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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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房建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合同广 东 省 西 部 沿 海 高 速 公 路珠 海 金 鼎 至 新 会 古 井 段房建工程施工监理承 包 合 同里程桩号:合同编号: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二五年一月目 录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2第二篇 中标通知书 5第三篇 合同通用条件7第四篇 合同专用条件17第五篇 附件A-监理服务的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25第六篇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37第七篇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40第八篇 附件D建设工程廉政合同45第九篇 附件E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合同4852 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房建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合同第一篇合同协议书监理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由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于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接受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按工程监理费(100万元)作为计算基数的97 %与8万元项目管理系统软件使用费之和计取监理服务费,则监理服务费为人民币壹佰零伍万(1050000)元的合同包干总价为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金鼎至新会古井段房建工程施工监理,负责本项目的沿线各站区建筑房屋、收费网架、土建和园林绿化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和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服务期限为 48个月。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现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一、 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房建工程;工程地点: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沿线;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3.12万平方米;总 投 资:约陆千陆佰万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中标通知书;2. 合同协议书;3. 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4.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5. 监理合同通用条件;6. 本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含补遗书);7. 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澄清文件;8.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9. 其它文件;10. 附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附件D建设工程廉政合同格式。附件E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合同格式。四、监理单位向业主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业主向监理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后失效。七、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业主: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监理单位: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 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 单位地址:广州市水荫路29号雅景花园 金门管理分中心 9H邮 编:529145邮 编:510075电 话:0750-6292778电 话:020-37580265传 真:0750-6292778传 真:020-37581784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珠海市斗门支行 开户银行:建行环市东路支行帐 号:44001647135051684786帐 号:44001490505050402278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房建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合同第二篇中标通知书建 设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广州建交( )中字【 】第【 】号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金鼎至新会古井段房建工程施工监理,在2004年12月30日公开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单位,承包内容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发包内容。中标价为人民币壹佰零伍万 (1050000)元。请于2005 年1月10日前与建设单位办理承发包合同签订的有关事宜。建设单位: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珠海段有限公司 确 认 意 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盖章)2004年 月 日 2004年 月 日联系人:刘伟民、李国伟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金门管理分中心联系电话:07506292218、020-87398235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房建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合同第三篇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监理合同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1.1.1 项目: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1.1.2 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1.1.3 服务: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1.1.4 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5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1.1.6 一方: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 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1.1.7 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房建工程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委托函;“房建工程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房建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1.1.8 项目建议书: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1.1.9 日:即历法日。1.1.10 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1.2 解释1.2.1 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1.2.2 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1.2.3 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2. 监理单位的义务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2.2.1 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2.2.2 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正常业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2.3 职责2.3.1 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2.3.2 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2.3.2.1 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2.3.2.2 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2.3.2.3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2.4 监理人员2.4.1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2.4.2 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2.4.3 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2.4.4 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业方认为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2.4.5 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2.4.6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且不得在其它项目兼任监理职务。2.5 业主财产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及保管。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2.6 保密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3. 业主的义务3.1 监理工作条件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3.2 资料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3.3 决定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3.4 代表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3.5 授权通知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3.6 设施和物品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3.7 辅助工作人员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4. 责任和保障4.1 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业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件第4.4条的规定办理。4.2 业主的赔偿责任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4.3 赔偿责任的期限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初步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4.4 赔偿的限额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4.1条和第4.2条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4.5 保障4.5.1 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前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4.5.2 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监理单位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主递交履约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4.6 保险4.6.1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4.6.2 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主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5. 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中止5.1 监理合同的生效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协议。5.3 监理合同的终止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监理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5.4 监理合同的变更5.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5.4.2 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件第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5.4.3 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监理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5.4.4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的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5.4.5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单位给予补偿。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5.5.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且:5.5.1.1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5.5.1.2全部监理服务己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5.5.2 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5.5.3 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5.5.4 业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件第5.5.1.1条或第5.5.2条的规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单位可书面要求业主予以解释。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5.5.5 监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5.6 转让和分包5.6.1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以转让。5.6.2 没有业主的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单位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6.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6.1 监理服务费用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6.1.1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6.1.2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向监理单位支付附加服务的费用。如果该费率和价格明显不适用,双方可根据本合同条件条款第5.4.1条和第5.4.2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商定新的费率和价格。6.2 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6.2.1 业主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用条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件第5.5.4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力。6.2.2 业主对监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单位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件第6.2.1条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单位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6.3 货币业主支付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7. 其它7.1 合同双方的关系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业主和监理单位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利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7.2 语言和法律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件中规定。7.3 奖励 业主欲就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予以奖励,则在专用条件中写明奖励的办法。7.4 利益与矛盾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5 版权7.5.1 对监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业主有权在本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7.5.2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另外规定,则监理单位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业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业主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7.6 通知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8. 争端的解决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件的规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房建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合同第四篇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是对监理合同通用条件有关条款的补充、删改或具体化。监理合同通用条件和监理合同专用条件都是本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同的效力。如果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与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之间有不符之处,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为准。1.1.1 项目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金鼎至新会古井段(以下简称“珠海段”)项目已经广东省计划委员会以粤计基2003746号文批复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资金已经落实。1.1.2 工程工程地点:江门市、珠海市和中山市境内。项目概况: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金鼎至新会古井段(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珠海市、中山市和江门市境内,起点位于珠海市和中山市翠亨村镇逸平村,连接广珠东线高速公路,终点位于新会市古井镇,与西部沿海高速公路新会段一期工程的金门立交连接,路线全长55.065km。月环互通至珠海大道段支线工程(里程桩号为:K97+500至K110+400),支线全长12.9km。全线设六个收费站。钢结构收费天棚计六个,总面积约8500 M2。设一个管理中心,一至五层框架结构,独立基础或桩基础,7栋单层或多层,总建筑面积约15000 M2。设一个服务区、4个小站房及两个配电房,合计建筑面积约7700 M2。准备期1个月,监理工期 23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全线只设一个监理合同段。合同段内施工标段划分为:1个管理中心房屋建筑施工标;1个服务区房屋和小站房建筑施工标;1个收费站收费天棚施工标。1.1.4 补充:本项目业主是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1.1.5 补充:监理单位是经业主公开招标确定的为业主提供本项目监理服务的中标人。1.1.8 修改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本项目的监理规划。2.3增加2.3.3子项:监理单位为本项目编制监理规划,经业主审核同意后,作为本项目的监理标准。监理单位应按此标准履行其职责。2.4.1 增加:在合同签订一周内,监理单位应准备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等文件(原件),以备业主核查。监理人员进场后,业主将组织监理人员上岗前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将不准上岗,全部监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在监理单位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中,总监(副总监)必须是本单位自有人员,高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中本单位自有人员不得低于总数的40%,且不得在同一时间内承担其他项目的监理任务。2.4.3 修改为: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业主并得到业主的同意。2.5 业主财产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业主提供给监理人员使用的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其费用已包含在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报价中,业主不予另外支付。2.6 保密在本工程合同期限内业主要求监理人员对于本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文件资料及业主要求的其他事项予以保密。3.6 设施和物品: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其费用应包含在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报价中,业主不予另外支付。3.7 修改为:监理服务所需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单位自聘,其费用应包含在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报价中,业主不予另外支付。4.1 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增加4.1.1子项: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或因其人员失职、渎职,并因此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其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向业主赔偿。赔偿金按本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4.1.3条规定计算。 增加4.1.2子项:如果监理单位与业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赔偿金按本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4.1.3条规定计算。增加4.1.3子项:赔偿金 = 受损工程的相应监理赔偿费监理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其中:造成工程的损失额监理服务费总价受损工程的相应监理赔偿费 = 受损工程所在合同段承包人合同价总额4.2 业主的赔偿责任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监理单位的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金 = 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100%业主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件第4.4条的规定办理。4.4 赔偿的限额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 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含业主按合同规定处以的罚款)限额为监理合同金额的l0%,当达到此限额时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金。业主的累计赔偿限额:业主据实赔偿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4.5.2补充:监理单位须向业主递交监理服务费总额的5%的履约保证金。4.6.2 监理单位投保的费用视作已包含在其监理费用报价中。 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进场时间:以业主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监理服务期限: (1)准备期1个月(2)沿线房建工程施工准备及施工期共约23个月。 (3) 缺陷责任期:24个月。监理服务期的延长不超过6个月时,不考虑监理服务费的追加。5.4.3 本款后增加:此项附加服务,不予调整监理费用。5.4.4 物价变动的补偿办法业主对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的增减,不予以弥补(扣除)。5.4.5 在双方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超过6个月时,业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条件的定价原则向监理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5.5.1.1 本款后增加:此项附加服务,不予增加监理单位费用。5.5.1.2 本款后增加:此项附加服务,不予增加监理单位费用。 删去“业主应及时履约担保金。”5.5.1.3 不可抗力是指:里氏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或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5.5.2 本款后增加:此项附加服务,不予增加监理单位费用。5.5.4 本款后增加:此项附加服务,不予增加监理单位费用。 删去“业主应及时履约担保金。”5.6.2 本款后增加:监理单位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但必须得到业主的同意,且通过业主的考核。6.2.1 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期限自监理合同附件C中第二款规定的业主支付日起算28日内,对迟付款项的补偿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活期存款利率计息。6.3 货币业主支付监理服务费的货币为人民币。7.2 语言和法律监理合同的主导语言为简体中文。监理合同所遵循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法、建筑法及相关法规。7.3 修改为:7.3.1 奖励 当工程按业主要求需提前完工时,监理单位应增加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和监理服务质量,此时虽工期缩短,监理服务费仍按原合同价支付;若监理单位未增加监理人员,或增加的监理人员数量或素质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则按原合同每月(日)平均监理服务费核减工期缩短部分的监理服务费。 7.3.2 惩罚类别序号处 罚 项 目职业操守1监理工程师如在质量管理、计量和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1)扣除监理服务费2万元;(2)同时替换该监理工程师;(3)如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监理工程师不得借职务之便违规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销原材料,如有发生:(1)扣除监理服务费2万元;(2)撤换该监理工程师并将分包队伍清除出场。3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发生越权审批或肢解变更项目、变相越权审批等行为,每次处以1万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以损失额的30%(在4.4款的赔偿限额内)赔付给业主,同时该人员必须被撤换。4如发现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所报业绩资料有弄虚作假的:(1)发现一项处以监理服务费5万元的罚款;(2)情况恶劣的,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金。工作态度5对关键工序和主要工程的重要部位必须进行旁站,若无旁站时,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单位1000元的经济处罚。6施工现场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验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及其配套的一系列验收规范执行,施工现场材料应按批进行抽检,监理工程师负责建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若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落实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7监理工程师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或采取旁站的方式采集抽验数据,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8对不能胜任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监理职责,或不按合同规定操作的监理人员,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撤换,直至业主满意为止。人员9监理单位在投标书中列报的拟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按时到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更换上述人员。如确实需要更换,须事先得到业主的批准,且更换人员必须不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格和资历,同时监理单位须将更换人员的相关资料如任职证明、毕业证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报业主备案。业主将不定期进行核查,如发现监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将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理:(1)未按时到位或擅自更换总监、副总监或高监的,发现一次处以10万元/人罚款;其他监理人员发现一次处以1万元/人罚款;(2)未按时到位的监理人员同时处以1000元/天/人次的罚款直至监理单位纠正为止。10监理单位拟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副总监或高监)必须为本项目专职人员,不得兼任本项目以外的其他职务;必须保证每月25天以上留在现场;离开现场超过2天时间的须经业主批准。如违反上述规定按下列条款处理:(1)出现兼任其它项目监理职务的,处以5万元/人的罚款,同时处以1000元/天/人次的罚款直至监理单位纠正为止;(2)不足25天/月留在现场的,同时处以不足天数的罚款:1000元/天,直至监理单位纠正为止;(3)未经业主同意擅自离开现场超过2天时间的,按超过天数处以2000元/天的罚款,直至监理单位纠正为止。设备11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规定自行配备的试验检测仪器等必要设备,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保质保量按时到位投入使用,否则按不到位仪器设备市场价格的两倍从监理服务费总额中予以扣除。工期12整个工程未按期完工(包括任何一个合同段没按期完工),如为监理的责任:(1)每拖延一天,业主按本工程通车后的相同天数的路费收入扣除营运成本以及税收后的10%向乙方收取赔偿;(2)延迟6个月或以上,则视为违约。7.3.3 如监理单位不能按本合同履约,情况恶劣的,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金。增加7.7项: 本项目执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实行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粤交基20027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8.争端的解决增加:当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在此约定由广东省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9.计算机网络管理(增加)本项目将采用HCS高速公路项目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管理,对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要求和配置,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无条件接受,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按业主的要求使用业主搭建的计算机网络进行相关的工程监理和管理。业主将向监理单位收取8万元作为项目管理系统软件使用费(不含电脑等硬件)。10.行贿和受贿(增加)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要公正,严禁发生行贿和受贿行为。如监理单位有上述行为造成工程损害、业主的经济损失等,监理单位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均应严格执行交通部交监察发1999711号文和广东省交通厅粤交监函20002325号文有关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的同时,按监理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附件D的格式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的同时,按监理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附件E的格式签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合同。11.监理工资监理单位发给在监理员以上职务人员的工资(含各种补贴)应不低于2000元/月。第五篇附件A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房建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合同附件A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一、监理服务的形式1.服务要求:依据合同条件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实地记录、作证,对工程实施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及合同管理,使本项目按合同工期完工并达到交工验收质量综合评定等级为优良。2.组织机构:监理单位应按照辅助资料表表B中填列的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以及拟设置的组织机构组织监理人员进场。监理单位进场后业主将根据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逐一核对监理单位的进场人数和试验、检测、办公、交通、通信等设备,如果进场数少于投标文件的数量或标准低于投标文件的标准,业主有权书面要求监理单位增加数量或提高标准以达到投标文件的要求,如果监理单位在28天内不能达到要求,业主有权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终止本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在合同签订一周内,监理单位应准备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等文件(原件),以备业主核查。合同段设总监办一个,下设二个以上的监理驻地办公室及各监理小组,负责沿线管理设施(管理中心、收费站、养护工区)和服务设施(服务区、停车区)的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市政工程、照明、电气工程和园林绿化的监理工作。二、监理服务的范围负责本项目的沿线各站区建筑房屋、收费网架、土建和园林绿化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和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三、监理服务的内容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包括:(1)编制监理实施方案;(2)熟悉合同文件,熟悉施工现场;(3)参与交桩、联测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组织设计;(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常规工地会议(例会);(6)发布开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7)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是否满足合同规定;(8)对承包人的施工员进行登记管理;(9)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10)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国家有关见证采样规定办理,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11)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12)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13)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14)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15)审核统计并汇总承包人提交的月度计划、季度计划、年度计划和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审查承包人的修正计划并报业主审批;(16)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17)签发中间交工证书;(18)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19)发布停(复)工令;(20)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工程的安全措施。应组织全面的和各项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21)督促承包单位对各种施工机械设备、器具、供配电设施、消防器材、劳动保护用品进行经常性检查、测试,保证完好,确保安全;(22)平时加强对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巡视和监督,督促现场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进行操作。(23)对合格的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和审查;(24)签认中期支付凭证;(25)根据工程变更程序处理变更事宜和发布变更令;(26)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27)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28)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29)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审查,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30)签发交工证书;(31)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32)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33)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34)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35)签发最终支付证书;(36)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移交工作;(37)按业主有关要求统计汇总月度、季度和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编制有关建设情况汇报材料;(38)其他。四、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应严格按照业主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及按照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各项条款内容执行。1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及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在正式颁发前均需事先与业主协商,在得到业主认可后方能正式颁发。2工程质量监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1)按照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向工程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2)在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3)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承包人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4)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免费利用承包人或使用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5)按施工程序进行旁站监理,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均需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要工程及隐蔽工程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6)检查施工方法,审查施工方案和工艺,经与业主协商后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7)定期每月向业主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当出现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隐患,要及时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和办法,供业主决策。(8)审核承包人的交工验收报告,向业主转报并提交相关的监理情况报告,参加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3工程进度监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1)发布开工令;(2)按时审查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3)按时审查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写的年度计划各类阶段性计划(包括月、季等);(4)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通知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工程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5)定期(每月)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及时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和办法,供业主决策。4工程费用监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1)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2)按施工合同的规定,计量与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3)按合同规定审查、签认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合同文件要求;(4)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广东省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5)应严格核对工程数量,并将现场计量的原始记录原件存档备查。5合同管理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1)主持工程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记录;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2)工程变更 1) 工程变更的提出任何工程的型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经总监办签发工程变更令。业主、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时,总监办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工程变更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单价可套用时,在监理工程师参与下,由业主与承包人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关于单价调整的规定协商单价或价格,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或承包人为方便施工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工程变更可分为:a. 一般变更: 指工程变更不改变投资,且:(a) 不改变工程的技术标准;(b) 不改变重要的结构形式;(c) 不增加使用功能,养护费用;(d) 不影响相关工程质量;(e) 不会因此变更而造成其他变更。b. 重要变更: 指变更增加(或减少)投资小于50万元的变更。c. 重大变更: 指变更增加或减少投资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变更。 变更设计审批权限a. 一般变更由总监办审批并下达工程变更令,变更令送承包人和业主。一般变更的管理权在总监办。b. 重要、重大变更重要、重大变更分为申报立项和变更审批二个阶段,由业主组织联席会议确定,管理权限在业主。经业主审批同意后,由总监办下达工程变更令。2)工程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工程变更的条件凡符合下列之一者,可考虑变更设计:a. 保持原设计标准, 可降低投资或节省用地;b. 保持原设计标准, 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c. 原设计虽然可行, 但明显欠合理;d. 由于水利、工矿、文物、环保等方面的可预见因素, 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e. 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 便于采用已由技术管理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有利于提高工程标准, 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f. 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 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 或节省工程维修费用, 或便于日后工程改造和扩建者;g. 其它特殊情况。 工程变更的程序a. 业主或其代表 (或原设计单位、地方有关方面) 提出的变更由业主或其代表委托设计,设计文件交总监办,当变更数量已明确,则由总监办下达变更令给承包人;若变更数量尚未明确,先由总监办下达变更通知,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地形或施工情况计算工程数量后报驻地监理审查,再由总监办下达变更令。b. 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应提交“工程变更申报表,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一般变更:承包人填写变更申报审批表并附费用分析报承包人批准后上报驻地监理,驻地监理在3天内变更意向审批表上签署后上报总监办,总监办在收到变更审批表后3天之内批复或作出决定,报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或对变更报告作出书面答复。一般工程变更流程图 承包人提出总监办审批设计院(代表)审批报业主同意后总监办下达变更令驻地监理提出或初审图例: 是 否 (b)重要变更承包人填写变更申报审批表并附费用分析报驻地监理,驻地监理在收到承包人申报审批表l0天内, 填写变更审批表后上报总监办,总监办进行变更设计审查并在收到驻地办变更申报审批表14天内将书面意见送业主,业主在14天内将该工程变更的批复或决定书面通知总监办,由总监办在3天内,下达变更令或对变更报告作出书面答复。重要工程变更流程图:承包人提出总监办审批设计院(代表)审批业主审批驻地监理提出或初审总监办下达工程变更令图例: 是 否 重大工程变更流程图承包人提出总监办提出或审批提出变更立项业主审批变更立项驻地监理提出或初审主管部门审批接重要工程变更流程图图例: 是 否 (c) 重大变更由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意向申请(包括: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文件、图纸;费用估价报告)报承包人批准后上报驻地监理。驻地监理在收到承包人申报的重大变更意向书7天内,填写变更审批表后上报总监办,总监办进行变更设计审查并在收到驻地监理审批表7天内将书面意见送业主,业主对变更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变更设计图纸、说明书、计算资料的准确性等进行审查后,尽快将对该变更的批复或决定书面通知总监办,总监办根据业主审批意见,要求承包人、驻地监理办理报批手续。3)工程变更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管理是通过两级完成的,驻地监理和总监办的两级管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管理作为驻地监理工程师这级管理,无论变更来源于何方,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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