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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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装饰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目标管理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2条 制定安全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后落实到人,定期考核。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3条 成立由装饰管理部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4条 装饰管理部主要负责人与各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第5条 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第6条 各分包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如果有本单位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本单位领导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第7条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第8条 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用书面形式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9条 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第10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第11条 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第12条 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复印证件报装饰管理部备案。第13条 管理者不得随意指挥,操作者不得随意作业,抵制随意指挥,制止他人随意作业。第14条 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第15条 每月定期由总经理或装饰管理部经理组织各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第16条 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第四章 临时用电管理第17条 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第18条 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第19条 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第20条 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第五章 附则第21条 本制度由装饰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第22条 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装饰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 目的和范围 第1条 目的通过对装饰工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装饰工程的质量目标顺利实现。第2条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对装饰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第二章 质量方针和目标第3条 质量方针一流的施工,一流的管理,充分体现设计思想,达到一流水平。第4条 工程质量目标分项工程100%达到优良,100%按图施工,100%执行合同条款,100%做好竣工后的服务,确保达到市优工程。第三章 质量保证第5条 装饰管理部经理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装饰设计主管负责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施工主管具体负责施工质量。第6条 施工人员应认真做好质量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查,做好施工岗位责任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记录数据要做到真实、全面、及时。第7条 各负责人员必须坚持参加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施工程序、规划、规程现象,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和事故苗头等应逐项记录,同时及时研究制定出处理方案。第8条 进行施工质量教育,施工主管对每批进场作业的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让每个施工人员明确质量标准,使全员在头脑中牢牢树立“精品”的质量观。第9条 确立图纸“三交底”的施工准备工作。在区域操作前,施工主管向施工工长做详细的图纸工艺要求、质量要求交底;工序开始前工长向班组长做详尽的图纸、施工方法、质量标准的交底;作业开始前班长向班组成员做具体的操作方法、工具使用、质量要求的详细交底,务求每位施工工人对其作业的工程项目了然于胸。第10条 每天召开质量管理例会,检查当天的工程质量情况,交待下一工作日要特别注意的质量管理事项和质量活动,必要时邀请监理工程师参加。第11条 每道工序在完工后都必须有质检人员的认可意见,否则,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四章 装饰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第12条 装饰设计师必须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如果发生设计更正要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第13条 装饰设计师须要求客户提供尽可能详细的前期资料。第14条 装饰设计师根据客户的要求要至少提供两套以上的设计方案。第15条 设计师要按照国家的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并且技术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第五章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第16条 开工前检查目的是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后能否连续正常施工,能否保证工程质量。第17条 工序交接检查对于重要的工序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在自检、互检的基础上,还要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工序交接检查。第18条 隐蔽工程检查凡是隐蔽工程均应检查认证后方能掩盖。第19条 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因处理质量问题或某种原因停工后需复工的,亦应经检查认可后方能复工。第20条 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应经检查认可,签署验收记录后,才允许进行下一工程项目施工。第21条 成品保护。施工人员应做好已完成装饰工程的保护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第六章 装饰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第22条 装饰工程一般所涉及的材料品种较多,所确定的材料的规格、品种、制作应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特别是要求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使用达到绿色环保标准的材料。第23条 对于材料的确定控制方面,采用材料看样定板的方法进行确定,所需的材料必须经施工主管推荐,由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质量进行确认。第24条 装饰施工机械设备的投入应能满足施工进度及质量要求。第25条 装饰施工人员必须包括各工种人员,对各工种大工与小工的比例做一定的限制,特种工还要持证上岗,主要工作一定要由技术熟练的技术工人把关。第26条 测量、检测、试验仪器设备,除精度、性能需满足工程要求外,还需获得相关部门的校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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