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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非法没收、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等。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资源性资产。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要按照分工明确分管领导主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财政、经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共同抓好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乡(镇)、村创建工作。市经管局负责对全市农村集体“三资”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代理工作。第二章 监管代理第七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第八条 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党委、政府、纪检监察、财政所(经管站)及民政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依托乡镇财政所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九条 各村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协商讨论监管代理服务方案,通过后与监管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监管代理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和监管职责。第十条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交易工作应建立由政府领导,纪检、监察、财政、民政等相关单位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第十一条 监管工作职责(一)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1.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产权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2.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4.组织每年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5.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6.审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式。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追究责任。8.配合市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二)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3.代管资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4.代理现金收付。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5.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7.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8.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三)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2. 组织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5.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第三章 民主管理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五)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六)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七)其他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主理财,履行如下工作职责:(一)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二)审核村级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各项收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村村民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三)监督村级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村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四)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配合财政、经管和审计部门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六)保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商业秘密。第十四条 加强村级报账员管理。村级报账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符合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要求,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担任。村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村级报账员的更换应报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任职条件。第十五条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的核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评议、全年一公示”制度。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公开制度,每季末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将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等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据,有条件的地方农村集体收入可申请“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代开票据,确保收入全额、及时缴入中心账户。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按照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执行。循序支出,严禁突击用钱。(二)实行按时报账制。农村集体统一实行报账制,各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账时间,实行双月集中办公报账制度,对业务量较大的村要实行一月一报账,有特殊情况的村每季度至少应报账1次。(三)实行“签审”制度。村级各项日常开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财务“一支笔”主管签字或村干部联名亙审,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审核盖章、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凡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入账。5000元以上支出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履行审批程序,报账时附上村“两委”班子会议记录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四)严格支出用途。村级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非生产性支出、生产经营性支出及其它支出。其中: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各乡镇要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村级公用经费限额标准并严格结账,农村集体报刊费按有关部门制定的人均标准限额控制,大额生产性支出实行村级集体“一事一议”的办法、上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先批后建的审批程序,严格支出的管理。(五)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六)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限额,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各村会计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状况,与村委会协商决定,额度限制在5000-15000元之间,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村,必须经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员申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主任审批。(七)严格日常支出管理。村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业务实际支出人员共同签名(盖章)。对村级大额的工程支出,除应取得正式发票外,还应在原始凭证后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预决算、完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对于大宗材料费及办公用品须附详细购货单。对于大项用工须附详细工单。所涉及村集体财务内容的原始资料要逐项建立台账,并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经报乡镇政府批准,明确开支明细科目后,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 使用“小额支付单” 仅限于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内、且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情况,同时应附上相关明细支出原始凭证和说明,凡应该或能够取得正规票据的支出业务严禁使用。第二十二条 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收支预算编制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留有节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预算的调整须按预算规定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乡镇政府审批后,予以收支预算调整。第二十三条 加强村级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台账,台账的内容包括: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每年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得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现象。对拖欠的村级内部往来、应收款项等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清收责任,按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未签订协议的要补签协议;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擅自处理呆死账。对以前已形成的村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不准借贷兴办公益事业,不准将拖欠的村干部工资转为借款,不准用借贷支付非生产开支,不准超标准列支借贷利息。对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一)村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资产和收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资产;(三)村集体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四)村集体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农业资产;(五)村集体所有的库存物资等;(六)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七)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八)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村集体应建立健全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资产经营等管理制度。鼓励村集体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盘活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村委会釆取公方式发包, 并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批和备案; 2万元以上的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在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委托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一)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二)对村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三)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四)在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和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决定购置;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购置;房屋、建筑物等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录固定资产台账。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一)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决定,并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批和备案;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处置,处置方法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二)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5000元以下的可由村“两委”本着依法、实用、简便、公开的原则对外承包或租赁, 并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批和登记备案。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5000元以上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 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对外承包、租赁。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资金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同时在固定资产明细台账作变更或使用记录。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第六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村集体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规范文本。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一)村集体资源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二)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出让价值5000元以下的可由村“两委”本着依法、实用、简便、公开的原则处置, 并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批和登记备案。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出让价值5000元以上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 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对外承包、租赁、出让。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源处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开展工作。第七章 合同与信息档案管理第四十三条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经济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添置处置、资源的发包租赁和工程项目建设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有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的具体内容,并经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中心鉴证,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备案。经济合同正式签订之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特殊情况需作出相应变更或必须解除的,应经村“两委”集体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查批准后予以执行。第四十四条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建设。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网络管理和服务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实时查询和动态监管,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第四十五条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及各村应当建立农村“三资”管理档案,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确定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地方应当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第四十六条 规范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行为。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执法办案机关等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后查阅;村民要求查看所在村“三资”管理档案资料时,要提供申请查看事项、内容和相应理由的书面申请,由村报账员与“三资”代理中心工作人员协同进行查阅,并将查阅情况记录登记簿。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经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乡镇纪检、监察和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第四十九条 市经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各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具体负责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并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查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纠正和制止不合理开支,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纳入中心存档。第九章 违规行为处理第五十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城镇社区所有的集体“三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乡镇应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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