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管理制度》doc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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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校产管理制度一、学校财产实行由总务处统一管理,统一造册登记建立总账。图书室、财产保管室、食堂保管室、理化生实验室、多媒体室、音乐室、体育器材室、广播室,各类办公室、电教室、卫生室、综合器材室以及其它器材室均应建立团产或实物分账,并将分账报到总务处,进入总账。同时,由责任人与学校总务处签订保管合同,非自然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二、学校所需的财物,统一由总务处或总务处会同有关处室购置,由总务处建总帐,然后交给有关处室保管使用,并由各处室责任人验收登记入库,建立分帐。发票报销时必须有接受人签有“已入库”字样才能报销,否则财务室有权拒付。学校购物时,需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经办签字。三、建立物品保管使用制度,除分配给教职工个人用的办公用品和生活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实行期初借,期末还手续。每学期结束时,应由总务处对各处室的校产清理一次,如有遗失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正常损耗要作详细说明,经主管领导同意,予以报废。四、学校财产不准外借,本校教职工或单位要借用,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写好借条,各室负责人保管,由责任人到期按时收回。如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否则追究责任人责任。电器设备、高档商品一律不准外借。五、教师办公用品,每学期初一次发清,特殊情况经总务领导批准方可领取,保管员应坚持原则,凡手续不完全的一律不准发放,否则追究保管员责任,保管员应集中精力抓好校产管理。六、调出(辞退)人员要办理好校产(含图书、教仪、办公用品)归还手续,与财务室结算经济往来账,由办公室、总务处、教务处、政教处负责签字把关,然后才能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违者由经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七、学生在校期间教室内的课桌椅、门、窗、玻璃、电器等实行班主任负责制。查出学生人为损坏,照价赔偿,严肃处理。八、学校出租及暂住的公房,个人不租时,不得私自转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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