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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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一、政策背景重庆市下辖40个行政区县,农村人口2349万,占全市人口(3200万人)的73%,有着大城市带大农村带大库区的特殊市情。人口多、社会发展水平不高、城乡二元结构突出、区域差异大的特点使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成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短板”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难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把妥善解决此问题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民生、构建和谐重庆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务院3号文件要求,结合“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际需要,我市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作用,2009年初就创新性地提出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想。2009年5月,市政府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即渝府发200964号),6月召开实施动员大会,正式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召开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即国发200932号)的精神,我市重新制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即渝府发200985号),并从2009年9月起加快贯彻落实。二、试点运行情况2009年,我市15个区县首批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通过精心组织、大力推进。截至2010年4月底,15个试点区县已有338万人(城镇6.6万人)参保,参保率达56%,其中老年参保人员120万(城镇2.6万人),人均养老金86元/月(基础养老金8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6元/月);基金每月平均支付养老金约1亿元,目前已支付10.35亿元。基金收入12.43亿元,其中个人缴纳保险费收入6.07亿元,中央财政补助1.93亿元,市、区(县)两级财政补贴4.43亿元;基金支出10.34亿元;基金结余2.1亿元。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制度的社会效应日趋显著,试点区县已呈现出社会救济类、涉农类两大信访指标明显下降,15个试点区县2009年要求民政救济的信访仅200人次,比2008年的1300人次大大下降;涉农的信访不到400件次,比2008年下降600件次。呈现出城乡二元结构、老年人赡养纠纷、农村市场内需扩大困难三大矛盾有效缓和的态势。在试点区县广泛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种粮不上税,上学不缴费,看病不太贵,养老不用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得到了广大老百姓的衷心拥护。三、制度特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基本模式、筹资方式、计发办法等主要政策上与国家指导意见保持了一致,但在统筹层次、覆盖范围、待遇水平等方面则充分考虑了重庆实际。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基金一步到位实行市级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省级统筹,而全国其他省一般都是由区县统筹。由哪级统筹就由哪一级财政兜底,省一级的财政实力肯定要比区县一级的财政实力强。因此,基金一步到位实行市级统筹,大大的增强了基金抗风险的能力。二是将城乡居民统筹考虑,基本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将城镇部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待遇的老年居民、部分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一个制度统筹解决,实现养老保险城乡制度全覆盖。三是“入口”、“出口”同时给予财政补贴,有效调动参保积极性。在“入口”,对参保缴费人员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对一、二级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再增加40元补助;在“出口”,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定为80元,比国家规定提高25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不同比例分担。四是将普惠政策与效率政策相结合。普惠政策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后,本人不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二方面是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人员不设最低缴费年限,只要求制度实施后按年缴费。效率政策主要体现在鼓励多缴多得:第一是有条件的60岁以上老年人可选择一次性缴费,增加养老待遇,最高每月可领取170元(如加上独生子女和高龄待遇最高可按月领取190元);第二是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人员,在年满60岁时可一次性补足15年后领取待遇,以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第三是为中青年人员设立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缴费档次,适应不同收入人员缴费需求差异,为今后逐步缩小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待遇差距奠定基础。五是对特殊对象给予倾斜照顾,增加制度吸引力。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领保人员死亡后,按照12个月养老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六是合理确定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在充分考虑区县财力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将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负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政府对缴费补贴和支付基础养老金的分担比例总体为市级60%,区县40%(主城区,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贫困地区,市级承担70%,区级承担30%;其他地区,市级和区县级各承担50%)。四、具体政策解读(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二)适用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1.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 2.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3.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不同年龄段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区别 不同年龄段的参保人员,适用的政策有所区别。本地区开展试点时,根据不同年龄,分为青年人员、中年人员、老年人员三类。 青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我们江津是2010年10月)年满16周岁,不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的城乡居民,即1994年9月30日以前及1965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 中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即1965年9月30日以前及195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 老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城乡居民。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的年龄界定统一为2010年9月30日,即1950年9月30日以前出生的人员。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四)青年人员参保政策 1.缴费构成 个人缴费 青年人员目前年缴费标准有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年缴费,当年选定申报的缴费档次必须在当年内完清费用。 如果确属因病、因灾等原因当年未能按时缴费,可在次年度按规定申请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 青年人员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费后,政府在其个人账户中每人每年补贴30元(例如,某参保人员选择了100元的缴费档次,在其完清缴费后,政府补贴30元,补贴后当年其个人账户金额为130元)。 其中,对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例如:某重度残疾参保人员,本人选择了100元的缴费档次,则政府代缴40元,本人只缴60元。在其完清缴费后,政府再补贴30元,补贴后当年其个人账户金额仍为130元)。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2.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39个月。 4.青年人员在没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死亡,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该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扣除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中年人员参保政策 1.缴费构成:与青年人员相同。 2.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参保缴费的中年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缴费年限有以下几种规定: 中年人员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有两种选择: 一是可按本人59周岁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同时,其一次性补足的缴费年限也按每年30元给予政府补贴。一次性补足金额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是也可不补足到15年,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中年人员在开展试点之年未参保缴费或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后有间断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允许一次性补足到15年,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3.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与青年人员相同。 4.中年人员在没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死亡,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与青年人员相同。 (六)老年人员参保政策 1.参保方式 老年人员可选择两种方式参保。 方式一:老年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缴费。 方式二:有条件的老年人员也可选择缴费。 月缴费档次:有40元、60元、90元三档。 缴费金额:月缴费档次乘以缴费月数。 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最低不得少于60个月。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清,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对选择缴费的老年人员,政府还将给予补贴。按其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从应缴费金额中扣减)。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从应缴费金额中扣减)。 2.养老待遇的组成 选择不缴费的老年人员: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 选择缴费的老年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一次性缴纳时所选择的月缴费档次)两部分组成。 以上两类人员(含青年、中年人员达到60周岁时)符合条件的,还可增发两项特殊待遇:一是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二是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 3.领保人员到哪里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领保人凭银行存折(卡)到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基本养老金。 4.领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应该办理哪些手续,还可享受什么待遇? 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 5.领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怎么办?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该死亡人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五、开展试点工作要重点抓好的几件事(一)要加强经办平台建设,夯实工作基础。一是要建立工作机构。区政府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区长关海祥任组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二是要充实工作力量。为了切实搞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区编委会研究决定,建立镇街社保所,社保所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辖区人口配备工作人员,2万人以下的镇街配备3人,2万人至5万人的配备5人,5万人以上的配备8人,各镇街务必按照这一要求尽快配备到位。同时,每个村社也还需配备1至2名协办员,让群众就近、就地、就便参保,真正实现“农民参保不出村”。 三是要加强培训。从今天开始,区人力社保局除要对镇街分管领导、社保所全体工作人员统一培训外,还要对每个村(社)1名主要负责人和1名代办员进行培训,最后还要组织一次镇街社保所具体经办人员的培训。各镇街要组织对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村(社)两委会其他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党员的培训。四是要落实工作经费。区里主要负责建设网络、印制宣传资料和档案袋、为每个村居配备1台简易复印机,并对镇街给予一定奖励,各镇街也要落实一定的工作经费,添置必要的设备,保证试点工作的需要。(二)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做好群众发动工作。充分考虑城乡居民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接受信息渠道多样化的特点,在宣传形式、渠道上狠下功夫:一是要挨家挨户发放政策问答宣传单,对全家外出的家庭,要通过邻居、亲朋好友找到联系方式后邮寄,做到资料发放不漏一户。二是要在村社宣传栏、田间显著位置、村民院坝广泛张贴宣传海报、标语,确保宣传信息随处可见。三是要充分发挥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村(社)两委会干部和村民小组长、农村党员贴近群众的优势,走村入户,组织召开村民院坝会,现场宣讲政策,面对面讲清好处、算清账。四是要利用好电信、移动、联通短信平台快速传播。要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政策天天讲、广播时时响、标语处处挂,资料户户有、干部村村走、政策人人懂”的宣传氛围。做到“三个100%”,即入户宣传率100%、资料发放率100%、老百姓政策知晓率100%。(三)要统筹安排,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一是要与公安部门一起尽快摸清底数,总人口多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多少、符合参保条件的中青年人员多少,一定要一清二楚。对没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的要抓紧办理,对死亡人员没有注销户口的要抓紧注销。二是各镇街要对本辖区的村(社)办理参保手续和银行开户手续排出时序,分时分批办理,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由于市里要求要在今年国庆节前兑现60岁以上老年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各镇街社保所要为老年人员参保开设专门窗口,对于老年参保人员的申报要优先受理,对养老金领取资格的审核要从快办理。三是针对养老金首次发放时可能出现到银行集中取款的情况,除了采取错时发放等措施外,各镇街要会同银行、公安等部门提前做好预案,确保秩序不乱,一人不伤。(四)要规范操作,保证质量不出差错。一是严格执行政策。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政策规定,绝不能走样,对政策有疑问的要及时与区人力社保局联系。同时,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业务规程办理业务,确保基础资料完整,业务程序到位,签字齐全,档案管理规范。二是严肃工作纪律。在办理参保过程中,除了收缴养老保险费外不能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允许为了完成考核任务,为未申请参保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垫支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三是严把工作质量关。基础信息准确程度关系到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待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所有经办人员务必要谨慎细致,加强复核审查,努力降低差错率,提高准确性。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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