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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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根据XX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意见(修订)(X政办20184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XX区政府产业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部分(以下简称:“子基金”)的规范管理与运作,有效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我区产业投资,推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XX区政府产业基金通过引导、吸引社会资本设立若干“子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对我区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进行投资。“子基金”包括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区域合作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类型。二、组织架构按照XX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意见,XX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XX区政府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管委会办公室作为管委会常设机构,负责管委会日常行政事务。各基金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具体履行产业基金对外股权投资职责。XXXX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集团)作为区级政府产业基金的管理人,受管委会委托,负责区级产业基金具体投资和运营。三、投资运作(一)“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4.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5.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6.XX区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标杆、上市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条件可适当放宽。(二)“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以下要求:1. “子基金”应在XX区内注册且按照实缴金额收取管理费;2.“子基金”的社会资本原则上应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的4倍,即产业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但出资天使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30%;3.投资于XX区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的1倍;鼓励“子基金”引进在XX区外的被投资企业,XX区外被投资企业迁入XX区的,视作双倍投资区域内企业。4.除基金管理人和产业基金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5.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三)“子基金”的投资对象“子基金”投资的项目主要为:XX区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科技型、服务业、农业等产业领域的企业。重点投向我区“十三五”产业规划中重点发展的信息、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现代都市农业等重点领域。四、投资管理程序(一)项目申请。拟与XX区政府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项目发起人将基金组建方案、相关资质文件等资料提交金控集团,由金控集团对投资意向进行筛选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二)项目立项。管委会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金控集团初审意见、产业基金预算及进度安排等方面进行审议,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三)尽职调查。金控集团根据管委会办公室的立项意见,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及时提出拟投资项目方案,并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四)项目路演及评审。管委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集一次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及投资专家组建的项目评审委员会,邀请项目方进行项目路演,并根据子基金项目准入评审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投资项目方案。(五)优中选优。拟投资子基金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得分排名和资金进度控制,择优将拟投资项目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对于评审得分80分以上,但因季度资金安排限制而未被选择的,可以参与下次择优程序。(六)项目实施。管委会批准后,由金控集团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与基金公司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除实行“双管理人”架构外,金控集团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各“子基金”按协议或章程的规定进行合规操作。五、投资项目退出(一)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产业基金的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二)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1.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2.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3.“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4.“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5.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6.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者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三)除事先约定外,产业基金退出时,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金控集团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对于按照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管委会审核批准。六、风险防控与管理(一)“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原则上应由金控集团指定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金控集团提交监管报告。(二)“子基金”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三)金控集团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如“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四)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子基金”管理公司要将“子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报金控集团备案。(五)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子基金”管理公司要向金控集团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金控集团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七、附则(一)XX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根据本管理办法执行。各区域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由区域基金领导小组拟定并报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二)与属地产业平台招商项目关联的“子基金”,属地产业平台出资比例不低于XX区认缴出资比例的40%。(三)对“子基金”运作中发生的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五)与国家、省、市相关产业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比照上级有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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