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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目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总则3第一章 企业负责人及生产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3第一节 原则3第二节 各级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3第二章 各部门质量安全职责、权限7第一节 原则7第二节 各部门质量安全职责、权限7第三章 设备维修保养和清洗消毒管理制度12第一节 原则12第二节 设计和安装12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12第四节 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13第五节 校准13第六节 生产用水14第七节 设备的清洗消毒14第四章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及外协加工品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查验制度)15第一节原则15第二节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要求16第三节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信息16第四节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进货查验制度17第五节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18第五章 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企业标准依法备案及工艺文件管理制度19第一节 原则19第二节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19第三节 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及工艺文件管理制度22第六章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24第一节 原则24第二节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建立档案制度24第三节 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制度24第七章 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考核办法(包含生产加工过程中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25第一节 原则25第二节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26第八章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包括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以及检测设备管理制度29第一节 原则29第二节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29第三节 检验检测设备管理制度30第九章 不符合情况管理办法(包括不合格品管理制度)31第一节 原则31第二节 不合格品的控制和管理31第三节 不符合情况的控制和管理32第十章 食品标识标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事项管理制度33第一节 原则33第二节 食品标识及标注内容33第三节 标识管理34第十一章 成品贮存管理制度34第一节 原则34第二节 成品贮存及环境要求34第三节 成品的入、出库制度35第十二章 产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36第一节 原则36第二节 产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37第十三章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37第一节 原则37第二节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37第十四章 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39第一节 原则39第二节 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39第十五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收集和记录管理制度40第一节 原则40第十六章 企业诚信制度(包括企业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和质量诚信保障制度)42第一节 原则42第二节 企业诚信制度42第十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47第一节 原则(47第二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47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要求,食品生产企事业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并符合相关要求。第一章 企业负责人及生产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一节 原则第一条 公司应建立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机构应独立于其它机构,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质量管理机构可以分别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第二条 质量管理机构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和事务,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责不得委托给其它机构的人员。第三条 公司应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应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第四条 不同岗位的人员均应有详细的书面工作职责,并有相应的职权,其职能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代理人。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以免导致质量风险。岗位的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叠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解释第二节 各级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第五条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和义务5.1应通过向公司全体人员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制定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进行管理评审等活动,对建立、实施一体化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依据;5.2应以增强顾客满意为目的,确保顾客的要求得到确定并予以满足;5.3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5.4任命管理者代表、食品安全小组组长和中层领导并授予相应的权利;5.5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5.6为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源;5.7批准本公司的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管理目标、指标及相应的管理方案第六条 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和义务6.1对总经理负责,分管公司日常管理;6.2加强生产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落实本公司的方针,负责生产过程中环境目标指标的落实,确保全面完成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任务;6.3搞好公司内部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和审核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稳定提高,满足用户需求;6.4负责本公司的生产、产品及服务过程中的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管理控制,主持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环保/食品安全问题;6.5加强职工文化技术教育,不断提高生产人员素质;6.6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生产管理工作,减少和预防紧急情况的环境影响;6.7对公司内发生的重大质量、环境事故和出厂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公司信誉的严重毁损负责;6.8对公司生产中发生的设备、人身、火灾和严重事故负责;第七条 采购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和义务7.1负责全面组织和策划公司生产物资的采购工作。7.2负责对合格供方的评价和选择。7.3负责对采购不合格原料的处置批准工作。第八条 技术研发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和义务8.1负责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策划及产品实现的工作,8.2负责信息交流,收集、反馈、处理;8.3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组织进行检定和校准;8.4负责编制各类操作规程、卫生验收规范、原材料验收规范、产品验收规范等作业文件,并监督执行。8.5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策划和实现的各项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目标指标的符合情况、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进行等合规性进行监控和管理,8.6负责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8.7负责对不合格品的评审处置及产品状态的标识的管理;8.8负责实施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确认、验证和改进;8.9 负责管理评审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8.10负责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8.11负责对公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提出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管理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8.12负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急响应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控制;8.13负责对生产的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的确认。第九条 企管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和义务9.1利用各类媒体在公司内实施内部沟通,传达公司经营理念,确保重要信息的上传下达;9.2宣贯质量和环保意识,营造企业文化;9.3制定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跟踪、检查;9.4负责对外招聘工作;9.5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系统;9.6收集、分析、处理人力资源方面的信息,为公司在人力资源方面作出的决策提供依据;9.7负责公司对外联系及外部信息的收集与传达。9.8负责车辆和食堂排污的控制;9.9负责对公司消防安全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制订火灾应急准备和演练;9.10负责管理体系其他相关要求的实施9.11负责法律法规的收集、评审、体系文件和记录的管理,确保有效控制第十条 生产设备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和义务10.1负责提供生产过程所需的能源;10.2负责设备选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使设备符合质量要求;10.3负责生产、环保设备和检测器具的控制及维护和保养工作;10.4负责对本部门所需的资源进行识别,拟定并反馈各项资源需求计划10.5收集、分析、处理,工程设备方面的信息,为公司的决策提供依据10.6组织对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10.7负责公司设备管理、建档,组织编写相应文件;10.8负责污水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的控制;10.9负责制订相关的应急准备和响应;10.10负责进行重要环境因素关键特性的监视和测量;10.11负责对运行控制中出现的不符合进行监控并对处理情况进行验证10.12负责管理体系其他相关要求的实施。10.13根据管理体系的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正确操作,确保所生产的产品达到预期的要求;10.14负责产品的生产加工,对加工过程中的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负责;10.15负责生产过程中质量、产品标识、产品防护、卫生管理,通过对工作环境的控制使产品及过程符合即定目标,确保产品及时供应并不断提高质量,确保管理体系在本科室有效运行;10.16收集、分析、处理生产加工方面的信息,为公司的决策提供依据;10.17负责对科室所需的资源进行识别,拟定并反馈各项资源需求计划;10.18负责控制废水和废弃物的排放;对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物品的控制;10.19负责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能源,降低能耗;10.20负责管理体系其他相关要求的实施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小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和义务11.1负责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安全产品的策划和更新,编制HACCP计划、操作性前提方案及相关管理性文件;11.2负责验证程序的实施和控制措施组合的确认(操作性前提方案、HACCP计划);11.3负责CCP点的监控、纠偏、验证工作第十二条 销售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和义务12.1负责产品销售及与顾客的沟通,组织合同评审。12.2负责组织顾客满意调查,将顾客要求的有关信息反馈到公司相关部门。12.3负责食品发生意外时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招回。第十三条 仓库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和义务13.1负责各类原材料、成品的保管,确保帐卡物一致,并按公司要求作好各类物品的收发控制。13.2负责对各类物品的防护状况、标识防止各类物品因保存不当产生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和义务14.1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总经理指示的贯彻执行。 14.2负责定期组织收集、分析、综合全厂生产、行政各方面的情况,主动做好典型经验的调查总结,及时向总经理汇报、请示工作。 14.3负责全公司办公室的分配调整及办公用品、用具标准的制订和管理,并对办公用品、用具标准化及各科室文明办公进行检查督促。 14.4负责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14.5负责公司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并依据企业需求及任职要求编制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4.6负责招聘计划的制定。14.7负责公司员工培训记录及总结。 14.8负责公司卫生检查制度的制定及卫生检查计划。14.9负责公司特殊工种的登记备案。14.10负责公司员工每年的健康检查第二章 各部门质量安全职责、权限 第一节 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制度。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项目制定如下各部门质量安全职责和权限。第二节 各部门质量安全职责、权限 项目序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部门职责、权限企业资质变化情况1.1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定期与上级行政部门沟通进行年检,及相应的变更。1.2食品生产许可证符合规定1.3实际生产方式和范围符合规定1.4条件变化后报告情况符合规定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2.1采购食品原料索证符合规定由采购部负责与合格供方联络和沟通索证;质检部门负责采购进货的查验。2.2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符合规定2.3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符合规定2.4实际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符合规定库房出入库记录并建立台帐;生产车间做好投料记录2.5存放、使用回收食品情况符合规定库房出入库记录并建立台帐,提供适宜的贮存环境生产过程控制情况3.1厂区内环境清洁卫生状况自查记录符合规定由生产部或技术部按食品卫生规范制定本单位的卫生要求,由生产车间按食品企业卫生要求,对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要求及生产过程人、机、料、法、环等方面的要求实施控制,生产部对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2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记录符合规定3.3生产加工设施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记录符合规定3.4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符合规定3.5产品投料记录符合规定3.6生产加工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符合规定3.7生产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符合规定3.8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符合规定3.9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符合规定3.10现场人员卫生防护情况符合规定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4.1用于检验的设备情况符合规定检验设备由质管部负责联系国家计量检定部门进行定期的周期校准备和检定;质检员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实验室负责按食品出厂检验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或委托检验,质管部监督实施情况。4.2检验的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情况符合规定4.3检验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符合规定4.4出厂检验项目情况符合规定4.5出厂检验的原始数据记和检验报告符合规定4.6产品留样记录符合规定4.7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符合规定4.8委托出厂检验情况符合规定不合格品管理情况5.1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处理记录符合规定质管部负责组织不合格品的评审;采购部负责对采购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理,质管部进行监督;生产车间对生产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理,质管部进行监督。5.2采购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处理记录符合规定5.3采购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符合规定5.4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符合规定食品标识标注符合情况6.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符合规定技术部负责明确食品的标识及标注内容,组织进行食品标签的印制,组织生产车间进行食品的标识,确保食品标识标注符合要求6.2成分或者配料表符合规定6.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符合规定6.4保质期符合规定6.5产品标准代号符合规定6.6贮存条件符合规定6.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符合规定6.8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符合规定6.9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符合规定6.10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符合规定6.11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符合规定食品销售台帐记录情况7.1产品名称符合规定销售部负责建立食品销售台帐,记录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7.2数量符合规定7.3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符合规定7.4检验合格证号符合规定7.5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符合规定7.6销售日期符合规定7.7出货日期符合规定7.8地点符合规定标准执行情况8.1企业标准备案符合规定技术部负责企业标准的备案,负责及时收集最新的标准8.2收录执行最新标准符合规定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9.1产品名称符合规定技术部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记录,并组织进行原因分析和处理,组织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处理结果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9.2批次及数量符合规定9.3不安全项目符合规定9.4产生的原因符合规定9.5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情况符合规定9.6召回产品处理记录符合规定9.7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符合规定9.8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处理情况符合规定从业人员10.1企业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符合规定办公室负责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并组织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10.2企业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符合规定接受委托加工情况11.1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材料符合规定技术部负责对接受委托加工情况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确定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11.2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符合规定对消费者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12.1投诉者姓名及联系方式符合规定客服部负责对对消费者投诉进行登记,并及时移交技术部,由技术部组织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并采取纠正措施,客服部负责将处理结果通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沟通直至其满意12.2食品名称符合规定12.3数量符合规定12.4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符合规定12.5投诉质量问题符合规定12.6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符合规定12.7处理结果符合规定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的记录13.1收集与企业相关的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符合规定技术部负责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反应13.2企业做出的反应符合规定企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14.1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符合规定技术部负责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14.2企业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符合规定14.3企业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符合规定第三章 设备维修保养和清洗消毒管理制度第一节 原则第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尽可能降低发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第二条 应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第三条 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第四条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控制记录第二节 设计和安装第五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产品有任何危害,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产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产品,或向产品中释放物质而影响产品质量并造成危害。第六条 产品的生产和控制应配备具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第七条 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以避免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第八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产品或容器造成污染。第九条 生产用工器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第十条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第十一条 应制订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有相应的记录。11.1操作人员和维(检)修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护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责任制,确保在用设备完好。 11.2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通过学习技术,做到“三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享有“三项权利”,即: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已操作的设备;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超负荷使用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 11.3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 (1)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2)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运用“五字操作法”(听、擦、闻、看、比),定时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 )(3)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 (4)配合检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启 动运行,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车,搞好防冻、防凝等工作。 (5)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巡视记录,以及重点设备维护记录。 (6)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设备见本色、门窗玻璃净。11.4搞好设备润滑。严格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坚持“五定”、“三级过滤”(五定: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三级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储油桶,岗位储油桶到油壶,油壶到加油点);同时对润滑部位和油箱等定期进行清洗换油。 11.5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11.6员工对所负责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7车间所有设备、管道等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第十二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进行重新确认或验证,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第四节 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第十三条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第十四条 生产设备应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第十五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通常应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第十六条 用于产品生产或检验用的主要或关键设备,应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修和维护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产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第十七条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标明清洁状态。第十八条应尽可能将闲置不用的设备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有故障的设备应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第十九条 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第五节 校准第二十条应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第二十一条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应特别注意校准的量程范围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第二十二条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第二十三条超出校准合格标准的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不得使用。第二十四条如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按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六节 生产用水产品生产用水应适合其用途,应至少采用饮用水作为生产用水。第二十五条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纯化水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第二十六条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生产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第二十七条纯化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第二十八条应对生产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第二十九条纯化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第三十条应按照书面规程消毒纯化水管道和及必要时包含其他供水管道,并有相关记录。操作规程还应详细规定用水微生物污染的警戒限度、纠偏限度和应采取的措施。 第七节 设备的清洗消毒第三十一条规范生产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满足设备的清洗消毒要求,达到设备的清洗消毒效果。 第三十二条 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的控制:1、定期维护保养:对所有的生产设备、设施,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管理,一月一小保养,半年一次大保养,确保设备正常工作。2、定期清洗消毒: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对生产设备、设施,根据不同要求,定期用灭菌液消毒处理(当班一次、一周二次、批批处理)由操作人员实施,并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 3、操作人员应对所操作的机器设备的性能、运行情况十分熟悉,能及时排除各种故障,并熟悉机器保养的程序和时间,以确保机器设备正常运转。同时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认真做好防护工作。4、认真执行当班生产人员交接班登记制度,明确工作职责,预防事故发生。5、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期间必须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设备使用寿命。6、在工作前对设备进行检查,工作后对设备进行清洁消毒,保持设备清洁卫生。7、坚持班清班洁,每班停车后,应及时打扫车间卫生,对机器设备、设施及时进行卫生保养,检查机器设备是否正常,发现故障应及时汇报处理。同时对仪器、仪表,要经常进行校对,定期检查并登记清楚。8、停产、复产前后应对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控制情况进行登记。9、生产设备应专人保养,并建立使用、维修、保养档案。10、当班人所使用的设备,如因使用不当而发生损坏的,应要求使用者按设备修理费的高低酌情进行赔偿。11、经常对设备电源、电路、电压进行检查和维修。12、相关记录必须保存2年以上。第三十三条 相关记录设备检查维修保养记录检修记录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设备维修、保养和清洗消毒控制流程:配备适宜的设备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 制定设备维修、保养和清洗消毒计划按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并建立记录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对生产设备进行状态标识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生产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章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及外协加工品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查验制度)第一节原则第一条 对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及对供方进行控制,保证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要求,避免由于供应商不能按质、按时、按量供货所产生的失信风险。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二条 进货查验记录要求(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二节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要求第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评估,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主要物料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及其它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做出质量评估。第四条 应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质量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质量评估人员的组成及资质,确定现场质量评估周期以及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第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被指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的实践经验。第六条 现场质量评估应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应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体系。现场质量评估应有报告。第七条 必要时,应对主要物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第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名称(如有)等,并及时更新第九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现场质量评估,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如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还应尽快进行相关的现场质量评估。第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与主要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第十一条 企业应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评估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第三节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信息第十二条 采购部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库存量、资金占用情况等编制月度、年度采购计划。月度采购计划经采购部经理审批后实施;年度采购计划,经采购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计划中应清楚说明对采购物资的要求,包括:名称、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合格供方等内容,每月根据采购计划,由采购部门实施采购。第四节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进货查验制度第十三条 食品原料(包括辅助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包括食品包装物及洗涤剂、消毒剂等)的进货查验记录是实施食品可追索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保证,必须真实。第十四条 食品原料(包括辅助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包括食品包装物及洗涤剂、消毒剂等)验收的内容包括:供货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或同批次检验报告(简称三证)复印件,产品的外观、标识、产品的一般卫生状况、几何尺寸等。验收时应认真核实供货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记录查验情况1、 主要原辅材料(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批量购买的原材料要求供方提供小样,小样经过公司确认后封存,验收时根据小样的质量对购进的原材料进行验收: 外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发霉、生虫等异常现象。有小样的原辅料应对照小样验收。 产品标识是否符合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对纳入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包装物,应使用获证的产品。 原材料外观用感官检验,是否有肉眼可见的杂质; 要求大样与提供的小样质量一致; 必要时,做理化和卫生检验,检验内容见相关标准。 生产肉制品的企业还需查验肉类检疫合格证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以及采购合同。2、食品包装物:包装物的外观检验如下项目:批量印制包装物要求供方提供材质、目测感官小样,根据小样的质量对批量印制包装物进行验收: 对纳入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包装物,应使用获证的产品。 对规定选用的材质要求注明,是否是食用材质,提供检验报告单,验收时对材质进行核对; 是否有产品标识及产品状态标识; 几何尺寸用卷尺或游标卡尺测量;3、洗涤剂、消毒剂的验收方法: 包装是否完好。 是否有产品标识及产品状态标识。 性能以供方提供的自检报告或合格证明进行验证。第十五条 必须对所购进的食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物及洗涤剂、消毒剂等建立查验记录。1、记录的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2、对验收合格的填写验收入库单,并有质量登记,及时入库;对验收不合格物品有处理结论,并不得入库。3、查验记录资料必须保存3年以上。第十六条 食品加工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第十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发现一次予以警告,并罚款200元;发现二次扣除500元;发现三次及以上者调离岗位或开除;对有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节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第十八条 为避免因误解而影响产品或工作质量,委托生产或检验必须正确界定、经双方同意并严格控制。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合同必须明确说明质量受权人在批准放行销售每一批产品时,如何履行其全部职责。第十九条 应有书面合同,阐明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第二十条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它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现场评估,对受托方的资质条件、厂房设施和设备、技术水平、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其顺利完成委托工作的能力,确认采用委托方式仍能保证遵照执行本规范阐述的原则和要求。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产品标准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让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的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物料或产品造成的危害。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应确保受托方发运来的所有已生产的产品和物料均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或该产品已由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第二十五条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称职人员,以顺利完成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第二十六条 受托方应确保所有收到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第二十七条 受托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签订合同,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由具有制品技术、检验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经双方同意。第二十九条 合同应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销售每批产品的方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产品标准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合同应阐明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批准放行使用、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同时也应明确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阐明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第三十条 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应由委托方保存;或由受托方保存,但委托方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在委托方质量缺陷处理或产品召回处理的操作规程中应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即当出现投诉或怀疑有缺陷时,委托方必须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第三十一条 合同应允许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质量审查。第三十一条 委托检验合同应明确受托方同意接受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控制流程:进行供方的评价和选择建立合格供方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评估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 )明确采购要求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实施采购对采购产品进行验证(食品原料、包括辅助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包括食品包装物及洗涤剂、消毒剂等验收的内容包括:供货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或同批次检验报告(简称三证)复印件 )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帐,记录每批采购的原辅料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进货名称、数量、日期等内容;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台帐和使用记录,保证购进的食品添加剂与使用记录应一致记录各种购进原辅料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情况*外协加工品的采购控制流程:(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委托方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现场评估,对受托方的资质条件、厂房设施和设备、技术水平、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其顺利完成委托工作的能力签订委托合同并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合同应阐明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批准放行使用、生产和质量控制;同时也应明确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阐明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质量审查、受托方同意接受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应由委托方保存或由受托方保存,但委托方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 第五章 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企业标准依法备案及工艺文件管理制度第一节 原则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2、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第二节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三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七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第九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机构,并予以公示。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备案号编排格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编排。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二)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予以注销。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第二十一条 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质量监督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节 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及工艺文件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执行各类标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参考资料及技术工艺文件进行有效控制,确保现场使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执行最新的工艺文件,有效控制食品生产和产品质量。第二十五条 技术部负责收集与生产的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参考资料;负责组织企业标准的编制和备案;负责组织编写工艺文件,并控制各类标准、工艺文件的分发,确保现场能够等到文件的有效版本。第二十六条 标准及工艺文件的管理要求(一)标准及文件的编号1、技术部负责收集与生产的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参考资料延用原编号。2、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3、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4、工艺文件可按需编号。(二)食品安全标准及法律法规的收集及企业标准、工艺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发布1、技术部负责收集与生产的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参考资料的最新版本,并组织相关部门评价其适用性,根据需要复印相应的份数,加盖“受控”印章分发到相关部门使用,并把旧标准收回。2、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备案后的企业标准由技术部印制相应的份数进行登记和分发。工艺文件由技术部组织编制,经技术部主任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发布;(三)标准及工艺文件的发放和使用 1、技术部负责标准及工艺文件的建档、保管、发放工作。每年及时编制“执行标准一览表”,“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一览表”及时向各部门发布。 2、文件的使用部门对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应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损坏。需要使用文件的人员不得随意借用他人的文件复印,确实需要领用文件时,需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 3、文件的审批原稿由技术部负责归档保存,文件的复印件由技术部加盖“受控”印章,否则复印件无效。 4、任何人不得在受控文件上乱涂、乱画、乱改,不准私自外借,确保文件清晰、易于识别。(四)工艺文件的更改控制 1、文件修订或更改时,由原编制部门提出文件更改申请,填写“文件更改审批表”,由原审批部门和人员负责审核、审批,当原编制或审批部门因机构调整已被撤消时,由具有相应职能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文件更改的提出或审批,但必须获取原审批所需的背景资料。文件的更改经审批后,由原制发部门组织更改。 2、文件的更改方式采用划改、换页和换版 划改:部分更改采用划改的方法,在原文件相应条款处进行修改。即在原有文字上画两道横线,并在原有文字的适当位置写出更改后的内容。 换页:为保持文件的严肃性和便于阅读,文件累计更改面积不得大于该页有效面 积的1/4或划改次数不得超过4次,否则必须作换页处理。文件使用人员负责进行换页处理,作废页按规定统一销毁。 换版:文件有重大更改或重新排版时需要换版,新版文件生效时,原版文件同时作废,由技术部负责收回,统一销毁。(五)文件的作废与销毁 1、所有失效和作废文件均交到技术部,在“文件发放登记表”上做好记录,在作废文件上加盖“作废”印章进行标识,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2、为积累知识或作为参考需保留的作废文件,由留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文件留用/销毁申请表”,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由技术部加盖“留用参考”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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