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good****022 文档编号:116502493 上传时间:2022-07-0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山东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山东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山东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山东省交通厅鲁交运200647号文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道路客运站经营管理,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进站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场站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凡在我省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 实行客运站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第六条 提倡客运站经营与客运经营相分离,鼓励发展相对独立、公用型、股份制客运站。企业自有客运应当向社会开放。第七条 客运站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一、二级客运站建设应当符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站场建设的相关规定;其他客运站建设应当符合市级交通发展规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九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客运站经营申请,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第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三章 站级管理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对客运站评定站级。客运站站级分为五个等级。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站级验收;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由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站级验收。第十九条 申请客运站站级的,应当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表;(二)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报告;(三)客运站建设交通规划批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站级验收后,应当核发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同时制发客运站站级标志牌。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站级实行定期复核,每两年复核一次。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并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使用,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车场平整,美化绿化良好,各种标志、标识齐全有效。一、二级客运站候车室应当具有相应的制冷、取暖设备。旅客候车厅内设置的商场或餐饮部,要符合规定面积,布局合理,按照商场超市化、餐饮品牌化的原则规范经营。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服务合同应当使用格式化文本,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费用。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和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鼓励在同一线路上实行循环滚动发车。客运站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经营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第二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站经营客车实行管理,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所签服务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候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运站指定的发车时间和发车位置上客发车。车辆按规定使用营运标志,车容车貌和技术状况良好,设施设备齐全有效。进站客运经营者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发车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第二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项目、标准和收费依据,严禁乱收费。禁止售票时强制、欺瞒旅客保险。第三十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分会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一、二级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实现车流与客流的分离。一级客运站和有条件的二级客运站应当设有安检仪。客运站要按规定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各项服务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保证安全生产。第三十一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消防、卫生等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导入行业VI形象设计,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客运站的“窗口”形象。客运站站务人员工作时应当统一着装上岗,佩带服务证章。使用普通话,掌握必要的外语和哑语,准确运用文明礼貌服务用语,服务热情周到,举止端庄大方。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准确及时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第三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达到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要求。等级客运站应当实行微机售票,三级以上客运站应当实行条码检票,一、二级客运站应当开发运用电子监控系统、屏幕显示服务系统、信息查询系统、车辆进出站监管和车辆调度系统。客运站信息系统应当与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全省联网售票和远程结算。第三十五条 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一、二级客运站及有必要的其他客运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设置驻站客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驻站办),派驻运输管理人员,实施驻站管理。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内客运站,应由所在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运输管理人员,设置驻站办;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客运站,应由所在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运输管理人员,设置驻站办。三级及其以下客运站驻站运输管理人员派驻和机构设置,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第三十八条 驻站办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履行现场道路客运管理职能,驻站运输管理人员和机构的经费由派出机构负责。客运站和进站客运经营者要积极支持配合驻站办工作。客运站应为驻站管理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第三十九条 驻站管理应遵循“督察、指导、协调、服务” 的工作方针。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道路旅客运输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进站经营客车的经营资格、营运证件;(三)监督客运站与进站管运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合同、客运站编制的客运运行计划,调解纠纷、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制止站外揽客、停车,纠正查处违章经营行为;(五)指导客运站组织好节假日客流高峰期及重大运输任务的运力调配;(六)负责道路客运加班、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发放、管理制度、监督加班、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使用;(七)监督客运站和进站客运经营者执行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制止扰乱运价及收费标准等违章行为;(八)指导监督客运站和进站客运经营者做好旅客安全运输工作,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第四十条 建立驻站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由驻站办主持,客运站经营者、进站经营业户代表为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召开,研究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解决客运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第四十一条 驻站办应设立社会监督电话、意见箱,接待和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按有关规定做好处理和反馈工作。应视条件积极推行班车旅客代表制度。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站违规经营行为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查处。第六章 质量信誉考核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客运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确定客运站的质量信誉等级。同客运站的质量信誉分AAA、AA、A三个等级。第四十四条 一、二级客运站的质量信誉等级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认定;其他级别客运站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认定。第四十五条 客运站站务费收取与其站级和质量信誉等级挂钩。获得“AAA”质量信誉等级的具备省级及以上文明客运站评比资格,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A”的客运站,降低客运站站级及收费标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我省原有客运站许可、管理与本办法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物业管理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