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上传人:good****022 文档编号:116550103 上传时间:2022-07-0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司法第 4 次平时作业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 20 分,共 100 分) 1 题: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 2006 年 8 月 1 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 7 人,有 5 人亲自出席。 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 A 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 托书委托 A 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 并 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 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500 万 元。 (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 2000 万元中提取 500 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 A 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具体分析如下: (1)A 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但 A 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 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 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 资本的 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 8000100%18.75% ,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 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 的。 2 题、A、B、C 、D 、E 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 2006 年 3 月 13 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 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其中 A 拟出资 20 万元人民币,B 拟以厂 房作价出资 20 万元,C 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30 万元,D 、E 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 10 万元、20 万 元。公司首次出资 15 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 有限责任公司。委托 A 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 年 3 月 21 日 A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 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 A 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 2006 年 4 月 7 日,A 到当地 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 2006 年 4 月 2 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A 认为,根据有关法 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 2006 年 4 月 11 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 主持首次 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 2006 年 4 月 21 日,G 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 10 万元,经股 东会决议,有代表 65 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 G 加入 到该公司。公司成 2 立后,董事会发现,B 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 案,即:由 B 补足差额,如果 B 不能补足差额,则向 A、C、D、G 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 年 5 月,A 要求转让出资给 F,A 于 2006 年 4 月 5 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 C 表示同意,G 在当日收到后,一直未予答复。D、E 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B 以前曾与 F 共过事有过 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 F 高。2006 年 6 月 11 日,A 将出资转让给 F,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B 不服,认为这是 A 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2006 年 7 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天津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 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翰林公司是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翰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6 年 8 月,翰林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翰林公司与向某、徐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 一合伙企业。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A、B、C 、D 、E 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 (2)A 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翰林公司成立应当公告, A 的观点是否正确? (3)本题中的翰林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5)公司成立后,G 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6)董事会做出的关于 B 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7)A 将其股权转让给 F 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8)翰林公司是否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告翰林,还是告天津分公司,说明理由。 (9)翰林公司能否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为什么? 具体分析如下: (1) 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 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 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 年内缴足。 (2)A 的观点不正确,公司成立无须公告。 (3)公司成立之日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 2006 年 4 月 2 日。 (4)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因此,本案中应由 C 召集和主 持。 (5)G 加入该公司,属于增资,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属于特别事项,所以要经过代表 2/3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同意。而本案中同意的只占 65%,尚未达到法定数额,因此,G 不能加入该公司。 (6)不合法。针对 B 的出资不足,先由 B 本人补足,B 不能补足时,要由 A、C、D 、E 四人承担 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7)A 将其股权转让给 F 的行为有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同意。本案中,A 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G 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所 以,C 、D 、E、G 四人都是同意 A 转让股权的,既使 B 不同意,但 B 的出价又不如 F 高,所以 B 不享 有优先购买权。因此,A 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 F. (8)翰林公司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告天津公司,分公司有独立诉讼地位。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 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9)可以。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的出资人。 3 题、2006 年 6 月,证监会在对日化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1)日化公司于 2001 年 2 月 2 日由华南企业、华北企业等 8 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 为 9000 万股(每股 1 元) 。2005 年 4 月,日化公司获准首次发行 6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此次发行完毕后, 日化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 15000 万股。 (2)日化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华南企业出资交付给日化公司的机器 设备(折合 2500 万元,实际只值 500 万元) 。 (3)日化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2006 年 3 月 2 日, 3 日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 A、董事 B、董事 C、董事 D;董事 E 因出国没 有出席会议;董事 F 因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 A 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 G 因病不能出席会议, 委托董事秘书 H 代为出席并表决。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 任吴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吴某年薪 10 万元。此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诉董事讨论并一 致同意,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该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 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4)在 2006 年 4 月 19 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 债券(通知中列明表决事项)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华北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一项增选一名公司 董事的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5)2006 年 5 月 21 日,经董事会同意,日化公司为控股股东华南 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6)为日化公司出具 2005 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施某,在 2006 年 4 月 11 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 4 月 21 日购买了日化公司 2 万股股票,并于同年 5 月 9 日抛售, 获利 3 万余元;某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范某认为日化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 2006 年 4 月 16 日购买了日化公司股票 1 万股。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日化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华南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 华南企业应当承担 何种法律责任?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日化公司董事会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 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日化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日化公司为控股股东华南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 定?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施某、范某买卖日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 明理由。 具体分析如下: (1)日化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 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在本题中,日化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15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超过了股本总额的 25%. (2)华南企业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 ,由公司登 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 2%-10%的罚金。 (3)首先,董事 F、董事 G 的委托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 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题中,董事 F 采取电话方式而非书面形式委托董事 A 代为出席并表 决不符合规定;而董事 G 委托董事会会议秘书 H 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规定。其次,董事会通过“ 改变 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 资金用途,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最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签名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 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而无需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4)日化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 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日化公司为控股股东华南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 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30%的,还应当出席会议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6)首先,施某买卖日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 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本题中,施某是 在审计报告公布 5 日后买卖日化公司股票的,因此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范某买卖日化公司的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 4 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在本题中,范某为证券业从业 人员,因此,买卖日化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4 题、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 币 20 万元、30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 40 万元;丁以其一项高新专利技术出资, 作价 100 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 10 万元。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拟交 60 万元,其 余部分拟在 5 年内缴足。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效益不错,公司连续 5 年赢利,但是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经营到第 10 年时,因执行董事甲迷恋上炒股,于是挪用公司资金投资于股市,结果导致公司经营效 益下降,公司连年亏损,已欠 A 银行贷款 100 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 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 司。1 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 B 公司货款达 400 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各股东的首期出资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3.股东甲未按照章程的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出资,应负何种责任? 4.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5.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6.对执行董事甲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和股东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应当如何保自己的权 利? 7.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 何承担? 8.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9.A 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 100 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0.B 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具体分析如下: 1.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足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不符合法律规定;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2.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约定其余部分在 5 年内缴足不合法。 3.股东甲应当足额缴纳出资,并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5.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帐薄,并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6.甲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可以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不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的, 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其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8.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 9.A 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 因为饮料公司和保 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B 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5 题: 中国证监会的某证券监管派出机构于 2006 年 8 月在对甲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 在以下事实: (1)2006 年 2 月 10 日,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 1000 万股, 甲公司于 3 月 10 日将其注销。 (2)2006 年 4 月 1 日,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 6%的股份,收购资金 6000 万元全部计入甲公司的成本费用,截止 7 月 1 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 (3)2006 年 5 月,经甲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同甲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 20 万元。 (4)甲公司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 100 万元的经济损失。2006 5 年 5 月 10 日,连续 180 日持有甲公司 2%股份的 A 股东,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监事会直至 6 月 15 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 (5)2006 年 6 月,乙公司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给甲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甲公司怠于对乙公 司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 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 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王某同甲公司的交易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王某的收 入应如何处理?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 A 股东还可以采取什么行动?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连续 180 日持有甲公司 2%股份的 A 股东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对 乙公司提起诉讼? 具体分析如下: (1)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时,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在本题中,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超过了 10 日。 (2)首先,甲公司收购股份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其次,甲公司将收购资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不符合规定。根据 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3)首先,董事王某同甲公司的交易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 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其次,王某的收入应当归 甲公司所有。 (4)A 股东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上述股 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5)A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电气安装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