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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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亚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第2条 本企业属化工类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第3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第4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第5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6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第7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领导负责。第8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第9条 公司总经理安全职责1 公司总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2 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3 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4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6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7 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8 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9 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10 公司总经理不在时,由副总经理负责。11 副总经理在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10条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1 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2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完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3 协助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4 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5 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6 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7 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第11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1 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2 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4 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5 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6 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7 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8 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安全员的工作。9 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13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1 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2 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3 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4 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5 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6 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7 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第14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1 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2 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 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4 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5 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6 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7 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8 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9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10 车间技术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16条 工人安全职责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3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4 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5 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6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7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17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1 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2 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3 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4 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第19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1 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2 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3 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4 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第20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总经理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2 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3 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4 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定期组织安全考核。5 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6 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7 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8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9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10 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11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12 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13 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第21条保卫部门安全职责1 负责企业内的易燃品、爆炸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消防的管理工作。2 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3 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4 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5 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6 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第22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1 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2 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3 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4 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5 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6 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第23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1 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2 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3 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第24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1 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2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3 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公司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4 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5 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6 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第25条 供销部门安全职责1 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2 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3 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4 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第26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1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2 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3 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第27条 医疗、工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1 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2 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3 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第三章 安全教育第一节 入厂教育第28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1 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2 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班组。3 班级级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安全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第29条 公司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第30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第二节 日常教育第31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第32条 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第33条 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组织好安全预案的演练。第34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第35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第三节 特殊教育第36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第37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第38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第39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四节 安全考核第40条 公司每年要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安全技术部门组织进行。第41条考核内容包括: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 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4 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5 各部门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6 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7 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第一节 发放范围第43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第44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第45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第46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1 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2 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第47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后核发。第三节 使用管理第48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49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第51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第五章 工艺操作第52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第53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第60条 开车前,必须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第61条各种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第66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第71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第72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第73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第74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第75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第76条 我公司甲醇回收岗位属生产要害岗位。第78条凡外来人员,必须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第79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第一节 生产装置第80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做好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第81条 公司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第82条其报警信号值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第85条 因防止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设置了紧急泄压排放处理罐设施。第87条 车间输送易燃物料时,为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管道采用了玻璃钢材质防止静电。第二节 动火、用火第91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第95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第98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第99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2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4 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6 动火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第101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1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2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4 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 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第102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第103条 消防组织应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第104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第105条 企业内消防设施设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第106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第107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公司报告。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第108条 进入生产区域严禁吸烟。第109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第110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第111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第112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第113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第114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第116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第117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第118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第119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第120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第八章 危险物品第一节 通则第121条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第123条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第124条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第125条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第129条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第130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第131条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第132条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第133条 输送易燃品等,应防止摩擦、撞击。第134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第三节 装卸运输第136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第137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卸后必须洗刷干净。第138条 装运易燃液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1 运输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3 温度较高的夏季装运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第四节 报废处理第143条化学危险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交固体废物中心处理。第145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第146条 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第九章 物资储存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147条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规定。第148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第149条 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第150条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第二节 仓库管理第151条 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第152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第153条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第156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第157条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第161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第162条 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第163条 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第十章 电气安全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第164条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65条 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第166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第167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第168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第169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第170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第182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第183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第184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第185条 电气检修必须持证上岗。第186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第187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第188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第189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第190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1 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2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3 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4 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5 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6 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第191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第十一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第一节 范 围第192条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第193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第194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第195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第196条 对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第197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第198条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器具。第200条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第一节 施工组织第205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第208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第210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第211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第212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第213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第214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第215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第216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第217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第218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第220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第221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第223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第224条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第八节 焊接作业第225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第226条 氧_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1 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2 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3 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4 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5 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6 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第227条 电弧焊割必须作到:1 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2 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3 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4 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228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第229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第230条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第九节 设备内作业第231条 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第232条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第233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第234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第235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第236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第237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第238条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第239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第240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第十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第241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1 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2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3 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4 清理现场。第242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一节 高处作业第2843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第244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671号文发布)执行。第245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第246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第247条 高处作业用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第248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第249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第250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第252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19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第十二章 防尘防毒第253条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254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第257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第258条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第259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第260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第261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第269条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第270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第十三章 安全检查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第273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274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第275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第276条 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第二节 形式与内容第277条 综合检查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主管副总、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第281条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第三节 整改第282条 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第283条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第285条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第286条 检查组织和人员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交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第287条 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4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5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6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第288条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第289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部门。第二节 抢险与救护第290条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第291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第292条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第三节 事故报告程序第293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第294条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第295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第296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第297条 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第298条 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第四节 责任划分第299条 企业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第300条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301条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第302条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第303条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第304条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五节 调查和处理第305条 企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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