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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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证券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业务持续、规范和健康发展,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得以实现,并充分保护股东、公司、客户、证券经纪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纪人风险是指经纪人违规或不当行为所导致的对证券投资者、对其本人、对公司、对社会造成损失的可能,以及公司对经纪人管理缺陷导致的操作风险。第二章 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 经纪人风险管理的目标:建立并完善经纪人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经纪人管理制度,通过有效的组织管理和信息监控手段识别、评估、揭示、控制经纪人风险,减少经纪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风险造成的损失。第五条 经纪人风险管理的原则:一、全面覆盖原则。经纪人风险管理须涵盖经纪人相关的所有部门和岗位,落实到经纪人各项业务和操作环节,实现全范围、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二、合规原则。经纪人管理和经纪人展业须与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等要求保持一致。三、控制原则。经纪人管理和经纪人展业须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与公司内控制度保持一致。四、一致性原则。经纪人风险管理战略须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保持一致,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 在公司总体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统一管理下,构建经纪业务部门与中后台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营业部执行落实的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划分为公司总部层级和营业部层级。第七条 公司总部层级负责经纪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设计、建设和完善工作,制定经纪人风险管理制度,建设风险监控系统,监督、指导、考核营业部的风控工作;营业部负责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风险管理措施,做好网点的风险防范、控制及风险事件处理工作,提高经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第八条 总部层级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市场部、交易运行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人力资源部。一、市场部是经纪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经纪人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将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融入到营销管理的关键环节;指导、监督、检查、评估、考核营业部层级的经纪人风险管理;负责经纪人营销业务风险监控工作,受理客户对经纪人的投诉,牵头处置经纪人风险事项。二、交易运行部负责制定和完善经纪业务运作环节中有关经纪人风险的控制制度及流程,包括确定经纪人风险监控阀值,对经纪人违反交易运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经纪人制度中有关交易运行的控制流程进行审核,协助处理经纪人风险事项等。三、风险管理部审核经纪人风险管理制度,监督经纪人风险管理工作,通过监控系统对高级别监控阀值的经纪人业务监控点进行风险监控,协调处置经纪人风险事项。四、法律合规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对经纪人管理重大事宜出具合规审核意见,并对经纪人风险事项处理进行合规指导。五、稽核审计部负责监督和评价公司经纪人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针对风险管理缺陷提出改进建议,持续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情况;根据需要开展经纪人违规事项专项审计。六、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资格进行管理。第九条 营业部层级包括营业部负责人、风险监控岗、渠道营销部督导岗及经纪人。一、营业部负责人为经纪人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执行公司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在经纪人培训中大力宣传合规文化,针对主要风险环节制定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监督、指导风险监控岗开展经纪人风险管理工作。二、营业部设置经纪人业务风险监控岗,负责识别和监控营业部经纪人风险点,协助营业部负责人对经纪人相关风险进行检查、处置等;负责监督经纪人管理相关制度、要求的具体落实和问题的整改,并及时向总部职能部门报告;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和总结经纪人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提出改进意见。三、渠道营销部督导岗负责监督指导经纪人日常行为,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督促改进,并及时向总部职能部门报告。四、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遵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和我公司相关制度规章,合法开展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并有义务对其他经纪人的各类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提醒和举报。第四章 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要点第十条 公司证券经纪人业务资质风险管理。一、公司取得证券经纪人业务资质后才能开展经纪人业务。二、公司经纪人全部纳入证券经纪人执业平台管理,在公司取得经纪人资质前,证券经纪人执业平台通过权限控制,禁止所有营业部的经纪人下挂客户。三、公司取得证券经纪人业务资质后,市场部及时报备公司法律合规部与风险管理部。四、公司取得证券经纪人业务资质后,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营业部根据公司统一安排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核准。五、市场部经纪人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和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同意批复,在证券经纪人执业平台开放该营业部经纪人业务权限,该营业部才能开展证券经纪人业务。第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资格风险管理。一、公司拟委托的证券经纪人必须已通过证券业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证券营销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二、营业部将已具有证券业协会认可资格的拟委托证券经纪人,报公司市场部和人力资源部的审批,重点审核经纪人的从业资格,审批合格后才能开立经纪人账户。三、在证券经纪人执业平台开立证券经纪人账号前,营业部团队管理岗应对经纪人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复核。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不得开立经纪人账号。四、公司所有证券经纪人在取得经纪人执业证书后才能展业。对未取得经纪人执业证书的账户,证券经纪人执业平台自动将该经纪人账户置为锁定状态,不能下挂客户。五、历史遗留和新增经纪人在取得经纪人执业证书后,经市场部、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由市场部经纪人管理人员在证券经纪人执业平台中将该经纪人账户的状态解锁,开始展业。第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禁止性行为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严禁有以下行为:一、在执业过程中未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及公司授权委托书,明示与公司的关系和授权范围;二、截留公司自然增长客户或下挂公司存量客户;三、违规代客理财;四、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五、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六、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九、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十、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十一、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十二、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十三、代客户在相关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十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十五、违反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区域佣金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以降低佣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客户;十六、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十七、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十八、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所代理证券公司、证券行业声誉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经纪人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并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经纪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部与经纪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罚:经纪人违反禁止性行为规定,公司按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记过、解除委托合同,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扣罚风险金。警告两次视同记过一次;记过两次者,解除委托合同。一、经纪人违反禁止性行为第1项规定的,公司将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二、经纪人违反禁止性行为第2项规定,视同侵占公司资产,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将给予经纪人记过处罚,并处以5000元/户的违约金,同时解除经纪人与截留自然客户或下挂存量客户的经纪关系并向经纪人追索经纪人因截留自然客户或下挂存量客户的全部所得;公司同时将经纪人不良从业记录向行业协会报告备案;对于情节严重者,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经纪人违反本禁止性行为第3、4项规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立即解除委托合同、扣罚全部风险金,并依法追究经纪人责任;公司同时将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向行业协会报告备案;对于情节严重者,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四、经纪人违反禁止性行为第5-18项规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将立即解除委托合同、扣罚全部风险金,并依法追究经纪人责任;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公司将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市场部负责将前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全部内容纳入经纪人合同。第五章 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的基本规定第一节 风险防范第十五条公司通过建立严格的资格条件审查、建设合规文化、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建立风险保证金与奖惩机制、严格执行授权与业务规程、客户回访与风险监控、风险检查与审计等措施,加强事前防范,减少经纪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第十六条营业部应严格按照公司经纪人管理规定的要求,选择经纪人。第十七条公司倡导风险管理和合规文化的建设,通过合规培训、严格奖惩、强化自律等方式大力推行合规文化。一、法律合规部、市场部及各营业部应严格按照公司经纪人培训管理的要求,定期组织对公司经纪人进行岗前、在岗的合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证券行业法律法规、经纪人职业操守、公司经纪人管理系列制度以及经纪人风险案例等,培养经纪人的风险意识。二、市场部应定期对合规展业经纪人进行奖励,对违规经纪人进行处罚,在经纪人中形成以合规展业为荣、以违规行为为耻的氛围。三、各营业部负责人及各后台管理岗位在日常管理过程,应指导经纪人遵循良好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形成自律的习惯。第十八条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各营业部在投资者开户前应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意识教育,告知客户经纪人授权范围及禁止性行为,公布客户服务电话及其他投诉渠道,提醒客户增强风险意识,在发现经纪人存在损害其利益行为时向公司投诉。客户服务部在客户开户后定期进行回访,再次提醒客户注意防范经纪人风险。第十九条公司建立经纪人风险保证金与奖惩机制,向每位经纪人提取风险保证金,并在与经纪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奖惩机制。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建立经纪人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经纪人执业的授权范围和经纪人相关管理的业务规程,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业务规程,规避经纪人风险。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证券经纪人办公电脑进行技术控制,系统自动禁止安装委托下单程序或自动禁止经纪人办公电脑访问公司交易委托主站,并建立客户回访与风险监控机制,总部相关部门和营业部根据公司风险监控制度与客户回访制度的规定履行客户回访与风险监控职责,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检查等各个业务环节,防范经纪人风险。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不定期对经纪人风险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经纪人风险,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公司稽核审计部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经纪人业务进行审计。第二节 风险识别第二十三条公司通过风险监控系统监控、现场检查、客户调查、客户投诉等路径识别可能存在的经纪人风险。第二十四条总部监控相关部门和营业部对经纪人下挂客户的异常行为进行监控,定期识别经纪人代客理财、代客操盘、诱使客户频繁交易等风险。第二十五条公司市场部部下辖客户服务中心应根据公司制度定期对经纪人名下客户进行抽样调查,记录客户的投诉事项,并对此进行分析,识别可能存在的经纪人风险。第二十六条营业部风险监控岗根据公司制度对经纪人的营销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经纪人可能存在损害客户、公司的行为,应立即通过客户回访、经纪人谈话等方式进行调查,识别可能存在的经纪人风险。总部相关部门不定期对营业部经纪人管理进行检查,识别存在的经纪人风险。第三节 风险监控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设风险监控系统,对证券经纪人操作风险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第二十八条 针对证券经纪人操作风险,通过对经纪人下挂客户同地址委托、同地址转账、同时同品种交易等风险指标监控,重点监控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异常交易、异常操作、异常资金流动等行为,以及经纪人重要信息及下关客户变更等相关操作,重点防范经纪人代客理财、代客操盘、诱使客户频繁交易等风险。第二十九条 总部监控相关部门分级、分类通过风险监控系统对公司所有经纪人操作风险进行实时监控,营业部对本部经纪人操作风险进行监控。第四节 风险处置第三十条营业部在发现经纪人风险事项或公司相关部门发现风险事项后,填写风险事项报告表向风险管理部报告,并通报交易运行部、市场部,启动风险事项处置流程,公司各相关部门督导营业部对风险事项进行核实、处置、报告。第三十一条营业部风险监控岗收到风险事项处置指令后,对客户进行回访,对经纪人及时进行面谈,审核风险的真实性,出具意见,并提出处置措施。第三十二条营业部负责人复核风险监控岗的意见,对风险事项进行确定并组织实施处置措施。第三十三条相关部门审核营业部负责人的意见及风险处置措施,督导营业部合理处理。第三十四条市场部根据每月的风险监控数据筛选出部分账户,发给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电话回访,并将结果与营业部反馈的结果进行对照,确保风险隐患及时处理。对涉嫌代客理财的经纪人,进行重点客户回访,必要时公司派人进行现场访查,并按市场部与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的约定,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市场部、交易运行部督导营业部按公司处置意见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营业部发生经纪人风险事件或因经纪人风险事件受到监管部门关注时,营业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发起营业部信息汇报流程,填写风险事项报告表向风险管理部、交易运行部、市场部、法律合规部汇报。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经纪人风险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决定是否成立风险事件处理工作组。风险事件处理工作组一般由市场部、交易运行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人力资源部和营业部负责人组成。第三十八条风险事件处理工作组负责对风险事件进行跟踪,并给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派员到营业部参与处理。第三十九条对于尚未造成社会影响的风险事件,风险事件处理工作组应在对风险事件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和核实的基础上,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前提下,合理处置,以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第四十条对于已造成社会影响的风险事件,风险事件处理工作组应保持与社会各方的良好沟通,及时披露事实真相。第四十一条在风险处理过程中,风险事件处理工作组应处理好与风险事件相关当事人的关系,及时安抚,避免出现纠纷。第四十二条在事件处理的全过程,风险事件处理工作组应与当地监管机构、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通报事件进展。第四十三条营业部应在风险事件处理后一周内总结经验和教训,撰写总结报告,如实反映事件的起因、发生过程、处理方法和结果、责任认定、反映的问题等,并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以避免发生新的风险。第六章 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报告第四十四条公司建立经纪人风险管理报告机制,沟通、处理经纪人风险管理信息。经纪人风险管理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四十五条经纪人风险管理定期报告包括季度、年度和相关部门整理总结的经纪人风险管理报告,具体包括:由营业部风险监控岗按季上报交易运行部的营业部风控季报,市场部每季汇总整理的营业部经纪人风险管理工作季度总结报告,市场部每年整理总结的年度公司经纪人风险管理工作报告等。第四十六条经纪人风险管理临时报告指发生经纪人重大风险事项时,营业部临时向公司报送的报告。第七章 证券经纪人业务风控考核第四十七条市场部、交易运行部对营业部风险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持续监督与考核网点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考核对象包括:营业部负责人、风险监控岗、经纪人。第四十八条营业部负责人对该网点发生的所有经纪人风险事件负责。第四十九条经纪人的风控考核应列入经纪人绩效考评中,由营业部根据公司经纪人管理规定开展考核。第八章 罚则第五十条经纪人违反公司有关经纪人管理规定,应按照与经纪人签订合同的处罚约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一条营业部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职导致经纪人风险事故发生,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罚。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细则属公司一般性管理制度。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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