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岗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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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201117号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出纳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为加强公司各单位出纳岗位规范管理,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内容,特制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出纳岗位管理办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主题词:出纳 管理办法 通知 总经理工作部 2011年8月19日印发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出纳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各单位出纳岗位规范管理,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内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直属项目、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公司为责任方的联营体(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各级财务机构均必须设置出纳工作岗位。第四条 各单位(项目部)因不设出纳或兼职出纳出现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各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第二章 出纳工作制度第五条 出纳工作必须是具有财会专业知识并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任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出纳岗位工作。第六条 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会计和出纳不能由一人兼任。第七条 出纳人员除了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之外,不得负责收 入、成本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八条 出纳人员应该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银行存款、现金收付工作。会计凭证审核工作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他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银行存款或现金属于收入性质的,还应及时给对方开具发票或收款收据。 第九条 出纳人员应根据业务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天业务结束后,必须及时结账并进行账实核对工作。第十条 合同结算约定的所有经济业务,全部通过银行办理付款手续,严禁将款项转入合同规定以外的银行账户,严禁用现金直接支付结算款项。 第十一条 确保现金账实相符,如果发现库存现金有盈余或短缺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会计和财务负责人,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不得私自取款或补款。第三章 出纳岗位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在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的领导下,按照国家财会法规、公司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办理现金的提取、收付、保管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 第十四条 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清更正。 第十五条 认真复核借支资金的用途、金额和批准手续,对相关手续不完整的,有权拒绝办理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银行票据领用工作,负责购买、使用保管现金支票,银行存款支票,付款委托书等银行票据和财务收据并做好造册登记工作,负责有价证券保管和核对工作,负责有关财务印章保管和使用工作,做好有关单据、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第十七条 负责管理单位财务保险柜。第十八条 完成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交办其他工作。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资金为各单位拥有或实际控制,用于生产经营业务的一切资金收支,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金融衍生品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等。第二十条 对外资金支付原则上要求各单位启用银行“大额资金集中支付”系统。一般的设备款、材料款、分包结算款等大额资金支付,严格按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经营结算工作,加大外部债权催收力度,确保结算资金的及时回笼和债权回收。同时,要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未签订合同、协议等手续的经济业务,不得以“借款、预付款”等方式支付款项,严禁出现分包“超结、超付”现象。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业务时,一是要有内部付款审批手续;二是必须以合同约定的单位名称、银行帐号、开户银行为依据进行付款,如果合同单位的单位名称、银行帐号、开户银行有变化,应有合同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否则,按原合同约定要素付款;三是在办理付款的同时(或事后),必须向对方单位索要收款收据,作为会计凭证附件保存。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金运行风险,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建立涉及资金安全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企业资金安全构成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或事件,应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第二十四条 操作风险。资金业务操作(包括网上银行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流程模糊、授权不清、错误操作以及信息系统因软硬件故障等原因造成不可预见风险。各单位应明确资金管理岗位职责和操作细则,有效保障操作流程中的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各单位应建立资金检查制度,对所属单位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并明确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因检查人员失职渎职,致使存在的违纪违规事项未查出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检查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现金使用范围按现金管理条例、公司资产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负责办理,并派专车护送;提取大额现金时须由单位保卫人员押运,路途不得兼办其它事项。 原则上禁止远途提运现金。特殊情况需远途提运现金的,尽量争取由开户银行送达或由银行和单位共同护送,确保现金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保险柜的库存现金量根据单位业务量大小控制,每天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日均三天的使用量,由财务负责人不定时检查保险柜库存现金。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库存现金、现金支票和相关印鉴的管理。现金支票及相关印鉴的放置应规范,填开现金支票所需的各种印鉴应分开保管;开出现金支票并提现后应及时与银行核对账目。第三十条 不得坐支现金,当天收取的现金或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第三十一条 财务保险柜中不得存放其他部门和个人的现金以及其他物品。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加强对非财务部门收取现金业务的管理,因业务需要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存对公银行或交单位财务管理。 第六章 银行账户和支付管理第三十三条 银行账户管理执行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各单位不得擅自与其它单位开立共管账户,如确需开立,必须签订账户共管协议,明确双方权责、账户用途、使用期限等,并报请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批准。同时要加强共管账户定期核对、确认,不得办理共管协议规定以外业务,共管账户到期应及时撤销。 第三十四条 因结算形成的各项资金支付,应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和收款单位提供的收款信息要素,签发转账支票、电汇、汇票等结算方式予以付款。第三十五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含转账支票、电汇、汇票)、远期支票(含转账支票、电汇、汇票等)。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银行各类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和登记工作。作废票据按规定销毁。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银行账户对账管理。主管会计每月初核对银行账簿,并编制“银行账户余额调节表”,未达账项应标注准确、清晰,并注意跟踪核对清销,银行对账资料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第三十八条 涉及账户管理的岗位设置要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坚持不相容职责分离原则,网上支付工作必须由二人以上审核完成,禁止单人操作账户结算业务全过程。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与会计操作人员为不相容岗位,其权限不得交叉设置。系统操作人员的CA认证证书和登陆操作密码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泄露或转交他人使用。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统一管理,严禁各单位擅自刻制、启用、销毁印鉴。财务印章和私人名章须分开保管,银行预留印鉴不得用于银行结算及会计业务之外的其他事项,严禁出租、出借印鉴。已失效的财务印章由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保管,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统一销毁,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第四十条 各单位不得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对于上存公司资金管理部的定期资金,按同期同品种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第四十一条 银行账户撤销,必须在账务核对无误,各种空白票据、结算凭证等清交手续办清之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银行账户撤销的账务核对由各单位主办会计办理,财务负责人监督完成,银行账户撤销后,应按隶属关系上报资金管理部备案。 第七章 财务收据管理第四十二条 财务收据实行专人管理。领用和核销收据应做到专册登记,使用必须规范,不得借用收据,严防收据的丢失及混用,财务收据的存根应按会计年度存档,不得上下年连用。第四十三条 凡办理现金、银行存款(含应收票据)收款的经济业务,均应向交款单位或个人开具收款收据。第四十四条 财务收据存根联作为财务档案,保管年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八章 出纳岗位调整 第四十五条 出纳岗位调整,需办理交接手续。凡涉及出纳岗位的各项工作必须交接清楚。填写交接备忘录,经交接双方签字确认,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审核后才能有效。 第九章 办公环境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财务出纳办公室应安装防盗门、防护栏杆(窗户)、红外线报警器或感应报警器。 第四十七条 保险柜的密码对外实行保密,知情范围仅限于出纳本人;出纳岗位换岗交接后保险柜密码必须重新设定。 第四十八条 其他部门及外来闲散人员,除正常领取工资及报销费用外,不得随便进入财务室,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警惕性。 第四十九条 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门窗是否关闭、插销是否插牢、报警器是否打开,做好防盗措施。 第五十条 财务人员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根据公司党发200932号文(关于印发基层单位保卫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第九条规定,财务部门要主动与保卫部门建立要害部位的管理档案,保证财务部门的安全。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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