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机关、省监察厅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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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省纪委机关、省监察厅财务管理办法省纪委机关、省监察厅财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机关工作有效运转,根据会计法和财务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原则 1、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原则。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在省纪委常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在分管副书记、常委、秘书长领导下由办公厅负责。机关各类经费不分拨款渠道、各种收入不论均为机关所有,由办公厅统一管理,行政处具体负责办理收支结算、进行开支审核和账务处理。办公厅要根据省级部门预算规定编制委厅机关年度经费预算,按照批准的预算严格执行。各单位不得私自设立账户,不得保留账外资金或设立 小金库 。 2、实行财务事务公开原则。办公厅每年在机关公布一次经费管理情况。机关大宗物品采购、固定资产更新、废旧办公用品的处理和办公区装修改造等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应及时将开支项目、办理过程和结果向机关通报,或在行政事务公开栏、机关局域网予以公开。其他应公开的事项按照纪委办公厅行政事务公开制度(省纪办200231号)的规定办理。 3、实行民主协商理财原则。办公厅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机关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各室负责人参加的民主协商理财会议,通报经费开支和管理情况,就机关重大经费支出事项的安排和打算充分征求意见,民主协商解决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重要经费开支和管理问题。必要时,机关民主协商理财会议可由分管副书记,常委、秘书长主持。 4、实行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各项规定,按照从严从紧的要求加强对机关各类经费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开支、造成严重浪费的行为,必须严肃追究。 二、差旅费支出管理 5、因公出差报销标准严格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省内出差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省外出差须报委厅分管领导审批。出差费用报销时,应先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按规定核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核报。 6、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报销须提供与出差时间、地点相一致的当地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票据报销。出差期间一般不报销长途电话费、招待费和出租车费,特殊情况需要报销的,须报经委厅分管领导审批。 7、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乘飞机和火车软席卧铺,特殊情况须报经委厅分管领导批准。 8、严禁借出差之机公款旅游。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就近探亲、办私事等原因绕道发生的各种费用自理。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出省参观考察,须经委厅分管领导批准,报销费用时附领导批示件。 9、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外单位组织的检查、评比等工作,凡牵头单位有专项经费的,机关不予报销有关费用;没有专项经费的,经委厅领导批准,按财政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三、办公经费支出管理 10、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厅行政处负责统一采购,并实行领取登记制。各单位需要购置统一配置以外的办公用品时,应事先与办公厅协商后再报委厅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厅行政处按规定采购。需要政府集中采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11、各单位购买学习资料、机关举办各类活动需要的经费支出,包括摄影、摄像和录音器材耗材等经费支出,须事先向办公厅提出需求意见,经委厅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厅会同需求单位办理。 12、机关各类、资料的印刷经费由办公厅行政处统一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并实行定点印刷和送印审批制度。印刷品送印单位应填写纪委、监察厅机关资料送印审批单,经厅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厅行政处统一办理。 13、因工作需要批量印刷文件汇编、业务用书等,对外发放一律收取工本费。经核算收支有盈余的,可按扣除成本后的20%比例用于支付编辑、校核等劳务支出。 14、文件邮寄由办公厅秘书处收发室统一办理。应由交换站交换的邮件,一律不得邮寄。严禁私人邮件交收发室邮寄。 四、会议、培训费支出管理 15、机关各单位每年初将全年拟召开的会议抄送办公厅秘书处汇总,由办公厅根据省财政厅每年下达的会议经费包干指标和工作需要列出计划,报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16、各单位召开会议应严格按照常委会审定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开支定额标准执行。省纪委全会费用据实支付,其它会议按计划内和计划外会议分类支付费用。计划内会议费用按规定标准核算,计划外会议须经常委会或分管书记批准。 17、召开会议前,主办单位应将会议通知送办公厅行政处,根据年初审定的会议规模,按每人每天120元食宿标准支付费用(不含租场、交通费用)。委厅机关召开的计划内会议一般安排在省纪委培训中心。安排在外地或其他宾馆召开会议的超标准部分,原则上行政经费不予保障,可通过收取与会人员的住宿费予以弥补。 18、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往返途中按出差标准报销;已交会务费的,不予报销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19、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挂职及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的报销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费用报销时,须附有关文件或领导批示。 20、各单位举办各类培训班,主办单位应收取成本费,行政经费原则上不予保障。 21、除参加省纪委全会外,机关和省直单位、合肥市人员参加在本市召开的会议,不予安排食宿。 五、医药费支出管理 22、机关工作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和补助执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对因政策不明确而其他省直单位按惯例解决的问题,参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做法予以解决。 23、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一般不预借医疗费,特殊情况需要预借的,须经委厅分管领导批准。 24、机关工作人员因生病住院的,所在单位可一次报销200元以内的看望费用。因病情危重,须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应事先通知办公厅并按规定办理转院、医保手续,机关给予报销本人及一名家属的一次往返差旅费。住院期间不报销医保费用以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专项经费支出管理 25、专项经费(含省委巡视工作专项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购置与本项工作无关的办公用品或其他设备。 26、机关各单位因临时性工作申请的专项资金,由申请单位根据财务支出规定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按程序报批。临时专项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列入机关统一管理。 七、办案费用管理 27、机关有关单位在实施 两规 、 两指 办案措施前,应根据常委会的决定将经费保障计划事先告知办公厅,由办公厅会同承办单位商定办案地点和保障方案,并定期与驻点宾馆进行结算。 28、办案期间需要调整办案地点或经费开支增幅较大的,承办单位应事先告知办公厅,由办公厅和承办单位共同办理。 29、查办案件涉及的违法违纪款物,应及时送交办公厅行政处会计室。违法违纪款存入机关暂扣罚没款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存和动用。查办案件工作结束后,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退还的,须经委厅分管领导批准。结案后形成的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涉案物品需要拍卖的,由办公厅统一组织,拍卖所得上缴财政。不能支取的存单及不能变现的不动产凭据,由办公厅行政处会计室代为保管,机关办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0、涉案款物的保管费用以及保管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从办案经费中列支。 八、其他经费支出管理 31、机关工会经费按工会法规定的比例,由财政厅每年从机关行政经费预算中直接提取转入工会账户,用于机关工会活动,机关行政经费原则上不再予以补助。 32、机关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按财政厅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超出预算的,报经委厅分管领导批准后,从机关行政经费中予以适当补助。 33、机关工作人员丧葬费按省财政厅关于 每人2000元、超支不补、结余归遗属 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经委厅分管领导审批可给予适当补助。 34、根据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省直机关实行规范津补贴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发放各种福利及补贴。按照政策规定发放一次性工作奖励时,以其本人工资关系进出机关的时间为准,计算到月。 35、因公出国(境)或接待来宾,一般不购赠礼品。特殊情况须报经秘书长同意后,由办公厅行政处负责办理。所购赠的礼品原则上按每人100元标准掌握。出国带队人员需要购赠的礼品原则上按每人500元标准掌握。 36、根据省财综字1998192号文件规定,不提倡机关工作人员加班,不报销加班费。节假日期间,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关值班,白天分上午、下午每人每次补助15元,夜间每人每次补助20元。 九、经费支出审核、审批和监督 37、机关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对报销凭证认真审核。各类发票须注明所购物品所属项目、名称、单价等,并在背面注明用途,经办人、证明人同时签名后方可核报。对非财政性及税务发票,以及统称办公用品的发票一律不予核报。 38、正常行政经费开支,包括差旅费、邮费、电话费、印刷费和机关办公用房租赁费等,以及由机关银行账户直接支付的经常性费用,由会计初核后报行政处处长审批。 39、其它费用开支报销实行逐级审核审批制,先由行政处会计室对照财务制度进行初核,行政处处长复核,根据报销的金额逐级加签审批。报销费用1000元以内的,由行政处处长审批;1000元至3000元的,由办公厅分管行政的副主任审批;3000元至1万元的,由办公厅主任审批;1万元至5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5万元至10万元的,由分管副书记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议审批。 40、在正常情况下,所有经费开支报销,集中在每星期一下午办理。 41、出差借款须先经各厅室负责人审签,再由办公厅行政处审批。其他事由借款由办公厅主任审批,超过5000元,由委厅分管领导审批。 42、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凡前账未结清的,不得再借差旅费。借公款三个月内未予结账的,办公厅须商所在单位负责同志催促结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予以扣除。 43、办公厅每半年对执行会计法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由办公厅主任牵头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随时对执行财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44、每年年底或下一年度初,机关民主理财小组须对办公厅执行会计法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办公厅研究解决。 45、办公厅每季度向委厅分管领导书面报告一次财务收支分析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每年向常委会书面报告一至两次机关财务收支、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附则 46、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4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印发纪委机关、省监察厅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机关其他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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