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县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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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水城县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做实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数据,搞好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和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水城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其安置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水府办发201050号)和水城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方案(水党办发201013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劳动保障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配备在乡(镇)或村(社区)的专门从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村(社区)级劳动保障协管员和乡(镇)级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第三条 协管员的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本乡(镇)实际,参照本乡(镇)在职职工上班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协管员的聘用期限,为一年一聘。第五条 村级协管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办公地点分别设在村委会和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其办公设备由乡(镇)人民政府配置。第六条 村级协管员的业务工作主要由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和管理,其日常监督管理由村委会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工作由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管理。第七条 办公经费。协管员的办公经费,由乡(镇)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 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一)工资。协管员的工资,由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补助组成。用人单位补助标准,应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或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条件、工作量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资水平,但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00元。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后,于每季度终了后的7日内,持有关资料,按照有关程序到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二)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协管员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协管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九条 协管员须持证上岗。对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管员,乡(镇)应发放“劳动保障协管员工作证”,工作证式样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第十条 建立聘用档案。对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管员,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为其建立聘用档案,将其求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社会保险缴费依据、奖惩材料等存入公益性安置人员的个人档案,妥善保存,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转移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提供依据。第十一条 休假。协管员在聘用期间,其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协管员在聘用期间,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报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协管员调整到不属于公益性岗位工种范围的,不得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第十四条 协管员发生减员、出现岗位空缺和需要新增人员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补充或授权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组织补充。第十五条 村(社区)级协管员的工作职责:(一)开展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二)开展城乡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建立基础台账,并及时更新信息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负责受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和初审,承担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四)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五)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推荐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六)协助开发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七)掌握有创业意愿人员的信息,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协助贷款回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八)开展就业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受理就业援助申请,建立管理台账和及时更新信息库,协助落实就业政策,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上门入户援助服务;(九)调查、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十)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十一)全面完成年度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十二)认真做好各项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十三)建立工作日记手册;(十四) 积极配合村支两委重点抓好“三农”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农村群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整脏治乱、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和各种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工作,全面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第十六条 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其有关要求:(一)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学习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3、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突发事件。5、受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6、反映传递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情况的意见建议。7、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一户一卡”等基础台帐,及时采集和补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8、建立工作日记手册,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各项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9、承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其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工作。10、制作协管员主要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规范并上墙。(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监督的内容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2、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的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4、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三)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处理意见,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处理。若用人单位不予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应提请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具体要求: 1、开展日常监督,建立基础台帐,对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名称、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应做好记录。 2、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或者群众反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机构。 3、在辖区内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突发事件时,应立即通知乡(镇)或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到达前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维持好秩序。 4、发现重点监控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向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第十七条 协管员的工作纪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二)服从工作安排,听从领导指挥,团结同志,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三)爱岗敬业,履行岗位职责,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标准和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四)遵守保密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五)注意仪容仪表,使用文明用语,遵守道德规范;(六)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礼金、代金券和宴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据实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检查人员提供本人的岗位工作情况,举报和反应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情况。第十八条 协管员在岗期间,不得违反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水城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其安置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三)工作态度差,引起群众或用人单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查证属实的;(四)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五)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15天;(六)全年事假年累计达30天或病假年累计达60天或病事假累计50天的;(七)请人冒名顶替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或检查时发现不符合条件或长期不在岗10天以上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九)按照用人单位或岗位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十)有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第十九条 协管员的考核。(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能力与工作实绩。 (二)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用人单位确定;年度考核,由被考核人写出个人工作总结,填写水城县 年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考核表,报用人单位考核,考核等次经本人签名认可。(三)考核时间。平时考核每季度1次,全年共3次,于次月的6日前完毕;年度考核于次年的1月1日15日完成。(四)考核程序:1、平时考核(占30%)。(1)每年年初,被考核人(协管员)应将全年的岗位职责和各项任务记录在工作日记手册上,由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所长签名。(2)被考核人每季度根据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如实填写水城县 年劳动保障协管员考核表,经村委会提出平时考核意见并加盖印章后,将该考核表和工作日记手册报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所长。(3)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所长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每季度审阅一次,并作出平时考核分值和简要评价。如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对缺点较多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予以解聘。2、年度考核(占40%)。(1)被考核人写出个人工作总结,填写水城县 年劳动保障协管员考核表(一式三份)报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2)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根据本细则,及时拟出“关于对劳动保障协管员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按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下文,明确年度考核时间和考核组组成人员;(3)考核组对照考核内容逐项打分,并组织辖区内的服务对象、村支两委干部等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4)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5)对每个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要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3、民主测评(占30%)。(五)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的为合格,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乡(镇)续聘与解除的依据。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按照岗位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得续聘。对在村工作满2年以上且经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参加县内组织招考事业单位人员时,笔试成绩加5分(具体加分办法以招考单位发布的招考简章为准)。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城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其安置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水城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方案和本制度的要求,在协管员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安排其工作,不得安排协管员从事非本职工作,一旦查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取消该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水城县 年劳动保障协管员考核表( 年 季度)姓 名性 别文化程度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号岗位名称聘 用 时 间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个人工作总结年 月 日以下由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或考核组考核时填写考核项目考核内容(适用于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考核分值能与绩100分1、开展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情况(5分)2、开展城乡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建立基础台账,并及时更新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情况(10分)3、负责受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和初审,承担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情况(5分)4、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情况(8分)5、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推荐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情况(8分)6、协助开发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情况(5分)7、掌握有创业意愿人员的信息,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协助贷款回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情况(5分)8、开展就业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受理就业援助申请,建立管理台账和及时更新信息库,协助落实就业政策,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上门入户援助服务情况(5分)9、调查、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情况(5分)10、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情况(6分)11、全面完成年度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情况(15分)12、各项统计报表的统计上报情况(5分)13、建立工作日记手册情况(8分)14、积极配合村支两委重点抓好“三农”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农村群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整脏治乱、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和各种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工作,全面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情况。(10分)综合考核分 平时考核 分30%年度考核 分40%民主测评 分30% 分出勤情况迟到次早退次事假天病假天旷 工天民主测评情况应参加测评人数民主测评结果等 次票 数比 例分值优 秀90%以上实际参加测评人数合 格70-89%以上参评人数占应到会人数比例基本合格60-69%以上有效票数不合格59%以下被考核人意见签名: 年 月 日村或社区委会平时考核意见:(公 章)年 月 日乡(镇)劳动保障所平时考核意见:(公 章)年 月 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意见:(公 章)年 月 日注:1、年度考核。本表一式三份,由劳动保障协管员本人填写,经用人单位考核后,一份由用人单位存入协管员的个人档案;一份交协管员本人;一份与续签的劳动合同等有关资料报县就业局备案。 2、平时考核(一式二份),本人与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各一份。2、对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考核,请将该表中的考核内容换为本管理制度的第十六条规定进行考核。水城县就业和社会保险协管员主要业务工作流程一、 求职登记工作流程(一)核实求职者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二)指导求职者填写求职登记表,了解求职者的具体情况和求职意向及求职要求;(三)收集并审核求职者求职登记表,并将其身份证、学历证书、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劳动者除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附后;(四)将求职者信息准确录入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立求职者登记服务台帐,对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就业困难人员跟踪服务台帐。二、职业介绍工作流程(一)指导求职者进行求职登记;(二)对求职者开展职业指导;(三)为求职者提供相互符合条件的用工信息或推荐求职者参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招聘洽谈会;(四)向用工单位推荐求职者,介绍面谈;(五)对求职者和用工单位开展跟踪服务,通过电话、回访等方式与求职者和用工单位保持联系,做好跟踪服务。(六)对用工单位录用的劳动者,建立就业台帐。三、职业指导工作流程(一)对求职者的职业指导:1、与求职者沟通,了解求职者求职愿望;2、对求职者进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分析指导;3、帮助求职者调整择业观念,分析就业能力,确定就业意愿,掌握求职技巧,调整职业目标;4、推荐适合求职者的职业培训;5、推荐就业岗位;6、再就业指导。帮助求职者适应新的岗位要求,实现稳定就业。(二)对用人单位的职业指导:1、与用人单位沟通,了解用工需求;2、进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分析指导;3、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帮助用人单位分析劳动力资源结构,调整招聘条件,确定合理的用人条件和标准,制定用人计划;4、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四、职业培训工作流程(一)开展培训需求调查,了解求职者培训需求,掌握市场和用人单位需求;(二)为有培训意愿的人员申请办理就业技能特别培训申请表;(三)确定培训专业和计划,联系培训机构;(四)发布培训信息;(五)组织和推荐求职者参加培训;(六)了解培训反馈情况,调查培训实际效果;(七)提供就业服务,将求职者的培训信息录入信息库,优先推荐就业。五、劳务输出工作流程(一)对本辖区富余劳动力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台帐。(二)了解输入地用工企业情况。1、审核招工单位及有关人员证件(招工批件、企业资质证明、招用工负责人身份证明)。2、了解企业情况(企业性质、企业地址、企业规模、注册资金等)。3、了解企业招聘人数(男女比例)、招聘工种、用人要求(年龄、身高、体重、视力、文化、技术状况、身体状况、容貌、现实表现等)、用工性质、工作条件(工作时间、食宿环境、劳动环境等)、用工待遇(工资、奖金、医疗、保险、工伤、劳保福利、探亲等)。4、商定招聘程序和报名、面试、考核日期。(三)组织招收、输送。1、有条件的考察用人单位(无条件的认真审核用人单位的资质)。2、组织招工宣传(将用人信息录入微机、组织专场招聘会或进行入户宣传或与新闻媒体联系广告宣传)。3、组织报名登记、审核证件(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证书)、指导外出务工人员填写求职登记表。4、组织面试、考核、体检,双向选择后确定录取人员。撤消已录取人员原有登记的求职信息和用工企业招聘信息。5、根据用工单位要求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并进行政策、法律、权益维护、城市生活常识等方面的引导性培训。6、组织输送。(四)做好输出善后工作,将各种材料进行归档,并将输出人员情况建立台帐。(五)对输出人员进行跟踪管理服务,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电话回访或到输入地企业实地了解输出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输出人员维权。六、就业援助业务流程(一)调查摸底,掌握需要援助的对象情况;(二)分类建立台帐;(三)分类提供援助(包括政策援助、服务援助、技能援助、岗位援助等)。七、社会保险业务流程(一)对辖区农民开展调查,摸清底数。(二)热情、详细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告知参保人权利、义务。(三)组织、协助辖区农民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八、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一)就业登记:A、对象: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通过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B、提交资料:1、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的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在其就业之日起30日内,凭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领取并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后,到县就业局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可申领登记证。(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2)劳动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3)初次申领登记证须提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还须提交其在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复印件。2、通过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以下材料到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领取并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后到县就业局办理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1)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2)初次申领登记证须提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3)个体经营者,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4)灵活就业人员,还须提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还须提交其在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复印件在城镇常住地办理。(二)失业登记:A、对象: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 处于无业状态且具有本省城镇户籍或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5、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7、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失业人员;8、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B、提交资料:以上失业人员凭以下材料和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领取并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后,办理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登记;3、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4、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登记;5、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登记;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登记;7、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凭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登记;8、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登记。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失业后,在城镇常住地办理。九、就业技能特别培训申请表办理流程(一)失去工作、需要提升就业技能的返乡农民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外省在黔务工人员到常驻地)的街道或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并填报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经街道或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核实其基本情况后,报县(市、区、特区)就业局审核同意。 (二)2008年、2009年,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3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并填报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经街道或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核实其基本情况后,报县(市、区、特区)就业局审核同意。(三)2009届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并填报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经街道或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核实其基本情况后,报县(市、区、特区)就业局审核同意。(四)2009年3月30日前,因企业停产或经济性裁员而新增的并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外省在黔务工人员还需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并填报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经街道或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核实其基本情况后,报县(市、区、特区)就业局审核同意。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一)对象:凡具有本市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失业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列六类人员:1、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2、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4、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二)提供材料: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应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2、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同时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除外);3、其他材料:(1)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提供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持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4)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持乡(镇)派出所出具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证明;(5)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是指自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之日起满一年以上的仍未就业的人员。(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持相关证明材料。(三)认定1、街道或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收到申请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在申请人居住的村委会公示3天,待无异议后,上报县就业局;2、县就业局收到加盖有街道或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印章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首先登录劳动就业信息网确认,然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注“就业困难人员”标志,并通知街道或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取回就业失业登记证发还给就业困难人员,并告知其妥善保管,不得出租、转让、租借。若有违反行为将严肃处理,并作废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四)管理街道或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应按下例要求进行管理:1、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基础台账,详细记载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技能、接受就业服务、就业愿望、实现就业情况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基本信息。2、对辖区内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受理其认定申请并予以认定。对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已经就业的,要及时调整、更新相关台账和数据库。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况的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或失业状况,为实施援助提供依据。要将认定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便及时提供相关服务。3、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信息及时输入电脑,待省厅建起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系统后要及时载入。4、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随访,工作人员要入户调查,若出现下列情况时,不再认定其为就业困难人员:(1)从认定之日起,应按要求每季要到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接受一次就业指导,连续两次未接受就业指导的。(2)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3)经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职的。(4)向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5)认定后实现了就业但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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