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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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2-03-0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准则Safety standardized criteria of Special equipment unit (征求意见稿)1目 次前言IV引言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3.1特种设备23.2 使用单位23.3 安全监察23.4 锅炉23.5 压力容器23.6 压力管道23.7 电梯23.8 起重机械23.9客运索道33.10 大型游乐设施33.1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33.12 高耗能特种设备33.13 监督检验33.14 定期检验33.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33.16重点监控特种设备33.17安全评价43.18安全附件43.19安全保护装置43.20特种设备事故43.21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53.22重大维修53.23 改造53.24 注销53.25 特种设备规模以上企业63.26 特种设备规模以下企业64 通用要求64.1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64.2 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74.3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104.4 对分包方的管理124.5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124.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144.7文件和记录管理144.8 评价与改进145 特殊要求145.1锅炉145.2压力容器155.3压力管道155.4电梯155.5起重机械155.6客运索道155.7大型游乐设施155.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56 特种设备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管理评价156.1总要求156.2分数计算166.3不合格判定166.4安全评价分级166.5评价结果处理177 特种设备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管理评价177.1总要求177.2分数计算177.3不合格判定177.4安全评价分级18附录A 特种设备规模以上企业通用要求评价检查表19附录B 锅炉24B.1 工业锅炉24B.2 电站锅炉28附录C 压力容器32附录D 气瓶36D.1 气瓶通则36D.2 液化气体40D.3 适用于永久气体41D.4 适用于液化气体42D.5 适用于溶解乙炔气体44附录E 罐 车46附录F 医用氧舱49附录G 工业管道52附录H 电梯55H.1 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55H.2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57H.3 液压电梯59H.4 杂物电梯61附录I 起重机械63附录J 客运索道65附录K 大型游乐设施72K.1 大型游乐设施72K.2 水上游乐设施78K.3 无动力类游乐设施82附录L 场(厂)内机动车辆87附录M 特种设备规模以下企业评价检查表89附录N 特种设备规模以上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及评价申请书91N.1 通用要求部分93N.2 特殊要求部分94附录O 特种设备规模以下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及评价申请书95前 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旨在使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都能加以应用,其应用程度取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的状况、规模和影响程度。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为推荐性文件。附录A至附录M为规范性附录,附录N和附录O为资料性附录。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于2012年提出,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人:廖远飞、张平中、张向忠、刘佳、曹必刚、林烁众、刘继峰、蔡贤克、李响、刘玉歆、汪青根、李家骥、刘锡奎、赵昆玉、陈伟、傅小平、彭家政、李东晖、沈非、陈珍春、陈江、罗金水、刘东洋、唐红凯。引 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殊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高风险组织,具有安全管理复杂,管理难度较大的特点。近年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如何遵循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同时又充分结合本行业设备的管理实际和特点,以持续改进其安全管理绩效,不断消除、降低和控制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风险,最终保障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已成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实践的当务之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其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2011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文件,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质检特函201135号),2011年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总局的文件要求明确了我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标是: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在2012年底前,规模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在2013年底前,规模以下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标准化达标。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根据6年来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评价工作的具体实践,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推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准则。目的旨在进一步帮助和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和增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改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现状,落实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准则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等有关安全法规及规范要求,参考了相关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成果而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充分结合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健康风险及管理的特点,同时又吸取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近年来实施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设备规模以上企业及规模以下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现状,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准则将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管理提供参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使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也可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第三方机构评价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及安全水平的工具。使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各方应积极探索本技术文件的改进机会,以利于本技术文件的不断完善。V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准则1 范围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的通用要求、特殊要求和安全管理评价。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愿意通过建立、实施、维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效地消除或尽可能降低特种设备使用风险,降低员工和社会相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特种设备使用有关的危险; 持续改进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寻求外部组织或政府的安全评价与认可; 向社会证实其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符合性。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893 安全色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GB/T 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dt ISO 9000:2005)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 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2 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22 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劳部发 1996 276 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 1999154 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6001-200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R3001-200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国质检锅 2003207 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 1998 ) 火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 质技监局锅发 200157 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劳动部劳锅字 199774 号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发 1993356 号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发 1996140 号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TSGT 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国质检锅函2003233号 关于更换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粤质监20073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深质监2003194号 关于深圳市在用电梯实施监督检验规程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3 术语和定义本要求采用GB/T 19000,GB/T 28001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外,还采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目录等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和定义:3.1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所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及气瓶充装单位。3.3 安全监察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3.4 锅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3.5 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3.6 压力管道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 mm的管道。3.7 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公司主要涉及到的特种设备,3.8 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 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 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 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3.9客运索道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3.10 大型游乐设施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 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 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3.1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3.12 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3.13 监督检验 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 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3.14 定期检验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周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周期校验或检定。属于法定检验性质。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表序号设备种类检验周期1锅炉外部检验:一般每年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 2 年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 6 年一次2压力容器固定式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状况等级为 1 、2 级的,每 6 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每 3 年至少一次。水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一直以来我们只做了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年检。移动式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 :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水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3压力管道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 1 级和 2 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 6 年;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应判废。公司目前没有对压力管道的管理进行管理,文件要求有设计图纸,管道要求等一系列参数。4电梯每年1次电梯的年检一直有进行,但现在确电梯安全管理员,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拿三角钥匙开门救人。5起重机械每2年1次(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6客运索道年度检验每年一次,全面检验三年一次7大型游乐设施每年1次8厂内机动车辆每年1次 3.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3.16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辨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是否存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应逐一登记建档,并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辨识条件是:3.16.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一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额定出口压力9.82MPa,且额定出力1000t/h的蒸汽锅炉; 介质为易燃物质或其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介质为易燃物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500MPa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以上,且容积100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超高压容器; 10人以上医用氧舱; 公称直径50mm的GC1级压力管道; 客运索道; A级大型游乐设施。3.16.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额定出口压力245MPa,且额定出力20t/h但1000t/h,或额定出力20t/h,且额定出口压力2.45MPa但9.82MPa的蒸汽锅炉; 介质为易燃物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300MPa立方米但500MPa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以上,且容积50立方米但100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3至9人医用氧舱; 公称直径50mm的GC1级压力管道; B级大型游乐设施(限观览车类、滑行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自控飞机类)。3.16.3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三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额定出口压力2.45MPa,且额定出力10th但20t/h的蒸汽锅炉; 介质为易燃物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0MPa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除一、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外,其他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第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 B级大型游乐设施(限架空游览车类、转马类)。3.16.4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在公众聚集场所及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3.17安全评价指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3.18安全附件是指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水)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3.19安全保护装置是指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3.20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造成的社会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3.2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3.2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3.2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3.2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3.21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指特种设备及其作业场所处于不安全状态、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3.22重大维修指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3.23 改造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设备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的活动。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3.24 注销 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以及改变工艺参数和用途已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变更手续。3.25 特种设备规模以上企业是指含有3.16规定的重点监控设备、特种设备数量5 0台(含50台)及以上或居民住宅区电梯数量10台(含10台)及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3.26 特种设备规模以下企业 是指特种设备规模以上企业以外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4 通用要求4.1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4.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规模以上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规模以下企业应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25台。4.1.2 操作人员配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种类,配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4.1.2.1 锅炉操作人员 4.1.2.1.1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蒸发量小于 4t/h 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 2.8MW ), 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 不少于 1 名; 蒸发量小于 10t/h (热水锅炉供热量 7MW ),大于或等于 4t/h 的(热水锅炉供热量 2.8MW ), 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 2 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 1 名;水处理 操作人员 不少于 1 名 ; 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35t/h (热水锅炉供热量 24.5MW ),大于或等于 10t/h (热水锅炉供热量 7MW ),的, 燃煤锅炉司炉不少于 4 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不少于 3 名,水处理不少于 2 名。 电站锅炉操作人员配备按火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执行。 4.1.2.1.2 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 70% 以上。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4.1.2.2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4.1.2.2.1 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 1 名 ; 4.1.2.2.2 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规模、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配备持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少于 2 名。 4.1.2.2.3 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不少于 2 名。 4.1.2.3 压力管道操作人员 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压力管道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少于 1 名。 公司设备部无一人有证,且我们的压力罐没有进行申报。4.1.2.4 货梯、医用电梯操作人员 每台每班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 1 名。 4.1.2.5 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 起重机械每台每班按作业项目确定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 1 名;厂内机动车辆每台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 1 名。 4.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操作工作。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人员建立档案,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参加证件复审。4.2 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由于我公司的设备不是专人管理制,所以没有知道专门的岗位职责。4.2.1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使用单位应明确以下岗位职责:4.2.1.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应制定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标,为实现安全目标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并对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严格执行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纳入企业年度经费计划,并有效实施。4.2.1.2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安全管理负责人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单位的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知识,了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组织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特种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的报告和协助事故调查。 组织开展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标准化建设。4.2.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标准,持证上岗。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收集、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编制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提出应急救援演习计划,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具体工作;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实施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4.2.1.4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岗位职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拒绝违章指挥; 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特种设备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积极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按照单位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做好工作记录; 按时参加作业人员证件复审。4.2.1.5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借阅及保管工作,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4.2.2 安全管理制度4.2.2.1特种设备安全会议制度 安全会议制度是落实安全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建立责任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度中至少规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定期召开,主要研究、检查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督促进一步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每次会议所决定的措施,都要落实到具体人,做好会议记录。 4.2.2.2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至少每周应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操作人员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以上各项日常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4.2.2.3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4.2.2.4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制定特种设备(含需定期校验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报检制度。4.2.2.5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其应包括但不限于: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使用单位无力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严重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停用;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4.2.2.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应明确负责培训的机构或人员,并规定培训的机构或人员的职责。4.2.2.7 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至少包括特种设备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还应明确各类档案记录的保存期。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要求设备工程部按照整理完善相关档案资料。4.2.2.7.1 特种设备台账使用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内容至少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种类、制造单位、购置时间、安装单位、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他变更情况。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也应建立台账。4.2.2.7.2 作业人员台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内容至少包括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换证情况。4.2.2.7.3 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针对每一台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及隐患整改记录;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竣工档案; 应急救援演习记录。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4.2.2.8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情况,正确合理地发放、使用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4.2.3 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种设备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运行参数、操作步骤、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异常处理、安全注意事项等。并悬挂于操作场所。安委会将配合设备工程部完善相关档案资料。4.2.4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 为确保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明确评审和修订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4.2.5安全、节能信息的收集、传达与沟通4.2.5.1信息收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获取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政府有关文件及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等信息的渠道,应主动定期获取和更新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信息,并确认其适用性。4.2.5.2信息传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政府有关文件及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信息在内部各层次之间以及内外部之间及时有效地传达,并将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给相关责任人员。4.2.5.3信息沟通特种设备有关内部信息沟通的形式,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点可以是会议、文件、公告、宣传报道等。与外部进行信息沟通应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应了解外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信息,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评价机构、外部维护保养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络、交流机制。4.3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4.3.1采购4.3.1.1 使用单位应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特种设备。4.3.1.2 不购买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4.3.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应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或维修,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监督检验的,督促施工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施工结束后,使用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妥善保存施工资料。4.3.3场所环境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应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设计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其安全运行。4.3.4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锅炉电梯都已经进行了注册登记,但压力容器没有注册登记,据了解很少有企业注册压力容器,因为一般生产企业用的气罐都很小,部超过3立方。4.3.5使用登记变更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平面示意图和特种设备相关台账,并及时更新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的状态标志(在用、停用、维修或送检等)。4.3.5.1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经过改造、重大维修; 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4.3.5.2 停用及重新启用 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后30日内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停,并张贴停用标志,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保存。重新启用已办理停用特种设备的,应经定期检验合格后,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重新启用手续。使用单位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4.3.5.3移装 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移装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4.3.5.4过户或变更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4.3.5.5报废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报废后,不得再作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4.3.6设备状态标志设备状态标志包括特种设备登记标志、管理标志及安全标志三种。4.3.6.1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是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证明其特种设备合法的证明,如使用登记证、安全检验标志等,该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4.3.6.2 特种设备管理标志包括设备标志牌和色标。设备标志牌应包括设备名称、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设备状态等。特种设备适用时应有色标,管道按介质着色环,流向表示清楚;4.3.6.3 特种设备安全标志按GB 2893规定,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命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适用时在特种设备使用、维修等场所使用安全标志。4.3.7 运行与维护4.3.7.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应记录。4.3.7.2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制度,并作出记录。4.3.7.3 电梯和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起重机械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但必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法律责任。4.3.7.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4.3.7.5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4.3.7.6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建立档案,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4.3.7.7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4.3.7.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须知等进行危险提示、警示。4.3.7.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环境,综合考虑事故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4.3.8 定期检验4.3.8.1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校验报告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4.3.8.2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4.3.8.3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4.3.9隐患排查和治理4.3.9.1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督促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排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并建立特种设备隐患台账。4.3.9.2 使用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严重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4.3.9.3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保存相关资料。4.3.9.4 使用单位无力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评价机构发现的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及时书面反馈治理结果。4.4 对分包方的管理4.4.1分包方的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活动的分包方及其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国家有关法定的资格进行确认,并选择具备资质的分包方。4.4.2分包方服务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分包方的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分包方在本单位场所内对特种设备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其人员和作业活动。4.5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4.5.1. 应急救援4.5.1.1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即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建立事故应急组织和队伍,储备应急救援资源,制定出现紧急情况时或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及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有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5.1.2特种设备应急组织与职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位设备使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与附近具备相应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培训和训练。4.5.1.3特种设备应急的设施、装备与物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包括特种设备的技术资料、现场工艺流程图及平面示意图、现场作业人员岗位布置与名单、通信设备和器材、安全检测仪器、消防设施、器材及材料、个人防护、救护器材、照明设施、破拆工具及其它救灾物资。公司已经有应急管理组织和应急预案,目前缺少演习资料。4.5.1.4内外部的联络渠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内、外部应急联络渠道。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包方(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方)、医院、消防、公安等部门/人员的地址、电话及其它联系方式。应保证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的畅通。4.5.1.5应急的流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应急预案中详细描述应急的流程,包括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各应急机构和人员的现场应急响应,以及向有关方面报告的程序。4.5.1.6应急的启动与恢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应急预案中详细描述应急的启动与恢复。包括在何种情况下启动应急程序。应急响应发生和紧急情况有效处理后,由谁通过何种形式宣布应急撤消等。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应启动应急,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负责人要直接指挥,使用单位各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4.5.1.7应急培训与演练应对特种设备使用负重要职责岗位的员工进行应急培训,使其熟知岗位上可能遇到紧急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使用单位应针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演练前应经过演练策划和批准,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告知,特种设备演练次数一年不得少于一次,以验证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工作,以及应急响应规定的有效性、充分性和适宜性。4.5.1.8应急方案的评审与改善使用单位应针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和响应计划演习和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总结和评审,对演练规定、内容和方法进行及时的修订,也应注意总结本单位及外单位的事故教训,及时修订相关的应急预案。4.5.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4.5.2.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5.2.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1小时内)。4.5.2.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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