查。超出政策规定,但确需识别的,必须报乡镇政府或县级扶贫部门认定并备案,有些特殊情况还要向市级扶贫部门、直至省级扶贫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纪检、审计部门。二、关于识别标准问题2014年建档立卡时规定“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以后的多次动态调整,坚持了这个标准,最新的表述为“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且未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并要求既不能提高也不能降低。国家审计署2015年审计发现,有“财政供养人员、购买商品房、有小汽车、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四类人员”纳入建档立卡的现象,全国进行了“四类人员”清理工作,有的地方还扩大到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形。应当明确,“两不愁三保障一超过”才是识别的根本标准,“四类人员”甚至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形不是识别标准,只是识别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范围。在基层掌握落实识别标准问题上出现了以下一些情形:1.家庭成员包括法定赡养人有“四类人员”的全部予以清除。有的地方规定“四类人员”甚至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形为“红线”,只要遇到这种情况,就原则予以清除,没有进行综合研判、分类处理和走民主评议程序,导致有的符合贫困条件的“四类人员”和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形被错误地清除了,不符合实事求是的根本原则。2.人均收入实际上变成参考指标。有的地方只算收入,以收入高于国家扶贫标准2300元,都不纳入,搞了“一刀切”,甚至出现了有人提出“2300纳入,2301不纳入”简单机械推理质疑。基层感到农户收入最难算清。一来农户本身也不清楚一年到底有多少收入,二来也不排除有人想当贫困户而故意隐瞒收入的现象。故而收入实际上变成了一个参考指标。究竟可不可以上浮、可以上浮多少为宜,目前还没看到哪个地方有这方面规定。笔者认为,在“两不愁三保障”不达标的情况下,人均收入可以上浮10-20%,或者规定最高限额,便于基层操作。3.“两不愁”不好界定。什么叫愁吃愁穿?没有具体形象的界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国温饱问题已经彻底解决,没有出现饿死人、冻死人、衣不蔽体的极度贫困现象。基层识别时,基本没有考虑愁吃、愁穿的情况,只是将饮水不安全作为考量。4.“三保障”理解各异。对于义务教育无保障,字面上理解是因贫辍学,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上不起学,这种情况很少。由于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支出不多,很多地方就重点考察高中阶段、大学阶段、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支出,有的地方还规定家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填“因学致贫”原因。对于基本医疗无保障,严格讲,是指因贫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未享受医疗救助。一些地方将大病列入识别范围,但对于什么是大病也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农户认为自己患有常见老年病、慢性病也认为是大病;一些地方重点考察家庭成员近几年住院治疗、常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支出,是否因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等。对于住房安全无保障,一般以住建部门认定的C级、D级危房为准,包括无房户。有的农户却有自己的理解,生活辅助用房漏水、开裂也认为是危房。在无房户的认定上,各地理解也不一样,有的地方认为名下无独立产权住房就是无房,而有的地方认为只要有长期居住的安全住房,名下有无独立产权并不重要,也算作有房。5.既算收入,也算支出。在识别标准不好把握的情况下,大多数地方既看家庭劳动力、算收入状况,更看家庭刚性支出、家庭负担,两者相比,看家庭能否承担,有明显承担不起而因此负债并且家庭状况的确不好的,才列为纳入候选名单。一般有承担能力,未纳入。6.横向比较,综合研判。2014年建档立卡时,由于全国有一个规模控制规定,层层分解指标。应当说,到县的指标是基本准确的,因为有农村住户抽样调查作为理论支撑。但指标分到乡镇、分到村,由于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样本过小,的确不能说完全准确。因此,村与村之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具有可比性,特别是当时贫困村有一个最低贫困发生率指标要求,造成有的农户在贫困村够贫困户条件,而换到另一个非贫困村可能就达不到贫困户标准。现在动态调整中,不准搞规模控制,就是要回归实事求是的本真,据此有的省提出“宽进”要求,就是将可进可不进的,尽量纳入。具体操作中,将拟纳入的贫困户之间、贫困户与一般农户之间进行横向比较,进行综合研判,做实纳入理由,再通过民主评议来操作。7.承诺签字,接受举报。识贫过程的确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防止有的人为当贫困户“装贫”“扮贫”而不提供真实情况,有的地方要求申请农户签订家庭信息真实性承诺书,一旦有人举报,经查实提供虚假信息而当上贫困户的,由农户承担一切责任后果,包括退赔已享受扶贫政策的各种补助资金,甚至法律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贫困户信息的真实性,为精准识别奠定了基础,值得推广借鉴。8.关于懒汉、违法乱纪、生意亏损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扶贫不扶懒,这是基本的政策导向。有的地方规定,懒汉不能纳入;有的地方也给了懒汉一次机会,符合条件的可以先纳入,但经过二、三次介绍就业或发展产业不积极的,将取消贫困户资格。对于有打牌赌博恶习的,有的地方规定原则上不纳入,即使纳入后不改掉恶习发现再有类似情形的,将取消贫困户资格。对于生意亏损造成“贫困”的,基本不予纳入。三、关于拆户分户问题2014年建档立卡时就规定要“整户识别”。一般的操作就是以户籍为准。基层在落实中,出现了“拆户”“分户”现象,特别是有法定赡养人并且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将父母单列或分户作为贫困户的现象,实质是把赡养老人的义务推向了社会、推给了政府,“扶贫”被异化为“扶老”,有违中华民族尊老爱幼、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在社会上形成了错误导向,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有的地方,子女成家立业,分家需要分户,获得宅基地也需要分户。有的人说,关键是要考察分户目的,如果是为了享受低保、为了评上贫困户才分家,那就不行,但这往往很难讲清。综合各地在今年动态调整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应该如此把握。(一)整户纳入,共同识别。对与法定赡养人家庭在一个户口本,并且共同生活的,与子女共同识别。对于与多个法定赡养人分别立户的,优先选择与其共同生活的一个法定赡养人家庭,单独生活的,必须选择一个法定赡养人家庭,共同识别。有的地方还规定,特殊情况,经民主评议,的确需要纳入的分户老人,纳入时必须与法定赡养人签订赡养合同,由村支两委或村养老理事会监督执行,保证纳入老人的人均收入高于扶贫标准;拒绝签订赡养合同或不执行赡养合同的,将分户老人予以清除。对于原来未作整户纳入的,不能作为贫困户内人口自然增加处理,必须再通过民主评议程序,通过的,整户纳入,没通过的,将原纳入人口予以清除。(二)以户籍为准,考虑共同生活。户籍为户内建档立卡人口自然增减的基本依据,但农村的确存在人户分离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按照共同生活原则,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对外嫁女、入赘男及其子女,服刑人员,不纳入;对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包括毕业未婚嫁的)、现役军人,要纳入;建档立卡以后,死亡、外嫁、入赘外地,作自然减少处理;因婚嫁户籍未迁入的新增家庭成员、新生儿等,作自然增加处理。有两种极其特殊的情况:一是嫁入女及其子女黑人黑户,由于没有身份证,无法录入系统。一般处理办法是,由基层派出所核实,补办户口和身份证,再纳入系统;二是没有婚姻关系的所谓“组合家庭”,一般分开识别。(三)尊重农村习俗,考虑特殊情况。对于女儿外嫁、儿子入赘外地,父母单独在本地生活,并且的确困难的,有的地方规定,尊重农村习俗,综合考虑子女的“四类人员”情况,可以进行单独识别。对于子女长期不赡养老人,老人的确生活困难的,并且周围群众也认可的特殊情况,经村民主评议通过后,可以单独识别。精准识别的十大问题(中)四、关于低保纳入问题在推进低保与扶贫“两线合一”过程中,有的地方规定,必须将清理整顿后的整户低保户、五保户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该不该全部纳入?该怎样纳入?还有许多理论上的问题要澄清,不能一概而论。(一)关于五保是否纳入问题。各地对五保理解不同,执行起来也不一样。有的地方规定,五保不能纳入,因为五保的标准很高,大大超过了扶贫政策补助标准,已经实现了兜底保障,纳入没有实际意义。有的地方规定,集中供养的五保不能纳入,但分散供养的五保可以纳入,因为部分分散供养的五保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纳入以后可以享受产业扶贫相关政策、可以得到帮扶单位和帮扶干部的现金物资慰问。有的地方规定,所有五保都必须纳入。笔者倾向于不纳入,扶贫的重点在于开发,把五保纳入失去了开发的条件和意义。(二)“两线合一”的前提是低保清理。“两线合一”的背景是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首先标准上要合一,其次才是符合条件的低保户纳入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低保中还存在“政策保”“搭车保”“维稳保”“关系保”“拆户保”“分户保”等,必须进行彻底清理。在此基础上,再依据政策纳入建档立卡,才能保证纳入准确无误。否则,盲目纳入,就会出现漏评、错评、拆户、分户等问题。不能让基层陷入“不纳入是错、纳入还是错”的两难“悖论”怪圈,无论如何操作都要被追责问责,这是对基层干部的极不负责。(三)关于低保该如何纳入的问题。在低保清理的基础上,有的地方规定,符合条件的低保户才能纳入建档立卡。什么叫符合条件?目前,没有权威解释,笔者的理解是:一是必须整户低保才能纳入,对于符合低保政策的个人保不能纳入,纳入了就会出现拆户分户问题。二是要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先从理论上进行推导,单从收入角度讲,低保标准等于或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所有整户低保户都应纳入建档立卡;低保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只有实际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才能纳入,高于的就不能纳入。又要算收入,基层就感到头痛了。简单实用的做法是,共享民政部门低保认定的收入计算成果,将实际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纳入;对于实际收入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还要对“两不愁三保障”进行综合研判,将不达标的纳入,达标的就不能纳入,这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五、关于识别程序问题2014年建档立卡时规定“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在动态调整中,有的地方吸取经验教训,细化了工作步骤和主要环节,更具有操作性。从保证程序公正,尽量避免错评、漏评出发,笔者认为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广泛宣传。交叉检查时发现,有少数农户家庭状况并不好,听农户自诉情况,觉得可能够贫困标准,细问“为什么不提出申请”时,有的农户说,不知道有识别和动态调整这回事。由此可见,广泛宣传这个环节非常重要。应将识别标准、识别范围、识别程序、申请时间、咨询举报电话等印成宣传资料,通过入户走访、广播电视、宣传公告等形式,让广大村民知晓政策、熟悉政策,并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提出申请。(二)自愿申请。考虑到农户的文化水平实际,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都算是申请,有的地方规定只接受书面申请的做法欠妥。对提出申请的农户,乡村干部要逐户上门初步核实家庭情况并做好记载。要特别注意家庭相对困难而没提出申请的农户,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动员他们主动提出申请,防止漏评。确系农户不愿申请的,要做好记载备查。(三)民主评议。一是村民小组民主评议是基础。有的地方只进行了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忽视了村民小组评议。农村是熟人社会,要让最了解情况的农户参与识别,其中最佳层级是村民小组。大家一起生活,对哪家贫困,附近的农户最清楚。拆并行政村后,户数更多、地域更广,只进行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可能会出现参加评议的代表对有的农户情况根本就不了解的情况,容易出现评议不准的问题。二是必须逐户评议。要按照学习识别政策、明确识别标准,逐户介绍情况、逐户进行表决的方式进行,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时还要介绍村民小组民主评议情况,严禁“打批发”“搭便车”“搞夹塞”。三是获民主评议通过的票数比例不能定得过高。有的地方将民主评议票数规定得很高,要求获2/3以上甚至80%以上才能通过。笔者认为不妥,应掌握过半数同意较为妥当。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某户应当纳入的,尽管本人未提出申请,也可纳入民主评议,避免因不申请不评议而出现漏评。是否纳入,要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再补充申请手续。(四)入户核实。一要核实五种情形。对“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突破政策规定,而民主评议获通过的;民主评议通过,但获票率不高的;未提出申请,而获民主评议通过的;乡村干部的亲属获通过的”等五种情形,由乡镇组织乡村干部进行再次入户核实。特别要关注外来户、与邻居关系紧张户、少数姓氏户落选的情况。二要理顺落选户情绪。交叉检查中,有些提出申请而落选的农户,不知道自己因何而落选,他们反映没有干部上门做解释工作,这些人对扶贫工作的意见最大。因此,理顺落选户情绪的工作不能省,不能以公示民主评议结果代替思想政治工作。对确实不应纳入的,要派专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理顺农户情绪,特别是有落选户提出与某入选户进行比较时,要讲清别人纳入和他未获通过的道理,做到落选户心服口服。三要再次复议。经入户核实,确实存在漏评、错评的,必要时可以再次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复议。入户核实和复议以后,才能进行村级公示。(五)公示公告。有的村民主评议以后、乡镇审核以后,在公示公告环节上还存在问题:一是公示简单。有的只公示一个通过名单,没有公示民主评议情况,没有农户的基本信息和主要致贫原因,没有民主评议所获票数,未通过的也未写明原因,未公布乡镇和县级扶贫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很难让村民全面了解民主评议情况,如有意见也不知向哪里反映举报。二是公示公告知晓率不高。有的只在村部公示公告,未在主要交通干道、集中居住区进行公示,群众对评议和审核结果的知晓率不高。六、关于信息比对问题2015年国家审计署提出“四类人员”问题以后,基层最先是采取入户调查和走访附近农户的方式,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是否是“四类人员”和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形进行核实。由于人为因素的干扰,总有遗漏和不确切的情况。今年,国务院扶贫办要求“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数据比对,进一步核实申请贫困户家庭拥有城镇住房、车辆、经营实体、财政供养人员等方面的情况”。从基层调研的情况看,目前信息比对还存在一些问题。(一)县级比对层级过低。由于相关信息主管部门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县级比对只能掌握县域内的“四类人员”情况,对于跨县、跨市、跨省的“四类人员”无法掌握,在识别中难免存在比对信息不全的问题。基层强烈要求,从国家层面进行信息比对。如果一时有困难,对县域外的“四类人员”掌握不全的,不能因此问责基层。(二)将群众反映作为比对补充。不能因为有了县级信息比对,就只认比对结果,对群众反映的“四类人员”情形不管不问。传统的走访了解附近农户,可以作为县级比对信息掌握不全的补充,尽可能多的掌握县域外的情况,减小错评机率。(三)入户核查比对结果。比对结果关键在于运用,要反馈到乡,再由乡反馈到村、到户,由基层组织入户核查和向附近农户了解情况。对于借用贫困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去买房、买车和登记经营实体的,还要到借用方进行核实,签署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必要时可由申请贫困户家庭写出承诺书。七、关于分类处理问题2014年建档立卡以来,进行了多次动态调整,标准、程序和要求越来越明确、细化,这三年又陆续退出了一批贫困人口。如果简单以现在的规定去评价过去的识别工作,难免会不断地“翻烧饼”,甚至全部推倒重来,这既不现实,又会加重基层负担,更会牵扯基层过多精力,扰乱扶贫工作。(一)分清时间节点。判定是否错评、漏评,必须回归纳入时的时间节点,不能以现在的状况去评判过去的做法。比如,2014年纳入时家庭贫困,这几年因为人口自然增减、病情转入稳定期、完成学业等原因,致贫原因消失;帮扶措施落实、产业发展、增加就业等原因,家庭状况好转,甚至超过了一般农户,还有的成为“四类人员”,就简单认定为错评。又比如,上次动态调整的时间节点,家庭状况还行,到检查考评时因病或意外而陷入贫困,不能因此认定为漏评,但要提醒下次动态调整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二)区别分类处理。今年动态调整中,有的地方对“四类人员”未区别分类处理,简单地想予以清除,如果不是国扶贫办及时发现刹车,险些造成系统人数“大进大出”。现在的分类处理办法比较明确:无论识别前、还是识别后的已经脱贫“四类人员”和其他识别不准的,原则上在系统里标识为稳定脱贫,并明确不再继续享受扶贫政策,作为脱贫成果留在系统里;识别前为“四类人员”,未脱贫的,原则上予以清除;识别后为“四类人员”,未脱贫的,及时退出,是否继续享受扶贫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优亲厚友、权力照顾等而纳入的错评人员,全部予以清除。(三)完善脱贫政策。国家脱贫退出政策规定“贫困人口、贫困村和贫困县退出以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有的省将贫困人口退出政策明确为“贫困人口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原有针对贫困人口的扶贫政策,符合条件的,继续按相关政策执行,确保实现稳定脱贫。”什么叫“一定时期内”、什么叫“符合条件”、什么叫“稳定脱贫”,都没有细化,基层无法操作,基层一般理解为“脱贫不脱政策”。按照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两个全覆盖”的要求,有的地方还明确“脱贫不脱帮扶”“脱贫不脱联系”。这轮精准扶贫,时间跨度7年,有的贫困户经过政府帮扶和自身努力,或者因为征地拆迁补偿等特殊原因,家庭状况明显改善,继续按照“脱贫不脱政策”执行,帮扶干部、基层和附近群众意见很大。有的“贫困户”自己也觉得不好意思再继续享受扶贫政策,自愿提出不再享受扶贫政策或者不当贫困户了,该不该从系统里清除,该怎么操作不再继续享受扶贫,还是怎么处理,需要上级完善脱贫政策,便于基层操作。(四)优化系统标识。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脱贫属性”有“脱贫、未脱贫、预脱贫、返贫”四个选项,其中脱贫状态实际上只有“脱贫”和“未脱贫”两种。今年7月,根据识别不准和“四类人员”已脱贫户的处理需要,增加了“稳定脱贫”选项。笔者建议,应当将脱贫状态分为“稳定脱贫”“脱贫”“未脱贫”“兜底保障”四种,其中“稳定脱贫”应当将识别不准和识别前“四类人类”的已脱贫户;经过帮扶和自身努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一定水平(可以规定达到当地平均水平);识别后的“四类人员”;因征地拆迁补偿等原因,家庭人均补偿超过一定数额的;自愿申请不继续享受扶贫政策或不愿继续当贫困户的等列入,并明确标识为稳定脱贫的,就不再安排干部帮扶联系、不再继续享受扶贫政策。这样优化,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的对象更加集中,就是“脱贫”和“未脱贫”的,“兜底保障”家庭因为丧失劳动能力,就可以不安排产业、就业扶贫项目。(五)规范调整节奏。建档立卡以来,进行了多次的动态调整和数据清洗,基层感觉一年四季都在搞精准识别动态调整,这是基层反映表格多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建议,在今年开展了建档立卡集中清理整顿以后,只在每年年底结合贫困退出时进行动态调整,每年一次,让基层平时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如何落实扶贫政策、如何帮扶、如何脱贫上。精准识别的十大问题(下)八、关于特例备案问题上面政策规定原则,基层情况千差万别。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有些特例,基层根据实事求是原则,突破了政策界限,就要向上级备案审查。这样,可以给基层减压松绑,以免秋后算帐,更有利于扶贫工作开展,更能得到群众认可。凡是督查考评检查发现突破政策的问题,只要事前进行了特例备案的,就不能当作问题,更不能对基层进行追责问责。有以下情况应当至少向县级扶贫部门备案,具体备案到哪一级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城市户口婚嫁到农村,与农村户籍人口组建家庭,居住生活在农村,符合识别标准,按照整户纳入原则,突破了城市人口不能纳入农村扶贫对象政策规定的;2.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和其他需要核实情形(包括借用贫困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去买房、买车和登记经营实体的),经民主评议、乡镇审批同意纳入的;3.法定赡养人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长期分户单过、的确困难的,经民主评议、乡镇审批同意纳入的;4.女儿外嫁、儿子入赘外地,父母单独在本地生活,经民主评议、乡镇审批同意纳入的。5.其他需要备案的。有的地方设计了特例备案环节,可基层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这其实是基层没想清楚。特例备案,是要增加基层一定的工作量,但相比给基层减轻被问责压力来讲,完全不值一提,更应该不折不扣地严格落实。九、关于督查考评问题督查考评,是推动识别更加精准的重要手段。在高密度督查考评和更严格追责问责的强大压力下,基层一听说上级要来督查考评就非常紧张。有的被检单位怪自己运气不好,有的非检单位庆幸自己没被抽中,总感觉做得再好也心里没底。督查考评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改进。(一)规范督查考评。从国家到乡镇,层层都搞督查考评,有的村一年中要接受各级的多次督查考评、贫困户多次被入户调查、喊去座谈;有的地方每个季度搞一回督查考评,基层疲于准备应付。要规范督查考评,减少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具体到精准识别来讲,建议只在每年年底动态调整以后将精准识别列入大考评即可,平时检查建议不纳入,把平时检查的重点放在扶贫政策落实、帮扶工作到位、扶贫项目资金监管上。(二)慎用督查考评。基层反映,扶贫督查考评有被滥用的现象,上级任何一次下基层行动的通知里,喜欢写上一句“此项检查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只要一说考核,基层就紧张。客观地讲,扶贫工作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总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基层需要的是上级多指导、多帮助,而不是动不动就通报、就问责。很多督查考评出于时间进度的考虑,担心指出问题后基层会无休止的写说明、作解释,并没有当面指出问题、及时反馈问题。有些该不该列为问题,短时间内也无法核实清楚作出判断,只能作疑似问题处理。迎检完了,基层也不知道有哪些问题、错在哪里、为什么错了、应该怎样整改。由于各级督查考评的评判标准不一,造成同一情形各级的评判结果会有不同,有时甚至互相矛盾,基层真是一头雾水、无所适从。要慎用督查考评,一般半年督查一次,年底考评一回,平时多运用以帮助基层发展问题、指导工作为目的的巡查方式,巡查中指出的问题不能列为考核问责依据,只要基层改了就不是问题,未整改到位再追责也不迟,把基层从高压下解脱出来,更加心情愉快地做好扶贫工作。(三)专业督查考评。精准识别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求督查考评人员要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丰富农村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等。而现在参与督查考评的人员,很多不熟悉扶贫工作,对精准识别更是知之甚少,寄希望于短暂的考评前培训就能胜任工作,根本就不现实。从督查考评的人员组织来讲就很不专业,造成有的督查考评人员简单机械套用政策规定、全凭个人理解不能从基层实际进行综合研判,基层意见很大。一是全部取消第三方评估。去年国、省第三方评估,参与者都是在校大学生。一个在校大学生,什么社会阅历和人情世故都不懂,扶贫政策特别是精准识别政策难以全面掌握,怎么可能对精准识别作出客观公正评估,这样的评估结果难以做到令人信服。有的地方看到了第三方评估存在的先天不足,作出了市及市以下不再搞第三方评估的要求。第三方评估,不太适合扶贫工作,特别是精准识别工作,建议全部取消。二是督查考评人员应当全部抽调扶贫领域人员。一些地方督查考评大量抽调非扶贫领域的同志参加,看似阵容整齐,轰轰烈烈,实则起不了多大作用,反而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之嫌。客观地讲,扶贫毕竟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非扶贫领域的同志在短时间内很难熟悉掌握扶贫政策和操作流程、规范,在考评中容易出偏差,基层叫苦不迭。基层反映,“现在是专业的人在做扶贫工作,搞了一些非专业的人来考评扶贫工作”,强烈要求,“扶贫既要专业的人来做,更要专业的人来考评”。十、关于追责问责问题精准识别是脱贫攻坚考评的重要内容,“漏评率”和“错评率”是两项重要指标。指标评定一般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以抽查中认定的漏评和错评户数除以抽查贫困户总样本量来计算。客观地讲,在样本量过小的情况下,计算比率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以此来评价一个地方精准识别工作也有失偏颇,可能更适合于一个市、一个省的评价。上级通报中有(疑似)识别不准、可能会影响年度考评的情况下,一般县以下会对基层干部追责问责。究竟通报的问题认定准不准确?该不该启动追责问责程序?采取什么追责问责方式才能起到推动工作的作用?等等,这是对追责问责部门政策水平和智慧能力的考量。.现在追责问责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事实认定不清,有的干部稀里糊涂就被问责了,问责的事实和依据很难令人信服;二是追责问责被滥用,资料档案里的一点点小问题也被问责;同一问题,一批干部被问责;一个县里几百名干部被问责。有人反映,个别基层扶贫干部身上已经背了好几张处分了,处分的边际效用递减,根本就起不了警示教育作用,发挥不了问责少数教育一批的效应;三是职责划分不清,问题反映在基层、出现在贫困户,但有的根源在上面,出了问题,基层成了“出气桶”“替罪羊”;四是缺乏依据,没有先立规矩,想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五是程序不规范,只要上面通报,不管通报准不准确,不给基层解释申诉的机会,也不进行核实调查就追责问责。追责问责应该经常讲,以此来倒逼责任落实。要出台追责问责的具体办法,规范追责问责工作,做到依规追责。要本着对干部负责、促进工作原则,启动追责问责应慎重,特别是给予纪律处分,要慎之又慎。一要界定非原则问题。识别中的调查遗漏、记录不详细、公示欠规范、签字有缺陷、信息采集不到位、逻辑错误等,应多采取批评教育、约谈提醒等方式,加强具体指导,开展业务培训,传授工作方法,帮助基层强化责任,改进工作,不能动不动就采取追责问责的简单粗暴方式。二要明确纪律处分情形。对于因优亲厚友、权力照顾、有意压制、故意不按程序、弄虚作假等有主观故意造成的漏评、错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对因条件限制、农户提供虚假信息、农户不愿申请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漏评、错评,不应启动追责问责。三要给予申诉权利。对上级通报中指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的核实,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给予当事人申诉的权利,再决定是否启动追责问责。确需问责的,要进行责任划分,该谁承担什么责任就由谁承担什么责任,不能乱打板子。【后记】我是2016年初接手分管扶贫工作的,当初根本就没太在意精准识别问题,只想着如何推进扶贫工作。随着入户调研增多,也发现了识别不准的问题,但没作过多的思考研究。今年4月,上级要求将精准识别作为集中整改的首要任务。我才意识到,原来我们花了那么大的精力做扶贫工作,有些人扶错了,扶出问题了,这才引起了我对精准识别的关注。识别整改中,基层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有些我一时也不知道该如何解决。最近,有幸参加了动态调整交叉检查,有了一些新收获,才有了写一篇系统谈谈精准识别文章的想法。随着写作的深入,我越来越觉得精准识别的确复杂。由于本人的视野、能力和水平有限,所谈的观点仅仅是自己的一些想法,不代表任何官方意见;所讲的问题是研究的需要,不针对任何具体地方;所提的解决办法,仅是个人观点,具体怎么操作,还需听从各地扶贫部门的决策部署。如果对你有误导,导致出错被问责,本人概不负责!写作此文的目的,就是系统理理我的思路和看法。如果其中某些观点,对你有所启发、有所帮助,算是此文的溢出效应,意外之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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