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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大家好!很高兴在全省水利安全监督工作会议上与大家见面。借这次会议之机,我就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上中的质量问题谈几点建议。1998年,是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史上发生重大历史转折时期,从这一年开始,国家加大投资力度,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驶入大干快上蓬勃发展之快车道。从这一年开始,我省陆续的实行了“三项”制度改革,并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进行了工程质量管理,通过这些改革和管理,我省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二十多年来,我省的水利工程建设没有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曾获得东北四省质量大检查联评第一的好成绩。可以说,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水利厅党组的正确领导,得益于所有参建工作者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上,严格要求不懈努力的结果。今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在这一年里,我省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别是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工程建设任务的日益繁重,我们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上,也出现了一些设计精度不够,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干砌石平整度差、缝隙大、工程内业资料不能全面准确的反映工程实体内在质量以及随意进行设计变更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这些问题,说明我们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工程质量控制等环节上还存在着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质量监督工作 首先,大家要明确一个概念。第一 质量监督是政府强制性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对水利工程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 第二 无论投资渠道如何,只要是在我国境内兴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市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三条规定) (一)、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 质量监督可分为初期质量监督、实施阶段质量监督、验收阶段质量质量监督。概括为下面的程序和内容; 1、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说明:监督书不是协议书,更不是可签可不签的合同,它是办理监督手续的一个内容。第二相应机构是指地域和监督范围确定的机构)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施工图纸。 (2)监理、施工(含设备)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及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 (3)由水利行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质检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并带原件核实。 2、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质量监督计划,以及质量监督到位点,并以监督站文件发送项目法人。 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和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 4、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测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5、工程项目划分确认:工程开工初期,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3.3款的项目划分程序,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项目划分进行核定,明确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以正式文件发送至项目法人。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设备等按产品进行控制,产品安装纳入项目划分。 6、对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见证取样制度。 7、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验收情况。 8、外观质量评定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4.3.7条明确的组织程序和评定办法进行。质监站应派人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并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进行核定。 9、质监站列席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中间机组启动等的法人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G表G3对单位工程质保资料进行核查;对验收的结论进行核备(定)。 10、竣工验收。质监站在验收前核查工程项目是否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完成,竣工检测报告是否提交,质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核查参建各方验收工作报告中的质量结论;提交质量监督报告,明确质量结论。 (二)、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方式:质量监督工作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1)国家、水利部及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2)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四)、监督期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同意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五)、质量监督的权限: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一) 质量抽查情况通报。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巡查中,对质量差的单位提出批评,并通报质量抽查情况。(二)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巡查中,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以书面方式通知建设、监理单位。由责任单位进行自检自查,找出原因,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以书面方式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三)停工建议。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配构件、中间产品或严重违反施工程序或工程实体质量低劣,继续施工将达不到质量标准或留下质量隐患的,监督机构有权提出暂停该工序施工的建议,并通知建设单位,由监理单位签发停工通知;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单位复查合格,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具备复工条件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复工通知。(四) 行政处罚的建议。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或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施工资格、更换人员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等。二、参建各方的职责1、项目法人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上明确,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在这个质量管理体制中,项目法人处于很重要的位置,也就是说一个工程项目质量,最终能否达到规范规定要求并得以顺利验收,首先取决于项目法人是否高度重视工程质量,项目法人本身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项目法人在质量管理活动中是否规范有序,项目管理人员是否齐全。如果一个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对参建单位的资质管理不到位,发生进场人员与投标承诺严重不符, 其质量管理人员严重不足,涉及到重要隐蔽工程不能及时组织验收,以及因工期紧张而随意进行设计变更等现象,就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以及工程质量等级无法核定而不能如期进行工程验收的现象。因此,在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1)、要加强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建设。(2)、配齐配足符合相关规定的质量管理人员。(3)、严格岗位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4)、要加强对各参建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管理活动的督促检查,认真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确保设计成果质量;(5)、及时认真组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2、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才能发挥监理的质量控制作用,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我们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首先要加强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休系建设,严格按照工程需要及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进场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要持证上岗,避免一名总监负责几个工程项目,而每个工程项目的多个标段又只有一名监理工程师或一名监理员的现象。其次要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工序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认真做好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我们在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常常发现,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自检工作跟踪检测不到位,工序质量控制缺少相关的复核检查记录,甚至于上一道工序没有进行质量验收签证,下一道工序就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及监理人员在施工质量控制中,存在缺失和不到位的现象,是工程建设质量存在问题和质量缺陷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实行总监负责制,其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所有人员必须有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均应持证上岗。要完善监理规划,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理细则。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要委托具有相应水利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检, 3、设计单位及现场设计服务工作近些年来,由于国家投资力度加大,设计单位的设计任务越来越繁重,出现了个别设计单位出具施工白图,有的虽出具了正规图纸,但没有详细的设计技术说明,以及因勘测精度不够,造成施工图设计精度不够,工程设计变更较多,有时又不能及出履行变更手续的现象,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工程质量控制。因此,设计单位要加强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施工图设计的质量管理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图设计精度不够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要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一般变更要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重大设计变更要上报原初设审批部门审批。设计单位要提高施工图设计精度,要有详细的设计技术说明。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要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施工图及设计技术说明进行认真地审阅,明确设计意图。在项目法人组织的设计交底会议上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要及时予以答复。设计交底要有现场交底记录。设计单位现场不能予以答复的事项,要在不影响施工的情况下尽快予以答复。 4、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是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因素。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生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干砌石平整度差、缝隙大、土方填筑料及干密度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等质量问题,往往是由于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或是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在这些质量问题中,有些质量问题是通过整改能够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而有些是无法整改但又不能满足运行管理要求的,这样的话,就会拆除重建,不仅造成经济损失又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加大对其监督检查,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施工质量管理的规范化,以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法人单位的质量检查员的配备要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质量检查员应是水利专业技术人员,且持证上岗。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多年管理经验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要健全,其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所有质量管理人员均应持证上岗。要制订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针对性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单位的全部自检项目都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检测单位。自检单位要制订有针对性的自检计划。5、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规范化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近两年来,有的项目法人重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不够,工程已开工,但迟迟不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合同,影响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与工程质量控制;有的检测单位,虽签订了工程质量检测合同,但检测工作不到位,存在检测试验报告出具不及时,检测人员不经常在施工现场;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欠检测单位检测费,检测单位不提供已完成的检测成果等,这些现象严重的影响了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评定,也导致了一些质量问题不能及时发现,甚至于出现工程质量隐患等。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只有检测单位认真及时做好相关检测工作,及时提供检测报告,才能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抽检单位要制订有针对性的抽检计划,抽检的频次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6、工程内业资料的管理与规范化工程内业资料是工程内在质量的根本体现,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内业资料不仅要与工程进展同步,而且要真实、可靠。从今年我站对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来看,存在工程内业资料与工程进展不同步,内业资料的整理不规范。有的施工单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重要的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不及时,造成内业资料整理过于滞后。有的施工单位施工日志、大事记和工程质量原始记录没有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编写,应记录的主要内容不够全面。有的施工单位工地现场未见原材料和出厂合格证、自检报告、混凝土班组检测资料、碾压试验方案和报告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即反映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也反映了工程实体质量难以进行客观评价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上,也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工程内业资料的管理,使这规范化。在工程内业资料的整理与归档过程中,严格按水利部下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36号)来进行编制。一个不能通过档案资料验收的工程,不能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三、 监督中常见问题和法规标准的适用(一)、前期和设计工作程序问题(一)未履行必要的前期工作程序或程序倒置由于前期工作和设计工作滞后,有些工程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未经审批(或尚未完成)情况下,就安排了投资,开始了建设项目施工。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的规定:1、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办法:(1)、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16号)第七条;(2)、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51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原审批单位审批,设计变更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具体尺度的掌握上,可将不涉及结构型式,工程量及投资变化很小的一般设计变更视为“设计修改”,只要设计单位出通知单即可。各种设计变更均应有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3、施工图未经核查批准项目法人即组织施工,建设监理就下达开工令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的规定:1、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5128号)第十三条第一项;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4)第6.1.1条。(二)、前期和设计工作质量的问题1、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如:施工图提供不满足现场施工要求,不能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及时派员参加工程验收等。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擅自变更设计标准或调整项目在技施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未按规定的设计变更程序和审批手续,擅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工程方案,结构尺寸和工程量变化较大。如:枢纽、病险水库和堤防除险加固工程,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和农村饮水工程,部分项目不在规划或可研范围内;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部分项目扩展为支渠以下田间工程。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的规定:1、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一)项目法人责任制1、项目法人组建时间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组建项目法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应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组建项目法人。2、项目法人组建(1)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两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2)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根据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程序打捆组建建设管理机构,明确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3)项目法人组建meiyou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3、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人员结构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计划、财务、合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4、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项目法人组成人员结构要合理,专业性强的技术工作必须由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承担;从事一般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项目法人责任制,重点检查项目法人的组建是否规范,机构和人员配置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管理需要,规章制度和措施是否完善、可行,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等几个方面。 1、项目法人组建主要从组建时间、组建方式、审批程序、有关人员的任命、责任主体的明确等五个方面检查项目法人组建是否规范。组建时间。是否在规定的时限组建项目法人。组建方式。是否按照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报批程序。是否根据项目类型(中央和地方项目)及其规模,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按要求任命合格的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责任主体。是否对项目法人的责任主体地位进行了明确(项目法人对建设全过程管理负总责)。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重点检查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机构设置。项目法人是否设置了建设管理机构,机构设置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人员配备。各类专业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要求。5、公益性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建立或健全内部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依法组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6、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并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市(地)、县两级的公示方式和内容由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确定。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7、项目法人应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应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应按规定进行调查、报告,并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要事故责任人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第三方)进行必须的检测。(三)工程建设监理制1、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2、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3、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4、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注册监理单位)报水利部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5、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密,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7、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1)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2)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并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3)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8、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3)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4)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5)应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代表项目法人核查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6)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被监理单位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应对被监理单位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7)督促被监理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在检查施工条件、开工准备工作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8)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9)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10)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算代表项目法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11)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并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参与或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12)按照规范要求的格式与内容,及时、真实地做好监理日志记录和月报、会议纪要、监理专题报告和工作报告编写及其整理工作。建设监理制,重点检查监理单位资格、监理机构的资源配置及人员持证情况、制度建设,工作到位,成果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1、资源配置及制度建设主要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到位、制度和办法制订等方面检查监理单位的资源配置和制度建设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监理机构设置。监理单位是否按监理规划的承诺或监理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并适时进驻施工现场。人员配备。监理人员是否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监理机构是否按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结构优化人员配置;监理人员是否持证(总监岗位证、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岗位证、监理员岗位证)上岗。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到位情况。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是否常驻施工现场;总监同时需承担两个标段或项目任务时,是否经发包人同意;履约期间更换总监和其他监理人员是否经发包人同意。制度和办法。监理机构是否制订了完善的工作和管理制度。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投资控制的措施是否具体、明确、可行;合同和信息管理是否有章可循;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管措施是否得力。2、工作到位 主要检查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编制,技术交底,图纸核签,项目划分,监理旁站、检查和监理记录、会议纪要和监理月报编制等方面的工作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监理规划编制。总监主持编写的监理规划是否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监理规划是否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预控性是否突出。实施细则编制。监理机构是否编制了各专业、各项目的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是否体现工程特点和施工方法,总体目标的控制和施工措施是否明确,是否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预控性。技术交底。监理单位是否按照监理合同,组织现场设计交底。图纸核签。监理机构是否核签施工图纸,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核查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旁站。监理机构是否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施工,实施全过程的检查、监督与管理。检查和日志记录。监理机构是否对现场施工程序、方法等过程控制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记录是否清楚、翔实、准确。日志中是否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监理月报编制。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 常见问题及法规标准的适用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一)未组建项目法人,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的规定: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第一条;2、水利部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78号)第八条。(二)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有的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省水利厅在未经省政府委托的情况下,直接发文组建项目法人;大中型项目未按立项或报批的整体建设项目组建项目法人,尤其是江河治理、堤防工程项目,分堤、分段组建若干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未明确项目建设机构的项目法人地位、职责,未任命法人代表、未明确技术负责人;大中型项目的法人代表为兼职、技术负责人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项目法人与监理、质量监督等机构职责划分不清,人员混岗;项目法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层次不清,职责分工不明确等。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第一条第二款;2、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第一条第二款;3、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8348号)第二条;4、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78号)第八条和第十五条。(三)项目法人责任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履行职责不到位主要表现为:项目法人形同虚设,招标投标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指挥)机构甚至地方政府包办代替;工程建设资金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直接掌握并管理,项目法人难以对工期、质量、资金和安全生产等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未能成为项目建设的真正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及其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履行职责不到位。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第一条第三款;2、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第一条第三款。(四)项目法人机构、制度不健全,技术力量薄弱,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主要表现为:项目法人内设机构、制度不健全;法人代表不熟悉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缺少建设管理经验。未设置技术负责人岗位,人员结构不合理,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第一条;2、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第一条第二款;3、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78号)第十三条。(五)未制订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超标准洪水预案和抢险措施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第一条第三款。水利部每年关于做好年度在建工程度汛工作的通知。(七)建设项目工程资料零散、缺失,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工作滞后,部分工程资料真实性存在疑问。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第七条。三、建设监理制(一)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主要表现为:监理单位不具备与所监理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第三条第四款;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074号)第三条第三款;3、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第三条和第七条;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七条;5、水利部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78号)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6、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217号)第四条。(二)监理人员不具备必要的执业资格主要表现为:监理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或未按规定注册,或在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在非注册单位从事监理业务,持证上岗率低;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专业不配套);投标承诺监理人员更换较多,且实施期间人员更换过于频繁,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同时在两个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1、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水协20073号)第四条;2、水利部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78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三)监理履行职责不全面主要表现为:监理仅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未对进度、资金进行控制或控制不力,协调职责和信息管理等职责未认真履行。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1、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6.4条第6.7条。(四)监理工作不到位、不规范,工作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为:未审核签发施工图;监理人员驻工地时间不满足合同约定,未按合同要求对隐蔽工程、主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进行旁站监理;监理人员未认真进行巡视检查;审核工程计量和签发各类付款证书不严格、不规范,且未由总监签发;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4.2.3条、第4.2.4条、第5.2.4和第6.5.1条;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八条。(五)监理文件编制不规范,内容不全面主要表现为: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未按监理规范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工程特点制订,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监理日志、监理月报记录或编写内容不规范。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附录A、附录B和附录E的有关规定。(六)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甚至编造虚假工程计量资料不符合以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五条。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6.4.2条。第五章 工程质量与安全第一节 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参建单位按法规、标准组成项目管理部,建立质量管理机构,任命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有关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人员的专业、素质、数量配备应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监理测量、质检、试验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建立质检机构,试验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部门鉴定。不具备检测、试验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进行质量监督,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跟踪施工进行质量检测。一、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行为(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1、项目法人应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项目法人应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3、项目法人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应按规定进行调查、报告,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测。(二)监理单位质量控制1、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审核、签发施工图纸,主持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签发有关指令、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2、监理人员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对主体工程的主要工序、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旁站监理记录,对施工单位自检行为进行核查。3、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要求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4、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缺陷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 4.4.4条的规定记录备案,消除缺陷手续应当完备。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6.2.13条规定处理工程质量事故。5、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工程实际;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三)施工单位质量保证1、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项目、数量和标准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各项检测记录应及时、真实、齐全,记录、校对、审核等签字手续应当完备。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3、施工质量检查应做到班组初检、处(队)复检、项目经理部质检机构终检的“三检制”。施工记录、质量评定表、检验单及其他备查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按照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对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单元(工序)工程验收评定手续应当齐全。4、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应及时记录、备案、报告,及时进行处理。(四)监督机构质量监督1、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建设实施强制性监督,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2、质量监督机构应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督促有关单位予以整改。(五)工程项目划分、质量评定与验收1、主体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上报的工程项目划分以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2、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分部工程可委托监理机构组织。验收程序必须规范,手续应当齐全。3、施工单位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的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评定表。单元(工序)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应符合规程要求。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复核。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备;对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的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5、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6、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7、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8、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应当及时,记录应当真实,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分析。二、工程实体质量(一)土石方工程堤坝工程的清基、新老填筑体、混凝土建筑物结合部的清理、削坡刨毛、击实和碾压试验情况;填筑土料、铺土厚度及压实情况记录;基坑开挖、降排水效果;防渗体的质量。原材料检验记录;石笼、柴枕等防护体的施工工艺;软体沉排等物料的外观尺寸、重量、结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反滤层、滤料和土料的铺筑质量;干砌石、浆砌石的施工工艺,混凝土砌体或砂浆强度试验记录;工程高程、尺寸、垂直度、平整度等。防浪林和草皮护坡的树种、草种、种植面积、数量、成活率。(二)混凝土工程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抽检记录;钢筋、模板、止水、伸缩缝等制作与安装、焊接或绑扎质量;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及构筑物几何尺寸;混凝土配合比及计量情况;混凝土温度控制及计量情况;混凝土运输、浇筑、振捣工艺及养护情况;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新老混凝土结合面的处理情况;混凝土工程裂缝、漏(渗)水、窨潮等质量缺陷处理情况;混凝土锚喷工程的试喷情况记录,锚孔深度和锚孔清理情况;钢筋混凝土防腐涂料的产品合格证,涂料涂刷前混凝土表面清洁处理情况。(三)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材料试验报告;基础工程施工方案;桩基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报告;复合地基承载力试验情况;基础钢筋制作与绑扎质量;基础轴线与标高;防渗墙各段板块间结合情况及渗水试验;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沉井的尺寸、封底情况、井内回填情况;土工防渗膜的铺设、拼接及开槽情况、回填情况检查记录,防渗效果检验记录。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资料等。(四)金属结构与启闭设备安装原材料(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铸件等)合格证、检验记录;金属结构(含预埋件)和启闭设备出厂前检验记录和合格证、运至现场后的复测记录;金属结构(含预埋件)及其防腐处理的抽检质量情况;金属结构(含预埋件)和启闭设备安装记录和现场安装质量;启闭设备出厂前整体组装和调试情况、现场安装后的检测和试运行情况。(五)机械电气与设备安装机泵安装工程:主机泵设备及装配材料的厂方检验合格证;主机泵设备进场验收记录;主机泵设备基础及埋件质量检查记录;主机泵设备安装质量及调试记录;辅机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及辅机系统安装质量记录;泵站起重设备(含轨道与车档、桥式起重机、悬挂式起重机、电动葫芦等)出厂合格证及出厂检验记录和安装质量记录;起重机的空负荷、静负荷试验和动负荷运转情况记录;泵站机组启动试运行检验情况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设备出厂合格证、安装说明书、进场检验记录;电气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变压器油质和渗漏试验报告,变压器运行试验报告;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配电箱(盘)、控制柜、动力、电缆等安装;电气接地和避雷接地;绝缘盒接地电阻测试记录、低压电器设备试验和运行记录;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第二节 项目稽察的重点和主要方法一、了解设计情况,确定工作重点通过听取工程情况介绍、察看工程现场、查阅设计文件资料等方式,了解工程规模、主体结构、关键部位、主要设计指标及施工技术要求等基本情况,确定稽察工作的内容和重点。稽察中如发现有工程质量问题,可再赴工程现场,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对工程实体质量有疑点的部位,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延伸调查、核实和取证,必要时可安排现场检测。关键部位实体质量应要求项目法人委托质量监督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必要时由稽察办安排复检。二、检查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行为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检查的重点应放在质量管理体制是否健全,工程施工质量是否得到有效控制。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进行施工,应将施工实际情况与相关设计资料进行对比研究;检查监理机构是否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有效控制,监理机构的抽检资料、旁站及巡查记录、其它监理文件是否完整、规范;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情况,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项目划分、是否有监督检查记录等。三、检查工程项目划分、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情况检查单元(工序)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项目划分与质量评定是否满足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检查工程质量检测资料、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记录,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核查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否与工程实体质量一致;检查工程验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提供的工作报告是否规范;工程验收鉴定书内容是否齐全、签字完整。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应以工程安全为重点,特别关注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隐蔽工程的实体质量的检查。如穿坝构筑物、高速水流区、重要承重结构、重要复杂表面结构、防渗反滤部位、重要焊缝、机械间隙、安装水平度和平整度、电气参数等。检查工程外观有无明显质量缺陷。(一)土石方工程对于土方填筑工程,重点稽察土方填筑质量,尤其是土石结合部的土料填筑质量,采用的土料、填筑方式、碾压工艺、压实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对于土石结合部的填筑质量,在建工程,稽察组要检查施工操作和质量检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法人要委托质量监督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对土石结合部填筑质量进行检测,问题严重时,稽察组应提出复检方案报部稽察办。对于石方工程和反滤料铺设,重点稽察填筑或砌筑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安全和功能的要求,采用的石料物理力学指标、砌筑工艺、砌筑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关键部位的砌筑及反滤层铺设质量,在稽察期间项目法人应安排进行现场检测。(二)混凝土工程重点稽察进场的砂、石、水泥是否符合要求;钢筋制安、模板制安以及混凝土拌合、浇筑、振捣、养护等施工工序质量是否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混凝土强度、抗渗、抗冻等指标和构造物外观尺寸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已经建成的混凝土建筑物的关键部位,稽察期间项目法人应安排采用回弹仪进行现场检测,发现问题应钻取试样进行抗压强度等检测。对混凝土裂缝要详加检查分析。(三)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重点稽察地基开挖处理及检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桩基的承载力和桩身质量以及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防渗墙各段板块间的结合情况和防渗试验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特别要注意注水、压水试验数量、操作程序、试验结果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如有条件可进行现场试验。(四)金属结构与启闭设备安装闸门、钢管类:重点检查外观是否有变形、裂纹、锈蚀情况;闸门运行是否顺畅,是否漏水。启闭机械类:重点检查设备运转是否正常;高度指示仪、荷载限制仪是否显示准确;制动器是否运行正常;减速箱、油箱、液压缸是否漏油、渗油;机架是否有变形、裂纹;螺栓是否松动;钢丝绳缠绕是否正常。观察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安排专项检测、试验。(五)机械电气与设备安装对运行设备的外观检查主要是查看设备运行发热状况、稳定性(震动和噪声),有无异味,有无不正常的介质跑、冒、滴、漏,有无电气设备异常放电。观察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安排专项检测、试验。对备用设备和检修设备,有条件时应要求备用设备进行空载或短时带负荷运行,查看设备运行状况。(六)环境工程和生物措施按有关规定进行稽察。五、专项稽察重点对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稽察,要重点检查水库的险情是否已按设计要求消除、工程质量的各项检测数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相关标准;尤其要对穿坝构筑物及渗流控制措施进行全面、重点检查。对于灌区节水改造与续建配套项目的稽察,要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设计内容进行实施、选用的各种材料、设备性能、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尤其要对渠道的防渗措施进行全面、重点检查。对于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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