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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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豫政201254号)及集团公司隐患排查与治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隐患是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67类情形之一的不安隐患,及上级认定的其它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我矿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责任分解”的原则,明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矿长对重大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分管业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并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科负责牵头组织全矿井上、下重大隐患的排查、信息收集、整改进度及要求、标准督办,统计和报告工作,调度室负责重大隐患治理工程、队伍安排工作。其他职能科室负责本专业重大除患排查、业务技术指导、资金保障、劳动力组织等工作。基层区队负责本单位重大隐患治理排查、上报及矿安排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执行、具体工程实施工作。班组负责本班组范围内重大隐患的排查、上报及临时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职工负责本岗位重大隐患的上报工作,并及时采取个体防范措施。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隐患,均有权向安全检查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安全检查科和有关领导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登记、上报、安排整改治理等工作。第二章 重大隐患排查与整改第七条 重大隐患排查方法主要有矿领导检查、安全大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区队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业务系统专项检查、机关科室领导干部下井检查、安检人员检查、群监员检查、上级安全检查等。第八条 每月由矿长亲自组织职能科室、基层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全矿重大隐患排查。每周由分管业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对分管系统内开展一次重大隐患排查。安全检查科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全矿重大隐患排查,其他职能科室、基层单位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本专业、本单位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活动。班组每班开展一次班组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并及时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其他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及岗位职工上岗期间发现重大隐患要实时上报,并及时采取相应个体防范措施。第九条 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由其指定的部门建立台账,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排查的重大隐患要建立台账,按隐患“闭合管理”流程进行整改处理。上级部门来矿检查发现的系统隐患由归口单位负责落实,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综合性重大隐患由安全检查科负责落实。第十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进行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其指定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在安全检查科备案,然后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报告。职能科室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在安全检查科备案,然后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基层区队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向安全检查科进行书面报告。岗位职工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单位汇总后向安全检查科进行书面报告。安全检查员、质量检查员、群众安全监督员、青年安全安全岗员等其他人员排查的重大隐患填写卡片向安全检查科井口安全信息站进行报告。各职能科室和基层单位每月要分析和上报本系统、本单位的重大不安隐患。分析上报的内容有:重大隐患内容、级别、隐患产生的原因和现状、危害程度、整改方案、安全措施、资金计划、整改结果等,由单位主要领导审阅签字,于每月月底报矿安检科。由安检科整理、汇总、报送矿领导及有关业务科室进行会审,上报集团公司安全健康环保部。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科井口安全信息站是全矿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收集、传递和报送的中心,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体系的管理工作,安检科由一名副科长兼管此项工作。安全检查科井口安全信息站要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反馈体系,拓宽管理渠道,准确的掌握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把矿井的安全隐患信息传递给矿领导、相关科室及单位,发挥安全信息应有作用,为安全工作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井口安全信息站值班员接班后,要及时将上班所汇报的各类重大隐患收集整理,填写台帐;对所收的重大隐患要认真筛选,并区别分类;筛选后的重大隐患要真实、完整、准确、无误,并按要求填写隐患运行反馈卡,送交有关单位和部门;有关单位接卡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不得推诿扯皮,对过期不整改者,信息站可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对已整改的重大隐患,单位要及时通知信息站组织验收;验收人员要根据整改要求和结果,认真填写验收意见,报安全信息站存档;信息站要把每天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安全检查科然后呈交矿领导并报送相关科室及基层单位。第十二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有关领导、职能科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三条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坚持“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及时查出生产中的不安隐患,实现关口前移,超前防范,消除各类事故。对发现的重大不安隐患,要按照A、B、C、D三个级别进行分类排队。凡是属于C、D级隐患,即区队能自行解决的问题,要坚决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落实整改处理;凡是属于B级,即区队解决不了需矿上解决的隐患,检查科下发重大隐患通知书,经有关分管领导签字后交有关部门及有关区队处理;凡是属于A级矿解决不了,需集团公司解决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解决。第十四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闭合管理。重大隐患“闭合管理”流程:按照排查汇报(填卡)通知反馈 验收销号操作程序运行,排查出的隐患按A,B,C三级管理,可分为立即处理、限时处理、停产处理三种。排查:重大隐患检查人员,对工作现场的危害因素及危险源进行认真排查,只排查不整改的不准生产;汇报:井下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当班向信息站汇报,汇报要及时、准确;说明发现隐患的时间、地点;填卡:井下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所查出的隐患升井后必须到信息站填写隐患卡;通知:信息站当班所汇报的隐患要进行筛选分类整理,并通过内部网及时发布到有关领导及责任单位;反馈:有关单位收到本单位的隐患后,要及时向信息站反馈,反馈中要按“五定”的原则进行整改,并注明现场整改负责人,隐患整改结束后,要及时汇报信息站进行验收。验收:安检科安排安检员、质检员会同有关科室和单位人员进行井下现场复查验收,有关科室和隐患单位要及时参加,不得缺席,验收完毕后,要写出意见并签名;销号:安全信息站接到验收合格通知后,要及时对隐患进行销号;信息站通过内部网络办公系统,对有关单位存在的隐患进行网上发布,有关单位领导及时接收并按照“五定”的原则及时进行整改;隐患整改结束后,要通过内部办公网向信息站进行反馈,信息站收到反馈信息后,及时通知安检科值班室安排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安检科安排人员会同职能科室和责任单位到井下现场进行整改结果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通知信息站进行隐患销号。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凡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挂牌督办制度。重大隐患整改治理牌板上要注明隐患名称、隐患级别、隐患地点、整改负责人、安全技术措施、工作进度、完成时间、监督单位等内容。C、D级重大隐患由基层区队挂牌落实。B级重大隐患由矿挂牌落实。A级重大隐患由集团公司挂牌落实。第十六条 矿级领导利用每天早晨调度会、每周安全办公会及下井带班时间、现场办公时间就全矿各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监督、落实,督促重大隐患及时整改治理。第十七条 安全检查科利用每班的安全检查时间对备案的重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现场调查,进行催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治理重大隐患。各职能科室要为重大隐患整改治理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支持,并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按照安全评价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定,治理促进重大隐患及时得到整改治理。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促进重大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整改治理。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矿级领导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不到位按上级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发现本单位工作区域内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上报的一经查出,给予(区)队长、书记各罚5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排查或整改处理的,每条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罚款;带班跟班领导、班(组)长现场隐患排查处理不及时,每条给予跟班领带、班(组)长各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令停产整顿的单位,不落实“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不采取临时措施,冒险蛮干的,罚(区)队长、跟班队干各10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另行追究领导责任。第二十三条 整改重大隐患无措施施工的,给予(区)队长、书记各罚200元,跟班队干、技术负责人各罚5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另行追究领导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于存在的重大隐患实行源头追溯制,当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时,路经该地点的安全检查员、质量检查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安排解决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的,罚安全检查员、质量检查员100300元,罚相关管理人员1005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责任,从重处理。第二十五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按规定的时间整改治理到位的,每条罚责任单位20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500元,落实不到位的有关业务科室罚款500元,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第二十六条 对因上级检查产生的重大隐患罚款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并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责任处分要求。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实施办法,促进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整改。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不符的地方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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