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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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范本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范本 公司需要合作经营的时候应该怎么写协议书呢下面小 编跟大家分享几篇合作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范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 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 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 1 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_; 第 2 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_。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_。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_,身份证号码: _, 地址: _; 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 1、合伙人_,出资_万元人民 币,_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 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2、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 3 条 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 资、共同经营(由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 4 条 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 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 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 5 条 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 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 带责任。 第 6 条 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 7 条 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 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 第 8 条 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 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第 9 条 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 10%公积金(用于扩大 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 10%公益 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 10 条 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 11 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为执 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 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 12 条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 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 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 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 簿; 第 13 条 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 14 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 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 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 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 意,约定无效); 第 15 条 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 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 销该委托; 第 16 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 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 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 17 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 定(可约定):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 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 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 八、入伙与退伙 第 18 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 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 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 19 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 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 20 条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 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 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 如约定出现以下第 25 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 35 条规定,选择退伙); (2)全体合伙人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 21 条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 (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 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 或合伙人约定在先,退还继承人财产);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意, 该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 该资格; (6)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 第 22 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 20 条、第 21 条第(1)、 (2)项规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 23 条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 24 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 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 算;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 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25 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 (4)合伙协议约定(其他事由)。 第 26 条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 2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 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具体约定);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 28 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 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出现后 15 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 据上款规定期限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 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 29 条 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行 清算。 第 30 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顺序 进行债务清偿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十、违约责任 第 31 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支付投资份额 100%的 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其他规定 第 32 条 本合伙协议中,书面通知等文书送达,以送 达本协议所记载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视为送达。 第 33 条 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 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28 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年,自合伙协议被批准 之日起算。 第 34 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各合伙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机关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 35 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 合伙协议(可约定决议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选择退伙)。 合伙人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1/212 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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