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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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一、总则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和重新贯彻。2、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并制定、采取有预防措施。3、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4、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5、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疾病等按照政府有关预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二、坚持对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一)、顶板管理规定1、煤矿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采掘工作面巷道支护状态进行检查。2、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待有害气体排除后,人员方准进入。进入时首先敲帮问顶。3、采煤工作面采煤作业,应及时前移支架支护顶板,检修时要敲帮问顶加强支护,避免冒顶片帮。4、巷道的只护质量要符合规定,失修巷道要及时维修,折柱断梁要及时更换。井下有冒落危险的巷道在未修复前,应在各入口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5、锚杆支护的巷道在破碎复合层顶板的条件下,应按设计适当加打锚索。 6、采用锚杆支护时,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锚杆固力试验,锚杆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必须补打锚杆。7、巷道维修顶板管理规定(1)、井下所有架棚巷道维修,包括翻换棚、修棚、超前支护,必须使用圆木或铁顶子对施工支架进行维护,维护长度为施工地点前后围。5米范(2)、在巷道底板松软、压力较大时,各巷道维修地点棚腿必须穿木鞋。(3)、有推棚冒顶现象的巷道采用金属或木棚支护。(4)、交叉点施工制定详细的施工内容,且结合作业地点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维护措施。(5)、动压区、淋水区域为重点维护地段,随时观察帮顶变化情况采取打顶子或抬棚加强维护。8、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1)、采煤工作面前后 20米超前支护要符合要求,构件齐全,单体要有初撑力。(2)、采煤后,及时移架缩小控顶距,顶板不好时,必须超前支护,顶板压力明显时,要带压擦顶移架升架后,支架必须达到初撑力。9、掘进巷道顶板管理规定(1)、煤巷锚杆支护巷道,要加强顶板观察工作,发现顶板变化要及时缩小排距加打锚索,必要时打中心点柱以加强支护。(2)、煤巷锚杆支护要做好隐蔽工程记录,责任落实到人。(3)、片帮严严重的巷道施工时,帮锚杆要紧跟到工作面煤壁。 (4)、巷道交叉点、过旧巷时要采取特殊措施,主动放顶或加大支护强度,跟班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二、矿井瓦斯预防1、认真贯彻执行采煤、掘进作业规程和“一通三防”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加强瓦斯、机电管理,实现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通风设施执行验收移交制,风门挂牌落实到单位、具体人员。2、对瓦斯涌出量大和有异常的采、掘进工作面、实行干部跟班、现场安全把关。矿及时招开防治瓦斯专业会议制定瓦斯治理的技术措施,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到有关单位,并认真贯彻落实。3、井下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排放例会制,严格按瓦斯排放措施进行排放,并落实到人员,措施贯彻到位。4、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并实行分区通风,各用风地点按计划配足风量。巷道贯通时,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并由矿、队主管通风领导现场指挥。5、井下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6、局部通风机不准无计划停风。因故障临时停风时,当班班组长、瓦检员负责立即停电撤人,并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恢复通风前须认真排放瓦斯,按瓦斯排放措施执行,坚持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7、瓦斯监测系统要 24小时连续监测。井下出现瓦斯超限时,操作员及时汇报矿、通风调度及矿总工程师、通风队长等有关领导,并采取措施处理。8、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大于 5立方米或一个掘进工作面 瓦斯涌出量每分大于 3立方米,并且通风方法不能解决时,必须实施瓦斯抽。瓦检员执行瓦检制度,工作面应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9、实施安全装备系列化。煤掘巷道超过 500米或瓦斯涌出量每分大于0.4立方米时,必须安设双风机双电源,并要保证切换好使。局部通风机安装实行“三专两闭锁”。10、对瓦斯涌出量大、后隅角瓦斯积聚不易处理的采煤工作面,应用瓦斯移动泵进行抽放。对瓦斯涌出量大、供风距离长的掘进工作面,应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或使用大功率对旋式隔爆轴流式通风式通风机增加掘进工作面风量。三、矿井水害事故防治1、成立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搞好矿井防治水文件要求。并成立防治水专业组,负责日常防排水管理工作。3、掘进巷道是下山施工的,必须把防排水设施跟到工作面。预计水量大的施工地点,要有备用排水系统。4、做好因采煤塌陷引起的沉陷区域积水情况,预测预防工作,采取措施防止积水通过裂隙罐入井下。5、雨季前对防排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成立防汛组织机构,防汛器材准备齐全,各单位加强防汛值班,一旦有汛情二十四小时有领导指挥和有人员参加抢险。6、对受水患威胁的采区、采掘工作面,“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原则。探放水的设计、施工、审批及协调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 地测人员预先提出水情分析预测和预测图,做好防治水工作计划及总结。7、探放水地点距水体必须留设不小于 20米的隔水煤柱,加固好施工地点帮顶;探放水钻孔必须安装控水装置及压力表。8、汛前要对受采动影响的地面塌陷区民房、铁路、通讯等设施进行检查,落实动迁计划,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9、主井、风井的井口要有可靠的泄水沟、放水堤或加固井口周围,防止暴雨洪水直接从井筒罐入井下造成危害。10、对井田范围内的地面塌陷区、河流积水区设专人检查,应尽可能将其疏干或排出井田。11、各项防汛工程必须在汛期前结束。12、雨季前,各水仓清理淤泥必须结束,主水泵必须检修完毕,保证主水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一台检修。13、汛期前,必须按规定做好井下电缆及电器设备的防雷试验、接地保护试验、绝缘保护试验。14、具体防汛工作有汛期“三防”领导小组负责。15、调度室、通风安检队作为“三防”工作主管部门,要本着防大汛、抗大灾的原则,提高防汛、防排涝、防雷电的抗灾意识,提前做好防汛、抗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个单位加强“三防”值班,成立抢险救灾队伍,并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16、备足备齐抢险物资、材料和设备,统一集中管理,做到防汛物资专管专用。17、机电部门在汛期前,要检查、试验好地面供电设施的防雷工作及排 水泵、潜水泵,并备好相应的开关、电缆等。18、通风队要准备好足量的排水管及连接件。19、地面排水设施必须完好,排水管路必畅通。四、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1、外因火灾(1)、矿井设防火组织。各科室、队有防火负责人,并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认真落实矿井防灭火制度和措施。(2)、选煤场、车队、坑木场、库房,都必须有完善的防火制度,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胶带输送机头等要害的点,都必须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3)、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及反风门,机电科、通风队和运转队要定期检修,保持完好状态。(4)、加强机电运输和火工管理,消灭电气失爆和火药残爆,防止外因火灾发生。(5)、各单位的厂房要安排专门的负责人,对防灭火设施要安排专人进行管理。(6)、保卫科要加强地面消火设施的管理和检查,要确保好使。(7)、有机电设备的单位要加强机电设备的完好检查,防止电气设备失爆。2、内因火灾(1)、年初要根据采场接续情况,编制年度的防止煤层自然发火措施。(2)、每个采掘工作面都要有防止煤层自然发火措施,并纳入采掘作业 规程。(3)、正确选择矿井的开拓方式,合理布置采区和工作面,加强顶板管理,提高回采率,加快回采速度。采煤工作面要随时调整采高,防止丢煤造成自然发火。(4)、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正确设置控制风流的设施,加强通风防火管理。(5)、掌握自然发火预兆规律,及时进行发火预测预报,把自然发火消灭在萌芽阶段。(6)、对煤层漏风通道,采用喷浆、注阻化剂、注黄泥浆、煤体加固等防火措施。(7)、加强采空区、密闭、采掘工作面的煤层防火检测分析,发现有自然发火预兆及时处理。五、矿井防尘安全预防管理制度1、编制好全矿性的年度防治粉尘措施制度。采掘、皮带、通风等有关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采掘作业规程应将防尘措施纳入。2、对井上下有粉尘产生的作业地点,应制定防尘措施,有专人负责管理。3、建立健全全矿井防尘、环保领导机构,定期对产尘地点按规定测定、产尘点达标率要逐年提高。4、矿井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净化风流水幕、转载点喷雾、隔爆水棚等防尘设施要齐全完善,符合规定。5、掘进必须采取湿式钻眼,经常清洗煤帮煤壁。6、清洗、清扫粉尘要严格按矿 2014年煤尘清洗、清扫计划执行, 同时要根据季节变化相应缩短煤尘清洗、清扫周期。六、地面主要产尘点(煤场)煤尘灾害的预防和治理1、加强宣传,全体职工都了解煤尘的危害,必须做好防尘工作。2、当班职工必须清除积尘,做好文明化生产。3、对煤尘大的地方,增设水管喷雾降尘和设置除尘器除尘。4、筛选车间、煤仓、煤尘控制区域,不允许吸烟。5、通风队定期对煤尘控制区域测尘并上报有关部门。6、各岗位设防火负责人,具有消防火用具,齐全好使,必须人人都会使用。7、厂区内消防火器材要管理好,消防火用具标志明显,责任明确,不准随意损坏或丢失消防火器材,固定地点的防火设施不准任何人挪用(除救灾灭火外),用过后及时按规定补全。8、矿防火人员要对消防设施及器材,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一、矿井必须编制重大灾害应急预案,成立重大灾害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总指挥由矿长担任。二、矿上每年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对全矿井上、井下进行排查,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习,根据演习过程查找问题,做出改进。四、矿井必须建立井上和井下救灾材料库,配备足够的救灾器材,对救灾器材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补充更新。救灾器材严禁挪做它用。五、对矿井重大灾害应急处理计划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要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并考试,使职工熟练掌握灾害预防及避灾自救知识。六、矿井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后,由矿长负责立即启动 ,按应急救援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抢救工作。七、预案启动后,矿救灾指挥部必须迅速查清灾害发生地点、性质和波及范围,并迅速组织井下所有地点的工作人员按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规定的路线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八、煤矿发生事故后,矿救灾指挥部立即集合抢险救灾突击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加井下救灾工作。九、参加井下抢险救灾时必须有保证参加抢险救灾人员人身安全的措施。十、井下抢险救灾的过程中,所需要的特殊装备、材料与调度室联系协调解决。十一、在救灾过程中对入井人员要严格控制,只有持有救灾指挥部签发的“入井特别许可证”的才可入井。 十二、对井下人数的清点工作由各单位负责人、检身工、灯房值班人员、调度值班人员共同完成。十三、灾害发生后,救灾指挥部成员必须按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退缩、逃避,应积极组织抢救,减小灾害损失。十四、对破坏防灾、救灾设施设备、不执行重大灾害监控措施,不履行救灾职责、延误救灾时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安全举报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有关安全指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广大职工依法享有的对安全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检举投诉权落到实处,充分调动广大职工人人关心安全、人人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矿井安全工作的长治久安,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一、举报内容1、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2、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置之不理不予处理、对工人的违章操作熟视无睹的行为。3、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强令职工进入危险地带作业的行为、安全监察人员自身违章行为。4、其他对职工打击报复、侵犯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行为。5、煤矿存在有国务院 446号令中认定的 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情况时,可以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二、举报方式对存在上述几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下面几种方式进行投诉:1、安监处长接待日直接反映。2、拨打投诉电话:安监局安监局长3、矿建立安全举报箱,可用写匿名信的方式投诉。三、有关规定 1、投诉人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真实情况,不得借机打击报复、泄私愤。2、如投诉情况经落实属实,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同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充分发挥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突显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中“法”的地位,提高职工规范操作能力,依据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编制依据1 、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2 、各类作业规程、工艺技术设计、工程设计、工艺纪律设计及标准等技术文件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资料,以及设计、制造资料。3、曾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与本项操纵有关的其它不安全因素。4 、作业环境条件、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5 、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在新的环境下作业、特殊作业时,必读由相关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实物或模拟进行作业全过程推演,在次基础上完成操作规程的编制。第三条编制内容1 、明确使用范围;2 、行业和工种要求的一般规定;3 、该工种的安全规定;4 、操作前的准备,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检查,机器设备和环境应该处于什么状态,应该做哪些调整,准备哪些工具等; 5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应该和禁止穿戴的防护用品种类,以及如何穿戴等;6 、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7 、正常的操作程序;8 、操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的状态;9 、操作过程需要进行那些测试和调整,如何调整;10 、才做人员所处的位置和操作时的规范姿势;11 、操作工程中必须禁止的行为;12 、特殊过程中必须禁止的行为;13 、异常情况处理要求;14 、收尾工作;15 、其他要求,第四条培训及学习1、操作规程实行审批和发布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完成后,由相关技术部门(安全、生产、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组织会审,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2、操作规程发布后,由相关队组主要领导,聘请专业工程技术员、经验丰富的队干、操作熟练工和专家进行讲课,对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学习,培训学习结束经考试合格后,相关人员方可上岗作业,考试资料封存在矿培训部门,保存限期为三年。3 、各系统必须对照行业、工种作业标准,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和各工序操作标准。 第五条检查及考试1、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熟悉操作标准上岗人员,要立即进行停工培训,并按照安全奖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2 、特种工种及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并且熟知本岗位操作标准。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要责令其下岗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 、强化对各岗位、各工种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督考核,形成闭环式的管理机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监督考核责任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职工规范操作。第六条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1 、检查违章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范例,对重点设备、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尽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同时,将违章人员纳入到安全奖惩考核范围,对严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2 、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使用情况不适用或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是一种常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检查是否使用本工种规定的防护用品,穿戴是否是正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错误使用。3 、检查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A 、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检查的重点是特殊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及复审教育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有非 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是否有违章行为等。B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进行严格检查,查证件有效期、真实性等。4 、检查员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及应知应会基础情况。第七条检查方法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笔答考试两种方法。现场检查的方法是:让员工从开始操作,直到这项工作结束为止,检查人员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检查表,逐项进行打分,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检查结束后在现场给予纠正。作业规程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现场操作,使作业规程真正起到指导生产、服务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作用,有效消除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从源头上消灭事故隐患,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作业规程编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2、作业规程编制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经济效益。3、必须严格按照“一工作面、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不得套用、沿用作业规程。 4、作业规程的编制工作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要做到内容齐全、语言简明、准确、规范,图表满足生产需要,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图面清晰,按章节顺序编号。5、作业规程编制前,应组织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工人代表,对工作面的煤层情况、地质构造情况、工作面四邻情况进行现场勘查。讨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明确生产的程序和内容。为编制工作做好准备。6、地测科要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地质资料和图纸, 不得影响作业规程的编制。7、作业规程编制好后,由技术科分管工程师负责把关。8、作业规程的审批,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进行,并应由生产技术、安全通风、地测、计划、机电运输、调度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各部门都要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最后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8、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必须在工作面开始生产前至少三天完成;由区队负责人组织参加生产的所有人员学习,由技术人员负责贯彻。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在学习记录上签名。9、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 15天编制完毕,开工前 10天审批结束。10、采掘单位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工作面作业规程在现场的落实,条件变化时及时修改和补充工作。11、工作面的地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和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12、对违反作业规程所造成的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 严格进行追查处理,以便吸取教训,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保障我矿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证我矿财产不受损失,促进我矿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湖南省劳动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劳动法以及各工种操作规程,技术措施和我矿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安全生产职责:1、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我矿的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员工冒险作业。2、各部门要强化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坚持上岗前培训考核,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加强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3、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所管辖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4、班组长对所管辖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5、员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6、单位工会主任代表矿工会对安全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督促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活动。 7、发生一般事故后,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矿办室室、安监科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二、安全生产奖励:1、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激励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做出成效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进行表彰奖励。(1)单位认真执行“三大规程”,积极开展各种安全竞赛活动,全年实现安全目标,年终给予 200 5000元的奖励。(2)员工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年终给予50元以上的奖励。(3)出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矿办室,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表彰或 50元及以上的奖励。(4)对制止举报“三违”人员的,给予表彰或 50元/次以上的奖励。(5)在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推广新技术有较大成绩的,按员工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6)抢险救灾有功人员,给予表彰 50 200元/次的奖励。(7)以上奖励由安监科每季度提出意见后经矿委会讨论决定。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全目标、安全竞赛活动不予奖励:(1)出勤率低于公司规定(井下 85%,地面 90%)。(2)“三违”人员及事故责任者。(3)工伤(含未报安监科考核的,抢险救灾除外)。(4)经组织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差的人员。3、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1)安全奖励基金及费用来源:a、按当月实际生产煤炭产量计提生产安全费用,标准b、各类违章违纪罚款,事故罚款。(2)管理:10.00元/吨。安全奖励由安监科考核,财务科单列帐目集中管理,年度节余可转下年使用,当年不足部份由矿上预支或增补。对各单位安全事故罚款扣款,必须在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方案工资中扣收,属本人罚扣款在本人工资中扣收,不得摊入成本,财务科按安监科出具的通知书办理扣款,并按照转入安全奖励基金帐目,安监科每季度与财务科核对一次帐目情况。4、当各单位获得安全奖励时,按规定标准造具花名册,到安监科审核,由矿长一支笔审批,再由财务科发到员工个人手中,花名册一式三份,安监科留存一份备查。三、违章生产处罚。1、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伤超标,取消全矿人员奖励,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取消奖励资格,季、年度轻伤事故超标单位取消奖励资格。2、事故考核范围包括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考核。3、对“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违章的事实、情节的轻重、认识态度的好坏,适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进行处理。行政处分为: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六种。 经济处罚分为:一般违章: 100 200元;严重违章: 200 500元;特别严重违章和管理人员违章三种。法律处罚为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接受我矿的各种教育与处罚,任何人不得拒绝。即持帮教卡到有关部门接受帮教,并限期交回安监科,根据其接受教育的程度,作出处理。处罚标准:员工 50 100元/人,管理人员 100 200元/人。凡一年内第二次违章者,必须交纳安全保证金,员工 50元/人,管理人员 100元/人,保证年度内不再违章,年底如数退还,财务科收取单列帐目,安监科建帐。凡停工到安监科接受教育学习的,收取安全教育费 10元/天。5、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 20 100元罚款或给予警告,通报处分:(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元/次之内的。(2)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没有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的。(3)未按规定穿戴劳护用品上班,未正确携带、使用矿灯入井的。(4)饮酒入井的。(5)违反“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人身轻微伤害和一般事故的。(6)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生产停产 0.5小时内的责任者。(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而上岗的。(8)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上岗和不坚持持证上岗的。(9)不认真接受安全监察、不接受帮教的。(10)发现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或发现“三违”不及时制止、处理、汇报的。 (11)施工作业人员不按技术标准作业,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或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者。(12)不及时解决、处理、防止事故隐患的。(13)在危及人身安全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或损坏安全标志的。(14)特殊工种岗位睡岗、代岗、串岗、缺岗,不认真及时填报有关记录的。(15)违反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瓦斯监测分站 0.5小时不工作的。(16)其它习惯性违章、违纪的。6、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 100 200元的罚款或给予留用察看处分。(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 2000元/次的责任者。(2)打架斗殴的。(3)违章作业、工作失职造成他人或本人伤害的。(4)岗位脱岗在两小时以内的。(5)一季度内再次违章的,特别是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6)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7)违反行业和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规定,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8)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或车间生产停产 1小时以上、 2小时以内的责任者。 (10)无理拒绝接受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对安监员在行使职权时无理取闹、围攻、谩骂、威胁的。(11)对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妨碍事故调查的。(12)违反通风、防尘、放炮、巷道贯通、火工产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的。(13)瓦斯监测监控主机 1小时不工作的。(14)损坏通风、防尘、防水、排水、防火设施及安全技术标志和设施的。(15)隐瞒事故或隐瞒隐患妨碍事故调查的。(15)员工违章可能导致重伤事故的违章现象、多次违章或态度恶劣,认识不好的。7、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 200 500元罚款,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0元/次以上的责任者。(2)造成死亡及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3)因违章而导致车间停产 2小时以上的责任者。(4)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他人的。(5)对检举、举报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包庇违章人员妨碍事故调查情节恶劣的。(6)对安监员在行使职权时,进行殴打、人身攻击的。(7)隐患未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8)脱岗在 2小时以上或年度内出现两次脱岗的,有严重违章作业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9)损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10)员工违章可能导致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的违章行为;同类违章重复出现或制造事故假象的;破坏事故现场的。8、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 200 500元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以上的责任者。(2)“三违”或工作失职的。(3)强令员工冒险蛮干的。(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姑息迁就,包庇违章人员,对事故处理设置障碍的。(5)对制止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6)对上级和矿上发布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决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办或有意搪塞的。(7)拒绝安监人员对违章事故责任者处理的,甚至将罚款通知书退回安监科或撕、甩罚款单的。(8)当月发生同类事故不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9)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和召开车间安委会的责任者及入井天数连续2个月达不到规定的。 (10)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监员提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11)不组织进班会和安全自查,对各种安全措施规程等不组织员工学习的。(12)对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及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同意上岗的。(13)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三违”或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的,出井后不填写安全信息卡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14)新开工项目、各类检修项目、井下瓦斯超限等特殊条件未编制专门的技术措施的责任者,无措施指挥施工者。(15)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拒绝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16)发生事故不汇报或隐瞒事故的。(17)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活动中违章违纪的。(18)其它违章违纪行为。9、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 200一 500元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面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元以上的责任者。(2)“三违”或工作失职的。 (3)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蛮干的。(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姑息适就、包庇违章人员,对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的。(5)对制止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6)对上级和我矿发布的安全生产有关批示、指令、决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办理或有意塘塞的。(7)无理拒绝安监人员对违章事故责任处理的,甚至将罚款通知书退回安监科或撕、甩罚款单的。(8)放弃对安全生产的领导,由于管理松驰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次月发生同类事故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9)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和召开车间安委会的责任者及入井天数连续二个月达不到规定的。(10)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监员提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11)不组织进班会和安全活动日,对各种安全措施,规程等不组织员工学习的(以记录为准)。(12)对新员工进厂、入井,调换工种的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同意上岗的。(13)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三违”或危及人身安全(含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的,出井后不填写安全卡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 (14)新开工程项目或各类检修项目及井下采、掘、瓦斯等遇到特殊环境条件,未编织专门的技术安全措施的责任者,无措施指挥开工的。(15)不认真执行本项目工种“三大规程”和违反本项目及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任者。(16)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处理事故或拒绝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17)发生事故不汇报或隐瞒事故不报的。(18)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活动中违章的。(19)其它违章指挥行为。10、本办法由矿安委会负责解释。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为了保证井下出入人员的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1、入井人员必须携好矿灯和自救器,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自觉接受检身人员检身检查后,方能入井。2、外检查人员必须有矿或部门领导带队才能入井。3、入进人员严禁携带烟火,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入井前四小时严禁喝酒。4、井口二十米范围内严禁烟火。5、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严禁入井:耳聋、眼瞎、精神失常或患有其它不良病症。6、任何人不得故意刁难、威胁、打击报复检身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20-2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7、检身人员每次检身必须作好记录,遇有盗窃公司财物或私藏私拿爆炸物品者,必须及时报告保卫科,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8、入井前各队队长、安管员或班组长必须组织职工召开好井口会,并向 调度室报告,当班入井人数作好登记后方能入井;出井后向调度室报告人数,并作好登记,调度室登记好当天出入井人数。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矿生产的发展,加强设备、仪器、仪表的使用管理(以下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我矿安全生产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我矿设备管理制度。经矿委会审议同意实施。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科、队等设备仪器、仪表使用单位和各级行政领导。第三条:各使用设备、仪器、仪表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进一步落实管理措施。第二章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第四条:机运科是矿机电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各生产单位的设备调配工作,矿内任何单位因生产和工作需要需调配设备,必须经机电工程师处备案,同时作好登记和档案转移工作。2、负责各生产单位机电设备的统计、管理、调度、备案。3、根据设备的性能,使用年限及有关技术资料,安排大、中型设备及关键设备的维护检修和日常维修。4、对外调剂设备必须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对设备的性能、使用范围等进行认定,的确不用或闲置设备,提出不再使用的依据。5、设备因各种原因需外调经矿长同意,也必须由机电工程师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6、会同财会室、供销科办理有关设备的让售,根据设备原值、使用年限、 净值、及设备的现有状况,负责办好让售的财务手续。7、会同财会科负责设备的残值回收和利用。第五条:机电工程师设备管理的职责和权限1、主管全矿机电设备,对全矿机电设备的技术、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矿行政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和措施。3、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季度生产计划、月份生产计划提出生产设备的购置计划,编报计划的依据是现有生产设备的技术状况、使用年限、数量等,在的确不能满足生产的情况下,编制采购计划。并会同矿长审核计划。4、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帐、卡、物及图纸、技术资料归档的管理。作到帐、卡、物相符,图纸资料清晰,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无缺、随时为设备的运行、检修提供准确的技术数据。5、负责主要生产设备的备品备件的型号、规格审查,准确无误的提供数据、技术参数、把各备品备件购置数量的合理性和可靠性。6、负责大型或大宗设备购置的型号规格的审查。审查的依据是生产、基建或技术改造的适用性合理和可靠性。7、负责监督各生产单位使用设备的合理性,使设备运行在最佳状态。8、负责新置设备的技术指标,技术性能、质量的审查和认定。9、负责大型设备、专用设备的安装、调试的技术规范、技术方案的审定和批准。10、重点设备,关键设备的检修方案的修定和批准。 11、负责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12、负责设备事故的技术认定。13、审核各关键设备、重点设备的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修改。14、按折旧设备和非折旧设备建档建卡,每年要与财务核对一次,财务也应通知折旧完的设备名称、型号以便调档管理。第六条:安监科的设备管理职责权限1、对全矿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2、按期检查全矿机电设备的安全、卫生,并对设备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或下达安全整改的命令。3、监督各类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和实施细则。4、杜绝井下各生产单位私自购买非防爆机电产品入井。5、制定公司设备管理的安全奖惩规定第七条:供销科设备管理职责和权限1、执行机电工程师和机运科编制的设备采购计划,准确无误的按照采购计划提出的设备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要求进行设备的采购。2、负责购进设备的运输工作,要根据设备的机械、电气、物理性能进行妥善的运输,不能因运输损坏设备的零部件,或造成设备其它部位的损坏。启吊设备要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3、负责设备的前期管理,设备回矿后要妥善管理,要做到防腐、防潮、防腐蚀。会同机运科做好入库及验收工作 。4、回矿后的设备技术说明文件、图纸送交机电工程师审阅后送档案室归 档,设备必须经机电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机电工程师阅审发票鉴字后方可报销,机电工程师作好建档建卡手续。5、按规定办理设备的进出库手续。6、负责设备调剂、让售的估价工作和办理相应的让售手续。7、负责报废设备的残值回收,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8、负责闲置设备的集中管理,每半年上报一次闲置设备情况。第八条:财会室设备管理的职责和权限1、负责大型设备、专用设备的资金管理,作到专款专用。2、会同机电工程师、机运科、供销科对大宗设备,专用设备的价格和质量审查。3、作好设备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同时做到专款专用。4、作好让售设备的资金回收和有关财务手续。5、负责报废设备的残值回收和财务手续。第九条:各生产单位设备管理的职责和权限。1、负责管好、用好各生产设备,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即为该单位设备管理者。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该单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2、任何二级部门对于矿的设备,只存在使用权、管理权,不存在所有权。无权转让丢失。3、如果该单位认为有必要的话,可设置专职设备管理员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在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在机电工程师、机运科的监督下工作,管好和用好该单位的机电设备。4、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单位设备台帐,台帐必须与机电工程师的台帐相 符,同时注明该设备的使用时间和现使用的地点,如各单位设备或台帐与机电工程师台帐不相符,设备有丢失的单位第一负责人根据矿有关规定作出赔偿。5、生产单位使用的生产性设备,如需矿内调剂到其它部门使用时,必须到机电工程师办理内部调剂手续。机电工程师凭调拔手续下该单位的设备台帐,同时上使用设备单位的台帐,调拔手续一式四份,机电工程师、机运科、设备调出单位、设备调入单位各一份,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6、生产单位使用设备,如发现异常故障,要上报机电工程师和机运科,以便及时组织抢修,设备不能带病运行,机电工程师、机运科认为需大修或报废时须向矿委会报告研究确定。第十二条: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的设备管理职责权限。1、负责公司设备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的审核。2、负责设备计划的执行和监督。3、根据安全和生产的需要,批准生产设备的内部调剂。4、监督各设备使用单位,执行设备管理的各规章制度。5、根据生产单位设备使用情况,审核设备检修计划和执行情况。6、组织设备事故的追查处理,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人和事。7、审核生产设备的租借。7、有关设备技术的其它重大问题。第三章、设备的使用维护与检修第十四条:凡是我矿新旧设备,不分使用年限长短(确定报废的设备除外),设备陈色新旧都必须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编制操作规程,按操作 规程和技术档案中的规定进行操作和维护。各生产单位自行管理和使用的设备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自行维护。第十五条:各使用设备的单位需使用设备,该设备的完好标准,必须符合该设备技术档案中规定的完好标准方可使用,设备达不到完好标准又急需使用者必须报机运科和机电工程师批准。第十六条:属于多人操作和使用的设备,由各使用单位指定的专人进行维护,维护人必须收集操作者对设备情况的反映,根据情况反映和操作者的交接班记录核实情况进行维护,操作人应严格作好设备的交接班记录。第十七条:各主要设备、关键设备的操作工,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要符合操作技术中的“应知”和“应会”特别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第十八条: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任何操作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违章操作者造成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者要按有关定进行严厉的处罚。第十九条:严格禁止设备超负荷运行和带病运行,设备处于带病运行时就立即停运,并报告调度室,机运科或机电工程师,待故障排除后才能运行,反对盲目乱干,造成损失要追究责任。第二十条: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本机和辅助设备的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各部份监视仪表均应动作可靠,且灵敏度高,操作司机不得乱动安全保护装置、制动控制、监视仪表及配套的传感设备器件,发现有问题,应报告调度室、机运科或机电工程师处理。第二十一条:严格防爆机电设备管理。新购置的设备防爆性能由及带内 工程师鉴定,生产维修设备的防爆性由机运科鉴定。入井前要细检查,对于使用或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做好防爆试验,并做好祥细记录,不合格者不准入井。第二十二条:井口绞车及其各大控制系统的检修应按设备技术文件或档案中规定的时限,规定的部位和检修的技术规范进行检修,本技术规范应报经机电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主绞车检修后试运行应有机电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在场。第二十三条:凡关键性设备应由机运科制定大、中修计划报机电工程师批准执行。小修根据情况临时确定。第四章、设备的租借和转让第二十四条:全矿的设备(重点设备除外),如有多余或积压有单位租用,经矿长批准,机电工程师备案可以租借,但必须履行租借手续,根据设备原值,使用年限,双方协商合理收取租金,租借方如损坏设备,将收取修理费,材料费,如损坏设备不能修复,应照价赔偿。第二十五条:多年不用、设备陈旧、能耗高、技术性能差的设备以及闲置设备,也可租借或转让。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无权租借和转让所在单位的各类设备。不得以任何借口掉换我矿的设备,否则要严肃处理。内部设备调剂由机运科负责,并报机电工程师备案。第五章、技术培训与任职资格的审定第二十八条:机运科、安监科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各工种的岗位培训和操作培训,应对参加技术培训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试。考试合格后, 实际操作熟练,由有关部门发经上岗证和操作证后即取得了上岗资格,否则不得上岗。第二十九条:重点设备、新购置的设备、技术较强的设备、应由机电工程师委托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弄清各部件的作用、动作原理和功能,制定单机检修上岗证等。第三十条:培训应有规划,完成培训目标和任务,要由机电工程师对机运科、安监科制定的培训计划,完成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总结经验,并做好培训的记录档案。第六章、设备事故管理第三十一条: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一)一般事故的认定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 1000元至 2万元者。2、造成设备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二、重大事故的认定: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 2万元以上到 50万元。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淹泵者。3、10千伏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4、其它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5、主通风机停运 20分钟以上者。(三)特大事故的认定: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 50万元者。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产8 小时以上者。3、地面井口主通风机停止供风 30分钟以上者。(四)未遂事故的认定:凡井下机电设备,地面机电设备,因人为操作不当,检修质量低劣造成设备事故,但经济损失未购成一般事故者。第三十二条:凡设备发生了一般、重特大事故以及未遂事故,均应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处理,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第三十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机运科、安监科、机电工程师要本着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要进行认真的追查,对事故责任者要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四第三十四条: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理,由安监科依据事故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矿行政、主管机电设备和安全的负责人审批。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五条:对坚持按操作规程、检修规程、管理规定、管理设备的操作工、检修工、维护人员、设备管理干部,在一年内没有发生事故和设备遗失的,每年由矿行政拨出一定数量的奖励金,对以上人员进行奖励。第三十六条:对不按操作规程,检修规程进行违章检修,违章操作,管理干部进行违章指挥,造成设备事故和未遂事故的或造成设备遗失的,要进行处罚。(一)对违反操作规程和检修规程的,按本条例第六章三十四条进行处 罚。(二)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单位责任人或管理人员造成设备遗失的,原则上应照设备原值进行赔偿。(三)对单位责任人等利用职权有意盗窃设备者,和不按本规程规定私自将设备调出矿外者,除按原值照价赔偿外还要由保卫科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各设备操作工、检修工、机电技术人员、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各单位主管设备负责人、各相关职能处室认真贯彻执行。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鑫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杉桥煤矿。 安全投入与保障制度为了建立矿井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技措有关政策、指令、法规和管理规定,按规定提取。2、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我矿按吨煤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10元标准在成3、安全技措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突出保证直接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矿井一通三防、机电运输、职工培训、防治水系统、设施的完善与改造等项目的资金使用。4、生产科每年编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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