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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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切实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察行为,提高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效率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xxx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xx号)以及省市等精神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安监部门依据涉及企业生产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必要时组织建立协议关系的安全中介机构专家,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督方式。随机抽查成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含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暗访暗查等监管监察执法活动的主要方式。第三条 坚持依法实施原则,坚持公正高效原则,坚持公开透明运行原则,坚持协同推进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实行“阳光执法”,主动公开、及时更新随机抽查程序、事项、结果等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平台信息数据,与有关部门执法及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有序推进,务求实效。第四条 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分别建立安全监管监察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普通工贸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职业危害较大企业、加油站(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按10%比例抽查)2个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根据生产经营范围,从相应行业目录库中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正式在编监管监察人员进行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一般每年更新一次。第五条 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工贸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等行业企业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对手续取证办理、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职业危害、持证上岗、动火作业、检测检修等事项进行抽查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主体、依据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应当按照随机事项抽查清单制作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要结合每年度工作重点和监管执法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更新随机事项清单。第六条 安全生产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被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按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需要对特定行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的,要视情况随机确定相关的执法人员。第七条 由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特殊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切合实际,市安监局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暗查暗访一般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要实现1遍检查全覆盖,按照红、黄、蓝分级要求,必要时每年可以抽查2次但不应该超过3次;乡镇安监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含烟花爆竹经营者)原则上要做到1遍抽查全覆盖,粉尘防爆、涉氨制冷等重点工贸企业可以抽查2次,县乡两级安监部门抽查企业尽量不重复、不交叉。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较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违法受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上级组织的开展活动等,可以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第八条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随机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县安监局可以组织乡镇安监站开展联合抽查,也可以直接对乡镇安监站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法处理。第九条 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依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开展抽查工作时,对现场管理、软件台帐等情况应当形成现场检查下达的整改指令或书面材料和照片或录像等资料,对执法进行全程记录。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同时,按照“一企一档、一案一卷”原则,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执法档案。随机选派的检查人员将检查报告和监管执法档案,报局法规科或相关指定科室集中存档,视抽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大小,由局案审会讨论确定处理决定,并由法制科将局处理决定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纪委优化办备案。第十一条 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引导推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尊法守法。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按规定纳入社会信用记录。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反馈。第十二条 在抽查中,检查人员要充分发挥安全专家的作用,执法、监管等职能科室要予以指导和帮助,提供事中检查和事后处置的智力支持,切实解决企业生产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整改力度,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第十四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守法的自觉性。第十五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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