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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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5-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Of steel structure engineering GB50205-95 主编部门:湖北省计划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15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湖北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原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湖北省计委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八日目 次1 总 则2 术语、符号、代号2.1 术语2.2 符号、代号3 材料4 钢构件的制作 4.1 放样、号料和切割 4.2 矫正和成型 4.3 边缘加工 4.4 管球节点加工4.5 制孔4.6 组装 4.7 焊接和焊接检验 4.8 焊接H型钢4.9 端部铣平4.10 摩擦面处理4.11 涂装、编号4.12 钢构件验收4.13 工厂预拼装4.14 包装和发运5 钢结构的安装 5.1 一般规定5.2 基础和支承面5.3 钢构件运输和存放 5.4 安装和校正 5.5 高层钢结构的安装 5.6 连接和固定 5.7 安装偏差检测6 工程验收附录A 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的允许值附录B 钢构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附录C 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附录D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 则1.0.1为在钢结构工程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工程。1.0.3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签署设计变更文件。1.0.4钢结构工程施工前,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施工图设计的要求,编制制作工艺和安装施工组织设计。1.0.5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应根据工艺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应实行工序检验,当上道工序合格后,下道工序方可施工。1.0.6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应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应按有关规定操作。1.0.7在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符号、代号2.1 术语2.1.1零件part组成部件或构件的最小单元,如节点板、翼缘板等。2.1.2部件component由若干零件组成的单元,如焊接H型钢、牛腿等。2.1.3构件elment由零件或由零件和部件组成的钢结构基本单元,如梁、柱、支撑等。2.1.4高强度螺栓连接副setofhighstrengthbolt高强度螺栓和与之配套的螺母、垫圈的总称。2.1.5抗滑移系数slipfactor高强度螺栓连接中,使连接件摩擦面产生滑动时的外力与垂直于摩擦面的高强度螺栓预拉力之和的比值。2.1.6预拼装testassembling为检验构件是否满足安装质量要求而进行的拼装。2.1.7空间刚度单元spacerigidunit由构件构成的基本的稳定空间体系。2.1.8栓钉焊studwelding将焊钉(螺柱)一端与板件(或管件)表面接触通电引弧,待接触面熔化后,给焊钉(螺柱)一定压力完成焊接的方法。2.1.9翘曲warping包括线位移和角位移的钢结构构件的组合变形。2.1.10环境温度ambienttemperature3 材料3.0.1本章适用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规定的Q235钢,低合金结构钢规定的16Mn钢、15MnV钢,桥梁用结构钢规定的16Mnq钢、15MnVq钢。3.0.2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钢材,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当对钢材的质量有疑义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3.0.3钢材表面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0.3.1当钢材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1/2; 3.0.3.2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规定的A、B、C级;3.0.4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连接材料和涂装材料,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6.7当采用夹具组装时,拆除夹具时不得损伤母材;对残留的焊疤应修磨平整。4.6.8顶紧接触面应有75%以上的面积紧贴,用0.3mm塞尺检查,其塞入面积应小于25%,边缘间隙不应大于0.8mm。4.7焊接和焊接检验4.7.1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焊接工艺评定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和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规定进行。4.7.2焊工应经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合格证应注明施焊条件、有效期限。焊工停焊时间超过6个月,应重新考核。4.7.3焊接时,不得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和受潮结块的焊剂及已熔烧过的渣壳。4.7.4焊丝、焊钉在使用前应清除油污、铁锈。4.7.5焊条、焊剂和栓钉用焊接瓷环,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烘焙时间和温度进行烘焙。保护气体的纯度应符合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低氢型焊条经烘焙后应放入保温筒内,随用随取。4.7.6施焊前,焊工应复查焊件接头质量和焊区的处理情况。当不符合要求时,应经修整合格后方可施焊。4.7.7对接接头、T形接头、角接接头、十字接头等对接焊缝及对接和角接组合焊缝,应在焊缝的两端设置引弧和引出板,其材质和坡口形式应与焊件相同。引弧和引出的焊缝长度:埋弧焊应大于50mm;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应大于20mm。焊接完毕应采用气割切除引弧和引出板,并修磨平整,不得用锤击落。4.7.8焊接时,焊工应遵守焊接工艺,不得自由施焊及在焊道4.11.5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环境温度宜在538之间,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构件表面有结露时不得涂装。涂装后4h内不得淋雨。4.11.6施工图中注明不涂装的部位不得涂装。安装焊缝处应留出3050mm暂不涂装。4.11.7涂装应均匀,无明显起皱、流挂,附着应良好。4.11.8涂装完毕后,应在构件上标注构件的原编号。大型构件应标明重量、重心位置和定位标记。4.11.9当喷涂防火涂料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的规定。4.12钢构件验收4.12.1钢构件制作完成后,应按照施工图和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钢构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4.12.2钢构件出厂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4.12.2.1产品合格证; 4.12.2.2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的内容应在施工图中相应部位注明; 4.12.2.3制作中对技术问题处理的协议文件; 4.12.2.4钢材、连接材料和涂装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4.12.2.5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4.12.2.6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焊缝无损检验报告及涂层检测资料; 4.12.2.7主要构件验收记录; 4.12.2.8预拼装记录; 4.12.2.9构件发运和包装清单。5钢结构的安装5.1一般规定5.1.1钢结构安装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装程序必须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和不导致永久性变形。5.1.2安装前,应按构件明细表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产品合格证和设计文件;工厂预拼装过的构件在现场组装时,应根据预拼装记录进行。5.1.3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制孔、组装、焊接和涂装等工序的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中的有关规定。5.1.4钢构件在运输、存放和安装过程中损坏的涂层以及安装连接部位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补涂。结构面层涂装应在安装完成后进行。5.1.5设计要求对钢结构进行结构试验时,试验应符合相应的设计文件要求。5.1.6钢构件吊装前应清除其表面上的油污、冰雪、泥沙和灰尘等杂物。5.1.7吊车梁的受拉翼缘或吊车桁架的受拉弦杆上不得焊接悬挂物和卡具等。5.2基础和支承面5.2.1钢结构安装前应对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位置等进行检查,并应进行基础检测和办理交接验收。当基础工程分批进行交接时,每次交接验收不应少于一个安装单元的柱基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工工艺。5.4.3钢结构采用扩大拼装单元进行安装时,对容易变形的钢构件应进行强度和稳定性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钢结构采用综合安装时,应划分成若干独立单元。每一单元的全部钢构件安装完毕后,应形成空间刚度单元。5.4.4大型构件成组成块体的网架结构采用单机或多机抬吊安装及高空滑移安装时,吊点必须经计算确定。5.4.5钢结构的柱、梁、屋架、支撑等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校正、固定。当天安装的钢构件应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5.4.6钢结构安装、校正时,应根据风力、温差、日照等外界环境和焊接变形等因素的影响,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5.4.7利用安装好的钢结构吊装其它构件和设备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应进行验算,采取相应措施。5.4.8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应有70%的面紧贴。用0.3mm厚塞尺检查,可插入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接触顶紧总面积的30%;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5.5高层钢结构的安装5.5.1柱、梁、支撑等构件的长度尺寸应包括焊接收缩余量和荷载使柱产生的压缩变形值。5.5.2柱安装时,每节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直接引上,不得从下层柱的轴线引上。5.5.3楼层标高可采用相对标高或设计标高进行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5.3.1当采用设计标高进行控制时,应以每节柱为单位进行柱标高的调整,使每节柱的标高符合设计的要求; 5.5.3.2建筑物总高度的允许偏差和同一层内各节柱的柱顶高度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中表C-6的规定。5.5.4安装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与主体结构相连时,其连接装置必须进行计算,并应根据施工荷载对主体结构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5.5.5楼面压型钢板安装前,应在钢梁上放出压型钢板的定位线,相邻压型钢板端部的波形槽口应对正。5.5.6安装时,必须控制楼面的施工荷载,施工荷载和冰雪荷载严禁超过梁和楼板的承载能力。5.5.7同一流水作业段、同一安装高度的一节柱,当各柱的全部构件安装、校正、连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从地面引放上一节柱的定位轴线。5.6连接和固定5.6.1钢构件的连接接头,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紧固或焊接。5.6.2安装使用的临时螺栓和冲钉,在每个节点上穿入的数量,应根据安装过程所承受的荷载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6.2.1不应少于安装孔总数的1/3; 5.6.2.2临时螺栓不应少于2个; 5.6.2.3冲钉不宜多于临时螺栓的30%; 5.6.2.4扩钻后的A、B级螺栓孔不得使用冲钉。5.6.3永久性的普通螺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5.6.3.1每个螺栓一端不得垫2个及以上的垫圈,并不得采用大螺母代替垫圈。螺栓拧紧后,外露螺纹不应少于2个螺距; 5.6.3.2螺栓孔不得采用气割扩孔。5.6.4安装焊缝的质量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和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5.6.5安装定位焊缝应符合本规范第4.7.14条的规定。当承受荷载时,焊点数量、厚度和长度应由计算确定。5.6.6焊接和高强度螺栓并用的连接,当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应按先栓后焊的顺序施工。5.6.7由制造厂处理的钢构件摩擦面,安装前应复验所附试件的抗滑移系数,合格后方可安装。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的规定进行试验,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5.6.8钢构件拼装前,应清除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摩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得在雨中作业。5.6.9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板叠接触面应平整。当接触有间隙时,小于1.0mm的间隙可不处理;1.03.0mm的间隙,应将高出的一侧磨成110的斜面,打磨方向应与受力方向垂直;大于3.0mm的间隙应加垫板,垫板两面的处理方法应与构件相同。5.6.10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批号分别存放,并应在同批内配套使用。在储存、运输和施工过程中不得混放、混用,并应轻装、轻卸,防止受潮、生锈、沾污和碰伤。5.6.11施工前,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按出厂批号复验扭矩系数,其平均值和标准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的规定;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出厂批号复验预拉力,其平均值和变异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的规定。5.6.12安装高强度螺栓时,螺栓应自由穿入孔内,不得强行敲打,并不得气割扩孔。穿入方向宜一致并便于操作。高强度螺栓不得作为临时安装螺栓。5.6.13高强度螺栓的安装应按一定顺序施拧,宜由螺栓群中央顺序向外拧紧,并应在当天终拧完毕。5.6.14高强度螺栓的拧紧,应分初拧和终拧。对于大型节点应分初拧、复拧和终拧。复拧扭矩应等于初拧扭矩。5.6.15扭剪型高强度螺栓的初拧扭矩宜按下列公式计算;终拧应采用专用扳手将尾部梅花头拧掉。5.7安装偏差检测5.7.1钢结构安装偏差的检测,应在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进行。5.7.2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中表C-1C-5的规定。5.7.3高层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中表C-6的规定。6工程验收6.0.1钢结构工程的验收,应在钢结构的全部或空间刚度单元部分的安装工作完成后进行。6.0.2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6.0.2.1钢结构工程竣工图和设计文件;6.0.2.2安装过程中形成的与工程技术有关的文件; 6.0.2.3安装所采用的钢材、连接材料和涂料等材料质量证明书或试验、复验报告; 6.0.2.4工厂制作构件的出厂合格证; 6.0.2.5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6.0.2.6焊接质量检验报告; 6.0.2.7高强度螺栓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检查记录; 6.0.2.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0.2.9工程中间检查交接记录; 6.0.2.10结构安装检测记录及安装质量评定资料; 6.0.2.11钢结构安装后涂装检测资料; 6.0.2.12设计要求的钢结构试验报告。附录D 本规范用词说明D.0.1本规范条文中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D.0.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采用“应符合现行的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参加单位: 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武钢金属结构厂 武汉冶金设备制造公司 北京建筑机械厂 北京市机械施工公司 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陕西建设机械厂 冶金部第五冶金建设公司 深圳宝安阳光金属构件公司 主要起草人 张双喜 何奋韬 李 云 李国兴 王 方 傅清钰 温宏达 俞国音 范懋达 李大鹏 王康强 程季青 贺贤娟 卢运栋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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