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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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医院管理人员和计费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 医疗服务收费公示(1)严格执行省物价政策规定及医药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公示制度。(2)利用电子屏幕、电脑查询系统、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及常用药品价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3)医疗服务项目及常用药品公示时,必须公示项目名称(药品名称、规格、剂型)、计价单位及价格。(4)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相应的公示项目价格,确保医院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准确性。2、 医疗服务收费查询(1)设立门诊、住院部价格信息查询触摸屏。(2)在门诊大厅通过电子屏幕、公示板等形式,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价格,以供患者查询。(3)为满足病人需求,方便患者查询,收款处及临床科室均提供医疗费用查询服务,耐心解答患者咨询。(4)医院实行首问负责制,导诊护士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查询服务窗口及查询电脑位置;患者入院时,责任护士须向患者告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5)为方便、快捷地做好医疗费用查询工作,财务科等有关科室将努力为患者提供方便。3、一日清单(1)收款处必须设立医疗费用清单查询窗口,随时提供医疗费用查询服务。(2)收款处每日定时为住院患者打印“一日清单”,各临床科室负责每天及时将日清单发到患者手中,便于医患双方共同核对和监督。(3)患者出院时,收款处必须提供医疗费用总清单,经患者核实确认在出院结算单上签字后,住院处方可办理出院手续。(4)一日清单制,必须纳入患者入院介绍的内容之一,实施告知制。4、医疗服务收费责任追究(1)适用的范围:为本院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医用材料等医疗服务价格和行为。(2)列入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1)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2)擅自提高或降低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3)重复收费、无医嘱记录收费。 4)超医嘱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6)超越黑龙江省价格规定“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 7)药品和医用消耗材料不按规定加价。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收费;或虽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但相关收费不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的行为。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疗价格政策。11)使用医用高值耗材(2000元),未征得患者同意的收费。(3)责任追究医院对相关科室的违规行为,按下列原则追究责任:1)凡因科室收费核对不准确,造成多收、漏收、少收等现象,引发患者投诉的,科室应立即予以纠正,全额退回多收费用。2)凡因相关人员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影响,以及科室自作主张而产生的串项收费、分解收费及降低标准收费等医疗收费违规行为,经查实认定后,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原则上由科室承担相应费用,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3)由于网络信息系统的原因,造成误收费用,由网络中心立即整改,并作为月考核依据,按医院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5、医疗服务收费审核(1)医院收费审核小组由审计物价科、护理部、医务科相关人员组成(2)审核办法医疗费用审核采取日常审核和定期审核相结合的办法。1)日常审核以临床科室自行审核为主,科室在为住院患者提供“一日清单”时,计费人员应认真核对患者每天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出院审核患者出院时,科室要认真审核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并由入院登记室提供总费用清单,经患者及家属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出院手续。3)定期审核医院审计物价科每月对门诊、出院或在院患者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抽查,审查病例医嘱记录与收费清单项目、次数及价格是否相符,记录备案,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相关科室。 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黑价联字2004120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560号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补充通知精神、黑价联字200736号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补充(第二批)通知精神,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方对医疗收费行为的监督,强化工作人员医疗收费的责任意识,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1、物价人员在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及上级有关价格政策开展工作。2、分管领导要加强对物价工作的指导,审阅和批复有关医疗收费的请示,定期听取物价管理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医疗服务收费工作。3、物价部门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补充通知、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补充(第二批)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章办事,依法管理。4、审计物价科、药剂科分别负责将常用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及药品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录入在院内收费网络系统中,临床科室设专人计费。5、设备科设专人负责医用耗材价格维护,并根据黑价联字2004120号文件省价格项目中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特殊消耗品等,按实际购进价格加一定的加价率计收。6、门诊及各科室应按医生处方中的项目名称、检查部位、项目次数及药品名称、计量、规格)等,对照收费系统中的项目名称、计价单位及标准进行正确收费、计费。7、临床科室在提供各项医疗服务时,必须严格按医嘱要求或记录进行,无医嘱要求或记录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8、凡列入项目除外内容或在相关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使用、医用消耗材料等均不得另行收费。9、因医务人员操作失误而增加的费用,不得向患者收取。10、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要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科室需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3)国内价格资料。(4)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1、对参照同级医院收费标准的项目,必须有相应的参照批复文件的复印件,经医院物价管理部门报请省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12、患者因特殊情况需要退费,必须说明退费原因,医生开红方,医务科主任签字后方可办理退费,财务部门定期对退费情况进行检查。1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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