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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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坑镇2011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安全生产,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韶曲府办2006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我镇今年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第一条 本预案适用于处理本区行政区域内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一)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重伤30人以上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二)超出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三)镇人民政府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第二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二)统一领导,分组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三)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镇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做好发生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四)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一旦发生重工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迅速反应,积极组织,果断处置,千方百计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努力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五)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六)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设立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镇指挥中心),镇长担任指挥,负责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副镇长以及派出所长担任副总指挥;镇政府办主任、镇经济办、镇社会事务办、农办、财政所、卫生院、电信所以及事故发生地村委会主任为成员。第四条 根据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区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集各单位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依法对事故区域实行封锁。第五条 镇指挥中心下调综合协调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各专业组主要职责如下:综合协调组:由镇政府办公室、经济办为主负责,承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安全保卫组:由派出所为主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灾害救援组:由派出所和经济办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工程工程抢险、矿山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组:由党政办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新闻报道组:由党政办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事故调查组:由经济办为主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善后处理组:镇指挥中心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第六条 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配合,形成联动机制。我镇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是:非煤矿山和石场的安全整治由国土资源所和企业办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烟花爆竹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由派出所牵头负责;森林公园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由镇企业办牵头负责,农办协助,建筑施工和代充液化气点安全整治由城建办、企业办牵头负责;农用车的安全整治由农机站牵头负责;其他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相互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第七条 切实加强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各企业负责人要亲自抓,精心组织,采取得力措施,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过程,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一)严格对照韶曲府办2006100号文件要求,抓紧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二)突出重点,把专项整治与隐患整改结合起来。要按照区政府年初的部署,把非煤矿山、道路及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除、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加大整改力度。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开采非煤小矿山,对已被依法关闭取缔的非煤小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查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限期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交通安全;公安部门在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的同时,要注意抓好街道的消防安全工作,尤其要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派出所要密切配合,加大对竹木加工厂、宾馆和小水电站、建筑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三)专项整治与自查自纠相结合,全面开展对企业的安全自查自纠。在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对安全状况差的企业要加强监管,进行重点整治。第八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做到:(一)电话报警和先期抢险1、迅速拨打公安110报警并发出警报信号,同时立即如实报告镇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2、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合力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3、严格保护事故现场;4、配合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5、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和救援力量。(二)书面报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关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迅速转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安监部门。报告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详细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十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派出所和镇安监站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纪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一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现场要求:(一)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二)救援车辆应服从指挥中心的调度,并按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要求行驶和停放;(三)对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应严格着装规定,不得穿着如带钉的鞋、化纤衣物等容易引起火星的服装,并及时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四)对有毒物质泄漏的处置,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物质的处置,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五)事故污染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在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的负责人没有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总指挥职责。第十二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三条 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村委会确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镇指挥中心部指挥或总指挥指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村委会,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镇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人员和救援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控制措施。情况紧急时,镇人民政府可采取紧急特别处置措施。第十五条 严格执法,强化责任追究。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专项整治中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治的措施,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对整治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第十六条 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二)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三)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五)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六)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八)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在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过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公安和安监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小坑镇2011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监管职责(见附件)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小坑镇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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