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咨询公司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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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公司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程目 录1 总则32 规范性引用文件43 术语64 一般规定94.1 内部质量管理规定94.2 执业(从业)基本规定104.3 审前调查工作质量控制114.4 过程工作质量控制124.5 结尾阶段工作质量控制135 投资估算质量控制165.1 基本规定165.2 准备阶段175.3 实施阶段185.3. 投资估算的实施阶段185.3. 项目经济评价的实施阶段245.4 结尾阶段256 概算质量控制276.1 基本规定276.2 准备阶段286.3 实施阶段306.4 结尾阶段347 预算质量控制367.1 基本规定367.2 准备阶段377.3 实施阶段397.3.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实施阶段397.3. 以综合单价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实施阶段427.3. 以综合单价法编制投标价的实施阶段437.3. 以工料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或投标价的实施阶段457.4 结尾阶段478 结算质量控制488.1 基本规定488.2 准备阶段498.3 实施阶段508.4 结尾阶段529 决算质量控制549.1 基本规定549.2 准备阶段549.3 实施阶段569.4 结尾阶段5710 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司法审价)质量控制5810.1 基本规定5810.2 准备阶段5910.3 实施阶段6010.4 结尾阶段6111 全过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6311.1 基本规定6311.2 准备阶段6311.3 实施阶段6411.4 结尾阶段6812 投资后评价质量控制6912.1 基本规定6912.2 准备阶段6912.3 实施阶段7012.4 结尾阶段711 总则1.0.1 为规范咨询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行为,提高造价咨询业务质量的控制技术水平,保证造价咨询业务质量,促进造价咨询行业科学发展,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咨询公司承接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1.0.3 本规程是对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的标准,也是对造价咨询业务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依据。1.1.13 咨询业务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现行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程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司造价咨询业务技术实际制定。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GB 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ECA/GC 1-2007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2-2007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07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4-2009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建标2007第164号 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中价协2002第016号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8第013号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DG/TJ08-1202-2006;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中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3 术语3.0.1 建设项目一个按总体规划或设计进行建设的各个单项工程所构成的总和,也可以称为基本建设项目。3.0.2 单项工程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具有使用效益的工程。3.0.3 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可以单独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作用。3.0.4 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进一步分解的基本工程,按照工程部位、专业性质划分。3.0.5 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按主要工种、设备特征、施工特点、使用材料不同进行划分,是分部工程进一步分解的基本工程。3.0.6 工程造价 完成一个建设项目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建设费用,即该工程项目从建设前期到竣工投产全过程所花费的费用总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3.0.7 投资估算 在建设项目决策阶段,依据当时的资料和一定的方法,测算和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包括工程造价和流动资金)的文件。3.0.8 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设计要求和设计文件,采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和确定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文件。3.0.9 预算 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依据,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和确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文件。本规程中是指以定额法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标底与投标价;以清单法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其预算价或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等。3.0.10 结算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全部工作,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承、发包双方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最终计算和确定实际工程造价的文件。本规程中是指竣工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3.0.11 决算 在建设项目全部建成后,综合反映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3.0.12 鉴定(司法审价) 造价咨询机构接受人民法院、仲裁等机构的委托,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委托项目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意见的活动。3.0.13 全过程造价咨询受委托方的委托,运用工程造价管理的知识和技术,为寻求解决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施工、结算等全过程或某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控制、管理的最佳途径而提供的智力服务。3.0.14 投资后评价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投资及相关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投资及相关效果、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的文件。4 一般规定4.1 内部质量管理规定4.1.1 总师室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内部质量管理规定、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作为本企业的质量宗旨和方向。对内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凝聚力,对外表明本企业对质量的承诺,以增强客户满意度。4.1.2 咨询质量方针的制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作为企业总体方针的组成部分,与企业有关的方针相协调并有机结合;2 体现满足客户要求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持续改进的承诺;3 为制定和评审企业的质量目标提供依据;4 通过质量目标的实现,保证质量方针的实现。4.1.3 总师室应确保在企业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以保证企业质量方针的实现。4.1.4 质量目标的制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在质量方针的框架内制定和展开,其结果应保证实现质量方针规定的质量承诺;2 应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规定出需要经过认真努力才能达到的具体目标;3 应涵盖:企业的相关职能(横向)、各管理层次(纵向)以及与质量有关的岗位;产品实现过程、管理过程以及产品质量的要求;4 质量目标应具有可测量性,并尽可能量化。4.1.5 咨询人员应明确规定涵盖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生产部门的质量管理组织结构。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应有利于实现下列要求:1 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 系统化的质量管理;3 内部接口的协调和管理。4.2 执业(从业)基本规定4.2.1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咨询人员,含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4.2.2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咨询人员均应在自己执业的项目成果文件上盖章或签字,对咨询业务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4.2.3 对同一项目审查、评估或鉴定采用的计价条件、计价方法应与送审的保持一致,除非另有约定,不得以一种计价方法推翻另一种计价方法的计价结论,也不得修改计价条件推翻原计价条件下的结论。4.2.4 对法院、仲裁或承发包双方共同委托的未确定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审查或鉴定,受托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独立选择适用的计价方法。4.2.5 承接咨询业务的企业应与委托人签定造价咨询合同。合同应选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委托标的、时限、内容、范围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咨询类别及目的等要求。对特殊行业的咨询业务应在接受其业务委托书后,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咨询活动。4.2.6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提交与书面形式及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4.2.7 同一项目的编制人、审核人和审定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实行编制人、审核人和审定人各负其责的内部审核制度。4.3 审前调查工作质量控制4.3.1 开展咨询业务时,咨询人员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的咨询类别和目的,开列需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清单。4.3.2 咨询人员接受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清单时,应与委托人办理相关资料交接手续。 咨询人员与委托人办理相关资料交接手续时,应告知委托人,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哪些资料将不予退还。4.3.3 咨询人员接受委托业务后,项目经理编制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施方案,其基本内容为:1 工程项目概况。2 咨询工作目标和范围。3 咨询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4 工作程序和处理原则。5 合同或委托书编号。6 负责人审定和批准意见。4.3.4 项目咨询人员在接受任务后,应认真阅读和熟悉项目资料,必要时可向委托人提出到现场踏勘、提出疑问并要求委托人提交书面澄清函,对委托内容或基础资料进行修改、补充。4.3.5 本规程各章中准备阶段规定的其他工作。4.3.6 业务承接质量控制:当业主方提出委托后,咨询人员应对被审核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充分了解,包括:业主方的意图、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规模、结算方式、材料供应方式、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委托前是否被审核过,审核所需资料的可获取性等。在考虑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审核风险的基础上,由承接人报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报至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承接人告知部门经理后直接报至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2)当承接人了解到委托项目的上述情况中异常现象时,应重点提出,报部门经理至项目技术负责人,决定是否受托。 由施工单位送审或代理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项目,审核人员除了解上述情况外,必须与业主方取得联系,核实有关情况,报部门经理至项目技术负责人,决定是否受托。经批准或同意受理委托后,应及时与委托人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4.4 过程工作质量控制4.4.1 一级审核由专业造价工程师负责。1)熟悉业务的基础资料和咨询原则,对咨询成果进行全面校核,对外校核的咨询内容质量负责。2)校核咨询使用的各种资料和咨询依据是否正确合理,引用的技术经济参数及计价方式是否正确。3)校核咨询业务中的数据引用、计算方式、计算数量、软件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咨询原则和有关规定,计算数字是否正确无误,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与深度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使用要求,各分项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完整,有无漏项。4.4.2 二级审核由专业委员会负责。1)参与咨询业务准备阶段的工作,协调制订咨询实施方案,审核咨询条件和成果文件,对所审核的咨询内容和质量负责;2)审核咨询原则、依据、方法是否符合咨询合同的要求与有关规定,基础数据、重要计算方式和计算方法以及软件使用是否正确,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3)重点审核咨询成果的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漏项,采用的技术经济参数与标准是否恰当,计算与编制的原则、方法是否正确合理,各专业的技术经济标准是否一致,咨询成果说明是否规范,论述是否通顺,内容是否完成正确,检查关键数据及相互关系。4.4.3 三级审核由技术总负责人(总师室)负责。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综合编写重要咨询成果文件的总说明、总目录、审核相关成果文件最终稿,并按规定签发有关成果文件。4.5 结尾阶段工作质量控制4.5.1 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应经过认真校对、审核,并填写造价咨询项目校审记录表。4.5.2 造价咨询文件编制、审核、审定人员应在造价咨询的成果文件上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章或造价员章,并签字。4.5.3 完成咨询业务时,应按承接业务时对委托人的告知,将应归还的资料交还委托人,并与委托人办理相关资料交接单手续。4.5.4 完成咨询业务后派员切实、认真地进行回访与总结并填写造价咨询项目征询意见回访记录表。4.5.5 咨询成果文件基本档案资料有:1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 工程造价咨询相关资料交接清单;3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案;4 项目操作人员配置一览表;5 项目基本资料(含施工合同、招投标资料、结算书、签证单、变更设计、索赔记录、咨询业务会商记录、施工现场勘查记录、工程量核实记录、预结算材料价格签证单、预结算协调会记录等);6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含结算审定签署表、造价计算书);7 造价咨询项目校审纪录表;8 与咨询成果文件相关的计算底稿;9 造价咨询项目征询意见回访纪录表;10 项目备案资料。4.5.6 咨询业务档案可分为过程文件和成果文件两类。1 过程文件应按照咨询项目的类别分别制订文件目录。主要包括:委托服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书,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文件及招标补遗(答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图纸会审记录,工程的洽商、变更、索赔、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施工过程中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款、甲供材料、设备清单,承包人的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等。2 成果文件包括: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计量支付文件、工程索赔处理报告、工程结算、工程决算、造价鉴定报告等。4.5.7 工程造价咨询技术档案过程文件自归档之日起,保存期应为5年;成果文件自归档之日起保存期应为10年。5 投资估算质量控制5.1 基本规定5.1.1 咨询人员可接受委托编制整个项目的投资估算、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单位工程投资估算或分部分项工程投资估算,也可接受委托进行投资估算的审核与调整,或配合设计人、项目决策人进行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方面的投资估算工作,亦可进行决策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应在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约定。5.1.2 估算编制一般应依据建设项目的特征、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或资料对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进行编制并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5.1.3 当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资金筹措方式、建设时间等进行调整时,投资估算应按照咨询合同约定进行调整。5.1.4 对投资估算进行审核时,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审核除依据设计文件外,还应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信息等计价依据。5.1.5 当咨询合同约定要对设计方案进行比选时,造价咨询人员应依据各个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确定最优方案,配合设计人员,对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5.1.6 当咨询合同约定要对已经确定的设计方案提出优化设计的建议与意见,造价咨询人员可依据有关技术经济资料提出建议与意见,促使设计方案更加经济合理。5.1.7 当咨询合同约定要参与限额设计管理时,咨询人员应配合设计人员对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进行投资分解和投资分析,确保限额合理可行。5.1.8 当咨询合同约定要咨询人员承担决策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时,除应编制全面的投资估算外,还应主动地配合设计人员通过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等手段进行工程价控制与分析,确保建设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做到技术先进。5.1.9 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阶段投资估算的编制,可参照本办法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在满足投资决策需要的前提下适当简化。5.2 准备阶段5.2.1 造价咨询合同应从以下分类中明确委托内容: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单位工程投资估算或分部分项工程的投资估算编制、审核或调整;配合设计单位或决策单位进行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决策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等。当接受本条分类不足以表达的造价估算工作时,可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员采用共同认可的文字表达委托内容。5.2.2 收集投资估算的基本依据资料:1 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2 建设标准、工程勘察与设计文件、图纸,图示计量或有关专业提供的主要工程量和主要设备清单;3 行业部门、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等编制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规定)、综合单价、价格指数和有关造价文件等;4 类似工程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5 工程所在地的同期工、料、机市场价格,建筑、工艺及附属设备的市场价格和有关费用;6 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发布的价格指数、利率、汇率、税率等有关参数;7 资金来源与建设工期、还款期等;8 国外询价资料;9 委托人提供的其他技术经济资料。5.3 实施阶段5.3. 投资估算的实施阶段5.3.1 投资估算应包括估算并汇总各单项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投资方向调节税、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等。5.3.2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应根据主体专业设计的阶段和深度,结合各行业特点、所采用生产工艺流程的成熟性,以及编制者所掌握的国家及地区、行业或部门相关投资估算基础资料和数据的合理、可靠、完整程度(包括造价咨询人员自身统计和积累的可靠的相关造价基础资料),采用生产能力指数法、系数估算法、比例估算法、混合法(生产能力指数法与比例估算法、系数估算法与比例估算法等综合使用)、指标估算法等基本方法进行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原则上应采用指标估算法。5.3.3 生产能力指数法。生产能力指数法是根据已建成的类似建设项目生产能力和投资额,进行粗略估算拟建建设项目相关投资额的方法。本办法主要应用于设计深度不足,拟建建设项目与类似建设项目的规模不同,设计定型并系列化,行业内相关指数和系数等基础资料完备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C= C1(Q/ Q1)XF (式5.3.3)式中 C拟建建设项目的投资额;C1已建成类似建设项目的投资额;Q拟建建设项目的生产能力;Q1建成类似建设项目的生产能力;X生产能力指数(oX1);F 不同的建设时期、不同的建设地点而产生的定额水平、设备购置和建筑安装材料价格、费用变更和调整等综合调整系数。5.3.4 系数估算法。系数估算法是根据已知的拟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费或主要生产工艺设备费为基数,以其他辅助或配套工程占主体工程费或主要生产工艺设备费的百分比为系数,进行估算拟建建设项目相关投资额的方法。本方法主要应用于设计深度不足,拟建建设项目与类似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费或主要生产工设备投资比重较大,行业内相关系数等基础资料完备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C= E(1+ F 1 P1+ F 2 P2+ F 3 P3+)+ I (式5.3.4)式中 C拟建建设项目的投资额; E拟建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费或主要生产工艺设备费; P1、P2、P3已建成类似建设项目的辅助或配套工程费占主体工程费或主要生产工艺设备费的比重; F 1、F 2、F 3由于建设时间、地点而产生的定额水平、建筑安装材料价格、费用变更和调整等综合调整系数; I根据具体情况计算的拟建建设项目各项其他基本建设费用。5.3.5 比例估算法。比例估算法是根据已知的同类建设项目主要生产工艺设备投资占整个建设项目的投资比例,先逐项估算出拟建建设项目主要生产工艺设备投资,再按比例进行估算拟建建设项目相关投资额的方法。本办法主要应用于设计深度不足,拟建建设项目与类似建设项目的主要生产工艺设备投资比重较大,行业内相关系数等基础资料完备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nC = QiPi/k (式5.3.5) i=1式中 C拟建建设项目的投资额; k主要生产工艺设备费占拟建建设项目投资的比例;n 主要生产工艺设备的种类;Qi第i种主要生产工艺设备的数量;Pi 第i种主要生产工艺设备的购置费(到厂价格)。5.3.6 混合法。混合法是根据主体专业设计的阶段和深度,投资估算编制者所掌握的国家及地区、行业或部门相关投资估算基础料和数据(包括咨询人员自身统计和积累的相关造价基础资料),对一个拟建建设项目采用生产能力指数法与比例估算法或系数估算法与比例估算法混合进行估算其相关投资额的方法。5.3.7 指标估算法。指标估算法是把拟建建设项目以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建设内容纵向划分为各个主要生产设施、辅助及公用设施、行政及福利设施以及各项其他基本建设费用,按费用性质横向划分为建筑工程、设备购置、安装工程等,根据各种具体的投资估算指标,进行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投资的估算,在此基础上汇集编制成拟建建设项目的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和拟建建设项目的工程费用投资估算。再按相关规定估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形成拟建建设项目总投资。5.3.8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无论采用何种办法,应充分考虑拟建项目设计的技术参数和投资估算所采用的估算系数、估算指标,在质和量方面所综合的内容,应遵循口径一致的原则。5.3.9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无论采用何种办法,应将所采用的估算系数和估算指标价格、费用水平调整到项目建设所在地及投资估算编制年的实际水平。对于建设项目的边界条件,如建设用地费和外部交通、水、电、通信条件,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等差异所产生的与主要生产内容投资无必然关联的费用,应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加以修正。5.3.10 对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估算深度,一般要求除了编制总投资估算以外,总投资估算表中工程费用的内容应分解到主要单项工程。一般设计条件下,对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深度,工程费用应计算到单项工程。对于子项单一的大型民用公共建筑,主要单项工程估算应细化到单位工程估算书。对投资有重大影响的主体工程应估算出分部分项工程,参考相关综合定额(概算指标)或概算定额编制主要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投估算深度应满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并最终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批复或备案的要求。5.3.11 设备购置费是指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进口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它由设备原价和设备运杂费构成。设备购置费=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 (式5.3.11)上式中,设备原价指国产设备或进口设备的原价;设备运杂费指除设备原价之外的关于设备采购、运输、途中包装及仓库保管等方面费用的总和。5.3.12 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应按建设项目划分的各个单项工程分别计算组成工程费用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5.3.1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投资方向调节税、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等,应根据国家和各行业部门、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有关工程设其他费用定额(规定)、计算办法和项目特点,按预期将要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种类,逐项详细估算其费用金额。5.3.14 投资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投资比例分析。一般建筑工程要分析土建、装饰、给排水、电气、暖通、空调、动力等主体工程和道路、广场、围墙、大门、室外管线、绿化等室外附属工程总投资的比例;一般工业项目要分主要生产项目(列出各生产装置)、辅助生产项目、公用工程项目给排水、供电和电讯、供气、总图运输及外管)、服务性工程、生活福利设施、厂外工程占建设总投资的比例。2 分析设备购置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用、预备费占建设总投资的比例;分析引进设备费用占全部设备费用的比例等。3 分析影响投资的主要因素。4 与国内类似工程项目的比较,分析说明投资高低的原因。投资分析可单独成篇,亦可列入编制说明中叙述。5.3.15 建设项目由于受资源、市场、建设条件等因素的限制,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拟建项目可能存在建设场址、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等多个整体设计方案。而在多个整体设计方案中亦可存在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形式等不同的多个设计方案。当出现多个设计方案时,如果咨询合同中有约定或项目实施中增加约定,咨询人员应与工程设计者配合,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者提供方案比选的意见。其工作深度应达到约定的要求。5.3.16 优化设计的投资估算编制应是针对在方案比选确定的设计方案基础上,通过设计招标、方案竞选、深化设计等措施,以降低成本或功能提高为目的的优化设计或深化过程中,对投资估算进行调整的过程。5.3.17 限额设计的投资估算编制要求严格按照基本建程序进行,前期设计的投资估算应准确和合理,限额设计的投资估算编制应进一步细化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按项目实施内容和标准合理分解投资额度和预留调节金。5.3.18 当合同约定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时,应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充分调查和论证。5.3. 项目经济评价的实施阶段5.3.19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的有关规定。承担造价咨询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为财务评价。5.3.20 财务评价的内容应包括财务分析与财务评价两个部分,财务分析与评价工作包括项目盈利能力分析、清偿能力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5.3.21 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一般程序:1 收集、整理和计算有关财务评价基础数据与参数等资料;2 估算各期现金流量;3 编制基本财务报表;4 进行财务评价指标的计算与分析;5 进行不确定性分析;6 作出项目财务评价的最终结论。5.3.22 建设项目盈利能力分析应通过编制全部现金流量表、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等基本财务报表,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等指标来进行定量分析。5.3.23 建设项目清偿能力分析应通过编制资金来源与运用表、资产负债表等基本财务报表,计算借款偿还期、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来进行定量分析。5.3.24 建设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应通过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等方法来进行定量分析。5.4 结尾阶段5.4.1 投资估算成果文件一般由封面、签署页、编制说明、投资估算分析、总投资估算表、单项工程估算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组成。5.4.2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成果文件一般由封面、签署页、编制说明、财务分析与财务评价等内容组成。5.4.3 投资估算成果文件报告格式应符合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07)的相关要求。5.4.3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成果文件报告格式的封面、签署页可参照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07)的格式,内容的格式不作具体要求。6 概算质量控制6.1 基本规定6.1.1 咨询人员可接受委托编制整个项目的概算、单项工程概算(综合概算)、单位工程概算,也可接受委托进行概算的审核与调整,或配合设计人或项目决策人进行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方面的概算工作,亦可进行设计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应在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约定。6.1.2 概算编制一般应依据建设项目的特征、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或资料对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进行编制并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是设计概算;采用三阶段设计的,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设计概算基础之上,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编制修正概算。6.1.3 设计概算投资一般应控制在立项批准的投资控制额以内;如果设计概算值超过控制额,必须修改设计或重新立项审批;设计概算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和调整;如需修改或调整时,须经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6.1.4 设计概算应按编制时项目所在地的价格水平编制,总投资应完整地反映编制时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设计概算应考虑建设项目施工条件等因素对投资的影响;还应按项目合理工期预测建设期价格水平,以及资产租赁和贷款的时间价值等动态因素对投资的影响;建设项目总投资还应包括投资方向调节税和铺底流动资金。6.1.5 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时应进行概算的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审核除依据设计文件外,还应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概算定额、指标和工程造价信息等计价依据。6.1.6 当咨询合同约定要对设计方案进行比选时,造价咨询人员应依据各个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确定最优方案,配合设计人员,对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6.1.7 当咨询合同约定要对已经确定的设计方案提出优化设计的建议与意见,造价咨询人员可依据有关技术经济资料提出建议与意见,促使设计方案更加经济合理。6.1.8 当咨询合同约定要参与限额设计管理时,咨询人员应配合设计人员对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进行投资分解和投资分析,确保限额合理可行。6.1.9 当咨询合同约定要咨询人员承担设计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时,除应进行概算编制外,还应主动地配合设计人员采用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等手段进行工程价控制与分析,确保建设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做到技术先进。6.2 准备阶段6.2.1 造价咨询合同应从以下分类中明确委托内容:工程项目概算、单项工程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或分部分项工程概算的编制、审核、评估或调整;配合设计单位或决策单位进行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设计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等。当接受本条分类不足以表达的概算工作时,可用委托人与造价咨询人员共同认可的文字表达委托内容。6.2.2 收集概算的基本依据资料:1 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2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 建设标准、工程勘察与设计文件、图纸,图示计量或有关专业提供的主要工程量和主要设备清单;4 行业部门、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等编制的概算指标(定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规定)、综合单价、价格指数和有关造价文件等;5 类似工程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6 工程所在地的同期工、料、机市场价格,建筑、工艺及附属设备的市场价格和有关费用;7 资金筹措方式;8 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发布的价格指数、利率、汇率、税率等有关参数;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工程地质、气候、水文资料与施工条件等;9 国外初步询价资料;10 项目所在地区有关的经济、人文等社会条件;11 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以及新技术、专利使用情况等;12 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13 有关合同、协议等。14 委托人提供的其他技术经济资料。6.3 实施阶段6.3.1 一般大中型项目的设计概算,应采用“三级概算”(即总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单位工程概算);小型或独立、单项工程的设计概算,可采用“二级概算”(即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无论何种形式的概算,均应有完整的编制说明。概算所包含的投资造价项目、内容应与已经批准的估算一致。6.3.2 单位工程概算书是计算一个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即单项工程)中每个专业工程所需工程费用的文件,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概算应分为以下两类:建筑工程概算书和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书。6.3.3 建筑工程概算的基本编制方法有:概算定额法、概算指标法、类似工程预算法等;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的基本编制方法有:预算单价法、扩大单价法、设备价值百分比法和综合吨位指标法等。6.3.4 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法又叫扩大单价法或扩大结构定额法,是采用概算定额编制建筑工程概算的方法。概算定额法应根据初步设计图纸资料和概算定额的项目划分计算出工程量,套用概算定额单价(基价),计算汇总后,再计取有关费用,得出单位工程概算。因此概算定额法适用于初步设计达到一定深度,建筑结构比较明确;能按照初步设计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纸计算出楼地面、墙身、门窗和屋面等分部工程(或扩大结构件)的项目。6.3.5 建筑工程概算指标法是采用直接工程费指标,用拟建的厂房、住宅的建筑;面积(或体积)乘以技术条件相同或基本相同工程的概算指标,得出直接工程费,然后按规定计算出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编制出单位工程概算的方法。概算指标法的适用范围是当初步设计深度不够,不能准确地计算出工程量,但工程设计技术比较成熟而又有类似工程概算指标可以利用的项目。当结构有所变化时,可用下列基本方法进行调整,:结构变化修正概算指标(元m2) =J+Q1P1-Q2P2 (式6.3.5)式中 J原概算指标;Q1换入新结构的数量;Q2换出旧结构的数量;P1换入新结构的单价;P2换出旧结构的单价。当设备、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有所变化时,可用(式6.3.5)进行相应变化计算。6.3.6 建筑工程类似工程预算法是利用技术条件与设计对象相类似的已完工程或在建工程的工程造价资料来编制拟建工程设计概算的方法。类似工程预算法适用于拟建工程初步设计与已完工程或在建工程的设计相类似而又没有可用的概算指标时采用,但必须对建筑结构差异和价差进行调整。建筑结构差异的调整方法与概算指标法的调整方法相同。6.3.7 设备购置费的概算按本规程第5.3.11条规定的内容计算。6.3.8 设备安装工程概算的预算单价法是当初步设计较深,有详细的设备清单时,可直接按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单价编制安装工程概算的方法。其概算编制程序可基本同于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6.3.9 设备安装工程概算的扩大单价法是当初步设计深度不够,设备清单不完备,只有主体设备或仅有成套设备重量时,可采用主体设备、成套设备的综合扩大安装单价来编制概算的方法。6.3.10 设备安装工程概算的价值百分比法,又叫安装设备百分比法。当初步设计深度不够,只有设备出厂价而无详细规格、重量时,安装费可按占设备费的百分比计算。其百分比值(即安装费率)由主管部门制定或由设计单位根据已完类似工程确定。该法可用于价格波动不大的定型产品和通用设备产品,数学表达式为: 设备安装费=设备原价安装费率(%) (式6.3.10)6.3.11 设备安装工程概算的综合吨位指标法是当初步设计提供的设备清单有规格和设备重量时,可采用综合吨位指标编制概算;综合吨位指标由主管部门或由设计院根据已完类似工程资料确定。该法常用于设备价格波动较大的非标准设备和引进设备的安装工程概算,数学表达式为: 设备安装费=设备吨重每吨设备安装费指标(元t)(式6.3.11)6.3.12 单项工程概算(综合概算),应由单项工程中的各单位工程概算汇总编制而成,形成建设项目总概算的组成部分。6.3.1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投资方向调节税、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等,应根据国家和各行业部门、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有关工程设其他费用定额(规定)、计算办法和项目特点,按预期将要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种类,逐项详细估算。6.3.14 当概算阶段需要进行投资分析的,可根据咨询合同参照估算阶段第5.3.14条执行。6.3.15 当概算阶段需要进行多方案比选的,可根据咨询合同参照估算阶段第5.3.15条执行。6.3.16 当概算阶段需要进行优化设计的,可根据咨询合同参照估算阶段第5.3.16条执行。6.3.17 当概算阶段需要进行限额设计的,可根据咨询合同参照估算阶段第5.3.17条执行。6.3.18 当咨询合同约定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时,应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充分调查和论证。6.3.19 当概算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时,编制深度可参照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深度执行。6.3.20 当概算定额或指标不能满足概算编制要求时,应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表样应符合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的要求。6.3.21 设计概算批准后,一般不得调整。当委托单位要求调整时,应提出调整原因,与咨询人员签署调整概算委托合同。调整概算的编制深度、要求、文件组成及表格形式与原设计概算相同,调整概算还应对原概算调整的原因做详尽分析说明,所调整的内容在调整概算总说明中要逐项与原概算对比,并按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表样编制调整前后概算对比表。在上报调整概算时,应同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调整依据。6.4 结尾阶段6.4.1 三级编制(总概算、综合概算、单位工程概算)形式设计概算成果文件的组成:1 封面、签署页及目录;2 编制说明;3 总概算表;4 其他费用表;5 综合概算表;6 单位工程概算表;7 附件:补充单位估价表。6.4.2 二级编制(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形式设计概算成果文件的组成:1 封面、签署页及目录;2 编制说明;3 总概算表;4 其他费用表;5 单位工程概算表;6 附件:补充单位估价表。6.4.3 报告格式要求应符合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 2-2007)的相关要求。7 预算质量控制7.1 基本规定7.1.1 预算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1 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办法)。采用工料单价法的建设工程造价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定额计价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2 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采用综合单价法的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含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及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咨询人员还可接受委托,以其他符合规定的计价办法编制、审查预算。7.1.2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7.1.3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可采用定额计价。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7.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7.1.5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7.1.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7.1.7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7.1.8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7.1.9 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法,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7.1.10 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法,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7.1.11 预算、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7.2 准备阶段7.2.1 造价咨询合同应从以下分类中明确委托预算内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价、定额法计算施工图预算、定额法计算项目标底、定额法计算投标价等。当接受本条分类不足以表达的预算工作时,可用委托人与造价咨询人员共同认可的文字表达委托内容。7.2.2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基本依据: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7.2.3 收集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基本依据: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 其他相关资料。7.2.4 收集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价的基本依据: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 其他相关资料。7.2.5 收集以定额法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或投标价的基本依据: 1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2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概算及相关资料; 3 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 其他相关资料7.3 实施阶段7.3.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实施阶段7.3.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如下规定: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 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7.3.2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如下规定: 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7.3.3 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如下规定: 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 暂列金额;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 计日工;4) 总承包服务费。 2 出现本规程第7.3.3条第1款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7.3.4 规费项目清单的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如下规定: 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 工程排污费;2) 社会保障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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