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中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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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与建设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 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 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除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的建设提供依据外,也为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独立设置的职业 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及各种地方性疾病等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提 供了参照依据。 第三条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四条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适应和满足社会对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服务的需求,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正 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建 设原则,在保证基本设施建设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工艺的 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应充分考虑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能耗的因素,更好地保 证和发挥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第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应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合理规 划、充分利用。 第六条第六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 定额、指标的关系。 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第七条 本条阐明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确定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区 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内容、工作量有所不同,因 此建设规模也不尽相同。 第八条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基本工作任务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置、疾病预防与控制、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实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 应用研究与指导、业务培训与保障、技术管理与服务等。主要职能和工作内容、 项目见卫生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构成根据履行基本职能、完成基本任务的需要 确定。 第九条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用房,根据职能分工、开展工作、满足功能、 完成任务的要求,分为基本实验用房和特殊用途实验用房。 基本实验用房,指对应职能分工、满足必须开展的基本工作任务所需的实 验用房,包括微生物与寄生虫、理化、毒理、消毒与病媒生物、放射等各类基 本项目功能实验用房,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日常工作的基础。其建设规模 应根据满足基本功能、完成基本疾病预防控制任务,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 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指根据地区卫生发展规划、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工 作需要进行设置的,功能针对性较强、条件要求较高、结构较复杂、投资较大 的实验室,如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二噁英实验室、 电子显微镜实验室、SPF 级实验动物房、等离子光谱/质谱仪检测室等,是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在满足开展基本工作的基础上,提升工作水平、解决深层次问题、 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所需设置的实验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 辖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确定。 业务用房,是指开展卫生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明确的业务工 作,除实验用房部分之外所需的工作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完成基本业务工 作任务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保障用房,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常开展工作所不可缺少的,对疾 病预防控制工作起辅助支持作用的功能用房,包括实验用品库房、一般化学试 剂库房、毒害性物品库房(剧毒品库)、易燃易爆物品库房、腐蚀性物品库房、 应急物资贮备库房、冷库、中心供应站、污水处理设施、配电房、泵房、车库、 消防设施及其他建筑设施用房等。其建设规模应按完成基本工作任务、保障卫 生防病机制正常运转所必须具备的功能单元确定。 行政用房,包括领导办公室、中心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 事部、财务部、档案室、工会、消防安保、后勤管理部、保卫部等功能用房。 建设规模参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条第十条 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小而全的建设模式逐渐淘汰,充分利用社会化 公共服务资源已成为趋势。 第三章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面积指标是编制组根据全国 28 个省级、132 个地市级和 456 个县区级共 616 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状情况调 查结果和理论测算确定的。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由国家相关部 门批准后确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类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是在省、地、县三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工作用房基本情况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卫生部办公 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卫办疾控发2004108 号)中实验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省级不 少于 41%,地级不少于 40%,县级不少于 35%的规定,以及开展各项基本业务工 作的需要,结合专家综合分析评估确定。 一、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用房: 1 省级:BSL-3/ABSL-3 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肠道细菌检测实验室, 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呼吸道病毒实验室,肠道病毒实验室(含脊灰 实验室),HIV 初筛、确认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含其他慢性 非传染性疾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 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 室,虫媒病毒实验室,毒理室及感染动物房,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 检测室,化学毒物及毒素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2 地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 分离鉴定实验室,HIV 初筛实验室(确认实验室按国家规定设置),结核病参 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 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 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 理化实验室等。 3 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 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 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 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 省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细菌、病毒、霉菌及其 他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食品、水、 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 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 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 实验,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测,消杀产品和卫生产品卫生质量 分析,健康相关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分析,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检 测,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 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急性、亚急性、亚慢性与慢性毒性 试验,刺激性与过敏性试验、致癌与致畸毒性试验,营养与保健食品功能评价, 化妆品功能评价,其他健康相关物品有关功能评价等。 2 地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 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 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 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 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 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 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等。 3 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 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 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 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 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等。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不限于附录 A 所列项目,应根据地区卫生事业 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另行设置。 本条明确了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的依据,具体建筑面积应根据 专业特点、实验要求、建筑形式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和教学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卫生部颁发 试行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等六个文件的通知(83)卫防字第 61 号)附件 四各级卫生防疫站建筑标准(试行)中“凡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卫生防疫 站可按编制每人增加 1 M23M2的建筑面积”的规定,并换算占总面积的百分比 为 3%8%基础上,和卫生部与发展改革委针对中西部地区国债建设项目共同制 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中“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的建筑面积可在上表 6 规定的标准上增加 5%10%的建筑面积”,结合 教育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现状确定的。 第四章第四章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原则。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宜建筑密度小、朝向好、间距较大、自 然通风顺畅、绿化率高,以便实验室废气的处理排放、稀释与扩散,同时便于 合理安排具有不同区域特性要求的人流、物流以及满足实验室其他有关特性的 要求,避免或减少交叉污染。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用地,包括基本实验、业务、保障、行政、特殊 实验、教学培训用房以及配套设施和场地的用地。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原则。 第五章第五章 规划布局规划布局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与节约投资的前 提下,充分考虑便于服务社会,避免对外界产生不安全影响以及防止外界不良 干扰等要求。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一次规划,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 由于实验用房专业性强,功能特殊,同时具备一定的生物(如病毒、细菌) 、化学(如各种有毒物品)、物理(如放射物)安全性,对建筑结构、通风、 空气调节、水电、人流、物流等有特定要求,因此,实验用房不宜与其他功能用 房混建。 对于毒理(包括动物房)、理化、微生物等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由于实 验内容与安全特点不同,如:毒理(包括动物房)实验室具有恶臭气体散发, 微生物实验室具有生物安全隐患,理化实验室具有化学有害物产生等,需避免 相互交叉污染或干扰;同时,由于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对室内空气环境的工艺 性要求不同,如:动物房通常需要进行全面净化,理化实验室普遍需要有效通 风等,需设置具有相应特点的工程管网,微生物实验室中许多用房需要设置负 压或进行净化。因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不同类别 的实验建筑宜独立设置,如分别设置毒理楼、理化楼、微生物楼等。 在总平面布局时,由于实验室常有不良气体排出,因此实验用房宜设置在 当地夏季最小风频的上风向,并根据各类实验用房排放的气体特性以及对环境 污染程度的大小,从上风向向下风向,宜按照毒理、理化、微生物依次排列, 以降低对其他建筑物内空气的污染。 本条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各类功能建筑的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的联系与 分隔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第六章第六章 建筑标准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设计,在满足工艺性和功能性特点的要求 下,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的原则,尽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各类实验过程中,常会产生各种有毒、有 腐蚀性、异嗅及易燃易爆的气体。这些有害气体需要及时排出室外,避免造成 室内污染,保障实验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因此,实 验用房通风是实验室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然通风是实验用房全面通风的一种重要方式,自然通风主要依靠开启门窗来实现。 因此,有实验用房的建筑物不宜采用玻璃幕墙,宜采用窗下墙形式。在建筑设计时,应尽 量考虑扩大外窗及其可开启的面积。自然采光对于实验用房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有 利于实验人员的视觉判断,而且让自然日光进入实验用房将会改善每个空间的形象与品质。 实验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仪器设备较多的建筑 物应避免西晒。实验建筑物的朝向,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对实验室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 自然通风的风压作用确定。实验建筑物的迎风面与夏季主导风向宜成 6090夹角,最 小也不宜小于 45角。 采用自然通风与采光,对于整体建筑物无需常年人工通风或制造常年人工气候以及人 工照明,既节省了建设投资,降低了运行与维护费用,又使安全性、可靠性与舒适性更有 保障。 机械通风是实验建筑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通风方式,例如:1.许多实验用房需要具备洁 净、负压、恒温恒湿的环境条件,需设置空气调节系统;2.在实验过程中集中产生的有毒 有害气体需要通过局部排风罩进行捕集、排除。因此,建筑形式应便于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本条按照满足工艺要求、节省投资、降低能耗的原则,规定了实验建筑关于通风与采 光的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的有关规定,确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特点是实验内容广泛,要求各异,其 大小、形态及室内环境指标多不相同,应根据实验的对象、内容与要求进行建 造。实验用房是实验工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针对性与多样性的特点。 有的需要建筑物提供大空间来形成开放型实验室,如许多化学实验室,由于它 们的共性较多,需要的工作面较大,因此常被希望建成大空间的工作平台,以 便相互配合,提高工效;有的需要在较大的空间内按实验的特定要求划分出多 个区域,形成一个组合型实验室。如:组合形式 PCR 实验室(基因扩增实验 室),根据特定的专业要求,应设置五个(或四个/三个)相互隔离的工作区域, 即试剂贮存和准备区、样品粉碎区(根据需要设置)、样品制备区、扩增反应 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以及产物分析区;当采用荧光 PCR 时,扩增区和产物分析 区可合并为一个区。为了减少不同工作区之间的空气交换量,各个工作区的出 入口应设置缓冲间,并且当建筑条件许可时,可设置内部专用走廊,形成定向 的人流、物流与实验流程。同时对室内环境也有特定要求,需设置通风系统, 形成定向的气流包保护区,避免各个实验区之间的相互干扰。 HIV 血清学实 验室,按专业要求,应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及污染区三个区域,根据需要还 可设置血清库。整体布局应符合合理的工艺流程、生物安全以及人流与物流的 要求。 因此,实验用房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无一般民用建筑中惯有的“标准 层”或“标准间”的概念;二是需要建筑物提供大面积的敞开空间以及一定的 层高,以便各种类型实验室的布置与建造。鉴于上述特点,实验用房宜采用框 架(剪)或钢结构,消除混合结构中承重墙对空间的限制,便于实验室在新建、 改建与扩建时灵活设置。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 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等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定了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建筑防火设计原则。 设置实验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 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对于大型贵重仪器实验室以及过水后将发生严重危害环境或严重危及人体 健康事故的实验室,应采用合理的气体灭火装置。适用于实验室的气体灭火装 置通常有自动气体灭火装置和手动灭火器。采用自动气体灭火装置时,应在室 内外分别设置手动控制开关,同时还应在消防值班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为了合理组织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污染,实验用房内部平面布 局应满足下列要求:实验区与非实验区相互隔离;人员经更衣室更衣后进 出实验区;物品,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经垂直通道到达楼层后可直接进出实 验区。 本条规定了实验用房内部平面布局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房在楼宇中的垂直布局,应根据各类用房散 发废气的毒性、刺激性及异嗅的强弱程度,以及工程管网量,并考虑合理的人 流、物流组织和工作流程来确定。 实验、业务、保障及行政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时,宜将实验用 房置于楼宇最上部,明确功能分区,保证实验用房呈独立区域,并处理好交通 关系,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避免不同类别的人流、物流相混杂。其余用房的 垂直布局宜按照业务、行政及保障用房依次向下布置。 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时,由于毒理(包括动物存养)实验室散发 异嗅气体的量与强度较大、工程管网量多、布置复杂,因此毒理实验室宜设置 在最上部;理化实验室散发化学气体量较多、工程管网量较大,因此理化实验 室宜设置在楼宇上部;微生物实验室所需通风设施的工程管网量相对较少,同 时,实验室含致病微生物的污水应收集消毒后排放,因此微生物实验室宜设置 在毒理、理化实验室的下方。 实验用房在楼层间的布局,宜按类别单元进行归拢,分层设置。对于容易 造成交叉干扰,而又难以有效隔离的实验室,不得同层混合布置。 本条规定有利于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排放与稀释,减轻对其他用房的不良 影响,同时便于合理设置工程管网。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设置实验用房建筑的电梯,按用途可分为客梯和货梯两类;按专 业清洁要求可分为清洁梯和污物梯两类。 实验用房的垂直交通,在满足人流需要的同时,更应满足物流,包括样品、 试剂、器皿、仪器设备等运输的需要,因此实验用房宜安装电梯,位于四层及 以上的实验用房应安装电梯。无论是高层还是多层建筑,在确定电梯时应至少 设有一部货梯或至少有一部客梯可兼作货梯,以便实验用品,特别是大型仪器 设备的垂直运输。有条件者,宜单独设置污物梯。 客梯(清洁梯)的位置应设于楼宇主入口视觉显著、交通便利的区域;货 梯一般与客梯相邻,这种设置可以降低造价、提高效率,但也可以根据特殊需 要,避开主要人流路线,在楼宇的其他区域独立设置,通常是设于楼宇的另一 端。在这种情况下,货梯往往更多地被当作污物梯使用。独立的货梯或污物梯 可以通过门禁系统进行管理,仅用于设备、材料、样品和其他供给的运输,并 便于实现封闭清理与消毒。 货梯或客货两用梯除设有常规功能外,还应配置运行直驶与停站更改功能。 它的作用是保证在运送物品,特别是含有致病微生物的实验样品与废弃物时, 可以不受梯外其他楼层的召唤以及更改梯内错按的楼层按钮而直接到达目的楼 层。 本条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流、物流的合理需要,确定电梯设置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为了避免在实验过程中因外窗玻璃的色彩造成色觉判断误差,本 条对实验用房外窗玻璃的色彩,以及避光措施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内隔墙应优先选用厚度簿、保温性好、施工方便的新型轻 质材料,并满足牢固、保温、防火及表面光滑平整的要求,对合理布局、扩大 使用面积、提升建设档次、展现良好形象具有显著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应对 未来的改建、扩建具有较好的灵活性。 无特定要求的实验用房,内隔墙应具备良好的可视性,其意义在于:提 高安全性。由于实验室结构往往比较复杂,工作人员较少,因此,提高实验室 的可视性,有利于及时发现实验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提高明亮度、增强 开阔感。由于实验室隔墙很多,对光线的阻挡程度较重,因此,提高实验室的 可视性,有利于保证整个实验区域,包括走廊的明亮程度,并增强开阔感。 实验用房采取玻璃分隔时,地面以上应采用不低于 1m 的实墙,以便放置 装有电源插座的实验边台,并耐受推车等物体的冲撞,提高安全性。走廊两侧 可以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量提高透明面积的比例。纵隔墙不宜全部采用玻璃 隔断。充分而有效地利用空间是现代实验用房设计的重要理念之一,提高单位 空间的贮物量在大多数实验用房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在实验台上方设置支架或 在墙上安装吊柜是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既简洁又美观、实用的方式,因此,应根 据具体情况,在需要的地方以实墙代替玻璃隔断来争取空间,储藏或搁置实验 物品。当纵隔墙采用玻璃隔断时,应在近走廊与外墙处应各留不少于 1.5m 宽的 实墙,以利于放置冰箱、器皿柜、资料柜等高大物件。 实验用房吊顶、墙面的材料和构造除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以 外,还应满足耐消毒剂等化学物质腐蚀、防水与易清洗的要求。 实验用房地面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的建筑材料。对于洁净实验 用房、负压状态 BSL2 实验用房及其以上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用房和其他有 特定要求的实验用房地面材料除应满足上述一般要求外,更应满足整体无缝隙 的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实验用房等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 标准进行建设。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条根据实验用房废水的性质、成分和被污染程度规定了实验废水 排水系统的设置原则,废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遵照执行。 一、排水方式。实验废水排水系统,按所排除的污水性质、成分和被污染 的程度并结合室外排水系统的情况,可设置分流排水或合流排水系统: 1 含有一般致病微生物的实验废水:宜设置专用排水管道,以便污水消毒。 2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废水:在小型实验用房,当废水量较小,放射性 物质浓度不大时,可合成一个排水系统。对于排出的废水量较小,但浓度高时, 可采用特制的专用容器就地进行收集后,送往集中废水贮存槽,然后送往外协 废水处理厂。在大型实验用房,应根据排出的废水中放射性物质浓度和化学性 质等,可设置一个或几个排水系统分流排出,需要处理的废水排至废水集中处 理设施或外协的公共废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 混合后更为有害的实验废水:当不同化学成分的废水混合后的反应对管 道有损害或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分流排出。 4 毒理实验用房:为了能够顺畅地排除实验动物房粪便,需要设置较一般 下水更大直径的排水管道,因此,宜单独安装专用排水系统。 5 含有机溶剂的实验废水:由于有机溶剂往往不溶于水,不但有毒有害, 而且多有强烈的异味,会随排水支管道进入其他实验用房的水封而散发至室内。 因此,经常使用有机溶剂的实验用房,应尽量集中布置,并单独安装专用的排 水管道。 6 含有酸、碱、氰、铬等无机污染物的实验废水:宜考虑设置独立的排水 管道。 7 三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的废水: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 全通用要求GB19489,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采取分流排水,有利于废水的无害化处理。 二、排水管材 1 含有酸、碱的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选用耐酸耐碱的材料制作。 2 含有氯仿、苯系物等溶剂型污染物的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选用耐有机 溶剂腐蚀的材料制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废水中常含有少量的酸、碱、氰、铬、 重金属等无机污染物,以及氯仿、苯、酯等有机污染物,甚至可能含有残存的 致病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因此,必须对废水进行有效地处理,以达到安全排 放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是在非常态状况下使用的两种应急救援设施。 在需要经常使用硫酸、盐酸、硝酸及氢氧化钠等强腐蚀性化学品,以及需 要接触致病微生物的实验过程中,当意外发生,造成化学灼伤或受到生物污染 时,需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比较理想的处理办法是在第一时间进行大水量 冲洗,因此在危险实验区,宜根据实验性质,合理设置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对于强腐蚀性化学品用量较大,并且有较多备用贮存的实验用房,宜在每 个实验用房设置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对于一般化学实验区,可以洗眼器为主,紧急冲淋器为辅,设置在易受化 学灼伤的实验用房内。若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房的 特点,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 的精神,在 紧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区域,或交通便利、服务半径较小的区域(如公用走廊的 中部),设置共用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在微生物实验区,以设置洗眼器为主,通常对紧急冲淋器的设置无特别要 求。对于一般致病微生物实验用房,当条件许可时,宜在每个实验用房的出口 处设置洗眼器;对于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 设置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的水质应保持清洁。在建筑设计时应合理设置下水系 统,以便定期置换管中陈水,保持水质常新。紧急冲淋器底部地面应防滑,不 宜设置挡水板或淋浴盆,以防应急人员滑倒、绊倒,并采取地面防水措施,以 免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影响周围环境。 有条件的实验用房,应设置与检测工作范围相应的有毒有害因素报警器等 安全防护报警设施,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本条规定了实验用房洗眼器、紧急冲淋器和有毒有害因素报警器等安全防 护报警设施的设置原则。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除了冷房、暖房及其他工艺要求的有特殊实验条件的实验用房外, 一般实验用房的温度、湿度应满足仪器设备的工作要求,通常夏季温度不超过 28,冬季温度不低于 16,相对湿度为 40%60%。由于上述空气指标与人体 舒适性要求相吻合,所以实验用房的温、湿度按舒适性指标控制即可满足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建筑空调的适用情况与医院病房、宾馆饭店、办公 写字楼、商场等建筑空调的适用情况有很大区别,实验建筑物的空调应具备以 下三方面的特点: 1 满足避免造成交叉污染的要求。不同的实验用房不得通过空调系统发生 空气交换,造成实验用房交叉污染,因此各实验用房的空调应具有独立回风的 功能。 2 满足实验用房不饱和使用的要求。通常,实验用房的使用率不饱和,在 实验建筑物中,有的是常用实验用房,有的是非常用实验用房,有的甚至很少 使用。对于常用实验用房,每天使用的数量、时间也多不统一。这些实验用房 使用的不确定因素,导致空调的运行负荷波动较大,因此,希望空调系统具有 较好的负荷调节功能。 3 满足实验用房不定期加班的要求。实验用房加班较多,为了保持实验过 程的连贯性,往往需要超时使用,其工作特性决定了实验用房的使用时间不受 正常作息时间的限制,甚至无法通过制订计划来预见和安排实验用房的工作时 间,尤其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更需要实验用房能够随时启用,因此希望 空调系统具有提供小负荷的功能。 针对上述要求,实验用房的空调系统应具有独立、灵活、节能的特点。有 洁净、恒温恒湿、负压等特殊空气条件要求的实验用房,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别 独立设置;若采取合并系统,应按功能、类别进行归类组合形成不同的系统单 元,各系统单元独立设置。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用房,不得采用公共新风、回 风和排风系统,其意义主要在于以下二方面: 1 防止不同实验用房的空气随回风相互混合,造成交叉干扰; 2 系统简单、使用灵活、运行费用低、维修方便。 密闭实验用房的空气应保证一定的新鲜度,其新风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和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 要求, 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 40m3。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实验过程中,常有各种有毒、有腐蚀性、异嗅及易燃易爆物质散 发,不仅危害实验人员的键康与安全,而且影响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因此, 实验用房需要广泛采取通风措施,及时有效地排除有害物。 对于集中产生大量有害物的地点,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将有害物就地排出, 以控制其在室内扩散。当排风介质混合后能产生或加剧腐蚀性、毒性、燃烧爆 炸危险时,局部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通常,局部排风是最有效的通风方式,它可以利用最小的风量,获得最好 的控制效果。 除了在集中产生有害物的固定实验操作点常采用局部排风外,对于大多数 实验用房,由于实验操作点的位置经常变化,以及化学试剂等挥发性物品的摆 放位置通常比较分散等因素,有害物往往处于分散散发状态,其特点是源多、 面广、量小;另外,对于药品库、贮藏室、暗室、洗消室等有关实验用房也往 往有较多有害物散发,应及时排除,在这些情况下,很难逐点采取局部排风进 行控制,依靠全面通风来解决问题将是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法。除了可经常打开 门窗进行自然全面通风外,还应在重点实验用房内考虑采取机械全面通风措施。 对于散发有腐蚀性气体的房间,应采用防腐风机;对于散发易燃易爆气体的房 间,应采用防爆风机。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由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用电量远高于一般单位,并且用电情况 很难具体说明:一方面大量的各种形式和规格的仪器设备需要足够的电力供应; 另一方面维持实验用房特定的室内环境指标需要大量的供电容量,更为重要的 是应考虑满足实验用房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设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总供 电容量时应留有足够的余量。 为了安全保存菌种、毒种、试剂、疫苗以及维持实验的连续性,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需要不间断供电,因此,要求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采用双路供电, 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为了增加用电安全性,避免电器损坏和人员伤亡,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 宜设置独立的接地系统。 本条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电情况的特点和要求,规定了供电用电的原 则。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条确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防雷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职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反生物与化学恐怖事件等重要任务,同时具有一定生 物、化学和物理的安全性要求。因此,应具备比较先进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 络、楼宇自控等智能化系统,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范措施,并预留发展空间。 综合布线系统是实现楼宇智能化的基础设施,在日常工作中利用率高、功 效显著,应是需要重点设置的项目。在办公区,每名工作人员宜拥有一个数据 与语音点,并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在实验区,每个实验室至少设置一个数据 与语音点,有特殊需求可另行考虑;走廊上宜设少量语音点。对于有条件者, 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配置。 电子门禁系统是需要积极考虑采用的智能设施,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实验 人员的一般出入管理和准入制管理,对出入实验用房、菌毒种库等的区域权限、 时段权限以及出入人员姓名、出入时间等均可进行识别和记录,在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管理体系中起到重要的安全保障作用。 本条确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智能化水平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出于减少对实验结果的影响和加强对实验人员的保护,实验用台 柜木制部分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为了减轻化学试剂对实验用台柜的损害, 延长使用寿命,台柜面材应具备耐腐蚀、易清洗、防水及防火的性能。 实验用台柜应根据实验需要,合理确定结构形式,常见的有边台、一般中 央台、半岛形台、哑铃形变形台等。同时在确定柜体结构时,应考虑实验人员 立位与坐位操作、书写、物品放置与储存等因素。 实验用台柜的配件应符合实验用房要求,如:拉手宜呈圆弧形,以防止碰 伤实验人员以及钩挂工作服;抽屉导轨宜为三节结构,以保证抽屉可以完全拉 开至台面垂线之外,不妨碍实验用品的放取;涉及存放腐蚀性物品的柜体,合 页应选用耐腐蚀型;水槽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水槽上方可根据需要设器皿 滴水架;水嘴形式应满足实验需要,同时满足使用方便、结构牢固等要求。 本条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台柜的原则要求。 第七章第七章 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条所提供的仪器设备装备标准,分别列出完成常规工作所需仪 器设备(A)、按照基本功能必须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B),以及根据地域特点和 工作需求应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C)。A、B 类为通用性仪器设备,是各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所必须具备的仪器设备;C 类为特别配备的仪器 设备,是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当地带有地域性特点的疾病情况,采取针对 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和特别工作手段,以及开展科学研究等所需要的基本仪器设 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购置计划前应对社会需求、人员技能、使用频率、 仪器的运行费用以及区域内和系统内资源共享的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设备装备,是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基本 工作任务所需具备的仪器设备。各地应根据卫生部有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标准等要求给予配置。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功能性建筑,不同使用 功能的房间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如生物安全、洁净、恒温恒湿、防辐射、防 振动、隔声等要求,因此工程造价相应较高。本建设标准采用以住宅为参照系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方法,根据各类地区现状调查的结果,规定实验用房可参 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筑工程造价的 24 倍确定, 其他用房可参照 1.52 倍确定。 本条规定的工程造价,不含在实验用房内为满足实验需要所添置的实验仪 器设备、实验台柜等实验用物品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在实际工作中,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 法与参数及当地卫生厅局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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