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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投标行为,提髙学校资金的使用 效益,维护学校和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工程建设、修缮改造、教学科研设备、服务釆购 和大宗物资采购、图书文献、房屋招租、资产处置、委托审计等使用 学校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达到规定金额的项目均应进行招标。纳入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 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学校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招投标工作领 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资的副校长担任,招投标小组成员由国有资产管 理处、监察审计处、后勤管理处、计财处、校办、物资设备与实验室 管理处、基建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当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时,由所接任的负责人自然接任。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招投 标工作进行规划和审查,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 理部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 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下设三个工作组:1. 物资设备招标工作组,主要负责物资、设备、家具、图书等。2. 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组,主要负责新建工程、大型基础设施 改造及维修。3. 综合项目招标工作组,主要负责除1、2工作组项目以外的所 有项目。工作组组长分别由物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规划处和后勤 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各工作组招投标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各单位的各类项目应归口到以上三个工作组进行招标,其他单位和个 人不得自行组织招投标。学校因特殊情况专门组织招标的项目需经招 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达到国家、XX省等有关 部门规定的标准,按照国家、XX省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招 标。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未达到国家、XX省等有 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但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的各类 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第六条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的各类项目, 由工作组组织比选、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委托,招标结果送纪检监察办 公室和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工 作组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 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 招投标活动。第九条学校监察处依法对校内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投 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十条学校的所有招标项目必须立项后方能招标。第十一条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是指各工作组代表学校作为招标人,以招标公 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以上两种方式无法实施的,经招投标管理领导 小组同意后,可选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方式组织 实施。第十二条各招标工作组有权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 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 代理机构。各招标工作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参照第八条的规定办 理。第十三条各招标工作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在学校招投标 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 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第十四条 各招标工作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 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参照公开招标的格式,由工作组组织撰写。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 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 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技 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投标 保证金数额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 标文件和合同内容由申请单位提供,专业组进行格式的审定和修改, 并由专业组签订合同。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 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 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 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第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 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 时间。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自然人。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 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 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 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 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 标或改用其他招标形式。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 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 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 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八条2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 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相关规 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 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 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 间的竞争。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 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学校权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 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誉投标或 者以其他的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条开标应当从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 算的一周内进行。第三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委派的评标小组组长主持,开标时, 须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有效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 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 存档备查。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审处、计财处和 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主动声明,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 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或由工作组组 长委派,评标小组组长主持评标会。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釆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 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三十四条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 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五条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小组 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 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六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 为合理低价;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三十七条经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 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但必须说明原因。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或改变招标形式。第三十八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三十九条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 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 其他好处。评标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 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第四十一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工作组招标采购项目每项釆 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学校各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实施招投 标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西华大学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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