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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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范本甲方(卖方): 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 乙方(买方): 根据我市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及经济适用房相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现就经济适用房房屋销售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本房屋属社会保障性质的政府政策性住房。本房屋由 厦门市东区开发公司 代建,并代表甲方承担建筑质量及房屋保修责任。第二条 房屋坐落与面积(一)乙方购买位于 社会保障性住房高林居住区 小区第 组团第 栋 室的 房型住宅,建筑面积 。(二)上述建筑面积为暂测面积,暂测面积与房地产权籍登记部门实测面积的误差在1%以内含(1%)时,双方互不退补差价;超出1%以上时,按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差退补差价。第三条房屋配售价格本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大写) 仟 佰 拾 0000元整(小写)元,总房款为人民币(大写) 0000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000000000000元。第四条付款方式(一)一次性付款,总房款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0000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二)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人民币(大写)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000000000000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 0000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000000000000元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付清。(三)需办理购房贷款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000000000000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0000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000000000000元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相关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付清全部余款。(四)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在合同签订时缴交人民币(大写) 0000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000000000000元,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所提取的公积金计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拾 0000元整(小写)000000000000元转入甲方指定帐户,上述款项合计不得少于总房款30%,尔后按第(二)项或第(三)项付款方式办理余款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佰拾0000元整(小写) 000000000000元缴交手续。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乙方除首付款外,其他应缴房款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付清。所缴房款转入: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帐号:35101564901050005729开户行:建行城建支行。第五条乙方缴清全部购房款后,或贷款银行已放款到账,甲方即向乙方开具购房发票。第六条逾期处理乙方在缴交首付款及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在60日内缴清购房余款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未缴部份金额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超过规定期限后 30 日未缴清购房余款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合同无效,退回已付房款本金,已交房的,甲方收回房屋。采用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未在合同签订后3 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首付款不足总房款30%的,合同无效,退回已付房款本金;已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在付清全额购房款前放弃购房的,所提取的公积金由甲方办理退回公积金帐户手续。第七条房屋交付期限甲方应于2009 年6 月30 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但以下情形可以据实顺延:(一)发生影响交房的不可抗力事件;(二)政府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调整;(三)工程建设中遇有不能及时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后,交付期限可以顺延。第八条房屋的使用与管理(一)甲方的责任1.应按期提供质量合格并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的房屋;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屋承担保修责任;3.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二)乙方责任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和甲方的通知,办理缴款和交房手续。2.乙方使用房屋应遵守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守物业管理相关制度。乙方不得擅自装修及变更住房的使用功能,不得破坏房屋结构。3. 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承担小区等公共部分的管理、维修、保养等分摊费用。第九条 特别约定(一)乙方应对其所提交的经济适用房申购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乙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本房屋的,甲方有权取消合同,收回本房屋。(二)本房屋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及用于经营活动,不得变相转让。(三)本房屋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5年内不得转让,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为购房价格并计算折旧,年折旧率为1.43% 。回购时应恢复住房原状,乙方自行装饰装修的费用,回购时不予结算。(四)本房屋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满5年后转让的,应按购买价格与届时社会保障性住房转让指导价的差价的90%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五)本房屋除为申请购房贷款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再另行设定抵押权。(六)贷款银行实现抵押权需处置本房屋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回购或由贷款银行与市建设与管理局协商处理。第十条 土地房屋登记与土地房屋权证的办理(一)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负责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二)本合同正本及购房发票作为办理土地房屋权证凭证。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时应遵守政府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代建单位各执一份。第十三条 如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订立时间:我单位作为代建单位,按国家有关房屋保修规定对该房屋承担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代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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